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是拆迁工程指挥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我有一个问题要请问在线律师谢谢
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朱久兴律师】----专业的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商事、民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律师 ,我是他的助理-朱久兴律师辩护经验非常丰富,上百起案件的高胜诉率,有任何涉及法律问题你可以网络下“朱久兴律师”,相信他会帮助到你。 首先,商业拆迁是无权强拆的,只能协商协商再协商,尤其是大部分住户都不同意的情况下,强拆一般是不被允许的,但要防备拆迁方捣鬼。必须坚持一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拆迁必须要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怎么理解呢,简单的说,就是拆迁以后,被拆迁人不论是置换产权也好,还是货币补偿也好,必须要比拆迁以前更好,而不能是更差,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就是侵犯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就坚决不签协议。然后,要特别注意的是拆迁方与开放商一般不是同一个单位,开放商聘请拆迁方负责拆迁事务,给拆迁方开出一个价格,拆迁方会再给被拆迁户开出更低一个价格,从中赚取差价,而一般拆迁方主要就是流氓构成,如果打算和他们对抗,那大家就一定要齐心,同时做好取证工作,千万不要先动手,但如果他们敢乱来,就用燃烧瓶恐吓,摆出同归于尽的架势,你们的命是命、流氓的命更是命,不过,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真的扔出去.....不过这种方法很累,危险性大,收益不保险在网上写大字报.告到法院.投诉新闻媒体.耍赖都没用!这种情绪很正常.但是很可笑!解决不了问题.现在新闻媒体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算报出来了.也没用.因为你被拆迁,是服从政府规划安排.是服从大局!怎么可能为你一个人影响整体形势,都要你这样闹了.那国家还怎么建设!!就算你再硬气.撑到人家打地基了你还没搬.也没用.你有命拿钱,还有命花吗?你要撑到那一步要经历多少次打打砸砸啊?要面对多少次的警察+联防+流氓+农民工的轮番轰炸?你要能坚持下来,人在房在.那你可以上伊拉克阿富汗南联盟当烈士了.一点都不夸大!!绝对万里挑一的人才!!! 稳当一点的,当然就是软磨了,千万不要搬走!也不要耍横!装可怜就好了.越可怜越好!家里有老人的,就把老人接来看房子,老得不能动的最好,就等着拿钱吧!!!! 不管怎么威胁利诱,只要协议没签就还有救.当然.你人走了房子拆掉了.钱也拿不到那么多了.只能领个安慰奖.但好歹也是万把块啊! 以上是简单的方法,还有复杂的,就是通过法律途径搞他们,听证会很重要, 在听证会上,要寻找拆迁方的法律漏洞,从拆迁计划、规划条件、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是否都完善 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不得代替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方面对拆迁行为的不合法进行了环环入口的剖析。一共有五项文件和拆迁许可证,必须对照一下相互间有没有矛盾。记住!这是你的权利!也是阻击非法拆迁的合法手段五项文件为:(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一般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指拆迁人对将来准备实施的拆迁活动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拆迁人开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一般由拆迁人、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监管。 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详见(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不要以为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就一定五项文件齐全。现在好多项目证件不齐全照发拆迁许可证。胆好大的! 作为一个合格钉子户的步骤:拆迁组内部人员谈判技巧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动迁工作无疑是和平年代的“战争”。战役的双方是不对等的,一方是散兵游勇,一方是机械化军队。一般情况,动迁人员熟知法律法规,熟知每一户情况,而对于每一户该具体如何说,如何做,每一句话都会进行认真安排,如同战争前的部署。常规做法先易后难,选择突破口,突破口的选择原则是该户人家位置关键,最好能够起到割断分裂房屋的作用,其次该户在当地有些影响,面积亦不宜过大,便于操作,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被拆迁户要想在这场“战争”中立于不败,就要知道什么是拆迁?对拆迁的程序、动迁人员的手段及战术要有基本的了解。抓住每一环节,找其漏洞。 首先我们来分析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的心理状态,说实在话,当拆迁公告出来时,相信每个人心里都发毛,不知道怎么办好,比较典型的有下列四种心理状态: 一、如意心理 这是被拆迁户获悉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要进行拆迁时表现出一种愉快和兴奋的行为特征。形成这种心理的原因是被拆迁户对旧居的厌烦和对新居的向往。当拆迁实施单位进入现场时,被拆迁户一般都是态度和蔼、热情主动、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人员与其相处也比较和谐。 二、恐惧心理 当房屋拆迁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时,部分被拆迁户怀有一种恐惧心理状态。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关心自己利益的实现,主要特征是表现出忧虑和慌张,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人员一般缺乏信任感,生怕工作人员克扣面积、贬低价格及折旧率等。凡事总是斤斤计较、举棋不定。 三、消极心理 有些被拆迁户当遇上房屋拆迁的规定、标准、和原则与自己所要求的条件不一致时,就处于一种消极心理状态,通常表现出一种不卑不亢、行动迟缓的行为特征。 四、横缠心理 当房屋拆迁工作进入实施阶段时,部分被拆迁户认为这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关键时刻,力求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最大化,以拒不拆迁为筹码,表现为横扯和要挟行为。上述消极心理和横缠心理就是通常所说的“钉子户”,前者表现软拖,后者表现硬抗。但二者对房屋拆迁工作的影响基本一致,也是本文论述重点。下面从7个方面分别说明如何做一个“合格”的钉子户。 