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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上市承诺可以改变吗

发布时间:2021-11-30 21:16:26

⑴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的承诺是什么有何影响

为了防止大股东随意减持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股改初期管理层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对非流通股减持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3、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当时的规定主要着眼于非流通股分批上市,对诸如国有股减持等具体细节问题,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2007年7月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公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其中与二级市场减持相关的主要有: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3、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4、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上述文件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行为准则,实施后国有企业在交易所转让原非流通股将存在以上限制,从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更加规范。由于2008年后,小非减持基本完成,而大非控制方主要是国有企业性质,因此,该文件实质性是针对大于5%持股比例的国有限售股的纲领性文件。《转让办法》和《受让办法》,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与增持实施有效监管;《标识管理办法》则是通过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以对其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三个文件形成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动态管理的制度体系,未来非流通股减持将更加有法可依、有律可行。

⑵ 企业大股东变更是否三年以后才可上市

上市前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股东变更没影响,所以很多上市前搞A轮.B轮等多轮融资增加股东。

⑶ 上市公司想修改承诺怎么弄

上市公司代码:000517。
8、为保护甲方新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乙方承诺:
(1)乙方认购了甲方定向发行的82800 万股普通股后,甲方2008 年、2009
年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
21,226.1499 万元和31,839.2249 万元;无论甬成功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何时完
成,甲方2008 年实现的净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共享。
(2)会计师对甲方2008 年、2009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如果上述承诺未能实现,乙方按照每10 股送3 股的比例,在甲方当年年度财
务报告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向除乙方外的追送股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甲方股东追送股份,追送股份以上述情况中先发生的情况为准,并只追送一次。 但公布年报后:
由于不能归责于荣安集团的原因,2008 年内,公司整体资产重组未完成。
因此,荣安集团做出的对公司股东送股的承诺所附条件未成就,荣安集团不需
要履行其对甬成功2008 年度业绩作出的相关承诺。2009 年4 月,甬成功重大资
产重组方案已基本实施完成。为保证本次甬成功重大资产重组顺利进行,维护
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利益,荣安集团于2009 年4 月22 日出具了《关于对甬成功2009-2011 年业绩的补充承诺》,明确表示2009 年业绩承诺将继续履行以

⑷ 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这是招股说明书里德股东承诺。里面的上市之日指的是什么日期?
第一次开盘为上市之日。
比如我看到创业板的特锐德的预计发行日期为9月25日,而上市之日却是9月30日。从深交所公布的那些文件中可以得到某只股票的上市日呢?
市之日却是9月30日,第一次开盘9月30日。

⑸ 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到期不减持公告可信吗

公告发出就必须执行,不是可信不可信的问题。

⑹ 公司股东承诺上市36个月内不转让或着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那股东可以将股份质押给吗

你那个所说的一般是定向增发的股票,买了增发股票的那个公司的承诺。和原来公司的股东没有任何关系的。
既然承诺了,一定不会质押给银行的。你可以看看国电电力购买赣能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书。

⑺ 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收购一定量的股票有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书面公开承诺的话,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⑻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会改变的吗

大股东除非他自己把自己的股票转让、买卖或赠与别人,否则他的股份份额是不会变的,就像你自己的东西,你不动它,永远都是你的。至于大股东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那是在总股本变更时,会跟随着变的,比如增发股票,总股票增多了,而大股东的股份没有变化,所占比例自然就减少了。

⑼ 成为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就一定可以控制它吗

你问的最大股东是流通股的最大股东还是总股份的最大股东啊?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就是说如果你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 就有一定的控制权 。。如果帮你解决了问题 请采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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