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农户是什么合作形式
风险共担,说白了就是捆绑式合作。
比如养殖獭兔就是公司+农户模式。
㈡ 论述题:试述农业合作经济的优势与功能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经营体制的一项重大创新。它的实质是把众多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以集团购买的方式获得较低价格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集团供给的方式以较高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以内部购买的方式开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将获利以红利形式返还给社员,以比较完备的网络系统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各种准确而实用的信息,使农民在低风险的状态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的竞争。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往往有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牧产品,这类产品无污染,是纯天然的“绿色食品”但由于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低,这类产品在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附加值低,农户得不到相应利益。所以除了科技的因素之外,建立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落后地区农户增收的重要途径。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是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是一种自发而兴起的组织,它有各种各样的名字,有的叫经济共同体,有的地方叫专业协会,有的地方叫农工商公司,也有地方叫合作社的,其中叫专业协会的占绝大多数。这种协会或者合作组织,比如养鸡协会,养羊协会,养牛协会,苹果协会,马铃薯协会,蔬菜协会等等,每个都是专业的,参加的农户有几百户,有的上千户。这类专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好处是什么呢?
首先是能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因为现在农村都实行的是公司加农户的模式,公司下定单给农户,农户按照定单进行生产,公司与农户签定合同,可是在交易的过程中,公司是强者,单个农民是弱者,强者跟弱者打交道,弱者是要吃亏的,比如到收购的时候卡农户的等级、价格,而农户作为单个的交易对象,在与一个组织之间进行讨价还价时,力量就有点势单力薄,就会吃亏,如果农民组织起来成立一个协会,让协会跟公司打交道,强者对强者,如果公司不按合同办事,协会可以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就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就简单的公司加农户的模式现在变了,变成了公司加协会加农户的模式。
其次,是定单农业也好,自己生产也好,农户只能从生产领域获得好处,而流通领域的利益农户无法获得,如果能够分享流通领域的利益,农户的收入不是更多了吗?现在在一些地方,这类协会或合作社已经做得比较规范,他们有自己的车队,有自己的仓库,有自己的信息源,通过对各地的市场信息情况搜集、整理、分析,然后组织自己车队运输,农民在这个过程当中分享到流通领域的好处,更为重要的是产业链得到延伸,从第一产业延伸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第二产业的农产品的初步加工,第三产业的运销,农户获得的利益更多了。
再次,这类新型的合作组织已经成为农村中新技术推广的一个基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说马铃薯种子退化了,协会派出技术人员指导农户防止退化,譬如说某种植物病虫害产生,或者禽流感来了,协会可以通知下面的会员防止植物的病虫害,防止在牲畜家禽中的瘟疫的蔓延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说新型合作化是起了重要作用的,帮助农民提高了收入。所以,通过这类组织农户不仅增强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合作的意识,也提高了学习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以及经营管理能力。同时,农户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也有助于加强农户与政府的联系,使政府在了解农情和民意的条件下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来源:人民网--强国博客 (责任编辑:孝金波[实习])
㈢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与对策拜托各位大神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是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状况
通过对山东省潍坊市及其下辖的寿光市和昌乐县、河南省郑州市和新野县、四川省成都市以及上海市等地的调研发现,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一)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整体实力逐步增强
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44.6万个,比2007年增长了3倍[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建立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等达到10多万个,只不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这些合作组织、协会需要重新注册登记,但事实上已经存在。],实有入社农户3000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与此同时,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也由2007的900亿元增长到2011年上半年的5700亿元,增长了5.3倍。
具体来看,山东、河南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处于全国前列,其中山东的合作社数量位居全国首位。截至2011年6月底,全省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近5万个,占全国的11.2%左右,成员总数48.6万人,出资总额552.7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了2.8倍和8.7倍。
(二)合作社行业分布广泛,以种养殖业为主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逐步拓展到种植、养殖、农机、植保、技术信息等多个行业,其中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和畜牧业,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大体占43.3%,从事畜牧业的专业合作社占29.7%,合计达到73%。
调研发现,许多地方的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于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最多,并存在跨领域兼营的现象。例如,山东省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有24594个,占总数的49.4%;其次为养殖业16669个,占总数的33.5%;再次为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14249个,占总数的28.6%。
