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建立自由贸易区,对民营资本和外资开放,促进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完善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形成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2分)
②选择金融、航运、商贸、文化等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对我国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有利于增强我国第三产业实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分)
③加大金融、航运、商贸、文化等服务领域扩大开放,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有利于培育我国相应的市场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提升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2分)(如学生根据职能转变和完善立法答出有利于提高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效果可酌情给1到2分,但不超过总分6分。)
(2)①人大作为我国权力机关要科学立法,制定和健全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实验区管理的法律、法规。(2分)
②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为实验区经济发展管理与服务的能力;(1分)
③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水平;(1分)
④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1分)
⑤政府要自觉接受监督,打造阳光政府。(1分)
(3)①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联结,一方面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另一方面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2分)设立自由贸易区试点,是通过个别地区深化改革试点,总结积累普遍经验,以便推进改革开放向纵深方向发展。(1分)
②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社会解决基本矛盾的途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1分)通过试点,推进改革开放,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胜利。(2分)
⑻ 结合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改革,谈谈我国政府应怎样转变职能

一、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职能
经济社会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目前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但由于市场本身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会出现诸多市场失灵的情况,如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市场垄断的产生、外部性问题、社会收入分配不公、信息不完全等。为应对市场失灵,保证经济的有序、健康运行,政府需要介入经济过程中,履行相应的职能。
首先,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框架,维护市场秩序。经济主体的各种平等、自由的权利、界限都需要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提供和维护市场健康所需要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监督规则的执行是政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经济职能。其次,进行微观经济管理。政府可以直接生产或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方式刺激私有企业生产那些市场供给不足的产品,也可执行价格管制、市场准入管制、环境管制[1],或是通过在市场上的购买活动间接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第三,进行制度创新。制度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根本因素,激励的制度创新可以促进促进经济发展的实现。第四,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着重宏观调控。政府必须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以达到“熨平”波动、解决失业和通货膨胀等问题。
二、我国政府履行经济职能存在的问题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政府经历了五次大规模的改革和调整,政府的经济职能也经历着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从程序到方法,从人员到设备,从法律规范到思想观念,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和更新。但从深层次的角度观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政府经济职能的“越位”是指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范围过广,束缚了经济主体积极性的发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控制着各种资源的分配权,对社会生活过多干涉。例如政府通过市场自治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直接管理社会、企业,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主动负担起过多的社会责任等[2]。“错位”是指在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时,由于缺少市场经济制度条件下的约束和规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正确把握住应有的尺度,将社会的自治和自主意识限制住。例如金融行业的准入、长官意志、行业垄断、法规体系的薄弱,程序性法规的匮乏,政府官员大量的寻租行为等。“缺位”主要是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需要政府发挥一定职能,但是政府没有发挥或者发挥的不充分现象,主要表现在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失当,不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物品及服务,不能保障公民的自身福利,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等。
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府对部门管理方面工作明显强于对行业管理工作,这就导致大量行政性企业的出现,这些行业部门利用自身行政特点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和参与本行业的经营活动,如石油、电力、电信和铁路等行业。同时利用自身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干涉企业经营决策战略,领导人任免等;其次是地区垄断,地方政府利用地方行政权力资源,设置贸易壁垒,提高市场准入资格,阻止其他地区的等同商品进入本地区,来确保该地区商品的垄断地位。其后果是将我国整体市场分割开来,形成若干个小市场,严重的阻碍了商品、资金、物质的流通;同时造成了市场中各个经济主体的分配不公,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并在各地广泛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我国行政审批依旧过多,例如2014年2月,海南省人大代表展示了一个投资项目到办完所需要的手续,包括了30多项审批,盖上百个章,最少经历272个审批日。其次,我国仅仅依据国家部委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文件来推动行政审批改革,缺乏统一科学合理的标准,而且各级行政机构都有行政审批定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随意设置审批事项。第三,我国政府在行政审批环节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利、轻义务”,“重利益、轻服务”的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只注重与自身既得利益相关的项目,在审批过后很少对审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许多符合审批条件的经济主体进入市场后因为质量不高,竞争力不强,效益不好,很快就被淘汰,甚至有利用审批获得合法身份后在市场中大肆侵犯公共利益,对公共财产和人身权益造成极大伤害[3]。此外,政府机构的盲目扩张导致政府部门机构过度庞大,人员质量参差不齐,人浮于事,无法实现市场经济中政府理应体现出的高效、便捷等特点。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要求资源在市场经济规则下实现合理配置和有效分配。但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还缺乏完备的法律保障,没有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机制,也欠缺对有限法律的灵活运用,同时现在主要以“人治”为主,“长官意志”、“拍脑袋决策”时有发生的前提下,政府执法意识和观念缺失,人治色彩依然存在与某些环节和过程中,造成执法的隐蔽和主观臆断[4]。由此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不能限制市场垄断,不能有效禁止市场不正当交易,因此市场经济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
三、上海自贸区实践中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与创新