一、钉子户的分类: 1、漫天要价型:漫不讲理,把动拆迁视为捞一票的机会,撒无赖。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自以为老子天下第一,这一类人,一般没有后台,没有关系,但有三四个狐群狗党,给他当狗头军师,自己并没有多少文化,也不懂多少政策、法规,这类人中,地痞、流氓,无业人员、刑满分子居多。一般武来! 2、后台撑腰型: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自持无恐,有文化、懂政策,喜欢钻政策的空子,其背后往往有高人的指点。他们以利润为目标。当他们的目标没有达到的时候,高层的电话、条子纷纷涌来。他们会见好就收,只要达到目的。一般文来! 3、自我保护型:他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收入较低。以下岗工人、回城知青、帮困人员为主。他们的生活磨练太多了,以至不信任任何人,他们的信念是坚持到底就是胜利,他们对今后的生活顾虑太多了,对生活没有多少信心,他们计算补偿能不能买套房以后,还节余一点生活费。他们会耍无赖,会点小聪明,他们惧怕权威,对政府不信任,喜欢听小道,他们信奉只有自己才能保护自己。动迁中,最会漠视他们的利益,因为动迁人员喜欢豆腐挑嫩的吃,柿子捡软的捏。 二、产生钉子户的原因: 钉子户除了主观原因以外,客观上,当事人双方没有完全体现平等、自愿、等价的交易原则。其次,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在政策面前不能人人平等,都是钉子户产生的原因。 三、钉子户的目的: 要知道绝对正确的拆迁之上还有一个绝对正确的人道主义。要给对方压力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不过见好就收,戏不能演过头。 四、钉子户的条件: 其一:吃透各种法律法规 。其二、皮要厚、嘴要凶、脾气要大、会耍赖。其三、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大风面前不弯腰,天塌下来撑得住,遇事不慌乱,钉子户的成功与否,在于最后一分钟。如果家中有见风即倒的老人,则是王牌,因为谁也不敢动。所以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当钉子户的。五、钉子户的手段: 要文斗,不要武斗;要斗法,不要斗狠;要智斗,不要力斗! 老百姓和拆迁利益集团的斗争一直血光不断。跳楼、自焚、服毒、斗殴、上访、拦车、示威、静坐、绝食、阻断路桥、冲击国家机关……不一而足!自杀壮烈,但代价太大,效果不大。暴力反抗,拆迁集团人多势众,且有黑白(所谓“白道”更可恶)协助,明摆着是吃亏。尤其不可以采取阻断路桥、冲击国家机关等手段。因为这是卑鄙的利益集团最希望出现的情况。一旦如此,他们即可将简单的拆迁经济事件上纲到治安事件,甚至政治事件,顺理成章地通过他们掌握的一部分国家机关轻而易举地将被拆迁户“名正言顺”“合法”解决。 大量的案件证明:1.掌握证据,抓住拆迁集团违法违纪把柄这实在简单,一抓一大把),2.吃透各种法律法规(这最要紧),一定可以打垮利益集团!调查发现:在拆迁官司中,知识分子几乎没吃亏的,而吃亏的大多是文化不高的劳苦大众。只要被拆迁户掌握以上两条,在加上紧扣《宪法》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拆迁的言论,就胜券在握…… 记住:要达到目的有时不可以用直接手段,间接手法更有效,这就是有的象36计中的“围魏救赵”。 六、钉子户的措施: 1 拖:生病住院,离家出走,找不到人,都可以。在拆迁的每一个环节上尽可能拉长时间,给他反反复复。时间就是胜利。 2撤:面对官府和暴力机关、医院120-殡仪馆,单个被拆迁户是弱小的无力的,注意:要文斗不要武斗。和他们去拼是一定吃亏的。拿好所有的房产文件,拒绝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当然,写上他们反对《宪法》,批判他们是法西斯之类的谴责文字还是可以的。),拒绝任何所谓”安排“。收集好一切证据。 3 抓:你的拆迁对手们一定有大量的弱点,抓住它们不放。尤其是他们大量违反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原则:比如说:给某些有背景的被拆迁户巨额补偿费用,你可以要求同等待遇呀! 4 访:一去上级机关或者直接北京去上访。 二找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也是一支不可小瞧的力量,要想取得满意的结果就需要人大代表的支持,给邻居每个人分配一项任务,就是找人大代表,并且让他们在你写的上访材料上签字,这就意味着政府的有关机构必须以某种姿态来回复,这种回复有时可以作为有利证据;希望大家想办法能够说服他们。三找律师咨询, 在接触过程中,律师有时会陷于矛盾之中,为了代理案件就要展示自己的风采,他如果将案件的全部解决方法都说出来,可能你们就不请他了,如果不说呢你们可能不信任他,所以最好想出一个办法来解决这些矛盾,具体的方法我也在探索之中。 5 谈:告诉他们,你们支持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一定要把违法问题理顺才可以进行。记住,永远不谈补偿问题,决不可以。只谈他们的违法乱纪问题,告诉他们,名不正则言不顺。一定要他们解决所有违法乱纪(不违法乱纪,怎么搞拆迁)后才谈拆迁。一定要逼他们主动和你谈条件,不满意永远和违法拆迁做斗争,绝对自己不先谈条件。以上5字诀应当贯穿整个拆迁过程,适时合理利用。七 钉子户的步骤:(关键哦) 要做一个“合格”的钉子户,在拆迁的每一时段要要有不同的对策。 当一个人可以给你一种感动,让你想和他手牵手走一辈子的路,那就该坚定的抓紧这只手! 第1阶段 公告阶段 当拆迁公告出来时,看清楚拆迁公告内容并最好进行拍照加以证据保全。作为拆迁公告它是拆迁的法律依据,出了公告也表明了它已具备拆迁的条件并领出了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一般内容写着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立项和立项文号,规划和规划文号,土地定点和土地批准文号。你可去对照一下公告是否缺少这些要素,特别是缺少拆迁许可证五要素中的三要素:立项,规划,土地批准书。缺的话你就要小心了。拆迁公告的日子和有效期你也得看清楚,过了有效期还没拆的话,他必须去补办。此阶段对策要点是装聋作哑;背后鼓动。 第2阶段 商谈、协议阶段 房屋拆迁都以土地为中心而进行拆迁,所以必须对拆迁后所建设的项目要了解,是作为公用事业还是以经营性的商业开发,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的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不符合此目录取得划拨土地,将追究国土资源局领导责任。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未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的土地,此项目不合法,追究国土资源局领导责任,拆迁行为不成立属违法。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另外还应该了解拆迁实施单位资质情况,是否超资质拆迁,(3级资质为3万平方米以下)是否持证上岗,拆迁资金是否到位。 此亦为拆迁双方互相试探、互相摸底阶段。动迁补偿弹性也很大,被拆迁户要忍耐,示弱,采用“拖”字诀,逼迫对方主动抬高补偿水准。别急~,你急他们就开心~;要沉住气~,让他们急~!!!!!不能随便签字,因为一旦你签了字,就视为认可,一定要盯住自己的心理价位,不到万不得已不降价;你没偷没抢,只是在争取自己的合理要求,一定要心平气稳……心理素质一定要好噢~,千万不能怕他们的恐吓~~。