(三)合作社服务领域拓宽,以产品销售和生产服务为主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的领域已由过去主要开展信息服务拓展到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加工、仓储和销售等多个环节。
从山东寿光的调研情况看,以产品为依托、以销售为重点开展服务的合作社占到全部合作社的比重约为53%;以提供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培训以及生产资料供应为主的合作社占32%;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占12%。此外,一些合作社还探索开展了信用合作、互助保险等。
(四)合作联社不断涌现,跨区域跨行业发展势头明显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合作社开始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合作联社。合作联社的成立使各合作社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提升了合作层次,拓展了合作范围。
例如,2011年7月成立的寿光鑫盟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山东省唯一一家跨地区联合成立,合作社数量最多、社员人数最多、种植种类最全的联合社。联合社吸纳了济南、潍坊、威海、滨州、聊城等地的31家合作社,年产葡萄1500万斤、苹果4600万斤、各类蔬菜6000万斤。该联合社的成立成为促进分散农户连接广阔市场的中间桥梁。
(五)合作社运作模式多元化,以“合作社+农户”类型居多
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合作社+农户,这类合作社一般由农户自发组织成立,主要通过合作社把自己的产品销往市场;二是合作社+基地+农户,该类合作社通常拥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合作社通过生产基地,指导农户生产,并按标准收购或代销社员产品;三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这类合作社一般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企业占合作社的绝大部分股份,社员以劳动或产品入股,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多数由龙头企业负责人兼任,合作社搭建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桥梁,成为企业的生产车间;四是合作联社+农户,这种组织模式由从事相关行业的不同合作社组成,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联合体,并在各环节上带动社员和农户。
从调研情况来看,“合作社+农户”是许多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组成形式。以山东、河南为例,截至2011年上半年,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47.0万人,占全部成员总数的96.8%,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22.7万人,占成员总数的98.2%;两省的企业单位成员仅为1571个、350个。若按平均1个企业参与1个专业合作社计算,“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类型仅占这两个省合作社总数的3.2%和1.1%。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逐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效抵御市场风险
近年来,各地通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生产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的局限性,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抗御市场风险能力。
从调研情况看,2010年,河南省2.3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带动非成员农户190多万户,覆盖了全省农户总数的16%。各类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改变了单家独户的市场弱势地位,共同组织生产,共同面对市场,使专业生产优势与销售优势得以有机地结合。
(二)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合作社通过将科技推广、品种改良渗透到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等各个环节,推进了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农产品品牌化。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2.4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了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2.6万个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
调研发现,许多地方的合作社积极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鼓励社员带着土地入股。以在山东的实地调研情况为例,昌乐宝石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建成了800亩的自属基地,并实行全封闭式的集中生产管理,同时还建立了300亩育种基地,以良种选育与推广为核心,提高了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农业的技术竞争力。
除此之外,合作联社的快速发展打破了地域、行业界限,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和配置生产要素,带动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成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助推器。
(三)有利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近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一方面,按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社员农产品,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将经营利润提取一定比例按社员的交易额进行分红,促进农民既增产又增收。
例如,山东寿光的燎原果菜专业合作社规定,对于给合作社提供产品的社员,以当地蔬菜市场交易的最高价格给予收购。同时,还探索实施了“土地入股、集约经营、小段定额、收益分红”合作经营模式,实行农场化统一管理和股份制利益分配。农民自愿以土地入股,对土地流转的农民保底每亩一年1000斤小麦,年终根据盈余分得红利,有劳动能力的还可通过务工挣得工钱,这样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社员在经营过程中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
