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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对于权证这一引发市场极度关注的品种,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已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规范引导
在权证推出之前,考虑到权证作为衍生产品的高风险特性,上海证券交易所版已要求投资者权参与权证交易前签署风险揭示书等具体举措,并在权证交易期间,通过严密监控权证市场交易账户情况,处罚违规操作的经纪机构等方式为权证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
为了避免权证供求失衡,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年11月22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创新试点券商通过提供全额股票作为履约担保方式创设武钢认购权证,或现金履约担保方式创设武钢认沽权证,增加权证的供应量。
11月25日,已有10家创新试点券商创设武钢JTP1共计11.27亿份(参见附图。单位:万份),是武钢JTP1已有流通量的2倍多;且另外几家券商之后也提交了武钢JTP1的创设申请(于11月29日第二次又创设了15700万份),或武钢JTB1的创设申请(于11月29日首次创设了9900万份)。
除此之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备兑权证的相关准备,以期尽快推出更多的、产品结构更加完善的权证品种,保证市场供求关系的平衡,维护权证这一创新产品的健康稳定发展。
㈣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2006
1月4日 新上证综指正式推出
15日 证券技术大厦结构封顶 2月6日 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7日 股改取得重大进展,股改公司市值占沪市总市值过半
2月 协助指数公司发布中证流通指数 3月 2日 资产支持证券在大宗交易系统调整为在全天交易时间转让
27日 新机房一期完工并投入使用 4月 第三代监察系统项目进入开发实施阶段
12-14日 耿亮理事长赴台湾出席第25届亚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AOSEF)年会。
13日 上证180ETF正式成立,首发规模10.73亿元 5月8日 国债新质押式回购上市
12日 本所发布《股票上市规则》第5次修订稿,为《证券法》修订后的首次修订
15日 本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8日 上证180ETF上市
23日 终止天同证券本所会员理事单位资格
25日 长江电力认股权证在本所挂牌上市,这是《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沪深证券市场第一个公司权证,也是本所暂停一年多后恢复融资功能 5月 首次公开发布本所自律监管工作年度报告
6月5日 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5-8日 耿亮理事长赴香港出席第31届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年会。
17日 沪市第一家完成股改的公司--三一重工安排有限条件流通股上市
23日 因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而暂停新股上市一年后首家新股--大同煤业上市 7月5日 中国银行A股在本所上市,募集资金200亿元
5日 本所开发的中国基金信息分类获得XBRL国际认证
18日 本所信息公司LEVEL--2行情正式对外发布
18-27日 本所举办以“走进新一代”为主题的新一代交易系统全国巡回推介活动
28日 信息公司商业网站建设项目启动 8月9日 封闭式基金“基金兴业”终止上市交易,转为华夏平稳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这是本所挂牌的封闭式基金首只顺利实现“封转开”
15日 为抑制过度投机,本所限制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上海江苏路营业部一客户证券账户的“宝钢权证”交易,这是本所首次采取限制客户证券账户交易的处罚措施
30日 宝钢股份认购权证到期行权,首只股改权证如期结束交易 9月8日 由本所等五家交易所联合出资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
18-22日 协助中国证监会主办“国际证监会组织新兴市场委员会会议”
20日 本所与卢森堡证券交易所、蒙特利尔交易所、泛欧交易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10月 9日 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标记
15-17日 理事长赴巴西出席第46届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会员大会和年会。本所当选WFE董事会成员,耿亮理事长为WFE董事。
23日 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27日 中国工商银行A股上市,募集资金466亿,为本所开业以来最大的一次筹资活动。该公司股票也第一次实现了A H股同步、同价发行、上市。 11月8日 证券大厦新机房全面完工并正式启用
14日 为防范风险,提示市场理性投资,本所首次对权证采取盘中停牌监管举措,对“武钢JTP1”采取了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17日 上证红利ETF正式成立,首发规模22.23亿元
29日 马钢股份认股权证及其公司债在本所挂牌上市,这是沪深证券市场第一只由“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出来的公司权证和公司债 12月9日 本所举办“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国际研讨会”
19日 本所“公众咨询服务热线”揭牌
28日 本所举办“‘两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

㈤ 证券交易所有哪些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所主要职能: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上海证券交易所积极探索市场改革扩展阅读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营利性法人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后一种。
目前,大陆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 年11 月26日成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我国有四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台湾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功能:
1、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
2、形成与公告价格。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公开进行的。
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其价格在理论水平上是近似公平与合理的,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被作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3、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可以将极为广泛的资金吸引到股票投资上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
