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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发布时间:2020-12-31 09:20:13

❶ 论文的开题报告

【摘要】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机构投资者更是超常规发展。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和影响的加强,机构投资者的持股行为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本文回顾了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过程;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在动因;借鉴美国经验提出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阐述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治理的积极作用;从机构投资者本身、法律角度等提出发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作用的建议。
【关键词】 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资本市场

2008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主办的“2008年养老金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目前机构投资者持股比重已占A股流通市值近50%的份额,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有基金公司59家,管理基金346只,资产管理规模为
22 339亿份,基金净值为32 762亿元,基金持股市值占流通市值的比重达到28%。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持股市值约占流通市值的3.34%。截至2008年1月底,我国已经有52家境外金融机构获批QFII资格,核准外汇额度99.95亿美元,QFII持股市值占股票流通市值的比重约为1.7%。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机构投资者在改善投资主体结构、稳定市场、活跃交易、推进公司治理乃至促进金融体系竞争与效率等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我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历程

中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2—1997年),共同基金在一种缺乏规章制度、监管不力、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投机盛行的状态中发展,最终以中国证监会“规范老基金”而告终;第二阶段(1997—2000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主要发达国家基金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引进了托管等制度框架,使得中国基金业逐渐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但是,由于市场整体规范程度等原因,基金业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发展的速度和规范的程度仍然差强人意,这一阶段的发展由于2000年的“基金黑幕”事件而告一段落;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2001年,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发行成功。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在监管层大力推动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中国基金业开始了超常规发展的历程。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迅速增加,成为市场不可忽视的一支主流力量,在2002年中兴通讯(000063,SZ)增发H股的事项中,机构投资者显示出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2002年8月20日,尽管遭到众多基金和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中兴通讯临时股东大会仍以90%以上的赞成票通过了H股发行计划。虽然大局已定,汉唐证券、申银万国、长盛基金等数十家机构投资者仍联名上书证监会要求审慎看待中兴通讯发行 H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众多的基金公司之所以反对中兴通讯的增发H股方案,是认为该公司增发 H 股导致现有股东的股东权利全面摊薄,侵害了现有股东的权利。“中兴事件”是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博弈,传递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机构投资者开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因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更多是出于信托责任以及持股比例的增加,与中小股东相比,他们更有动机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管理层,此时他们在监督活动中获得的好处远远超过他们承担的成本。
(一)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所持有的资本总额逐渐增加
这种增加的结果是促使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壮大,他们再运用传统“行走于华尔街”的方式显然不便。“他们持股量大,一旦套牢,必定开口说话,不然割肉就成本太高,况且,机构投资者大量抛售股票,必然会冲击市场并使股价猛跌,反而使自己受损。”相反,正因为他们所占资本市场中资本总额的量大,他们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而参与的利益往往高于不参与的利益。
(二)管理学中的实证分析研究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有利的证明
频繁的买卖股票并不能获得市场平均水平以上的收益,长时间的持有增长型的股票所获得的收益更高。
(三)机构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解决公司控制权、公司股权机构等关系公司长远利益的问题
公司长远利益的实现必然也会给机构投资者带来实在的利益,从而形成作为股东的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

三、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方式

美国是世界上资本市场最成熟的国家之一,美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也走在世界的前列,对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借鉴意义。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行使股东投票权
机构投资者凭借自己拥有的股票份额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提出股东议案
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出现的重大问题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和临时董事会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或管理层递交一些能对解决其问题有益的股东提案。
(三)行使代理投票权
机构投资者代理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代理投票权,获得更多的表决权份额,提高“说话”的声音,这也要求机构投资者在行使代理投票权时要积极且谨慎。
(四)对被投资公司实施监控
美国机构投资者通常聘请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被投资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加强其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控制。
(五)私下交谈
美国机构投资者经常采用非正式对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就公司的业绩问题提出质疑,并进行讨论。