要知道拆迁就是一种心理战,就看你有多大的忍耐度, 拆迁工作人员手段不外就是以关心骗人、拿文件压人、以小利哄人、以强制吓人等等,采用轮翻轰炸,甚至有时间动用流氓、涉黑分子,很多被拆迁户经不起这样心理上折磨。投降了!能挺过这一关的人就是基本“合格”的钉子户。要坚信,大闹多给;小闹小给;不闹不给的方针。团结就是力量!这里要注意闹事情不能有头头,因为最出挑头的人往往是对方收买的对象,如果被买通了,大家就象散沙一样团结不起来了。有事情就私下集体讨论,单独去谈,谈完后再进行集体讨论,团结加互通信息很重要。有想法以挂号信的形式最好,因为你跟对方说过的话都可赖的,。寄出去的信对方不理你,你可告知他,不是你不要和他们商量,是你们不跟我谈,把皮球踢给对方。挂号寄给哪些地方呢?拆迁办,建设局,对方当事人,,信要留底,和寄出去的信一起敲上骑缝章,信封和信件也要骑缝章。此阶段对策要点是漫天要价;满足就签。 第3阶段 听证调解、行政裁决阶段 1、了解是否拆管理分离。现在好多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没有做到政事、政企分开。这个是违规的! 2、对方一发裁决通知就寄挂号信给拆迁办,建设局,对方当事人,并将裁决通知复印留底后一并连挂号信退给裁决机关,要求查看五项文件和拆迁许可证,并且对照一下相互间有没有矛盾。记住!这是你的权利!拿不出就有问题,不能拆!五项文件为:(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一般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指拆迁人对将来准备实施的拆迁活动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拆迁人开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一般由拆迁人、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监管。 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详见(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不要以为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就一定五项文件齐全。现在好多项目证件不齐全照发拆迁许可证。胆好大的! 好,听证会完了,如果法院没有吃黑,一般是不会通过强拆协议的,但万一风向不对,确定地方政府可能会偏袒拆迁方的话,可以釜底抽薪,但一定要在法院下达强拆协议之前才有效,具体方法如下: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我们如果是不服拆迁裁决提起诉讼的话,诉讼期间是不能停止拆迁的执行;而在裁决为做出之前,就对拆迁单位提起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也必须中止拆迁裁决的,这样,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裁决未作出,是无权执行拆迁的。 首先,一般拆迁单位解释上面的条例会说,达不成协议就可以强拆。其实,这只是哄骗老百姓的伎俩,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后还是老老实实签订不平等的补偿协议,达到不战而屈人的目的已实现合法拆迁。而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之前,首先应当进行听证会,而在听证会上,我们可以就拆迁方是否有违法的地方提出问题,比如拆迁计划、规划条件、产权调换房屋(期房)的相关文件、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毕竟,法律是保护人民的,虽然有地方保护不到,但千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从而主动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并不希望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诉撤销拆迁许可证中止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步、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就是法律对被拆迁户的保护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会有人想钻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五、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 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拆迁人提交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该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我们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申诉 七、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 (一)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04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二)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八、暴力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九、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不请律师也行。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拆迁许可证,可以大家一起起诉,只交50元诉讼费) 十、遭强拆的事后补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提起该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诉拆迁裁决一案还未结案,建议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被拆迁人(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 十一、依靠物权法,坚决要求合理公正的补偿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久久不能结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依据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另:我们这里现在也在拆迁,不过可能还要一年以后才会有动静,你们那里的结果出来以后,给俺也说一声吧,俺也不晓得那种方法有效,呵呵,最后祝愿你们顺利拿到自己应得的补偿
