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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能力分析

发布时间:2021-02-18 12:58:26

① 《担保评审报告》应揭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辽宁予衡融资担保公司有专业的评审系统。
1、基本情况: (1)贷款目的、还款来源、资产转换周期、还款记录 (2)法定代表人(借款人)的经历、素质、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 (3)主要经营范围及生产经营规模,主要销售渠道; (4)申保理由及相关筹资计划; (5)是否属于初保,初保项目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 (6) 借款背景、期望条件、与贷款银行的沟通情况; (7)贷款额或担保额;贷款或担保起止日期;贷款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到期转贷 /先还后贷/终止借款。 2、还款能力分析 (1)财务分析 A、评估借款人的经营活动的情况; B、通过各种财务指标来反映和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C、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D、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2)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来源是否充足) (3) 评估抵押品和反担保措施 A、抵押物评估价的准确性和变现能力; B、反担保措施的风险评估。 (4)非财务因素分析 行业风险、管理风险、自然及社会因素、还款意愿。 (5) 综合分析 借款人目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是否充足?是否有能力还款? 借款人的过去的经营业绩和记录?是否有还款意愿? 借款人目前和潜在的问题?对贷款的偿还会有何影响? 借款人未来的经营状况?如何偿还贷款? 借款人违约,我公司代偿后追偿的难易程度。

② 担保项目评审核心指标有哪些

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担保项目情况、近两年和当期主要财务与经营状况、主要资产状况、主要应收应付、其他应收的情况。