四、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

(一)完善股东会职能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3个方面。1.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2.流通股股东股权比例低,而且过于分散;3.国有股比例偏高,出现国有股股东虚位的情况,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完成后将实现股票全流通,股票同股不同权的现象将不会存在。机构投资者作为出资人,在股东大会上凭借自己持有的股票份额,成为能够制约大股东的力量,监督损害中小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此外,可弥补国有股股东虚位,有效发挥股东会的权力,监督经理层的经营决策,减少“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
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关注有助于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独立董事的存在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升企业价值。反之,内部人所控制的董事会则容易作出不当的决策,损害股东的利益。在机构投资者的大力推动下,董事会的独立性将不断提高。
(三)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大量持股以及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会监督和约束管理层,确保他们选择的投资水平能最大化企业的长期价值而不只是满足短期收益目标。布什(Bushee)的实证研究发现,当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时,管理者不太会通过减少研发支出来扭转盈余下降,这意味着机构投资者是成熟型投资者并担负着减少管理者短视行为的监督角色。
(四)为公司决策提供建议
机构投资者集中了治理方面的专业人才,能更好地履行治理职能,增加公司决策的专业性与科学性。Pound(1995)指出:“在很多公司中,公司的管理者并不缺乏激励,而缺乏的是选择更优策略的能力。”Pound认为,因为管理者缺乏这种选择更优策略的能力,往往会作出错误决策,结果使得公司陷入危机。他认为,防止这种错误的决策需要一套体制,在这一体制中,高层经理和董事会在决策上可实现真正合作。另外他认为,董事和经理应该积极寻求机构股东的参与。可见,机构投资者不再是管理型公司模式的消极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中,他们成了积极的参与者。因为他们的加入,能影响管理者策略的制定,完善公司的治理。
五、我国资本市场中发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积极作用的建议

(一)机构投资者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及完善机构投资者内部法律制度
我国机构投资者要大力引进产业经营人才。在投资上市公司之后,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进行长远规划,不能把眼光始终集中在资本重组和金融投资上,而应该引导企业长期经营的经营方向。要积极完善机构投资者内部法律制度构建,使得机构投资者内部组织结构合理,以解决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中监督者的监督问题。
(二)放宽对机构投资者介入公司治理的限制
世界银行研究报告小组(2001)研究表明,当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达到某个临界值(占股票市场总额20%)时,他们才有可能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持有某证券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这些限制目的在于分散机构投资者的风险,但也造成机构投资者投资过度分散,使他们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应适当放宽这些限制,使机构投资者成为公司的积极投资者和大股东,并真正关注公司的长久发展,深入、积极地参与公司的治理工作。
(三)大力扶持并培育多元化、大规模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种类应该多样化,以便能够促使不同种类机构投资者为牟取利益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金融投资公司的规模会越来越大。这些机构的发展为壮大机构投资者的队伍提供了可能性。加入WTO后,我国逐步开放了国内证券市场,引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金雄厚,参与公司治理经验丰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活跃,将对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法律必须逐渐放松他们参与投资活动的限制,使得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合法依据。
(四)完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
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是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抗公司经营者和大股东的有效手段,它对凸现小股东公司地位、实现股份民主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的完善能够减少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而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能够决定公司是否作为积极投资者。成本过高时机构投资者往往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为鼓励机构投资者用手投票,我国法律应该完善投票权委托征集制度。
(五)建立机构投资者组织
建立机构投资者自律性组织有利于解决机构投资者集体协商成本问题和搭便车问题。机构投资者组织为各类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集体行动提供平台,其调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为机构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信息提供了一种便利。其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公布,督促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我国尚缺乏这样的自律性组织。为了促进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我国管理部门可以尝试指导建立机构投资者的自律性组织。同时,可以指导证券交易所或民间研究机构建立一些调查中心,组织协调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舫.公司控制的理论与实践.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 Pound著.孙经纬译.公司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W.T.Carleton,J.A.Nelson,M.S.Weisbach.TheInfluenceofInstitution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through Private Negotiations:Evidence from Tiaa2cref 〔J〕.Journal of Finance,1998,(53):1 335-13 621.
〔4〕S.G.Monk,N.Minow.CorporateGovernance〔M〕. Malden,MA:Blackwell Publishers,1995.
〔5〕 B.J.Bushee.The Influence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on Myopic R&D Investment Behavior〔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8,Vol173,(3):305-3 331