(四)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这就要求农产品生产的整个流程都需要符合质量标准,进入最终消费环节的产品具备可追溯性。各地通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业生产、加工、营销全过程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例如,上海春鸣蔬菜专业合作社定期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科学用药,对基地内生产的蔬菜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和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实行田间档案管理制度和植保员签名制度,最大限度控制蔬菜农残。此外,该合作社还积极推行蔬菜生产信息化管理,建立蔬菜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从播种育苗—施肥用药—检测采收—加工分拣—冷藏运输—客户,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有章可依,有据可查,成为了上海世博会的农产品供应商。
(五)有利于促进产销对接,稳定农产品价格
近两年,流通环节过多被认为是引发农产品价格较快上涨的重要推手。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帮助分散的农民根据掌握的市场信息做出更为理性的生产经营决策,避免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更重要的是,将一家一户生产的农产品以专业合作社的形式与超市、企业、学校等主体对接,直接进入销售终端,可以大大缩减流通环节并降低零售价格。
从调研情况来看,河南省通过“农超对接”试点项目的引导,800余家合作社与超市或大型流通企业建立了产销对接关系,合作社通过连锁超市和流通企业的农产品销售额超过15亿元。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
(一)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整体实力仍显薄弱
调研发现,真正上规模、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合作社为数较少。截至2011年上半年,四川、山东两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入社成员数量为15.4人和9.8人,而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社员数仅为7.5人,只比法定设立人数高2.5人。另外,合作社的户均出资额也相对较低。截至2011年6月底,山东省专业合作社平均出资额为111.1万元、四川省为124.0万元、上海市为142.1万元、河南省为156.9万元。以户均出资额较高的河南省为例,合作社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有1911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62.2%,100万-500万元的有9765家,占比为31.7%,500万元以上的有1874家,占比仅为6.1%。
合作社规模偏小、经济实力较弱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如资本积累慢,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差,很难形成产品规模和提高产品质量等。这些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产业化经营、提高规模效益的主要障碍。
(二)合作社服务层次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
除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之外,大多数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更多地是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贩销大户销售服务的层面上,缺少对能够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深加工。以山东省为例,截至2011年上半年,涉及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4343户,仅占合作社总数的8.7%。服务面不广、层次较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社组织优势的充分发挥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自发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在适应和开拓市场方面普遍面临更大的困难。这类合作社往往是以村为单位,产品总量及市场占有率有限,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并且在信息搜集、技术引进、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等方面与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合作社都存在较大差距。
(三)合作社融资难,高素质管理和技术人才匮乏
从调研情况来看,流动资金缺乏是制约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合作社虽然是法人,但由于入社农户本身收入较低,出资有限,自有资金不足,导致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给其贷款时缺少抵押物品或必要的担保,或是贷款手续繁杂、授信额度低。合作社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组织加工、开拓市场的开展。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合作社给予扶持,但限于财力,受惠面较小。仅有的经费只能维持学习培训、信息宣传等基本活动需要,发展后劲有待增强。
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缺乏信息利用、市场营销、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对于那些正处于发展初期的合作社而言,最缺乏的是带头人、财务、经纪人、营销、经营管理五种类型的人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创新。
(四)合作社制度尚不健全,管理运行有待规范
调研发现,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着内部组织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落实、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
一是有的合作组织虽然设立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在重大决策上往往由合作社发起人自做决定,普通社员基本上没有对专业合作社参与管理。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分配机制有待完善。例如,有的合作社向社员收购农产品统一对外销售所取得的经营利润,没有按收购量再次返还给社员;股金分红与交易量分配比例没按法律规定执行,社员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三是个别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无专人核算、无会计账簿、无合法的原始凭证的“三无”现象。
(五)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有待配套完善
首先,扶贫项目、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基地建设、“一村一品”建设等项目资金,难以与专业合作社实现有效对接。