③ 企业融资能力的民营企业融资能力分析

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民营企业的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和广阔的市场空间。然而,资金紧缺、融资难却严重制约着民营企业的发展。据统计,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只占信贷总额的8D0左右,这与中小企业创造国内生产总值的]/3,工业增加值的2/3,出口创汇的38%和国家财政收入的1/4的比例是极不相称的。据调查,同为中小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含民营企业)却受到不同的待遇。民营企业融资在社会总融资的比重与其在国民经济中很不相称,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快速发展。近年来,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支持主要由民营企业构成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民营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
l、民营企业自身先天不足,是造成其贷款难的主要原因。
(1)民营企业抗风险能力差。民营企业规模小且分散,经营组织形式多样化,产品品种及销售渠道变动大,货款回笼不稳定,同时受市场、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大,特别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受环境制约的程度进一步加深,一旦市场、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一些民营企业很难适应。因此,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投放,实际上增大了风险程度。
(2)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控制机制不健全。少数人或个别人控制现象比较普遍,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财务报表管理混乱,不齐或不实;民营企业普遍存在法人资产与自然人资产没有严格区分的现象,当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抽逃企业资产时常发生而且很难控制,贷款的保证往往得不到落实。
(3)很多企业信用观念不强,诚信度不够。借钱时就没准备还钱,有些企业想方设法悬空和逃废债务,造成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下降。
(4)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造成了与贷款通则所要求的贷款条件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注册资金不真实。
一是借用他人资金验资后抽逃资金,造成在企业财务帐上其它应收帐款过大,或者虚增不实的现金库存等,另一种是注册资本金少而实际投入的资金额大,造成其它应付款过大,从而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规模。
二是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在财务上没有得到真实的反映。为逃避税务的监督,经营收入不入帐或少入帐,而在帐外另外反映经营收入,造成帐内帐和帐外帐。
三是民营企业老板对财务的随意控制的现象严重,使得财务人员无法按会计制度来处理帐务。有的民营企业老板要求财务人员做多份报表,银行、税务各不相同的报表,自己掌握一份真实的报表。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经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连续良好的经营业绩。
四是民营企业老板本身素质的缺陷,造成他对财务的控制的偏差。以上种种情况致使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很难把握企业情况的真假,从而银行就很难有效地依据企业财务数据及其它信息进行贷款决策。
2、金融监管和责任追究力度的增加,使银行的经营者心有余悸。针对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比率高的现状况,国家和各家商业银行加大了对不良资产的监控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而实际工作中,贷款投向国有的、政府支持的、多家银行竞争或参与的大企业、大项目,即使贷款产生不良问题,也容易从道德风险方面讲清道理,避免或减轻责任处罚。但如果贷款给民营企业,却往往不容易从道德风险方面讲清道理,容易受到审查和处罚。并且,前几年出台的({商业银行贷款通则 规定的贷款条件非常严格,很多民营企业达不到规定条件而得不到贷款支持。因此,贷款准入和监管的严格、查处的严厉,形成一个明确的导向,使银行的经营者不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款。
3、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经营效益,短期内不可能把民营企业作为重点客户。
(1)商业银行的目标市场不同,所以其自身和产品的定位也不相同。民营企业由于自身弱点,很难成为商业银行的首选。同时银行向民营企业贷款,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综合收益相对较少。而且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的控制较严格,大中小项目和风险度不同的借款人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差距不大,商业银行从风险成本补偿原则出发,对中小项目或企业往往不感兴趣。
(2)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与大中型企业相比,管理难度相对加大,并且很难控制。
(3)商业银行历史上已经形成的高比例不良资产问题,迫使其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确保新增贷款的数量和质量,以保证不断降低不良资产比例。
4、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的环境未形成,阻碍了银行与民营企业的沟通。
(1)缺乏信用担保机制。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需要方方面面的扶持。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为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机制,来弥补其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2)对企业操守诚信的重要意义宣传不到位,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不浓。
(3)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打击的力度不够,银行胜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比较普遍,给优化信用环境、投资环境增加了难度。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途径
1、要树立正确的观念来引导民营企业融资。
(1)要树立平等的观念,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的融资环境。国家在融资政策上一视同仁,对民营企业与大型企业、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实行同等融资政策,积极疏通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重视民营企业对分散银行资产风险的积极意义,对优良民营企业应大胆地把它们与国有企业一样作为长期贷款客户群,开发新的业务空间。
(2)要树立多渠道融资观念,在继续发挥以商业银行为主要融资渠道的同时,还可以拓展其它融资渠道。一是要积极创造条件让优质民营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大力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改进企业债券额度管理办法,允许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债券,切实降低企业发债的实际成本。另外,要在清理整顿和规范地方性的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设立并逐步开放全国性的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服务的场外市场。二是要发展风险投资事业。政府部门要制定、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要培育人才、完善监管、发展风险投资的社会服务体系。三是要积极利用民间信用以及创造新的社会信用等形式,打通民间资金和实业资本之间的渠道。四是要鼓励个人创业投资,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五是要建立产权交易市场,为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提供场所。六是要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七是典当融资,即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3)要树立金融产品创新的观念,为民营企业提供适用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创新如贷款方式、种类、担保方式等,要贴近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要适时开发出适合民营企业需求的“短、频、快”特点新的金融产品,如自然人担保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法人账户透支、保理融资、小额信用贷款、授信、承兑、贴现、买方信贷、贸易融资、保函等,形成完整的民营企业金融产品体系。
(4)要树立信用观念,为民营企业讲守信用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从社会、银行、民营企业自身及社会各方面来促使民营企业讲信用,增强守信用的自我约束意识, 自觉地坚持诚实经营、履行守信,提高企业的资信度,靠良好的信誉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以信用求得发展。
2、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商业银行要辩证地看待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应把支持在非国有经济占有很大比重的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今后信贷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支持民营企业逐步做大做强。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有一定经济管理能力、信誉度较好、具有一定技术含量、产品有销路、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应大胆支持,给予信贷政策倾斜,扶持其发展。要真心实意下苦功,帮助民营企业搜集市场信息,提出好的经营决策建议,尽力降低库存和应收账款的拖欠, 努力提高经营效益,实现银企双赢的目标。商业银行要改进现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完善信贷信贷资金管理的授权授信制度,适当扩大贷款抵押率,制定一系列适应民营企业实际情况的贷款操作规程。
3、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强化协调监督,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有效增加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要进一步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推动银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内资金上存利率的最高上限进行严格界定,抑制基层银行资金过渡上存现象。
4、民营企业自身应规范经营行为,为融资创遣良好的内在条件。民营企业管理者要大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把信誉放在第一位,强化事业心;要不断学习、探索,不断更新管理知识和提高自己的领导艺术水平,要不耻下问、虚心请教,不断开拓新的经营理念;要发挥好各部门、各环节和技术人员的作用,使企业灵活自如的运转;要采取优惠措施,吸引、招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高级智囊团、高级财务管理人才、高级营销人员、高级技术人才;逐步扩大企业规模,增强抗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
5、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担保体系,解决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为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使银行最大限度地支持民营企业,就要加速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担保体系,成立多层次、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可采取政府、财政、银行、企业多方参与,实行会员制,对会员优先担保, 同时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融资顾问、项目评估等多种服务。另外,还可以按市场化条件下规范的银行贷款业务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信用互保组织,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通过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疏通银行与民营企业结合的梗阻。
6、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高民营企业的信用公信力。要健全和严格相关的法律,旗帜鲜明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要增强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及企业的信用意识,净化执法环境,使企业不敢赖债、逃不了债,创造银行加大支持民营企业的良好环境。