4、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交易所为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方便,并通过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发展情况。使社会资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动。
5、制定交易规则。有规矩才能成方圆,公平的交易规则才能达成公平的交易结果。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规则、报价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交割结算规则等。
不同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关键在于交易规则的差异,同一交易所也可能采用多种交易规则,从而形成细分市场,如纳斯达克按照不同的上市条件细分为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
6、维护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规则都不可能十分完善,并且交易规则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执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监管各种违反公平原则及交易规则的行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进行。
7、提供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负有督促和适当审查的责任,对交易行情负即时公布的义务。
8、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股票的流动性。如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经济组织或者有组织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投资者之间就必须相互接触以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以完成证券交易。
这样的交易方式由于需要寻找交易对象,并且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违约等因素会增加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的速度。因此,集中交易市场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交易信用,从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
各市场参与者:
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3.4.13条删除ST、*ST股票涨跌幅限制的规定,并增加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为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的情形之一。
该条修改为:“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二、删除第4.2.3条。
三、第5.4.2条中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修改为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并删除ST股票和*ST股票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有关规定。
该条修改为:“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
四、第11.1条修改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五、第11.4条增加两项释义为:“(十)风险警示股票:指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上述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详见本所网站。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增加第四章第五节“指数熔断”的通知
上证发〔2015〕9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防范市场大幅波动风险,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中增加第五节“指数熔断”,就指数熔断相关事宜做出专门规定(详见附件),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做好指数熔断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本所2013年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3〕9号)中规定的暂不实施事项,仍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㈦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证券交易所全名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市场
香港的证券交易最早见于世纪中叶。然而,要到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成立时,香港始有正式的证券交易市场。该会于1914年易名为香港经纪商会。
香港第二间交易所 - 香港股份商会于1921年注册成立。两所于1947年合并成为香港证券交易所,并合力重建二次大战后的香港股市。
此后,香港经济快速发展,促成另外三家交易所的成立 - 1969年的远东交易所;1971年的金银证券交易所以及1972年的九龙证券交易所。
在加强市场监管和合并四所的压力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1980年注册成立。四所时代于1986年3月27日划上历史句号,新交易所于1986年4月2日开始运作,采用电脑辅助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到2000年3月与期交所完成合并前,联交所共有570家会员公司。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1989年注册成立,其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于1992年投入服务,成为所有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中央交收对手。
中央结算的运作是建基于存放于中央存管处的非流动化股票来进行。股份交收则以持续净额交收的方式,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参与者的股分户口进行电子存账或扣账完成。所有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之间的股份交易均需要于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T+2)进行交收。
香港结算同时提供代理人服务。
衍生产品市场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前身是香港商品交易所,于1976年成立,是亚太区内主要的衍生产品交易所。香港商品交易所当时主要买卖的产品计有棉花期货、糖期货、黄豆期货及黄金期货。1985年5月7日,香港商品交易所易名为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
