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条件有哪些
公司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对于企业有哪些好处和优势呢?下面京奕企业就为您讲解一下。
上海自由贸易园区,位于浦东境内,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中国自由贸易区。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面积28.78平方公里,包含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对于企业和机构开展业务,有的是上海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能做、区外不能做;有的是自贸区内先做、自贸区外后做,有的是自贸区全部能做、自贸区外部分能做。具体来看,区内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是负面清单管理。目前只有在自贸区,负面清单以外按照内外资一致管理,也就是外资企业和项目登记实行备案制管理,其他地方都要经过包括合同、章程等在内的逐案审批。
2 是服务业、制造业开放。自贸区挂牌以来,先后在服务业领域以及部分制造业领域推出了多项开放措施,这些开放举措目前只在区内试点。
3 是对外投资实现备案管理。以前对外投资需要发改委、商务委、外汇等部门核准,一般要3-6个月,现在3亿美金以下的项目只需在自贸区备案办理,5个工作日就能办结,大大加快了资本出海的速度。
4 是新的贸易便利模式。自贸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部分,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践“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的模式,在贸易便利化如通航通关、检验检疫、选择性征税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促进了一系列新型业务快速发展,包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
5 是金融创新业务。金融开放创新是自贸区改革的重头戏。目前,以自由贸易账户为基础的分账核算业务、境外本外币融资等都还只是在自贸区内试点。深受企业欢迎的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业务,虽然已经在全国推广复制,但区内也比区外更加便利。
根据自贸试验区产业经济发展目标,自贸试验区将重点加快发展国际贸易、金融服务、航运服务、专业服务、高端制造五大产业集群,重点集聚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四新”经济三大业态。外高桥保税区依托区域先发优势,联动森兰区域,打造成为以国际贸易服务、金融服务、专业服务功能为主,商业、商务、文化、休闲多元功能集成的综合性功能集聚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依托外高桥港区和外高桥保税区,打造成为国际物流服务功能区;洋山保税港区充分利用洋山深水港得天独厚的深水岸线和航道条件,联动临港地区(包括南汇新城),依托自贸试验区和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政策叠加优势,打造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航运服务和离岸服务功能区。
自贸区成立后,投资更加便利,这为广大投资人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融资也愈加便利,有更多灵活的融资手段;贸易高效便捷,因为高效的结算方式以及简易退税程序和办理;跨境便利化,便捷的资金流动。
一、上海内资注册流程:
商号(字号)查询->名称预先核准->准备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驳回通知书
二、上海内资注册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文件清单<
1、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证明注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
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⑥,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经理的决议或者决定注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住所使用证明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经营范围中有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0、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 注:在本科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非自然人股东占股50%以上的公司。
①上述第2项和第5项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时免。
②股东的资格证明是指: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内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由登记地工商部门盖章方为有效);b、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外国自然人及港澳台胞须同时提交与其投资额相当的银行资信证明);c、社团法人登记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编制批文;d、其他合法开业证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股东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提交股东的投资资格证明。
③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④住所为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股东提供给公司使用的证明。
⑤有关决议或决定中须载明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
⑥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外
2. 上海自贸区临港地区注册公司 自贸区有哪些特殊
很多人要在上海临港自贸区注册公司,办公地点不在自贸区,或者创业初期没有办公地址,但是公司注册需要一个地址,所以上海自贸区会有虚拟地址简单来说就公司登记地址,正规经营,工商年报要及时申报。上海自贸区注册虚拟地址是必不可少的,简单来讲,所谓的虚拟地址不是这个地址不存在,而是说地址本身是存在的,只不过这个地址只能用来注册,但是不予实际办公。如果自己在自贸区有实地商用办公室 就可以实地注册。企昊代办费1000元说到自贸区公司虚拟地址。
就不得不说公司注册在自贸区的优势:
1. 投资行业限制放宽(1)负面清单出台,允许投资清单以外的行业;(2)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都列为开放。很多在非自贸区限制的行业,在这里能投资注册,对很多行业及相关产业是利好。
2.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1)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金融市场产品创新;(2)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3)推动金融服务对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全面开放;(4)允许部分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
3. 税收优惠:(1)符合鼓励类,所得税减按15%征收;(2)出口退税政策完善。
4. 贸易领域:(1)零关税的实施,自贸区企业与境外商品的流动采取交易零关税;(2)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所谓“一线”,是指国境线,“二线”是指国内市场分界线,也就是自由贸易区的空间分界线。(3)通关制度和手续简化,创新监管模式,将一线监管集中在对人的监管,口岸单位只做必要的检验检疫等;特别是海关方面将不再采用批次监管的模式,而采用集中、分类、电子化监管模式。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和区外注册有什么区别。在上海自贸区内入住的企业一般是做进出口的企业,自贸区内操作进出口手续比较方便,并且自贸区内独有的FT账户是自贸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的政策。注册上海自贸区公司时间一般情况下为5个工作日左右,特殊的情况时间可能延长。
注册上海自贸区公司材料:
1、 股东、法人原件及复印件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2、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最好5个以上或更多)、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及投资人出资比例;
4、注册地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企昊可提供);
5、财务人员证件复印件;
6、其它规定的注册材料。
注册上海自贸区公司时间一般情况下为7个工作日左右,特殊的情况时间可能延长。
3. 想去苏州发展,需要注册公司,是注册上海的公司好,还是苏州的好呢
上海的名气大,客户容易信任。但是上海注册公司比较麻烦,时间也是比较长(一个月左右才回能出执照)答
上海公司注册流程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的5-10个公司名称,由工商局检索是否有重名的公司。
2、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3、地址:可以是商务楼也可以是租用的办公室,要求有租房的合同和工商局的备案
4、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
5、银行开户:凭营业执照的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6、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7、领购发票:在申请购发票结束后,公司就可以正式进入运营了。