④ 求分享2019年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担保行业形势分析

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的出现,担保行业作为一种有效且便利的融资手段,行业得到较快发展。但是,随着我国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已逐渐开始暴露出各种问题,例如存在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风险管理水平有限、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等,融资担保公司生存当务之急是要提升自己的风控能力。

挖掘中小企业融资市场潜力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担保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6年上半年,担保机构担保债券发行出现强劲增长,进入债券市场的担保机构主体增多,多家担保机构评级上调。据了解,中合担保上半年共担保发行182亿公募债券,位居市场第一位,同时债券类业务的在保余额提升到市场第三位。

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具有一定的现实需求,比如在企业快速成长阶段,其股权价值快速增值,如果债权融资可以实现,企业是不愿让渡股权的。然而,创新型企业一般由于轻资产等特点,抵押物缺乏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标准,从而造成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债权融资难度较大,制约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担保行业在这一领域的发展空间还是很大的。

尽管行业当前面临的较大的挑战,未来,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进一步扩容,资质水平良好的担保机构或将面临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⑤ 如何分析自然人担保能力

一、看自然人的财产状况,如存款、固定资产等
二、看自然人的信用,看是否有赖账、恶意欠账等不良信用记录

⑥ 贷款担保调查报告一般怎么写比较合适

一、担保人资格调查。担保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主要调查保证人是否有合法担保资格、抵(质)押物是否合法真实存在,抵押人、出质人对抵(质)押物是否拥有财产处分权;抵押人、出质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质)押时,是否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声明书,是否能办理合法有效登记手续等。(二)担保能力的调查。调查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资金实力、内部组织机构、股本构成、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分析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审查贷款卡及其他相关信息,调查其担保能力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抵(质)押物须由评估机构评估的,调查评估机构是否合法、评估依据是否真实;调查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测算抵(质)押率,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参考依据;最高额抵(质)押的,在每笔贷款发放前应审核是否存在抵(质)押物被有权机构查封的情形,确保即将发放的贷款仍属最高额抵(质)押的范围。(三)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调查。主要调查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以及与申请人、担保人存在较多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的关联关系,侧重分析其有无代偿性的资金来源,防止通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四)调查担保人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性。主要调查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担保人为公司客户的,是否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提供同意担保决议;担保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董事会董事或股东会股东及财产共有人的签字是否真实、有效;验证抵(质)物所有权证书的真实性。。