⑵ 如何开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行业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虽然对此仍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但各地已开始探讨并进行了大量的试点。本文试就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概况、产生的原因、在法律服务市场的定位及如何规范发展作简要的探讨和介绍,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 个人律师事务所 市场定位 规范发展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一个律师投资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由投资律师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其法律性质类同于一人投资的企业,但不同于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国现行律师法没有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律师法》目前正在修订,修正案(草案)已对个人开设律师所作出规定。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概况
个人律师事务所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基于个人和小商业者的需求。我国的绍兴师爷也可以说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渊源,但现代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如其说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不如说是我国律师职业现状的内在需求。目前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最早在海南省试点,现在北京、上海、广东、河南好多省份都开始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安徽省首家由个人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1月18日上午在合肥成立。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和法律服务需求的产物
存在就有其合理性,我国现行律师法没有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实际上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我国早已存在。这个存在不只只指已领取个人律师事务所执照的律师所,还指那些虽然领取了合伙所执照的但实际上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所。众所周知,在我国大多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几个人的小所,其中只有一两个人牵头,实际上与个人律师事务所没有多大的差异,只不过是由于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必须有三个合伙人。也就是说,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我国早已实际存在,而这是一社会现象。这一现象如何解释,只能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那么,为什么社会发展有这样的需要呢?具体原因在哪里?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1、律师职业的自由性决定的。虽然我国对于律师的官方定性还不是自由职业者,还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律师职业的自由性是由律师职业的内在特性决定的,它需要一个自由的人从事这一职业。尤其是一个专职律师,他们内心渴望职业的充分自由。而个体经营是最自由的,故而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最能保障一个专职律师的职业自由。
2、合伙所能发挥律师事务所的整体规模优势,但又与专职律师内心渴望职业的充分自由格格不入。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的执业律师”,但实事上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上,三名以上的“合伙人”往往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和分配很难取得平衡和公平。所以这种“强扭的瓜”结不出“甜蜜的果实”来,“拉郎配”的“包办婚姻”并不能带来必然的“幸福”,于是合伙人分家的很常见,名存实亡、“同床异梦”的也很普遍,甚至“假合伙”也不鲜见。许多律师眼见如此“合伙”的真相和现状,不做合伙人觉得不够独立,不能自主,做了合伙人却又怕被套住脱不得身,拿着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却又不能独立执业,还非得“挂靠”一家律师事务所,无谓地交付许多费用,实在是尴尬异常。如其这样,不如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以实现律师职业的充分自由。
3、现实法律服务的实际需求决定的。法律服务市场上,除了大公司的特别法律需求要求有一个法律服务团队以外,大部分的个人和小商业者只需要一个或两个律师提供服务就可以了。尤其是在中小城市、乡镇、农村、社区往往不需要有一个几百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为其服务,而只需要有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为其服务。实际上,这些个人、小公司在有法律服务需求时,也只是与个别律师联系,及时先找到律师事务所,也只会选择其中的某一个律师。以上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产生提供了充分的土壤。
4、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高效快捷、相对价廉更能适应个人、小公司的需求。合伙所相对教烦琐的收结案管理,大型所的较大投资造成的较高收费可能使有的当事人望而却步。但个人律师事务所给人以亲近、方便、合理消费等等明显的优势。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市场定位
从国际惯例看,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了普遍和通行的做法,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做法。我国已批准美国等国家在内的十多家私人律师机构在我国设立办事分支机构,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为该国的商贸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那么,本着平等对待的原则,我国应当允许自己的律师单独执业,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点,已从《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得到证实。但我国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如何定位呢?