1986年5月6日,期交所推出其旗舰产品 — 恒生指数期货;至今,恒指期货仍然是香港交易所旗下衍生产品市场最受欢迎的期货产品。期交所提供一个高效率且多元化的市场,让投资者可透过逾160家交易所参与者(当中许多为国际金融机构的联系机构)买卖期货及期权合约。香港交易所的衍生产品市场为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提供交易市场,这些衍生产品包括股票指数、股票及利率期货及期权产品。
香港交易所及其全资附属成员机构 — 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 — 实施一套严谨的风险管理制度,让交易所参与者及其客户能在一个高流通量和监管完善的市场,进行投资和对冲活动。
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场外结算公司)于2012年5月注册成立为香港交易所附属公司,作为于香港结算场外衍生产品的结算所。随后,香港交易所邀请12家金融机构参与创始股东计划及成为场外结算公司创始股东。所有创始股东合共持有场外结算公司25%的已发行股本(以无投票权普通股方式持有),而香港交易所则持有余下75%的无投票权普通股。香港交易所将继续全数拥有场外结算公司的具投票权普通股。
场外结算公司于2013年11月开始提供场外衍生产品结算服务,其场外结算及交收系统亦同时投入运作,成为所有结算会员结算场外衍生产品的中央结算对手。现时场外结算公司提供利率掉期及不交收远期外滙合约产品的结算及交收服务。场外结算所亦会在将来继续增加可结算衍生产品类别。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财政司司长在1999年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时公布,本港证券及期货市场会进行全面改革,以提高香港的竞争力和迎接市场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
根据改革方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实行股份化并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合并,由单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拥有。
联交所及期交所在1999年9月27日各自举行股东大会,会上分别通过有关的协议计划,并于1999年10月11日获法院批准有关协议计划。两所及结算公司的合并于2000年3月6日正式生效,合并后的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以介绍方式在联交所上市。
在香港交易所进行合并及上市时,香港交易所的法定股本为20亿港元,分为20亿股,每股1.00港元;已发行股数为1,040,664,864股。
联交所股东合共获发747,84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在原有的929股联交所股份的基础上,每名联交所股东获发80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期交所股东则合共获发320,50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在原有的230股期交所股份的基础上,每名期交所股东获发1,393,5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香港交易所在联交所上市的过程中并无发行新股。
㈧ 麻烦大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什么区别
大盘股一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盘股一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证券市场的配内置问容题,证监会表达了沪深两市各有侧重,共同发展的目标。大中型公司比较倾向于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盘股为主,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以小盘股为主,尤其重视中小企业板块。
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综述
交易即上证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上证所市场交易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2009年11月,上交所升级新一代交易系统后,峰值订单处理能力达到80000笔/秒,系统日双边成交容量不低于1.2亿笔,相当于单市场1.2万亿元的日成交规模 。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国际证监会组织、亚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成员。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上海证券市场已成为中国内地首屈一指的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市价总值、流通市值、证券成交总额、股票成交金额和国债成交金额等各项指标均居首位。截至2013年3月11日,上证所拥有954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2214个,股票市价总值160750.71亿元。上市公司累计筹资达25万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迈入新世纪后,上证所肩负着规范发展市场的艰巨任务,也面临着进一步推进市场各项建设的良好机遇。凭借一流的硬件设施和浦东优越的区位优势与强大辐射力,凭借上海经济良好发展势头和特有的龙头效应,凭借国企改革和金融中心建设对上海资本市场的积极推动,上证所将按照坚定信心、加强监管、保持稳定、规范发展的思路,在技术、监管、人才、服务等方面多管齐下,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高效开放、充满生机活力的世界一流交易所开启新的篇章。

㈩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动态
2015年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官方微博表示,正同中国结算积极完善相关方案,允许投资者一人开设多个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以在多家证券公司开设账户,每个账户指定一家证券公司。
上交所表示,这种安排最大程度保证了投资者自由选择证券公司的便利,还保留了指定交易制度保护投资者证券资产,防止被盗卖的优点。
2015年4月20日午后,沪市成交量突破1万亿元,各类行情交易软件无法正常显示总成交额。对此,上交所官微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指数成交金额数值显示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如图:
2016年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
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其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中减持预披露和减持比例限制等相关要求,前述二级市场买入,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A股、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股份总数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