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顺位抵押
顺位抵押贷款是指将已做抵押获得贷款后的房产,其市场价值大于所抵押债务的余内额部分再次抵押贷款容。
顺位抵押贷款,俗称“二次抵押”,是指将已做抵押获得贷款后的房产,其市场价值大于所抵押债务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贷款。既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同时也向房产“二次抵押”开闸。房屋本身是不动产,并非货币,利用相关的金融贷款政策,盘活资产,有利于资产的优化。
贷款用途:消费、经营、投资、偿还借款等。
还款方式:可以先息后本,也可以等额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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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所需资料
1、办理房产余额抵押须提供土地证、房产证;
2、办理房产余额抵押不需经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但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同时,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
权利人查询其名下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查询的应出具代理查询委托书、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权利人是单位的,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明原件。
㈡ 第二顺位抵押和余额抵押的区别如果抵押物一押已经全额登记,是否可以办理第二顺位抵押
第二顺位抵押必定是第一顺位抵押的余额抵押,但余值抵押未必是第二顺位抵押。现房抵押物一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会协商一个合理的价值,如果尚有可供余值抵押空间,一般交易部门还是给予办理余值抵押的。
㈢ 顺位抵押
:题主的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现实中,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形式通常为抵押或者质押。不知道题主所述房屋抵押是抵押给银行还是抵押给担保公司?如是前者,等于是银行有两个担保——物的担保(抵押)和人的担保(保证)。那么,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该先行使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呢?根据《物权法》176条规定,分三种情形:1、有约定的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即约定物的担保在先就得先行使物的担保权利。反之亦然。2、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假如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有选择权。如是后者(即抵押反担保),那担保公司清偿银行的债务后,完全可以自主地行使房屋抵押权。这时,即使“产权所有人拿房产证将房子再次进行借款”,新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权在担保公司之后,其受偿也是在担保公司之后的。 对于担保公司而言,最不利的后果是,与银行约定了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先就人的担保实现债权。此时,担保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由于没有设定抵押反担保,也不能代替银行行使抵押权,而债务人又恰恰把房屋再次进行了抵押,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追偿权(债权)是不能对抗新的抵押权(物权)的。一楼的第二点意见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㈣ 什么是顺位抵押贷款
顺位抵押贷款,俗称“二次抵押”,是指将已做抵押获得贷款后的房产内,其市场价值大于所抵押债容务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贷款。既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同时也向房产“二次抵押”开闸。房屋本身是不动产,并非货币,利用相关的金融贷款政策,盘活资产,有利于资产的优化。
㈤ 什么是房产顺位抵押
抵押权顺位(顺位抵押),又称抵押权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
王利明教授在《物权法研究》一书中认为抵押权顺位的意义在于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有多重抵押时,各个抵押权人要行使权利,则存在着先后顺序之分。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具有优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在学说上也称为“次序权”。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余额部分”。从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民法意义上讲,该法条之规定实际是允许了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重抵押权,也正是因为现实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权的现实存在,则必然产生同一物上所设立之多个抵押权先后效力及相互法律关系问题。
《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上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由于不动产抵押采纳登记要件主义,所以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确定的原则为(1)登记优先原则,即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为标准,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2)同时同序原则,即若抵押权为同时登记,则同时生效,抵押权实现方式为“按比例清偿”。
供参考,请采纳!
㈥ 顺位抵押需告知原抵押权人吗
不需要的,因为其优先受偿权不会受到影响,不过也可以通知一下
㈦ 关于顺位抵押贷款,房产剩余价值的确定问题
不是的。
再次抵押价值=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已抵押贷款额/贷款成敉-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本例中:再抵押价值=1000-700/0.7=0
该房产的再次抵押价值为零。不能再进行抵押了。
㈧ 什么叫顺位抵押
抵押权顺位(顺位抵押),又称抵押权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
王利明教授在《物权法研究》一书中认为抵押权顺位的意义在于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有多重抵押时,各个抵押权人要行使权利,则存在着先后顺序之分。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具有优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在学说上也称为”次序权“.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余额部分“.从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民法意义上讲,该法条之规定实际是允许了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重抵押权,也正是因为现实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权的现实存在,则必然产生同一物上所设立之多个抵押权先后效力及相互法律关系问题。
《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上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由于不动产抵押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所以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确定的原则为1、登记优先原则,即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为标准,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2、同时同序原则,即若抵押权为同时登记,则同时生效,抵押权实现方式为”按比例清偿“.
㈨ 关于房产顺位抵押的问题
无论抵押给谁抄,你要看是否全部抵袭押了(一般都是全部),如果没有余额了那么你无法实现顺位抵押,再者要再次抵押也得要抵押权人同意(即银行)。建议你们买卖双方同银行一起到房产局办理手续,还清贷款、解除抵押,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小心了,因为卖房人欺骗你一次了(隐瞒了抵押的事实),所以说小心(也可能是无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