❷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

举一个国外投资机构对国内公司投资的案例:新桥投资深发展银行
新桥是美国专业股权投资集团———德州太平洋投资集团(TPG)在亚洲的公司,一直专注于亚洲地区投资,也善于发现重组问题缠身却依然有发展潜力的银行。
其合伙人单伟建曾在一次谈话中向外界透露:“新桥投资是买不起好银行的,但我们可以买别人不愿意买的坏银行,使它变好,然后卖给好银行。”
在深发展之前,韩国第一银行是新桥最引以为豪的杰作。1999年底,新桥以5亿美元获得韩国第一银行49%的股权和100%的投票权,2005年初,以33亿美元将韩国第一银行的股权卖给了渣打银行。新桥此次投资获得巨利,成为海内外投资界的经典案例。
2004年底,新桥以每股3.54元受让深发展17.89%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并承诺五年锁定期。其后的故事,与当初新桥入主韩国第一银行如出一辙,成立全新管理团队,改革重组、管理提升。
至2008年末,深发展的资产质量明显改善,不良贷款余额迅速下降至19.28亿元,不良贷款率下降至0.68%,拨备覆盖率迅速上升至105.14%。
2009年第一季度公司获得净利润11.2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74%,同期不良贷款余额略有增加,达到19.63亿元,不良贷款率继续下降至0.61%,拨备覆盖率则上升至130.43%。
到2010年平安集团完成对深发展的收购,并与平安银行整合。新桥入股5年时间,获利5倍以上,这也意味着深发展银行的市场价值在这5年的时间里获得了5倍的成长。