4. 上海机场自贸区注册内资公司章程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注:此处填写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 产生(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股东会选举,股东任免等)。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需写入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一或二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注: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五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 (注:选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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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 简述中国民航三大航空运输集团与三大航空服务保障集团组建的基本情况
视点背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国际航空业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民航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近年来逐步显现,如:运输能力分散,企业规模小、负债率高,竞争不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展缓慢等。
为此,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民航体制改革方案》。该方案要求民航总局按照"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对直属的航空运输企业和服务保障企业进行重组。
2002年6至9月,国务院又先后对有关问题作出批复,原则同意由民航总局、国家经贸委报请批准的六大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
2002年10月11日,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等三大航空运输集团和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等三大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在京宣告成立。中国民航史翻开新的一页。
三大运输集团公司组成后资产达1500多亿,人员近8万3千人,运输飞机400多架,经营航线上千条,真正实现了规模经营,为入世后的对外竞争奠定了基础。
民航六个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航直属的九家航空公司和四家服务保障企业的基础上联合组建的。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航空总公司和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组建而成,资产总额573亿元人民币,员工22960人,运输飞机119架,经营航线307条。它将以北京为枢纽,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成渝经济带为依托,连接国内干线、支线,对国际航线形成全面支持。集团保留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名称,仍为国内惟一载国旗飞行的航空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为主体、兼并中国西北航空公司、联合云南航空公司组建而成,资产总额473亿元人民币,员工25000人,运输飞机142架,经营航线386条。该集团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并将围绕上海、北京、广州三大中心,以华东地区为腹地,以西安、昆明为两翼,拓展西北和西南市场,在国际和地区航线上和国内外大型航空公司竞争。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和新疆航空公司组建而成,资产总额501亿元人民币,员工34268人,运输飞机180架,经营航线666条。重组之后的新南航,旅客运输量将占市场份额的1/3,成为国内飞行基地最多、直属服务机构最多的航空公司,它将新增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三亚、乌鲁木齐等飞行基地,国内营业部和海外办事处也随之增加或实力增强。
三大运输集团均实行航空运输主业和辅业的分离。运输主业及其关联资产全部划入各主体航空公司,辅业另行重组,分别由各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是以民航计算机信息中心为主体,将中国航空结算中心整体并入而组建的国有企业,资产总额47亿元人民币。该集团公司成立后,会适时将中国航空结算中心的主业及关联资产,规范进入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国有大型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资产总额152亿元人民币。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9亿元人民币。
伴随着六大集团隆重登场的,是各集团公司老总:中航集团公司总经理由目前国航总经理王开元担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总经理由现任东航董事长叶毅干担任,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总经理由现任南航董事长颜志卿担任,中国航空信息集团公司总经理为马铁生、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总经理为荚长斌,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总经理为李海。
重组后的六大民航企业集团在形式上彻底地割断了与民航总局的隶属关系,成为"自主经营"的企业。民航总局不再代行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不再直接承担企业的盈亏责任。
通过这次联合重组,我国航空运输业将形成以三大集团公司为主体的行业结构,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三大集团公司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企业现有运力、航线、航班、市场网络、人力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企业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长期稳定发展;企业规范竞争,降低成本,加强管理,有利于给旅客和用户提供品质优良、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
更重要的是,重组后的六大民航企业集团在形式上彻底地割断了与民航总局的隶属关系,成为"自主经营"企业。民航总局不再代行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不再直接承担企业的盈亏责任。六个集团公司成立后,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民航总局对其实施行业管理。民航总局承担安全管理、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宏观调控及对外关系等方面的职能,不再代行对六大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联合重组是解决当前国内竞争不太规范的重要途径,是夺取国际市场竞争主动权的必由之路,也是企业寻求规模发展的必然结果。
民航总局有关人士指出,这次联合重组成功实现,是市场的要求,企业的愿望,更是中国入世后民航面临国际竞争必然的选择。我国航空公司数量多,导致质量不高,无序竞争随之出现,使企业本身受损,旅客利益受损。企业适度联合有利于理性竞争、依法竞争。联合重组是解决当前国内竞争不太规范的重要途径。这次,按照"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各企业自找联合对象,自商联合方式,出现一些分歧时,政府适当引导。由于企业本身的积极性,使联合过程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联合重组也是夺取国际市场竞争主动权的必由之路。我国民航企业已进入国际市场,我国加入WTO后,竞争将更加激烈。企业只有联合才能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才能抗衡外国企业竞争的冲击力,夺取更多市场。
挂牌仅仅是民航重组的第一步,未来两年,六大集团公司将基本完成内部重组,真正成为中国民航的"航空母舰"。
但挂牌仅仅是民航重组的第一步。六大集团公司成立后,在保证飞行安全和运营正常的同时,将进行内部的职能重组、机构重组、人员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运力重组、航线航班重组、市场网络重组,进行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的整合和创新,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有专家认为,挂牌后短时间内民航现有格局不会有大的变化。中期的可能,是实现"只有一个承运人,只有一个运输规范,只有一个公司标志",即实现集团从"名"到"实"的转变,但转变的过程长短还难以确定,这"取决于业务整合的过程"。此外,由于法律手续方面的时间需要,过渡期在所难免。
未来两年,六大集团公司将基本完成内部重组;将通过2至3年的艰苦工作,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建立机构精干、运转高效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搞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形成几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形成中央、地方、社会各方面共同投资、企业化经营的机场建设管理发展体制,建成几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空港;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改进服务质量,为旅客和用户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