首先,应按照市场的需求来定位。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公民法律需求不断上升的历史背景下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出现的,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不可否认的是,个人所具有很多局限性,其不可能在法律服务的市场起到主导作用。未来市场的主宰者还是大型的专业的可以联合作战的律师事务所。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服务市场的日益规范是必然的,竞争也将越来越激烈。而作为新生力量的个人所,无法与已经初具规范的大型专业所抗衡,所以,其市场最初应定位在社区服务、小公司法律服务、家庭法律顾问等业务领域上。唯有如此,个人所才能有发展的空间,也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其自身的历史价值。
其次,应按照投资律师的职业情况去定位。一般来说,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其发起人都是知名律师,在某一领域都有自己的专长,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和带动其他的律师。个人所可以根据发起人律师的专长确定自己的主要服务范围,走自己的专业化道路。同时,个人所根据当地的市场需求,提供一些处于法律服务初端市场比如离婚、收养、未成年保护、工伤赔偿、工资纠纷等方面一些快捷法律服务。
四、如何规范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1、确定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5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2)执业信誉良好,执业期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处罚、处分;
(3)具有申报所在地的本县(市)、设区市市区的户籍并且年龄在 60周岁以下;
(4)有3名执业5年以上并且现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的推荐;
(5)有必要的办公设施;
(6)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和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7)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
2、规范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恐怕是目前执业律师最关注也最担心的问题,个人开业可以说是一种风险最大的投资,这势必就要求各种保障制度的配合。笔者认为,首先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在开办之初应落实到位,并规定在个人所歇业之前不得动用;其次,强制个人所购买律师职业责任险。
3、在律师协会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加强对个人律师所的规范、指导和管理,特别是对个人律师所的发展提供帮助,比如设立针对个人律师所的期刊,给个人律师所提供经验交流的平台,为个人律师所提供优惠的法律软件和网络服务等等。
⑶ 律师事务所上班时间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那么,问题来了,身为律师的我们,究竟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在2月3日上班,还是按照地方政府通知在2月10日上班?
对此,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周缘求律师认为,除当地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在2月3日而非2月10日上班。
周缘求律师分析——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对所有用人单位和员工均具有约束力,均需遵照执行。地方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针对的对象是各类企业,并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用人单位。
2、《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经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诉讼时效、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相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民事活动以及诉讼活动,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当然,或许有人会争辩说地方政府关于推迟复工的通知属于不可抗力,可以作为时效中止的事由。对此,周缘求认为,这在理论上非常值得探讨,但是作为法律人,为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以保守稳妥为宜。而且,作为律师,更应当特别关注相关期限、时效到期情况,积极主动妥善安排,恪尽职守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除了以上两点理由外,律师事务所决定是在2月3日还是2月10日上班,可视当地人民法院的通知而定。
下面,我们先看看各级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和部分律协、律所的通知,或许对您有借鉴。
江苏高院
1月28日,江苏高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相关事项的特别提示》。提示指出,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延长今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江苏省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上海高院
1月28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上海法院于2020年2月3日正式恢复节后上班。
全市各法院、各部门节前已经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1月31日、2月1日庭审、接待等事宜的,一律予以延期,并由市高院统一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推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代理人延期庭审;各法院、各部门自行全面排摸、统计、核对并通知到各位当事人、代理人。
2月3日后安排的庭审、接待,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
浙江高院
1月28日,浙江高院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已安排开庭、听证以及其他接待当事人事项的,作相应调整并提前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南京市中级法院
1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告》。
公告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接待、诉讼服务全部延期,已经在本院公告排期的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庭审、听证、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我院将另行通知。
南京海事法院
1月28日,南京海事法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质证、调解、庭审、保全、执行等诉讼活动,所有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活动以本院另行通知为准。
苏州市中级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围绕“四必须六强化”,苏州法院多措并举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消息指出,苏州中院党组制定并发布防控疫情期间审判应对工作紧急通知,在确保法院干警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将疫情对全市群众诉讼的影响降到最低。通知要求合理调整和安排现场开庭、听证时间。
自即日起,全市法院要抓紧对所有在办案件的开庭、听证时间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情况进行摸排。
对于尚未确定开庭、听证日期的,暂缓安排开庭、听证时间;对于假期延长期间原定的开庭、听证活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予以取消和调整;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安排的其他开庭、听证活动,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均在苏州本地且案件确有必须尽快开庭、听证的必要并采取足够防护措施外,原则上均应作延期调整。上述调整情况应提前通知相关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并做好充分沟解释工作。
常州市中级法院
1月2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诉讼执行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提示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以传票另行通知。我院于2月3日全面恢复各类诉讼活动。
南通市中级法院
1月28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听证、调解、庭审、保全、执行等诉讼活动,所有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活动以本院另行通知为准。
盐城市中级法院
1月27日,盐城市中级法院发布《关于参与诉讼活动的温馨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以传票另行通知。我院于2月3日全面恢复各类诉讼活动。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
1月28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参与诉讼活动的温馨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以传票另行通知。我院于2月3日全面恢复各类诉讼活动。
徐州市中级法院
1月28日,徐州市中级法院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执行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另行通知。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开庭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尽量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宿迁市中级法院
1月2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等诉讼事项安排的公告》。
公告指出,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十五)的开庭、听证、调解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公告开庭的案件顺延至2月3日。