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以本国(地区)法律和规定为基础,在本国(地区)境内设立的区域性经济特区。这种方式属一国境内关外的贸易行为,也就是某一国(或地区)在其辖区内建立一个区域进行对外贸易,对贸易活动不过多干预,且优惠或免除对外运入货物的过路费。上海自贸区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机场保税区和洋山港临港新城组成,实行政府职能转变、金融制度、贸易服务、外商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多项改革措施,试图成为中国经济、政治新的试验田。根据目前国务院以及商务部公布的方案和具体实施的政策来看,上海自贸区管理中政府进行经济职能转变主要采取了监管模式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完善法制保障、进行地方立法实验等举措。
自贸区实施“一线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创新监管服务新模式,“一线”指国境线,“彻底”被不断强调。同时探索施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法无禁止即合法,规定企业“不能做什么”,让市场较以前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②。对外资施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而不依赖当前已有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主动放弃行政控制,这点说明此次对监管模式创新的目的是消解政府部门因其行政管制而产生的设租、寻租的机会。因此,自贸区建设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利用现有的开放试点里,简化步骤,减少政府行政管制,提供一条整合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有效路径。
以“轻审批、重监管”为中心,减少对自由贸易区经济发展产生阻碍的行政审批。建立统一受理、综合审批、并联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平台,使不同部门协同管理,摆脱传统的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提高效率。更改12项行政审批事项为备案制,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并意味着政府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的方向转变,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打破垄断,防范目前体制中因政府行政干预而产生的设租现象。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经济过程方面也用相似作用,所以负面清点管理模式在未来应当应用于国内企业而不仅限于外资企业。
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率,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社会力量被积极鼓励参与市场监督,实现高效监管,体现了政府在市场监督方面向社会放出本属于它们的权力,并且可能在未来会形成统一的市场行政监管机构。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
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授权,试验区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试行期为3年。同时强调地方立法对于上海市的重要性,上海为了符合自贸区发展需要可以制定相关有利的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在上海自贸区内,政府对监管市场经济活动的创新以及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减小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力度、“重监管、轻权力”、改革审批制度,并进行地方立法试验等举措,甚至进行整个管理体系的创新再造,以期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消除市场分割,都是在实践“小政府,大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努力实现高效的、市场化的宏观调控管理,以及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这是创新的改革思维,也是理清市场和政府最优边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尝试。
四、推进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政策建议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明确落实政府行为的法律责任[5]。而实现法治化管理,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以及政府乃至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要用完善的切合市场经济法律和规则代替政府的发号施令,代替政府的政策措施。政府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要明确立法先行的思想,应当在《宪法》、《立法法》和《行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划分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在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监督的作用,限制政府行为过程中的恣意和专断,使其更好完成协调、监督、引导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同时,这次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上海自贸区暂停施行的外贸三法和文物保护法的部分条款的举措是我国法制史上首次出现的暂停现行法律制度的现象,说明我国法律制度仍有部分与国际自由市场经济贸易相冲突的部分,同时说明我们政府亟须进行更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法规建设,加强自身法律体系与国际贸易大环境的联系。
政府应逐步向市场放权,将精力投入到宏观调控和对市场的监督中,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和保证市场的有序进行,建设服务型政府。同时政府机构还能相应落实法定质询、罢免等追究责任的具体程序,创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责任制度,强调对市场经济政策制定的责任意识,建设责任型政府。在促进政府经济职能转换的前提下,政府应精简经济职能相重合的机构,提高工作效率。裁汰冗员,营造人才创新新环境,提高行政人员本身的素质,增加公务员渎职、腐败的风险和成本,修改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采用绩效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量化政府效率的评估指标,多方面确定评价政府效率的标准,使政府效率易于评断,容易监督。同时可以采用科学化、电子化手段和方法解决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方便政务及时向公众公开,如推行电子政务,加强各级政府网站建设等,可以更好实现政府行政管理高效、公平、合理。
政企合一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使得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市场主体,干扰了统一的市场规则对各个市场主体的平等[6],而政企分开的要求是政府不得再担任企业经营权主体,即将现有政府所拥有的所有权的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设立董事会,实行股权多元化,将所有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多数代表公民所有者的其他机构。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最终属于人民,所以所有权必须交由代表人民意志的机构,而不是由政府具体代理,最终形成“政府所有”的经营机制。同时,政府应当承担起本应由政府承担但实际由国有企业承担的公民福利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减小国有企业应承担政府的社会职责而付出的成本,做到政府向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同时也要收回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
⑼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区区别
FTZ与FTA的本质区别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Free Trade Zone 缩写FTZ):是根据本国(地区)法律法规在本国(地区)境内设立的区域性经济特区。这种方式属一国(或地区)境内关外的贸易行为,即某一国(或地区)在其辖区内划出一块地盘作为市场对外做买卖(贸易),对该地盘的买卖活动不过多的插手干预、且对外运入的货物不收或优惠过路费(关税)。
与国际上传统自由贸易区(FTA)不同的是,传统自由贸易区是多个国家一起玩,游戏规则多国共同制定;而这种方式是一国在自己的地盘玩,自己地盘自己做主,游戏规则自己制定。
传统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greement 缩写FTA):是根据多个国家之间协议设立的包括协议国(地区)在内的区域经济贸易团体。指多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体)之间做买卖生意(贸易),为改善买卖市场,彼此给予各种优惠政策;至于怎样做买卖,不是某一国说了算,而是在国际协议的基础上多国合作伙伴一起商议制定游戏规则,按多国共同制定的规则进行。
FTZ与FTA的中文译名:
FTZ与FTA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商务发展而设立。为避免两者混淆,商务部等部门2008年专门提出将FTZ和FTA分别译为“自由贸易园区”和“自由贸易区”,以示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