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保监会可以批准设立的保险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吗
随着保险市场化改革创新步伐加快,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不断深入,私募股权投资与保险市场的结合变得日趋紧密。上海证券报记者近日独家获悉,在去年批设两家的基础上,保险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有望再度放行,保监会近期或将再度批设一批新牌照。
保险业资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独特众多创造优势,这一特性有利于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的优势,而私募股权基金的期限空间较长,对保险资金优化迅速腾达资产配置、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都将起到不小的作用。而随着保险资金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日渐扩容、稳步发展,保险行业在该领域的话语权也将有望逐步提升。
保险“新国十条”的出炉和实施,为保险行业进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提供了政策保障,首次明晰保险资金可以涉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成长、并购、新兴战略产业等。紧接着保监部门在相关细化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相关母基金,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管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重点投向国家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健康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等产业。
针对目前不少公司都在积极筹备设立保险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并发起相关产品的这一现象,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表示,保险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保险资产管理行业专业化改革的一项成果,是贯彻落实保险新“国十条”精神的具体措施。
Ⅱ 中国保监会2017年76号文件请帮查以下!
要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通知 保监发〔2006〕9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进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改善资产配置状况提高投资管理效益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战略合作经务院批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简称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简称银行股权)现关事项通知: 、投资范围投资原则 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市银行股权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应遵循审慎原则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严格选择投资象慎重确定投资式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妥善配置各类资金确保投资符合公司战略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核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保险权益 二、投资式资金源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般投资重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般投资5%重投资 保险机构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保监认其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并根据同资金性质确定投资股权归属收益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银行股权 三、投资比例核算基数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符合比例规定:般投资参股类重投资余额合计超该机构末总资产3%;般投资单银行股权余额超该机构末总资产1%其重投资余额报保监审批;重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余额超该机构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4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实收资本投资银行股权必须扣除投资其资本且投资银行股权资金包括其保险资金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其理财类保险产品资金保险机构采取融资式投资银行股权应按关规定执行并报保监审批 四、投资资格基本要求 保险机构进行般投资必须具较完善公司治理, 健全效风险管理,快速处理重突发事件应中国机制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近三偿付能力达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发重违违规问题 保险机构进行重投资除符合般投资要求外必须具确定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相应专业管理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绩效风险投资银行股权5%-10%间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末总资产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末总资产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1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末总资产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末总资产低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进行重投资般超两家商业银行 五、选择条件主要指标 保险机构进行般投资拟投银行应具完善公司治理投资红规定严格贷款审查五级类管理制度经营稳健诚实守信近三业务增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信息公透明没发重违违规问题按关律规定该银行末资本充足率达8%核资本充足率达4%呆坏账拨备比率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1%净资产收益率达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1.2%良贷款率超5%保监认内信用评级机构近评级A级或者际信用评级机构近评级BBB级 保险机构进行重投资除符合般投资要求外投资银行股权5%至10%间拟投银行必须具丰富客户、中国络等经济资源较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经营计划素质较高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新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决策或者监督机构席位;投资银行股权10%拟投银行总资产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低于50%良贷款率10%并切实行良资产处置风险补偿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决策或者监督机构席位 六、报备程序审批事项 保险机构进行般投资应事先向保监备案报备材料包括投资行性研究报告、本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资金托管机制、拟投银行基本情况投资协议等(见附件) 保险机构进行重投资应向保监申请投资银行股权5%至10%间申请材料除符合般投资要求外包括关监管机构审核意见外部专业机构评估报告投资银行股权10%应按规定别提交预审审批材料(见附件)预审材料包括拟投银行基本情况投资案等审批材料除符合般投资报备材料要求外包括投资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团队、投资协议、关监管机构审核意见保监规定其材料 投资银行股权5%至10%间保监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具审核意见函投资银行股权10%预审材料应报保监初审保险机构应获初审意见函起12月内完关事项特殊原按期完应及向保监申请延期延期限超6月审批材料经保监审核保险机构才能进行实质性投资 七、退机制应中国处理 保险机构转让银行股权般投资报保监备案重投资报保监审批投资银行股权转流通股投资本计入股票投资余额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等规定执行超股票投资比例规定般投资规定期限内逐步调整并达规定要求重投资由保监另行规定所投银行股权采用市或者协议转让等式退应确定限制期限象采用商业银行购式退必须确定购价格期限 保险机构发现拟投或者所投银行实际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违违规或者严重违约等重事件必须立即启应中国处理机制及披露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决策意见关情况书面报告保监 八、风险管理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充论证审慎决策规范运作全面解拟投银行真实情况管理状况认真评审其股东结构、资产质量、发展潜力、盈利能力、红水平流性安排应聘请符合保监规定资质条件外部专业机构展尽职调查综合评估投资收益主要风险合理确定投资价格必须建立防火墙严格交易安排规避交割风险确保所投银行股权没律瑕疵、没所权益争议没质押及其权利限制保险机构应跟踪析所投银行经营情况科确定业务发展指标持续做续评价管理 保险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漏报瞒报重信息或者发利益输送行违反关规定要求投资银行股权保监采取质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停止投资或者限期退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并造重损失应依照律关规定追究事责任 