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反垄断在中国由哪些机构实施情况如何
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和国家工商总局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实施情况要说起来就比较复杂了,三个部门各有进展。其中商务部反垄断局每年年底都会有专题发布会,介绍反垄断法的工作进展。下面是最新的数据:
一、配套立法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高度重视配套立法工作。结合执法需要,制定了立法规划。根据“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指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了在经营者集中方面反垄断的体系。在申报方面,2008年8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工作实施,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提供了法律依据。2005年7月,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对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做出了特殊规定。2010年1月,《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正式实施,为经营者集中的形式、营业额的计算、申报文件资料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审查方面,2009年5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指南》,明确了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一般方法和经济学分析思路。2010年1月,《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正式实施。对当事方的申辩权、听证程序、反对意见和限制性条件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7月颁布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资产或业务剥离等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实施提供了更为具体的依据。2011年9月,颁布了《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第27条和第28条进行细化,明确了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评估的因素和标准。该规定旨在增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在规范商务部审查工作的同时,指导经营者做好申报工作。在检查执法方面,2011年12月,商务部颁布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反垄断法》第48条进行细化,明确规定了的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职责、调查的启动、调查的内容和程序、调查的措施、处理决定,对调查者权利义务的界定。该规定对于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全面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具有重要作用。在立法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商务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进行立法规划。根据“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立法工作。二是积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又立足于中国执法实践,在不断总结自身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欧美等其他司法经验,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规则。三是公开透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各方面意见。
二、执法实践
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商务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案件审查机制。在案件大幅增长的背景下,着力提高案件审查质量和效果。办理了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权益。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以来,至2012年6月30日商务部共收到了经营者竞争申报518件,立案475件,审结464件,无条件批准449件(占97%),附条件批准14件,禁止1件,两项合计占3%。就同期相关数据对比来说,中国的立案总数比美国、欧盟相对较少,但通过审查的比例较高。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国进入进一步审查阶段的案件的比例较高,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反垄断立法对审查时间规定较为严格。立案以后即使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商务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重起时间计算。即便需要附件限定条件,法律也没有授权商务部可以延长审查期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进一步审查阶段,乃至进入延长期阶段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必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过去几年的执法执行的情况来看,商务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从案件数量来看,立案的案件数量的增长幅度较大。2008年立案17件,2009年立案78件,2010年立案118件,2011年立案185件。可见,每年都以较大的幅度在增长。从集中方式来看,大部分案件是属于股权收购。以2010年为例,在审结案件当中,股权收购113件,占60%。创建合营企业45件,占24%。资产收购12件,占6%。2011年股权收购101件,占62%。组建合营企业49件,占30%。资产收购5件,占3%。从案件的集中性质来看,大部分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中之间的横向集中。在审结的案件当中,2010年横向集中115件,占61%。纵向集中22件,占12%。混合集中46件,占24%。2011年横向集中97件,占61%。纵向集中13件,占8%。混合集中42件,占26%。从案件涉及的行业来看,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制造业。在审结的案件当中,2010年制造业122件,占65%。批发零售业12件,占6%。采矿业10件,占5%。2010年制造业107件,占64%。IT业13件,占8%。批发零售业12件,占7%。
Ⅱ 国家颁布《反垄断法》成立反垄断局,请问这个反垄断局是建立在那个级别基础上的。
第十条 国务抄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所以,应当是省级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Ⅲ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一个什么单位,有什么作用
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权利及职责:(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十六)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Ⅳ 《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哪里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目前执法机构已经成立了3个,3个机构的共同领导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已经成立。它们分别是: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商务部下设的反垄断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设的价格监督检查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其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王岐山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陈德铭 商务部部长
张 平 发展改革委主任
周伯华 工商总局局长
毕井泉 国务院副秘书长
委 员: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欧新黔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高宏峰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马秀红 商务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张 勤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张 穹 法制办副主任
蔡鄂生 银监会副主席
桂敏杰 证监会副主席
魏迎宁 保监会副主席
王禹民 电监会副主席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商务部承担,马秀红兼任秘书长
反垄断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指导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以及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价格监督检查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国家和省两级具有行政执法权,市县两级是配合调查,跨省案件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定牵头办案或者联合办案,重大案件由国家发改委直接组织查处。
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
Ⅳ 反垄断法什么时候实施的反垄断局什么成立的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局再此之前成立。
Ⅵ 上海价格检查与反垄断局公务员和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的参公事业单位哪个好公务员填报职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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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国家反垄断局局长什么级别
国家反垄断局局长就是正司局级干部。目前,国务院下属的三个部(委、局)中设有反垄断局,均属于部(委、局)内设机构,不是国家局。国家商务部称为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称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国家工商总局称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主要职能各有侧重,分别如下:
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的主要职能:
(一)起草经营者集中相关法规,拟订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受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磋商和申报,并开展相应的反垄断听证、调查和审查工作。
(三)负责受理并调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经营者集中事项,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依法调查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
(五)负责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六)牵头组织多双边协定中的竞争条款磋商和谈判。
(七)负责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的主要职能:
(一)指导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拟订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政策、任务、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
(二)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管理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管理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全国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明确实施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界限,协调解决检查中出现的政策问题。
(四)查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中央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协调处理省际间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查处重大价格、收费违法案件。
(五)负责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价格垄断行为和案件。
(六)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重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监督检查应急工作。
(七)起草有关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依法界定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
(八)受理不服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九)指导全国价格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和价格举报工作。
(十)指导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干部队伍的业务建设。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的主要职能:
(一)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
(二)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