❸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是什么

私募股权基金的来运作方式源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❹ QFII制度的背景框架

2000年以来,基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理念不成熟、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和机构投资者规模小、竞争力低等问题,证监会同外汇局等有关部委,组织境内外专家学者开始研究允许外资通过QFII形式有限制地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研究表明:QFII制度作为有组织、有控制开放市场的手段之一,能够有效防范开放过快的弊端,有助于推动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与外商直接投资相比,QFII不直接参与管理,不谋求控制民族企业的股权、品牌、知识产权以及市场份额,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经过反复论证和周密设计,借鉴了境外经验,2002年底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QFII暂行办法》)。
QFII暂行办法的主要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外资机构的准入入条件,即何等规模、何种类型的外资机构有资格投资于境内市场,二是允许投资的证券产品及其投资比例、持股限制,三是管理层对于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市场的控制。 1。资格条件认定更高
《暂行办法》中对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经营时间、实收资本、管理证券资产的规模或排名都提出了具体标准,所有标准都远远超过了台湾地区1991年的要求。如要求所有类型的QFII至少须管理100亿美元的证券资产,银行类机构要排世界前100名。而台湾市场1991年的要求是有关机构须管理3到5亿证券资产,银行类机构要排世界前500名,1993年降低为世界前1000名。
2。投资额度要求更严格
《规定》明确限定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而台湾地区规定单个QFII投资额度上下限分别为5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只有中国内地相应额度的1/10和1/16。
3。资金管理政策更严格,本金汇出的门槛更高
在本金汇出的时间要求上,封闭式基金要求资金汇入满三年后方能汇出,同时,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20%,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也就是说,要完全汇出本金至少需要41个月时间。而对于一般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本金锁定期虽然只有1年,但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为3个月,即完全汇出本金至少需要27个月。相比之下,台湾地区只要求本金汇入满3个月后即可汇出,而且也没有比例限制。
4。投资品种及可投资行业相对宽松
尽管在准入门槛、资金流动性等方面国内对QFII申请机构设置了较高的要求,QFII在获准进入后可以选择投资的品种、所涉及的投资行业等方面还是较台湾地区推出QFII之初有所宽松。除了国债回购业务及企业债因为技术问题QFII尚无法参与之外,其他的投资领域几乎与国内一般投资机构无二。 审批情况
我国于2002年年底施行QFII制度,2003年5月正式启动。总体来看,境外机构对我国QFII制度表示出较大兴趣,申请较为踊跃。目前,证监会已批准QFII机构52家,外汇局批准外汇投资额度90.45亿美元。目前,共批准QFII托管银行13家,其中,外资5家(已开展业务的4家),中资8家(已开展业务的6家)。此外,有10多家境内券商开展了QFII经纪业务,有近20家开始向外资推介英文研究报告。
运作模式
目前来看,QFII的运作基本有三种形式:
1。经纪
表现为QFII主体仅作为其境外客户的代理券商,收取交易佣金,额度由客户使用,投资决策由客户自己决定,投资风险也由客户承担。
经纪模式下又有两种做法。一是客户资金同QFII自有资金一同锁定,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运作;一种是资金不锁定,需要买入时把资金汇给QFII,所投资的股票卖出后,本金和利润结清并汇回。就成本上看,QFII客户透过QFII通道投资的交易成本约2%,涵盖QFII通道费(包括境内券商佣金(约1.3‰)、印花税(4‰)、托管费(约0.5%,一般为10个基本点加上逐笔交易的佣金,相当于台湾的1.5-2倍),以及QFII在境内被锁定的资本的成本。
QFII认为,由于客户对选择的股票有至少两到三成的升值预期,换手率很低,因此并不在意成本问题,倒是额度供不应求。目前,QFII也逐渐把不积极投资的客户劝退,托管银行也在积极开展推介,以引入更多QFII,甚至为不具备资格的客户寻找QFII通道。
2.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以公募基金为主,不少QFII在卢森保、爱尔兰以参与凭证形式(Participation Note)发起基金,作为资产管理人负责投资,收取管理费,日兴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了中国国债基金和A股基金,恒生银行在香港发起了两只中国保本基金,富通银行、马丁可利基金管理公司(瑞士银行的客户)发起了中国A股基金,花旗银行发起了中国ETF基金。此外,日兴资产、野村证券、富通银行等正筹备发起设立中国A股基金。
3.以自有资金投资
分两种情况:一类是机构完全从自身需求出发,额度全部供自己使用,风险收益自担。此类机构以慈善基金、捐赠基金、保险资金、政府投资资金为主,如比尔?梅林达及盖茨基金、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前者已予批准。另一类是暂时有限度的自营,将来随着客户需求增加,其额度将大部分让渡给客户使用,自已使用其中的小部分。典型的如摩根大通银行、野村证券,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及少量股票。
目前,由于获批的QFII多是证券公司、银行,第一、二种模式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两种模式在引进QFII机构本身的同时,也引进了不少对中国证券市场感兴趣的QFII机构客户。事实上,目前多数QFII及其客户对A股市场并不熟悉,对A股的清算交收体系也心存疑虑,而目前QFII门槛较高,5000万美元的最低投资额度要求对大多国际机构而言,又增加了投资成本与风险,因此通过QFII投资中国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较多,这也是目前前两种模式占主导的原因。
据了解,随着有关制度的完善,保险公司、政府投资公司、慈善基金等机构申请会增加,第三种模式将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这将有利于向国内市场更好地传递QFII成熟的投资理念。 1.了解QFII客户情况存在较大的不便