其次,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政府的扶持、税收减免等政策主要给予重点龙头企业,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还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第三,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定。多数合作联社只能以社会团体的身份进行登记,由于市场主体身份不明确,合作联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享受政策优惠受到很大限制。目前,尽管一些地方出台了扶持合作社联合组织发展的政策规定,但对于合作联社的法律地位、性质,以及合作联社与基层社的关系等相关问题还需要由国家从法律层面来进行明确。
四、政策建议
(一)促进各类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鼓励和扶持合作联社的发展壮大。完善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加大理事会、监事会权力的行使。建立健全入社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保障制度等。规范和完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盈余返还等方式,与合作社建立自愿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
(二)改进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监管方式,鼓励金融结构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特点,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入。重点要在担保方式、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体现便捷、灵活特点,开发适合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产品。与此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同类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引导合作社之间开展金融联合与合作。
(三)加强合作社专业人才的培养
通过开展专家授课、示范指导、技术交流,提高合作社员的科技文化素质。鼓励农技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加强合作社带头人、发起人的教育与培养。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实训基地作用,组织开展合作社各类人才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强化对合作社的项目支持力度
在农产品优势主产区,项目实施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主导产业,开发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五)加大对合作社的税费减免
建议对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除政策明确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之外的农业技术咨询、农资服务,农产品销售、品牌宣传等提供供求信息、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合作社减免增值税。此外,严格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的价格优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优化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政策研究”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任兴洲
(转自中国改革论坛网)
㈣ 请问你公司是否可以公司+农户合作模式啊
答:事实上现在很多公司可以公司+农户合作模式。
㈤ 公司加农户是怎样形式
“公司+农户”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企业(公司)与农户建立一定的经济契约关系,开展一体化经营。按照双方之间契约联系的紧密程度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纯粹市场契约型”、“准市场契约型”和“一体化契约型”。目前,“准市场契约型”是“公司加农户”广泛采用的模式,本文重点分析该模式的实际运行机制。
准市场型契约中,公司与农户通过契约规定双方在生产、销售、服务及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摊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通过契约建立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来规范公司与农户的交易关系。该契约关系的形成实际上是一个以实力决定谈判地位的博弈过程,博弈各方包括农户、公司、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其中,产业化龙头企业代替了原来的种子、农药、收购、加工等多家企业,承担了与农户及消费者的所有交易任务。
在上述四方博弈中,各方的角色和行为动机如下:(1)公司——经营者和受益者,在合同谈判和履行中均具有主导性地位,可以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将责任推卸给农户;(2)农户——生产者和受损者,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无形中承担了超额的市场风险。为了最大限度的争取利益,农户往往会在生产中偷工减料,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因此,农户既是不完全契约的“受害者”,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3)消费者——往往也是受骗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发现不安全食品。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将被推卸给农户,而消费者根本不可能找农户追究责任,权益得不到保障,只有自认倒霉,于是继续纵容公司和农户为市场提供劣质产品;(4)政府——不合格的监管方与纵容者。由于监管成本太高,不能对广大分散的农户和公司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甚至有些地区的政府及监管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公司达成“共谋”,纵容其违规行为。
准市场契约型“公司加农户”模式的上述运行缺陷,导致如下负面效应:(1)产生新的负外部效应,契约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相互推委卸责,不能完全履行职责。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放松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使得原材料质量下降;农户因不再直接面对消费者,降低了靠质量寻求市场的动力,从源头上影响了食品的安全;(2)信息不对称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相互隐瞒真实情况,给市场传达错误的信号,市场不能依靠供求机制驱逐不安全食品;(3)契约不完全导致风险收益的不对称和约束机制的失效。很多因素强化了契约双方的违约倾向。
㈥ 公司+农户模式的具体解释
“公司+农户”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企业(公司版)与农户建立一定的经济契约权关系,开展一体化经营。按照双方之间契约联系的紧密程度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纯粹市场契约型”、“准市场契约型”和“一体化契约型”。目前,“准市场契约...
㈦ “公司+农户”模式对企业上市有什么影响