无锡市中级法院
1月2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庭审、调解、听证、保全、执行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所有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活动以本院另行通知为准。我院于2月3日全面恢复各类诉讼活动。
相关公告也指出,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此外,一些律协、律所也对春节后上班时间作了安排,非常值得关注。
无锡市司法局、律协
1月28日,无锡市司法局和无锡市律师协会还发布了《关于建议延迟全市律师事务所春节后上班时间的通知》。
本区域内各律师事务所春节后上班时间建议不早于2月8日24时,如有特殊变化,将另行通知。
如有开庭等任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协调当事人更换代理律师,或者协调人民法院调整开庭时间,必要时,可报告巿律师协会出面协调。
各律师律师事务所要做好假期律所人员关爱工作,依法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合法权益。
盈科律师事务所
1月27日,盈科律师事务所发布通知,决定启动在家办公机制。
2月3日至7日启动在家办公机制,每个部门排班,每天安排1至2人到刚上班,到岗上班的同事,做好个人防护。其他人员在家办公,暂定2月10日(正月十七)返岗正常上班。
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
经律所研究决定,原定于2月3日起到岗工作 ,现调整为2月3日起网上工作 ,即自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 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以在家、在线工作为原则,2月10日起恢复到岗工作;关于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期间的工作。
各部门于2月9日前,除非必要,不到律所办公或接待客户。
在家办工期间,严格按照OKR及《和兑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和兑全体成员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自2月3日至2月7日(周一至周五,共五天)每天安排一位律师在律所值班(值班时间为9点至17点),处理各类必要事务、接收法院快递,值班处存放部分一次性使用的口罩,以备不时之需。
请各个案件的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做好与客户及办案机关的联络沟通工作,确保即将以及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不受影响。
随着疫情的发展,上述法院、律协和律所的安排还可能会有所调整,我们将密切关注,及时向您推送。
至于您究竟何时上班,究竟看法院,看律所,还是看心情?
我说都不算,您自己说了算!
期待早日云开雾散,春暖花开!
⑷ 2017 ALB十五佳诉讼律师榜,谁是最牛大状”
2017年2月20日,《亚洲法律杂志》(ALB)的年度最佳诉讼律师榜单新鲜出炉,本次共有15位知名律师获此殊荣。
2016年,包律师代表SOHO处理外滩8-1地块相关纠纷;代表喜力控股公司处理其与大富豪商业纠纷;代表上海洛克菲勒集团外滩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处理其与中行借款合同纠纷等。
2014年,荣获汤森路透ALB 2014“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称号。
2015年,荣获钱伯斯“全球2015领先律师”称号。
本科: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学士学位
江湖地位
现任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先后任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长:诉讼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
起点:1991年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93年获得律师执业证。
在过去一年里,封律师代理了数起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新时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等。除了律师的本职工作外,封映辉律师还将多年来形成的办案经验及教训传授给年轻人,曾在河北律协主办的律师初任及中央民族大学的法律诊所授课。
从业26年之久,其经办典型案例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清华大学法学院
江湖地位
现任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2006年加入天达前,曾供职于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特长: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起点:1986年河北省司法厅
2016年,傅钢律师全程参与大众点评网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等公司“奇迹MU”网络游戏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代理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
曾主办上海反垄断第一案“书生公司诉盛大网络”垄断纠纷案、“龙之谷”确认不侵权案、土豆系列著作权纠纷案等知名案例。
学术造诣
1、国内第一本有关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著《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副主编。
2、个人专著《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管理》。
3、发表专业论文《商标合理使用及其实务判断》、《困境与出路—DVD专利纠纷的法律思考》等数十篇,并参与多项知识产权课题。
江湖地位
现任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中共市委宣传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沪江网等多家知名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特长: 知识产权、IT法律、网络法、电子商务
2016年,黄律师代理过的重要案件包括: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申请对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产业进行反倾销调查;代表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保险合同争议案等。
具有近20年处理国际商事、海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执业经验,曾先后在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代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案件逾百起。
2015年,黄滔律师被《法律500强》评选为中国争议解决领域“领先律师”。
本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金杜事务所争议解决与诉讼组合伙人。曾担任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组的主要负责人。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法律主题陈述人。曾作为访问律师在纽约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律师事务所工作。
特长:国际和涉外民商事诉讼和仲裁
起点: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1994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
过去一年里,刘炯律师成功代理了国内第一起由消费者提起的民事反垄断诉讼,中国民事判决在加拿大的首起承认与执行案,系争金额高达数亿美元的合同纠纷,多个跨境中英双语商事仲裁案件等案件。
刘律师有着近20年的从业经验,在上海高院、广东高院、贸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有优异的出庭表现。曾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政策起草出具专业指导意见。
2016年,刘律师被汤森路透评选为“中国律师新星”。此外,还曾被评为全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本科: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复旦大学法学院
江湖地位
现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和吉隆坡区际仲裁中心(KLRCA)的仲裁员以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调解员。
特长:争议解决、外商投资、房地产及公司并购
起点:2000年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016年,刘艳锋律师成功代理了采蝶轩和庆丰包子铺最高院再审案、非诚勿扰案、嘀嘀打车案、恒大冰泉案、雷军电动小米案、中国黄金系列案等大量具有影响的案件。
此外,还曾代理包括“网络”避孕套商标抢注行政诉讼案(2012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混淆认定标准的典型案例—巨人公司诉北京银行“小巨人”商标侵权案(2013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等著名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刘律师在成功完成2008年奥运会场馆水立方知识产权保护、运营项目后,又再次中标2022年冬奥会场馆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学术造诣
1、多次应司法部、全国律协、伊利、网络等政府、企事业邀请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讲座。
2、发表《服务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实证分析——以齐鲁证券案与北京银行“小巨人”案为视角》、《2008年奥运会场馆“水立方”品牌保护及运营》等多篇优秀论文,并参与编写多部书籍。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商标诉讼部主任,兼任北京市朝阳律协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主任。长期担任“中国黄金集团”、“网络”、“国家游泳中心”、“万达集团”、“华谊兄弟”等公司常年或专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特长:知识产权法、公司法
世行和IMF中国金融评估约谈的唯一律师。孙敬泽律师擅长引入创新的诉讼思维和策略,多次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综合运用债转股、债务重组等非诉与诉讼手段,涉案金额数百亿元。代理香港拉律达南公司与邱维廉的民事纠纷申诉案,历时十年,八次再审,均胜诉。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金融学院金融学学士
江湖地位
