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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6年土地出让

发布时间:2021-02-04 02:29:26

上海集体土地出让费用是多少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版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土地权权益,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抵押等市场行为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其出让金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一. 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二.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Ⅱ 上海市一次性国有土地出让能超过一千亩吗

房地产用地不可以,最多20公顷 (300亩)。其他用途的土地,法律法规没有限制出让面积。

Ⅲ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第二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要求)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出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和受让的当事人双方;
(二)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四)出让年限;
(五)出让金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拆除出让地块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责任、费用承担和完成期限;
(七)与出让地块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和费用承担的责任;
(八)出让地块的交付期限;
(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
(十)当事人双方在出让年限届满时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合同应当附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各项规划要求和附图。
出让合同应当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协议;
(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征询规划要求和相关批准手续的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投资、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有关资料的提供)
出让人应当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形图或地籍图;
(二)项目建设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下限;
(三)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现状和配套建设要求;
(六)出让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八)受让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九)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十)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具体规定;
(十二)房地产买卖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在出让人组织下踏勘出让地块;
(三)投标人支付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四)出让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主持开标;
(五)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六)由出让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开标和评标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由出让人委托的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踏勘出让地块,并支付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四)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拍卖应当有本市的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九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程序为: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二)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获得有关资料后,经与出让人协商一致,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
第二十条(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
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应当按出让人规定的币种支付。
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对未中标者和买受人以外的竞买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证金,出让人或者拍卖人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出让地块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按本办法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块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让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出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受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出让地块后,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负责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出让人应当发给受让人土地临时使用证明,并由受让人与出让地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同;受让人应当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出让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时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要求)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开发期限和条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市规划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管理以及交通、环保、卫生、环卫、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变更)
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必须向出让人和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由出让人或者规划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受让人。
第二十六条(出让金的管理)
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Ⅳ 上海市土地出让信息网站

上海规划和国土资回源网答http://www.shgtj.gov.cn/

Ⅳ 上海市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是什么程序如何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土地出让目前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可携带身份证件、单位法人证明和委托证明到当地的土地储备或者土地拍卖机构办理竞标手续。

Ⅵ 上海市土地出让契税怎么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回下列行为:(一)国有答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出让土地需要缴纳契税。

Ⅶ 上海市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国土资源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房地资源系统立足市委、市政府“落实、聚焦、突破”的工作基调,以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抓手,以夯实基础工作、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为重点,有力、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着力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全面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

(1)以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为契机,加大行业管理的力度,房地产业保持了健康稳定发展的态势。贯彻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态度坚决、执行有力。在土地管理方面,以贯彻落实国务院31号文件为重点,加强农用地转用计划管理,实行“统”、“分”结合的办法,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深化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根据《全国纲要》(送审稿)分解给上海的主要指标,基本完成了各区县主要规划指标的对接工作;全面开展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执法监察力度,全年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方面,以贯彻落实国办发37号文件为重点,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和“鼓励消费、规范投资、抑制投机”的原则,实施市场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控,并着力建立健全诚信、规范、透明、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2)以土地清查和房屋调查为重点,加大基础工作的推进力度,为深化拓展精细化管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在土地清查方面,建立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权属数据、建设用地数据、违法用地数据等基础数据库。全市共完成外业调查面积6 936平方千米,覆盖全市陆域面积;内业判读地块188万个,对每一地块的土地用途进行了判别。在房屋调查方面,完成了全市近1万个街坊(村)全部房屋建筑的现场核对、外业修测、公房采集输入、大机数据清理及成果数据入库。

(3)地矿工作方面,加快立法进度,出台了《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强化、弱化、转化”的要求,推进了机构职能整合,完成了10个区县地矿管理职能的延伸工作;进一步开展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加快推进三维城市地质调查。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根据2006年度的变更调查汇总数据显示,本市统计地类总面积为823 901.21公顷,具体分类统计如下:农用地380 197.21公顷,其中耕地264 383.62公顷,园地11 647.07公顷,林地23 923.97公顷,其他农用地80 237.05公顷;建设用地237 103.67公顷,其中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16 301.0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9 032.4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 770.17公顷。未利用地206 600.73公顷(图1)。