⑦ 担保能力分析

担保能力公式:
可担保能力=总资产-总负债-已抵、质押资产-已提供担保的资产
担保方式一般分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担保能力的分析描述也不同。
三种担保方式描述要点如下(没有固定的格式):
一、保证担保方式下担保能力的分析说明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目前股东情况及历史股东变化情况、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范围、关联企业等内容。
2、保证人的经营情况:
一是主营业务及经营时间,是否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二是业务经营模式:对生产企业,说明主要产品、产品用途、生产技术、生产过程、产品市场供求关系、产品或销售上的优势、贸易优势;同时要说明企业的经营优势,是否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三是上下游客户及结算方式及期限;
四是主营业务经营业绩:主要说明保证人主营近三年的收入情况,说明主营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品牌建设情况。
3、保证人的财务情况:说明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情况,是否存在保留意见;说明保证人主营业务收入变化趋势及变化原因,盈利能力变化趋势及变化原因;说明主体主营业务获取现金的能力。
4、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测算:根据担保测算公式,结合保证人的信用评级,测算出担保能力,对担保上限作出肯定。
此外还要说明保证人与申请人存在何种关系,一般来讲,避免提及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以及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的事项,避免提及关联担保,特别是民营关联企业间的担保一般不要说明,这是银行非常关注的。
二、抵押担保方式下担保能力的分析说明
抵押担保的分析说明要点在于抵押物的评估价格是否合理以及变现能力如何,处置时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重点说明:
(1)房产与土地是否要求一起抵押。
(2)土地性质是否为国有,因为集体土地不得单独抵押。
(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是否同时抵押,并说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付款程度。
(4)对抵押人的权利机构或主管机构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的说明。
(5)各类抵押物提供权属证明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的说明。
(6)对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为专业机构评定的说明。
三、质押担保方式下担保能力的分析说明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的说明如同抵押说明,动产质押说明的重点是质物是否易保管、易变现、易保值。
权利质押的说明重点是质物的真实性和可变现性,而对于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著作中的财产权质押等担保方式,说明的重点是这些权利的合法性、商标的知名度、专利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

⑧ 如何核算一个企业的担保能力

担保能力计算公式: 可担保能力=总资产-总负债-已抵(质)押资产-已提供担保的资产
担保方式一般分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担保能力的分析描述也不同。
三种担保方式描述要点如下(没有固定的格式):
一、保证担保方式下担保能力的分析说明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目前股东情况及历史股东变化情况、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范围、关联企业等内容。
2、保证人的经营情况:
一是主营业务及经营时间,是否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二是业务经营模式:对生产企业,说明主要产品、产品用途、生产技术、生产过程、产品市场供求关系、产品或销售上的优势、贸易优势;同时要说明企业的经营优势,是否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三是上下游客户及结算方式及期限;
四是主营业务经营业绩:主要说明保证人主营近三年的收入情况,说明主营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品牌建设情况。
3、保证人的财务情况:说明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情况,是否存在保留意见;说明保证人主营业务收入变化趋势及变化原因,盈利能力变化趋势及变化原因;说明主体主营业务获取现金的能力。
4、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测算:根据担保测算公式,结合保证人的信用评级,测算出担保能力,对担保上限作出肯定。
此外还要说明保证人与申请人存在何种关系,一般来讲,避免提及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以及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的事项,避免提及关联担保,特别是民营关联企业间的担保一般不要说明,这是银行非常关注的。
二、抵押担保方式下担保能力的分析说明
抵押担保的分析说明要点在于抵押物的评估价格是否合理以及变现能力如何,处置时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重点说明:
(1)房产与土地是否要求一起抵押。
(2)土地性质是否为国有,因为集体土地不得单独抵押。
(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是否同时抵押,并说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付款程度。
(4)对抵押人的权利机构或主管机构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的说明。
(5)各类抵押物提供权属证明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的说明。
(6)对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为专业机构评定的说明。
三、质押担保方式下担保能力的分析说明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的说明如同抵押说明,动产质押说明的重点是质物是否易保管、易变现、易保值。
权利质押的说明重点是质物的真实性和可变现性,而对于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著作中的财产权质押等担保方式,说明的重点是这些权利的合法性、商标的知名度、专利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

