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自贸区范围太小 只有28平方公里 为啥不把整个上海划为自贸区 上海自贸区与香港有啥具体的区别(
整个上海都自贸区了,你还给其他内地省市申请的机会么?O(∩_∩)O
『贰』 上海自贸区扩容范围包括哪些区域
应该会扩大,最终可能是整个浦东。这是经济转型升级必须的试验。
『叁』 (2014兴安盟三模)阅读图文材料,完成下列要求.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由贸易区挂牌成立,其范围涵盖上
(1)位于市中心的是商业用地,因为在市中心地租较高,而在城市功能区里,商业回活动的付租能答力最强,此外这里交通便利,客流量大,有利于商业活动的开展.
(2)宝山钢铁位于上海,东部沿海地区,上海是我国的交通要地,水路交通便利;本地区城市密集,工业发达,因此市场广阔;本地区有众多的高校,科技力量雄厚.
(3)解决能源供需矛盾:一是调整产业结构即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二是加强资源的跨区域调配,西电东送,西气东输;积极开发新能源;公众的参与.
(4)根据图示信息进行分析:商贸区是沿海沿江分布;上海地处长三角地区,又是我国最大的综合性工业城市,重要的金融中心,区域经济发达;商业贸易发达; 对外开放程度高;区域内陆上空港、铁路、高速公路、长江水运、沿海航线等交通便利;顺长江而长区域经济腹地广.
故答案为:
(1)商业用地 交通便利,客流量大,地租水平高;商业活动付租能力强
(2)水陆交通便利;市场广大;技术先进
(3)加强能源跨区域调配;开发新能源;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能源利用率;公众参与.
(4)沿江沿海分布 区域经济发达;产业基础好,协作条件好;政策扶持;对外开放程度高;交通便利
『肆』 教您如何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
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需要资料
1、公司名称(事先准备5个以上公司的备选名专称)
2、公司注册属的地址的房产证以及房产证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准备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原件
4、全体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占公司股份的安排)
5、公司的经营范围
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流程如下:
一、核名
二、办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三、刻章
四、纳税鉴定
五、开银行基本户
鉴别公司是否正规,可以参照如下标准:
1、成立年份:注册公司讲经验的,财务处理更讲经验,一般5年以上的公司比较可靠,专业。
2、经营范围:应当体现出“营业执照”、“代理记账”的文字表述,而且有“代理记账”字样的,一般还有“代理记账许可证”这个专业资质。这样的财务公司更加可靠。
3、这个可以通过直接咨询的方式加以判断,方式有很多,可以自行选择,直接电话一般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可以通过几句话判断出对方公司的专业素质。
4、注册公司距离所在行政中心的远近往往能反映办事效率
5、性价比,注册公司服务现在基本免费。
注意:三证合一,一证一码以后,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工本费500元。一般企业不再需要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来源:上海工商局网站
『伍』 上海临港自贸新区怎么划分的
临港来新片区的规划范围,在自上海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
临港新片区先行启动区域四至范围如下:
一、临港地区南部区域共76.5平方公里
区块一47.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南芦公路,南至杭州湾,西至新四平公路、中港,北至平宵路、大泐港、东两港大道、云水路、正茂路、新元南路、长空路。
区块二10.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沪芦高速、芦潮引河,南至环南一路、环南二路,西至南芦公路,北至胜利塘、顺翔路。
区块三18.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H61路、北护城河、S10路、B42路、环湖二路、E7路,南至海塘大堤,西至沪芦高速、芦潮引河、海港大道、环湖西路、B41路、环湖三路、S7路、北护城河、随塘河、海西路,北至三三公路。
二、小洋山岛区域共18.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小洋山岛全域。
三、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共24.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东海大道,南至下盐路、上飞路,西至上海绕城高速,北至申嘉湖高速、围场河路、纬十一路。
『陆』 上海机场自贸区注册内资公司章程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注:此处填写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 产生(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股东会选举,股东任免等)。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需写入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一或二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注: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五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 (注:选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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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柒』 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与香港比较
比较哪方面的来,经营自自由度肯定香港比较自由和灵活,注册方面肯定香港比自贸区简单的多,上海注册流程麻烦一些,费用也比香港注册贵,每年的维护费用也高一些,如果主要在香港经营,就注册在香港,如果在内地经营,注册在上海自贸区,毕竟在内地经营一般不认可香港公司的,没办法查询香港公司真伪,可信度没有内地公司高,需要注册自贸区公司可以咨询我,自贸区公司形象比较好些
『捌』 上海自贸区和浦东新区地理位置区别
上海自贸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内,位于上海市东部,长江三角洲东缘。版
范围涵盖上海市权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扩展区域包括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其中,陆家嘴金融片区,共34.26平方公里,东至济阳路、浦东南路、龙阳路、锦绣路、罗山路,南至中环线,西至黄浦江,北至黄浦江。金桥开发片区,共20.48平方公里,东至外环绿带,南至锦绣东路,西至杨高路,北至巨峰路。张江高科技片区,共37.2平方公里,东至外环线、申江路,南至外环线,西至罗山路,北至龙东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