由于获得QFII资格的机构是证监会及外汇局的监管对象,而其背后的客户情况不在监管范围之内,所以,在QFII申请资格及额度审批时,监管部门除要求QFII明确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比例外,均不要求QFII提供客户名单;此外,从QFII制度设计上来讲,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分帐户,托管人基本不为QFII客户单独记帐,QFII也按商业运作惯例,并未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其客户情况,所以,目前为止,我们并不详细掌握QFII客户构成情况。
2.QFII对客户性质及交易审查严格,以确保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尽管客户类型较多,但QFII认为,声誉比利润更重要。从调查的情况看,QFII高度重视投资A股市场的法律和制度风险,充分认识到自己是被监管主体,要对A股投资事宜负全责。
为此,QFII公司内部建立了严格的客户审查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客户的资格、投资、资金汇出入等进行严格把关。具体操作中,QFII将客户视同为子QFII,由合规及风控部门严格审查,只有合资格的境外高端客户才能准入,要求客户作出符合QFII暂行办法的风控安排,并承诺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此外,客户不能直接下单,所有交易指令须经QFII审查后由QFII下达。花旗银行等还请中金公司提供了不宜投资的股票名单,多数QFII请经纪商及时提示可能有问题的股票。 1.对A股市场兴趣较高
关于当前的市场环境,QFII普遍反映,目前绩差公司价格太高,而绩优高成长性公司定价太低,认为市场的结构性调整还会继续。但是,境外投资者对境内市场的发展空间极为看好,与境内一些机构对市场走势的看法差别较大,内冷外热。根据雷曼兄弟证券公司去年在全球的调查情况看,不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全球性基金,普遍对投资中国非常感兴趣。雷曼表示,“从长远来说,这是个全球性的趋势,包括纽约、伦敦世界各地的投资者,都会过来(到中国来)。”一些境内基金管理公司也有同感,认为“海外是把A股市场作为战略性的机会来把握的。”
2.对A股市场的投入正逐步加大
考虑到获批投资额度太小,运营成本较高,多数QFII尚未在A股市场上投入太大人力,只是利用其香港、新加坡或境内代表处的研究员,覆盖在各地上市的中国公司。多数QFII计划将来加大在内地的人员配置,如设立代表处,派驻研究员,建立研究团队等。
出于操作上的便利,已有一些QFII机构聘请境内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如恒生银行委托南方基金、日兴资产委托融通基金担任投资顾问。博时基金进而计划以境内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卖点在境外发起设立基金等等。 1.资产配置概况
截止2006年11月底,共39家机构开始投资,总资产1051亿。从资产配置上看,QFII股票投资积极稳健,比重逐渐加大。具体来讲,QFII共持有证券资产约954亿元,占可运用资产的91%。其中,股票837亿,占证券资产87%;国债23亿,占证券资产的2%;可转换债券12亿,占证券资产的1%;基金92亿,占证券资产的10%。
2.股票投资特征
QFII普遍坚持以企业价值为本的长期投资理念和从国际比较角度筛选具体独特优势的中国企业,对公司的业绩、成长性、行业地位特别关注,而对市场整体涨跌考虑较少。在2003年沪指从1500点开始的下调过程中,QFII一直积极买入,2005年一跃成为净买入最大的机构投资者。QFII的股票换手率也是几类机构投资者中最低的,并且长期持有宇通客车、宝钢、中兴通讯等绩优股,支持了优秀的民族品牌和公司,成为市场价值中枢的有力支持者。
另一方面,QFII对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反应比较敏锐,有助于宏观政策传导机制的改善。QFII对于市场的非理性投机具有一定的警示和平抑作用,主要表现在2006年上半年A股市场涨幅近100%,市场炒作气氛有所升温,QFII投资首次出现试点以来的净卖出,主动回避风险,对市场可能出现的过热发出了早期信号,在平抑市场冲动方面显示出一定的作用。
3.不同QFII投资重点不同
瑞士银行、德意志银行股票投资非常积极,花旗银行重点投资可转债的同时,对股票进行跟踪指数投资。对于股票基金,QFII主要投资于封闭式基金。QFII表示封闭式基金的折价率很大,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从QFII制度实施效果看,QFII制度对境内市场的影响积极,作用逐步发挥。小组认为,作为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QFII试点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育成熟,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步伐,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和本土市场的国际影响。QFII制度是我国利用外资战略的重大进步,初步完善了引资机制,符合十六届三中会会的决议精神,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具体如下:
1.推动了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
QFII制度是市场开放在严格控制下的积极探索,推动了A股市场逐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该制度的试点为市场扩大开放并监控资本跨境流动积累了宝贵经验,并且,从诸多方面推动了境内市场的发育和制度完善。主要表现在:
QFII投资要求较高,只有信息披露规范、公司治理完善、成长性好的公司才能得到QFII的投资。这促使上市公司更加注重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透明度,增强诚信守法意识。QFII投资推动了境内证券市场交收体系的完善,为机构投资者发展提供了安全高效的交收平台。QFII投资可转债市场,使其受到市场普遍的重视,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的结构。推动了监管部门的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有助于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规范化、国际化。
2.推动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QFII从全球视野评判上市公司的成长潜力,坚持基本面为主的投资理念,对优质公司长期持有。QFII的投资产生了较强的示范效应,带动更多资金投向优质公司,使其价值逐步得到发现,从而遏制了股价操纵以及相应的跟庄等投机风气。市场调整中,绩差公司下跌较多,绩优公司价格逐步上涨,市场正逐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此外,由于额度有限,一些没有拿到额度的QFII将资金投资于H股、红筹股,有助于香港市场的繁荣稳定。
3.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