图1 2006年全市土地利用构成情况

(二)土地利用情况

1.农用地

全市农用地总量为380 197.21公顷,其中耕地264 383.62公顷,比2005年减少 8 670.38 公顷,耕地减少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建设占用和农业结构调整,2006年建设占用耕地3 222.02公顷;2006年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在推进创汇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中,耕地转化为林地、园地、设施农业用地为4 595.85公顷。

2.建设用地

至2006年末全市建设用地总量为237 103.67公顷,以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为主,面积为216 301.03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91.22%,交通运输用地19 032.4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 770.17公顷。

2006年全市批准建设用地11 144.97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6 550.06公顷,涉及耕地5 421.50公顷(包括部分2005年核发计划审批)。分批次建设用地8 646.24公顷,其中商服用地355.61公顷,工矿仓储用地4 568.07公顷,公用设施用地498.07公顷,公共建筑227.35公顷,住宅用地1 199.88公顷;单独选址建设用地2 498.72公顷,其中交通运输用地1 758.97公顷。

3.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情况

2006年全市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工作,通过乡镇农田区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确定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重点区域,制订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一方面对零星宅基地、工业点、坑塘、废弃河流、农副业用地和零星未利用土地等进行复垦,另一方面推进结合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的土地整理。全年开发整理复垦土地总面积为8 120.28公顷,新增耕地2 934.37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不但为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占用耕地提供占补平衡指标,而且也进一步优化了郊区的土地利用结构,保护和建设了郊区的生态环境,提高了郊区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

全市实施的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有两个,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到2006年年底两个项目基本竣工,准备接受竣工验收。另外,本市积极推进滩涂促淤圈围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拓展空间。

二、矿产资源

坚持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保护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强化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合理利用和保护好矿产资源。与此同时,强化对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使地质资料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继续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2006年下达给本市的征收指标得到大幅度超额完成。继续加强对砖瓦粘土企业和矿泉水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力度。

(一)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

2006年地质勘查投入1 305.5万元,勘查资金主要来于财政资金731.5万元,地方补贴574万元,主要用于上海城市地质调查、地面沉降及地下水动态监测、地面沉降防治研究等方面。完成了三维城市地质调查年度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地面沉降监测工作,为提高地面沉降防控能力提供基础资料。

(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

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

2006年本市具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4个,勘查许可证项目进行了年检,所有项目均已通过。

至2006年底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有115个,主要是粘土矿和矿泉水采矿许可证,其中粘土矿许可证95个,水气矿产20个;变更2个,延续102个,其他11个,许可证总数比2005年减少1个。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2006年上海市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主要是粘土矿和矿泉水,其中粘土矿的矿山数为96个,矿泉水的矿山数为19个,全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8 486万元和15 010万元,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为623万元。

三、国土资源市场

土地市场

1.土地市场建设

2006年全市土地市场按照“政府调控、市场供应、规范运作、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机制,不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严格执行经营性六类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除划拨目录外的土地供应采用有偿使用制度。

2.土地一级市场建设

全市积极贯彻执行国办发37号文件,加大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加大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合理引导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规模、结构和节奏。2006年全市共出让土地 2 611 宗,面积7 680.13公顷,其中新增用地4 105.03公顷,出让成交价款为378.78亿元,土地出让纯收益113.63亿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216宗,成交价款224.96亿元,纯收益67.48亿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主要是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面积为1 705.77公顷;协议出让2 395宗,成交价款153.81亿元,纯收益46.14亿元,主要是工矿仓储用地出让;划拨957宗,面积5 389.67公顷。

3.土地二级市场

全市土地二级市场反映的主要是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情况,2006年全市二级市场呈现繁荣与活跃的态势,其中房地产转让402 674宗,转让金额为3 707亿元;房地产出租13 781宗,租金为7.16亿元;房地产抵押321 850宗,抵押价款为6 829.47亿元。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6年发现土地违法案件729件,其中2006年发生案件58件。2006年市区县房地局执法监察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共立案729件,审结840件(含2005年未结案件)。共拆除构建物115.27万平方米,收回土地74.08公顷,罚没款共计6 552.45万元。

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2006年申请行政复议343件,其中行政处罚24件,行政许可38件,其他281件;2006年行政受理301件,审结300件,维持139件,确认违法12件,撤销5件,撤回申请48件,2006年未审结43件。