“公司+农户”已成为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模式。“公司+农户”模式可以采取销售契约或生产契约作为维系交易的纽带,在销售契约下,龙头企业仅控制交易环节的重要决策,在生产契约下,龙头企业还进一步控制生产环节的重要决策。本文利用安徽省水稻主产区订单售粮农户的调查数据考察“公司+农户”模式下的风险分配制度对农户契约选择的影响,揭示当前“公司+农户”模式运行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措施。本文研究所用数据是由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在安徽省水稻主产区实地调查所得。
问卷调查计量结果表明,契约价格升水、要素赊账供应、生产技术指导等表征风险转移制度的变量对农户契约选择具有重要影响;此外,货款支付方式等也是影响农户契约选择的显著性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在契约价格升水幅度较高的情况下,与选择销售契约相比,农户选择生产契约的可能性要高。统计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在契约价格升水幅度超过5%的农户中,选择生产契约的占84.1%,而在契约价格升水幅度不超过5%的农户中,选择生产契约的只占24.8%。对于农户而言,契约价格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的改进不仅意味着价格不确定性的下降,而且也表明了农户销售收益风险的下降,因此,在理性的驱使下,农户对生产契约的选择激励将增强。
在签约企业提供要素赊账供应服务的情况下,农户选择生产契约的可能性较高。统计结果显示,在表示契约企业提供要素赊账供应服务的农户中,选择生产契约的占66.7%,而在表示契约企业不提供要素赊账供应服务的农户中,选择生产契约的只占3.6%。经调查还发现,农业企业向签约农户赊账供应稻种、肥料和农药等要素的原因有二:一是保证所收购稻谷质量一致性;二是激发农户签约积极性。当签约企业向农户赊账供应稻种、肥料或农药等生产要素时,尽管选择生产契约将丧失一部分经营自主权,契约风险有所增加,但仍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促使农户选择生产契约。
在签约企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的情况下,农户选择生产契约的可能性较高。从调查中发现,在表示契约企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的农户中,选择生产契约的占85.9%,而在表示契约企业不提供生产技术指导的农户中,选择生产契约的只占12.8%。农业企业向合作农户提供的生产技术类型主要包括水稻新品种及栽培技术、肥料施用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其目的是提高合作农户最终交付的稻谷质量,而农户之所以接受这些技术,其目的则主要是为了增加稻谷的产量和降低稻谷产量波动的风险。
签约企业对货款支付方式采取即时支付时,农户选择生产契约的积极性相对较强,这在统计结果中也得到了证实,在表示契约企业货款支付方式为即时付款的农户中,选择生产契约的占67.8%,而在表示契约企业货款支付方式为延期付款的农户中,选择生产契约的只占25.4%。交易采取延期付款的方式将会削弱农户选择生产契约的积极性。
针对以上结论可以看出,要促进稻谷供应链上契约关系从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一方面需要大力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如提供资金、税收、技术以及信息服务等诸方面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还需要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创新契约组织形式,完善风险转移制度安排,增强规避农户经营风险的功能,通过提高契约价格升水幅度、提供稻种和肥料等要素赊账供应服务以及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等措施来降低农户面临的价格风险、资本风险和产量风险等。此外,政府还应当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如在企业与农户交易的货款支付方式上,需要竭力避免企业拖欠货款的欺诈行为,从而减轻农户选择紧密型契约交易的心理担忧,在契约条款的设置上,需要进一步补充和规范针对企业违约的具体惩罚措施,降低农户契约风险。
㈧ 举出多种公司的合作模式
公司合作首先要看公司的发展、定位已经公司双方的实力,前期沟通,了解很重要,切不可盲目。一般公司之间合作有以下几种常见模式:
1、资源互换:资源互换是一种双方商定在一段时间内彼此相互交换现金的金融交易。
2、利益均分:利益均分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
3、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4、买断合作:买断,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一般是指以货币形式,购买他人的劳动或劳动产品的,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期的专属权、所有权、经营权。
5、保底加分成:保底分成保底分成的意思举例:我与网站签订合同,千字100元,如果这月我更新十万字,就是一万块。如果这个月这本书的销售超过一万块,达到了两万,那么我就可以拿到两万。如果低于一万,只有五千,那么我依然拿一万。这就是保底分成。
(8)公司农户组织模式合作机制完善的分析扩展阅读:
(一)平等合作模式
农业公司如果与独立的合作社之间实力对等,谁都不能控制对方,就可以建立平等意义上的“战略合作”,农业公司一般资金和技术雄厚,而且有成熟的销售渠道和品牌;合作社控制规模化的种养殖农产品的产品源头,在产业链前端具有垄断能力。
双方各有优势且实力对等,就可以建立合约式的合作关系,双方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一对一的合作模式,合作社按照一定的生产标准为公司提供农产品,公司保证按约定价格收购合作社的产品,双方依据“合同”来约定各自权利义务。
(二)公司控制下合作模式
如果公司实力雄厚,并且牵头成立了合作社,自己派人主导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决策,建立起了公司完全控制下的“公司+合作社”模式。这种模式下,公司可能向合作社出资,并且成为合作社的核心成员之一。
这种做法对公司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间接控制产品供应,用合作社来组织农民进行生产,免去了直接与农户接触的麻烦;二是可以享受一些政策上的倾斜和优惠,比如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方面的补贴和减免。
(三)相互参股式的合作模式
这种模式是公司与合作社进一步深化合作的结果,公司如果想要更加紧密地与合作社建立长期共赢关系,可以与合作社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体”,比如共同出资建立加工厂,建立销售公司等。
由于双方共同投资,所得收益就可以按股份分配,这样合作社就获得了除了生产环节之外,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另外,公司可以参股合作社,合作社也可以入股公司,相互持股的结果,就是公司与合作社建立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
㈨ 有谁知道“公司加农户”这种经营模式我给高分!
关于“公司+农户”模式的内涵,目前有两种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它不仅指企业与农户以签约内形式容建立互惠互利的供销关系,还包括合资、入股的紧密型联合,也包括不受合同约束的松散型联合。另一种见解也是指以具有实力的加工、销售型企业为龙头,与农户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通过契约机制结成利益共同体,企业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按合同规定收购农户生产的产品,建立稳定供销关系的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