QFII隆重推介境内市场,在欧、美、日金融界引发了较大的“中国热”。从反馈情况看,境外金融界对中国政府推进改革开放的认识更为深刻,对A股市场更有信心,取得了我新闻媒体难以替代的宣传效果。此外,QFII还积极帮助A股市场入选MSCI、FTSE(伦敦金融时报指数)等国际指数,使得全世界投资者都开始关注中国,有助于A股市场走向世界舞台。
4.完善了利用外资的结构和机制,是FDI的有益补充
在引进外资方面,新兴市场普遍将引入外商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统筹考虑。与外商直接投资相比,QFII不直接参与管理,不谋求控制民族企业的股权、品牌、知识产权以及市场份额。从新兴市场经验看,QFII资金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品牌提升,有利于培养本国大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有益补充。长远上看,QFII制度将逐步完善利用外资的结构和机制,有助于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5.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步伐
作为资本市场的新生力量,QFII推动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研究、创新和发展,大大提高了境内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从托管银行的角度,QFII给中国托管银行业带来了革命性变化。一是推出了“全球托管---次托管”这样一种全新的托管模式,由此形成新的报告路径和托管模式。这为中国银行业原有的服务流程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通过与QFII的全球托管人的全面合作,中国银行业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培训,为其在全球托管服务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为其国际托管业务的发展较早做了准备,有助于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二是重塑了中国银行业的托管服务。主要包括:(1)拓宽了托管服务范围,突出了个性化服务。(2)完善和提升了托管业务系统,使银行清算和结算与国际惯例进行了接轨(3)托管费收取模式趋向多样化和合理化。(4)进一步深化了托管银行风险控制观念。(5)突出强调托管服务人员的高素质。业界普遍认为,QFII给中国托管银行业带来的巨大变革正逐步显现,有助于境内商业银行扩大中间业务范围,改善收入结构。
从券商的角度来看,QFII的进入对于完善券商的理性投资理念、遏制投机风气,提高代理下单券商的研发能力都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QFII的资金量并不大,但推动了境内证券公司研究和服务水平的大幅提高。标志之一是研究部门开始按国际标准提供研究报告,改进服务质量,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券商的国际化水平。
此外,QFII制度也促进了境内会计、律师、资产管理等行业的发展,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加快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
6.积累了跨境证券投资和资本流动的监管经验
QFII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之前,监管对象主要是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投资者没有监管经验。QFII进入之后,其资金汇出入、投资理念、投资行为等等对于境内机构来讲,都是全新的。QFII的进入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运作,监管部门对跨境证券投资和资本流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今后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作了一定的探索。

❺ 5.如何学习和借鉴美国经验,发挥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1、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要进一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壮大基金的资产规模,要加快商业银行设立证券基金的试点工作。中国工商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已经完成。同时,还要积极研究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试点,稳步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

2、促进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在稳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同时,要不断扩大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资产比例和规模,并积极推动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壮大。

3、要丰富市场投资产品,积极推动市场的创新,研究开发适合于不同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产品。

4、加强对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监控,有效防范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

5、建立健全对基金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股东的有效约束机制,保持这些管理机构运行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6、继续完善有利于各类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等等措施。



(5)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扩展阅读

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收益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

其中最典型的机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自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集中性、专业性的特点,比较注重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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