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上海,第二胎人工流产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产假吗
1、国务院《女职复工劳动保制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② 国家规定人工流产是多少天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一般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③ 人流产假法定休几天
由于各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所差异,不同省、市可能会不一致。 以下以上海市为例做个答复: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能享受人工流产的假期是有条件的,必须是第一次人工流产或者是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不是所有流产都可以有这样的假期的,不符合的话就按病假来处理。 符合条件休假的,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如果符合条件不给,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或计生部门投诉。
④ 上海2016产假新规定
【晚育假】2015年休产假,有晚育假;2016年休产假,取消晚育假。
2016年开始新政策,产假延长,具体等各地方政府出台细则(有些地方如广东已经确定有30天的延长假,2015年开始休产假是无法享受的;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将原来条例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
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具体延长生育假到几天各地还未定)。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申请产假需要的资料有:申请书,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医生开的怀孕周数的证明,有些单位还要求B超结果显示胎儿周数的证明等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 求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关于流产假期的解释,还有如何申请生育保险补贴,工资发放与用工单位要办的手续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领取津贴材料:
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的妇女计划内生育或流产后,可以到全市任何区县(不一定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的社保中心就近领取生育保险金。符合申领生育保险条件的妇女申领时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领所需携带资料:(所有复印件请尽量用A4纸复印)1)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持第二代身份证者需要复印正反两面)2)生育或流产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复印双方户口簿首联有派出所盖章的那页和有夫妻双方姓名身份证内容页)3)生育或流产妇女夫妻任意一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复印结婚证首联有民政局盖章的那页和次联结婚内容页)4)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的实名制活期结算账户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存折必须是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或者农业银行仅此五个银行的存折(软卡))。不可使用借记卡、信用卡等所有硬卡)。5)医院开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第二联(黄色或粉红色的纸张)原件及复印件。非绿色封面的《出生医学证明》。6)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都需要出具由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签名确认的委托书一份(格式内容可以自拟),同时还要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持第二代身份证者需要复印正反两面)7)计划内允许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前来申领生育保险,还需要提供由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签发日期必须早于小孩的实际分娩日期或实际流产日期。外地生孩子在上海报销还需提供:1、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出生证、出院小结);2、户籍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机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
⑥ 在上海,第二胎人工流产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产假吗
第二胎人工流产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产假 (如果因为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则是可以享受的) 只能是请病假 上海流产假天数计算方法: 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⑦ 上海市最新劳动法女职工不满3个月流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不满个月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同时享受3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流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一付。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上海人工流产假规定2016扩展阅读
小产假待遇
流 产可分为“计划内流产”和“计划外流产”。所谓“计划内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具有“准生证”的怀孕,在怀孕期 间自然流产或者实施人工流产的情形。
所谓“计划外流产”,指的是妇女怀孕生产是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该次怀孕属于意外怀孕。
也就是已经有过生育的,此次 怀孕不具备准生证的情况下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形。
计划内流产属于产假的范 畴,享受的是小产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 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 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需注意,根据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只有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女职工才可享受“小产假”。
但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女职工享受“小产假”的条件中不再区分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 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般情况下孕期、 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
但是,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一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 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发生。
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 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续延原劳动合同。
但是,职工享有的“小产假”待遇仍应兑现。
⑧ 2016年流产假国家规定有多少天
1、女职制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