现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曾供职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和中嘉。曾服务过的金融机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北京分行等。
特长:不良资产处置、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疑难的二审、再审
起点: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经理
孙彦律师曾多次代理当事人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如微软公司在国内独立提起诉讼第一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民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国第一例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件。
2010年被评为京城首届“十大版权维权律师”。
2013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为“十佳知识产权律师”。
本科: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学
江湖地位
现任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验班硕士联合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特长: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
近年来杨铭律师代理的国内外客户百余起诉讼及仲裁案件,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的案件。如在被称为中国商标争议第一案的“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案仲裁案中,杨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代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获得胜诉,成功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在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速腾”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中,杨律师代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全国十余城市参与法院审理320余案,均取得胜诉结果。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加拿大圣克莱尔学院国际贸易管理专业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委员会委员。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杨铭律师曾在四通集团公司法务部工作,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起点:2002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特长:争议解决
杨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20年的执业经验,近年来代理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 如四川省高院一审的涉及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纠纷案件,尤其是代理了十余家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处理其与投资者之间的数十起资产管理合同、基金合同纠纷, 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2014年和2016年,两次荣获汤森路透ALB “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称号.
本科: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
江湖地位
现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选派至英国高伟绅香港分所接受培训及工作。多次参加律师辩论比赛,并获得最佳辩手等各项荣誉称号。
特长:金融、外商投资、涉外经贸合同、股权投资
起点:1997年开始执业
姚律师带领的业务团队为超过一百家大中型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代理的多个案件获得权威机构评选为优秀或典型案例,如首例恶搞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案、首例网络剧与综艺节目同名不正当竞争案、首例机顶盒网络版权纠纷案、首例博客告博客名誉权案等。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拍卖从业资格、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资格。先后于《人民日报》、《方圆律政》等杂志上发表《利于信息安全流动》 、《娱乐作品名称撞车的分析和应对》等数十篇优秀多篇论文。
2016年,荣获“汤森路透ALB2016年客户首选20强律师”大奖。
2015年,被汤森路透ALB评选为“中国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
此外,姚律师还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6年十佳优秀案例奖,并入选北京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专家(43人)。
本科:北京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学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第二学士学位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浪网、奇虎360、优酷网、土豆网、今日头条、酷我音乐等多家知名网站、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特长:公司法、投融资与并购、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知识产权
臧律师在公司改制购并、境内外上市、航空器购租等领域均有代表性的法律服务项目,如华润集团医药板块境内外重组项目、南水北调一期主体工程银团贷款项目、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案件等。
2014年—2016年,曾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定的马航MH370中国乘客家属索赔谈判团的副团长,为中国乘客家属提供索赔谈判公益法律服务。
本科:厦门大学法学院
硕士:中国政法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兼任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长:航空法、建筑与工程、投资并购、重组上市与争议解决
起点:1994年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北京)法律顾问,1994年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国内外公认为中国顶尖的商事律师之一。从业至今,赵律师处理了大量的诉讼和仲裁业务,成功承办了多宗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在处理海洋工程、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外商投资及公司法律事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2013年,在《亚洲法律杂志》举办的“中国法律大奖”评选中荣获中国“十佳诉讼律师”。
本科: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海运管理与海商法
硕士:中国政法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敬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海商部负责人,兼任中国海商法协会法律法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同时还是中国首家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和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的专业性会员。
特长:海洋工程、国际物流、国际贸易、航运投资、海商海事、保险
起点:1992年获律师执照执业至今
郑律师处理的案件标的大都在亿元以上。
拥有20年执业经验的郑艳丽律师,其擅长于处理各种复杂的境内外民商事争议,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外商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和其它民商事领域的复杂纠纷,以及证监会、药监局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反腐败调查。
郑律师在担任法官期间获得三等功两次(最高法院授予),并连续三年获得“北京市法院学术讨论先进个人”称号。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北京大学民商法&伦敦大学国际比较法
博士:北京大学民商法
江湖地位
郑律师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及兼职研究生导师、全美律师协会(ABA)中国法律委员会执行理事。曾供职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英国EVERSHEDS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特长:境内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境内外仲裁决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起点:1997年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法官
邹律师是该榜单中唯一一位专职刑辩律师。
曾作为辩护律师代理李佳明涉嫌故意杀人案,担任曾有焕涉嫌受贿罪一案二审辩护律师。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专著一部。多次接受《人民网》《财新》《新京报》《法治晚报》等媒体采访,为《财新网·观点》专栏作家。
2015年,荣获ALB评选的“ALB2015年最佳女律师”称号。
博士: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
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江湖地位
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兼任高校刑法学硕士导师。
特长:刑事辩护
起点: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7年开始执业。
⑸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有史焕章、陈乃蔚、丁启伟、傅东辉、黄回毅、李东力、答李培良、罗建荣。
⑹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律所业绩