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全市共有行政单位20个,从业人员960人,行政编制人员951人,大专以上人员占全部编制人员的89%,年末平均人员962人。

2006年参加各种院校培训毕业或结业人数达372人次,其中参加党校学习92人次;行政学院学习61人次;参加其他培训219人次,其中国外10人次。学历教育49人,其中硕士生10人,本科生16人,大专生23人。2006年取得学位1人。通过各大专院校的学习和培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七、问题与建议

上海市人口多、地域小、土地资源总量不足,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矛盾愈来愈突出。要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集约利用并举,坚持统筹当前发展与未来发展并重,推进土地资源利用与管理方式根本性转变,加快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单向型向集约循环型转变。

1.按照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的要求,着力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1)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以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为重点,抓紧细化对各区县考核的具体办法。推动金山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的实施。

(2)建立健全违法用地查处的长效管理机制。在发现机制、判别机制、会审机制、处置机制、通报制度上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将违法用地情况定期向各区县政府通报。

2.按照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的要求,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1)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管理。继续采用“统”、“分”结合的分配方式,优化供地结构,确保国家、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与筹办2010年世博会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用地。逐步建立“控增逼存”的管理办法,全年消化利用存量土地的数量力争达到2006年度存量土地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2)加快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加快实施《闲置出让土地处置试行规定》,全面建立闲置土地台账,把工作重心转向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3)推进“批项目、核土地”。加快完善“批项目、核土地”的工作机制,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各类用地的用地指标(指南),健全用地指标(指南)管理办法。

(4)开展建设用地后评估。加快研究制定评估方案,对国家公告工业园区的绩效情况开展评估,完成2005年、2006年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逐步建立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长效机制。

(5)加强土地市场体系建设。重点要推进三方面工作:①探索建立土地有形市场。要完善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组织架构和运作模式,引导土地交易双方依法交易、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效率。②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把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推进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关系,加快制订上海市工业用地招拍挂办法,年内全面推进实施。③推进土地储备。完善土地储备机制,加强经营性用地专项储备、统一供应、熟地出让的工作。研究制定工业园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组织园区做好工业用地储备。

Ⅷ 上海房产税试点10周年 原征收政策继续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发文,1月28日,上海将继续作为试点城市,征收房产税。从2011年1月28日施行至今,上海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已满10年。
上海市财政局表示,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原《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经评估需继续实施。
最新印发的《通知》仅对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与原《通知》一致,未发生变化。
《通知》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适用税率为0.6%。若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则为0.4%。
同时,对于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的,可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2021年已经是《通知》第二次延期执行,在2016年,上海市财政局就发布过延期通知。
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晟表示,目前上海和重庆试点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税,因为缺少相关法律支撑与授权,所以此次出台的政策仍与2011年的在主体上保持一致,并不能有更大突破,只能起到重申的作用。
不过他也透露,由人大预算工委和财政部牵头制定的房地产税相关意见征询稿已经有相关草案,其中关于房地产税征收力度、范围和减免面积都比两个试点城市现行的规定要更为严格。“目前要关注的是,房地产税在十四五期间是否能进入人大的立法程序,如果进入立法程序,再加两年可能就会出台。”
陈晟认为,上海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实行以来,对市场“重交易轻持有”的观念造成了一定冲击,警示了持有多套房是有成本的,而不仅是交物业费这么简单,对多套房房产投机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无论从替代土地财政收入的目的,还是完全抑制房价快速上涨方面都无法起到太大作用。
“上海和重庆两个城市的房产税试点证明了房地产税可能跟房价的关联度一般,直接决定房价的根本因素还是土地的供给和供需的平衡。”陈晟说。
数据显示,2020年,上海市房产税收入199亿元,而同年,上海市土地出让收入约3000亿元。
陈晟同时提到,从上海市1月21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可以看出,抑制房价上涨的长效机制无外乎是立法、市场、住房保障和税收。但房地产税由于有立法的要求,目前无法作为应急措施施行。

Ⅸ (急)请问上海商铺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是什么 谢谢

在上海买了商铺,在卖出时突被告知须缴土地出让金才能过户, 因为这是划拨土地, 请问计专算公式是什么属? 例如所购商铺面积是100平米,总价200万,而商场共四层,每层1000平米, 请问该交多少土地出让金?

Ⅹ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版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权〉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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