⑨ 担保分析

一、贷款的法律审查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对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担保合同审查详见第五章)。所以,贷款法律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
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
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
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文件、授权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个人借款是否有个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四)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审查借款人是否存在“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且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况。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财产是否产权清晰,是否存在产权界定不清的情形。
(五)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要审查借款人由谁出资,所占份额为多少,资本金是否到位,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六)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
(七)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包括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情况,要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审查借款人负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压低负债或其他欺骗行为。
(八)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九)借款人资产抵押、担保情况
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如已设定抵押,留给贷款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贷款安全。
(十)借款人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或成为重大经济案件的被诉人,可能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
二、借款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和承诺
要约、承诺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意思表示的两个阶段。
1.要约。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希望对方接受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订约提议。
借款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借款申请的行为,即为要约。在其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签订借款合同的要约必须是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要约也只能向特定人(即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书作为订立借款合同的书面要约,必须具备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订立根据和主要条款等内容。
2.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受约方)同意接受要约内容,决定与要约方就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简单地说,承诺就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对要约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的答复都不是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或新要约。实践中,借款合同的订立往往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到最后承诺也即反复蹉商的过程。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来确定。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和内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银行依据借款用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政策,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等。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专款专用,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合同的标的,特别应注意大、小写的一致。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贷款方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数额与所贷出资金金额的比率,借款利率分为年利率,以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以千分之几(‰)表示;日利率,以万分之几(‰o)表示。贷款利率应根据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划分不同的利率档次。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据借款种类和借款用途来确定,短期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6.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是指借款人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按照常规,固定资产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项目投产后所得税前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等。流动资金贷款因种类繁多,还款资金来源渠道亦较多,在此就不详细列举。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用何种方式将贷款归还给贷款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注明。如果是分期偿还,要明确载明每次偿还的贷款金额和具体时间。此外,银行最好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人按照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7.担保条款。担保条款是银行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为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目前我国银行业已广泛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8.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也构成借款合同的内容。
(三)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经办人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须查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真伪和有效期限。
实践中应注意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有:
1.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保证合同必须经保证人签字盖章之后才能生效。
2.合同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如动产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生效。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只有经过公证或鉴证以后,合同才能生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自办妥批准或登记等手续之日起生效。
(四)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1.关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银行借款合同大都采用格式条款,银行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向对方作必要的提示和说明。按照《合同法》规定,银行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手写条款填写要谨慎、准确。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按照上述规定,手写条款的效力要高于印制条款,这就要求银行在增加手写条款时必须谨慎、准确。
2.关于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连接问题。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于借款合同的担保基本上采用了主从分离的借款担保合同。所以,签订合同过程中,主从合同的连结不当,就会到导致主从合同不能统一,借款合同失去有效的担保,形成新的信贷风险。
3.注意合同条款的正确填写。履行合同的首要依据是合同的条款。合同中有关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即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的条款和目的予以解释,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这种情况下,对银行往往是不利的。例如《合同法》205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实际上变成了利随本清或者按年计息的贷款,增加了利息清收的难度。
4.注意避免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所应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缔约过失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一方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另一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
(一)借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借款合同的变更主要涉及到借款种类、借款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变更。借款合同当事人对变更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时,就可以变更借款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将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所以在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借款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而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借款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借贷双方变更合同时应依规定办理,借款合同的变更才有效。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分为两种:一是提前还款,二是贷款展期。《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为了保证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贷款通则》对展期作了限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5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二)借款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借款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1.约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另一种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出现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即享有解除权,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约定解除的内容以及行使方式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是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2.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4)在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借款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就宣告合同生效(双方约定办理公证的除外),各方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条款。借款合同签字盖章之后,银行就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一)银行必须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银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银行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严禁贴水贷款
在银行信贷业务操作中,对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贷款,习惯上称之为贴水贷款。如,银行借给企业100万元,约定利率为年利5.3%。在发放贷款时,贷款人就预先扣除利息5万元。将剩余的95万元支付给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95万元的本金,却是按照100万元的本金来收取利息。《合同法》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互负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覆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会同后,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此时,商业银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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