律所在海内外上市、公司并购等领域占据着国内领先地位
ASIAN LEGAL BUSINESS 2009 【亚洲法律杂志】——
年度最佳债券市场项目大奖
年度最佳能源和资源项目大奖
年度最佳股权市场项目大奖
CHINA LAW&PRACTICE Awards 2008年——
资本市场——年度中国最佳律师事务所
ASIAN LEGAL BUSINESS 2008 【亚洲法律杂志】——
2008年度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最佳法律顾问机构
主要业绩:
一、海外上市股(H、N或S股):
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2. 深圳中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3.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4.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5.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6.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7.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8. 中国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 发行人
9. 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10. 天津中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二、红筹股和港股
中国电信(香港)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
北京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中航兴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
香港马龙基建有限公司 发行人
新世界服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 发行人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正在进行) 发行人
珠光(香港)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三、B股
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深圳方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辽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大连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北京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江苏五菱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上海中桥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徐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公司 发行人
四、A股
深圳方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中国科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哈工大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深圳南油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东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深圳金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辽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北京万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深圳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山西南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福建中福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山东鲁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郑州煤矿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竞天律师在加入竞天前办理的证券法律业务:
湖南衡阳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并上市 承销商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并上市 承销商
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转换B股并上市 承销商
上海邮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转换B股并上市 承销商
上海建业投资基金发行并上市 发行人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增发B股并上市 承销商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A、B配股并上市 发行人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6亿股B股及1996年度大比例配股上市 发行人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并上市 承销商
鄂尔多斯羊绒股份有限公司增发B股并上市 承销商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并上市 承销商
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公司发行B股并上市 承销商
本钢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B股并上市 承销商
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B股并上市 承销商
上海原水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1997 年度配股 发行人
上海冰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A、B股配股 承销商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发行B股 承销商
海尔集团公司1998年度发行A股 发行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998年度发行A股 发行人
⑺ 怎么快两个月了都查询不到违法停车记录
不可以的。只能在违章地处理,或者在车辆注册地车管所处理违章的。
⑻ 律师可以成立自己的事务所、那这个律师要达到什么程度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一个律师投资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其名称是某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加投资律师个人名字再加律师事务所构成.投资不低于10万元,由投资律师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其法律性质类同于一人投资的企业,但不同于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国现行律师法没有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个人律师事务所最早在海南省试点,现在北京、上海、广东、河南好多省份都开始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个人律师事务所在社区服务方面是有相当优势的。 从国际惯例看,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了普遍和通行的做法,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做法。我国已批准美国等国家在内的十多家私人律师机构在我国设立办事分支机构,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为该国的商贸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那么,本着平等对待的原则,我国应当允许自己的律师单独执业,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点,已从《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得到证实。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弊端一是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二是不具备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能力。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成立方式灵活,能够解决西部地区因律师数量少不能成立律师事务所的问题。二是能满足普通百姓日常的法律需求。三是减轻律师负担。 一般的法律事务,个人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能够办理,涉及到重大法律事务,可以与其他律师合作。这种合作可能存在跨所执业的风险。为规避这种风险,可以分别签几份委托合同,各自开展的工作分别约定,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在个人律师事务所遍地开花的同时,就面临着这种形式的事务所之间的激烈竞争。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一部分个人律师事务所站稳了脚跟,业务突飞猛进,如果相关规定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有所限制的话,这部分个人律师事务所就不得不考虑采取另外的形式,比如重新找几个人合伙,或者找几个人挂名,成立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以规避法律对个人所的限制,以使律师事务所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一部分个人所在竞争中举步维艰。一方面要承担因个人开所随之而来的高额费用,另一方面业务收入捉襟见肘。面对这种窘境,这部分律师就不得不考虑重新加盟到其他的合伙所之中,演绎着从终点回到起点的故事。 剩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既没有达到业务量大增不得不改变律师事务所体制的程度,也没有举步维艰的尴尬,这样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就保留下来,成为绝大多数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常态。
⑼ 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跟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我上个月底在上海干活,有一个老板写了欠条给我,今天到期了今天吹了好次,5点后电话也不接我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