保险机构投资境外银行股权应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关规定执行保监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状况保险机构投资能力适调整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资格条件、投资范围比例规定 特通知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二○○六九月二十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投资银行股权低于5%般投资报备材料 ()保险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资金托管机制等 公司治理应说明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职能、投资运作机制管理团队素质等;风险管理应提供经董事审议度风险管理报告外部专业机构具内控管理建议书风险管理报告应说明制度建设、基本要素、主要环节、执行情况、风险状况化解措施等;财务状况应提供近三经审计财务报表、报表附注主要指标测算等主要指标测算应说明关测算程、结合规性真实性等;投资决策程序应说明董事决议、投资决策委员决策程、议决议投票情况等;资金托管机制应说明托管银行基本情况、资产效隔离机制、投资估值核算等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包括拟投银行名称、经营场所、代表、营业范围、业务资格、公司治理、股东结构、资产质量、管理能力、行业位主要指标等管理能力包括发展潜力盈利能力、红水平流性安排等主要指标应说明数据、数据源外部专业机构具意见 (三)投资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拟投银行业务优势、历史财务状况银行股权转让基本情况;保险机构资金源、投资规模、持期限、预期报、收益现金流测算;主要风险、承受能力状况股权退计划;投资必要性、行性、合理性合性等 (四)投资协议应说明约定交易式、交易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五)保监规定其材料 二、投资银行股权5%至10%重投资申请材料 ()保险机构基本情况除般投资报备材料第项规定内容外包括公司发展战略投资银行股权主营业务发展计划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除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二项规定内容外应说明拟投银行客户类别、布结构、中国点状况品牌优势;董事、管理层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激励约束机制;未三业务拓展计划等 (三)投资行性研究报告除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三项规定内容外包括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拟投银行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评估意见及与投资相关律、财务经营风险建议采取投资式、价格、交易安排等 (四)投资协议应约定保险机构取拟投银行决策或监督机构席位等 (五)关监管机构审核意见保监规定其材料 三、投资银行股权10%重投资预审审批材料 ()预审材料除重投资申请材料规定内容外应投资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投资银行股权能产影响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公共利益产影响保险机构经济规模、经营效率、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产影响及保险机构未三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产影响等 (二)审批材料除预审材料规定内容外应保险机构基本情况说明保险机构与拟投银行关联关系近三偿付能力状况银行股权估值、定价依据;投资股权报价区间、间进度、续处置、补救措施、信息披露相关利益保障等 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应说明拟投银行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职能、投资运作机制管理团队素质;预期贷款情况、近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良资产期限结构、银行良资产处置案风险补偿机制等 投资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投资银行股权保险机构与银行经营向、资源整合综合能力状况;未三发展计划、保险机构派员情况银行管理层安排等投资协议应约定投资银行股权退机制
Ⅲ 长安责任出单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保监会会处罚吗
10月26日,保监会官网一口气挂出11份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函。此前,保监会已经对5家保险机构下发了监管函。保监会方面称,下一步,保监会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公司,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本次挂出的11家保险机构中,有7家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问题,他们分别是: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华汇人寿和长安责任险在股权变更中存在较大问题。另外4家则在关联交易上存在问题,分别是: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4家公司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被保监会禁止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关联方开展包括借款等在内的部分交易。即便满了6个月,保监会还对这5家公司设置了3个月的观察期。观察期内,保监会将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股东“原罪”:隐瞒股权被查封、违规入股保险机构除了日常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本次公司治理评估中,股东的“原罪”被暴露在阳光之下。在本次公布的11份监管函中,华汇人寿和长安责任险在股东股权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大。华汇人寿方面,一是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保监会报告股东股权被查封等事项;二是存在股东违规股权代持、超比例持股等事项。不过保监会并未披露具体股东情况。 2011年成立的华汇人寿近年来处境“堪忧”。早在2014年,华汇人寿就深陷股权纠纷。根据公司网站披露的信息,2013年公司六大股东分别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人和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北京富德投资有限公司(20%)、大连三德投资有限公司(20%)、大连瑞德投资有限公司(10%)、大连万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由于股权纠纷,当时保监会对华汇人寿开出监管函,至今仍未解除。此外,华汇人寿自2013年期年报均未披露,近年来保费收入也处于行业后排。另一家此次被点名的长安责任险则存在股权变更不规范、股东违规投资入股的问题。长安责任险股东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54%)与北京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7.54%)的股权转让行为未告知公司也未报告保监会。据保监会核查,股东江苏高科已将所持7.54%的公司股份转让于北京林氏,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了对价款,目前股份尚未过户。 此外,早在2012年3月30日,长安责任险股东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持股9.62%,合计15600万股)与天津中方荣信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泰山金建及其指定方认购15000万股长安保险股份,股价款由中方荣信承担。2012年4月,泰山金建与公司股东南通化工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泰山金建拟认购长安保险新增5000万股股份,该股份委托南通化工代持。而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股东不得以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且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泰山金建显然违背了保监会的规定。保监会首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进行直接监管 “对存在违规关联交易的保险机构和关联方直接叫停其关联交易。”这是保监会第一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直接采取监管措施。这意味着,保监会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从以制度建设为主,转向制度建设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阶段。其中,百年人寿及其资管公司被禁止直接或间接与上海七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网金控股(大连)有限公司、大连爱立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组织开展借款等在内的关联交易。中华联合保险及其保险子公司被禁止直接或间接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展重要关联交易。 到利安人寿投资关联方的信托项目完全收回本息之日为止,公司被禁止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开展借款等交易。信泰人寿被禁止直接或间接与嘉兴信业领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领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述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组织开展借款等交易。不过,保监会并未披露关联交易中存在的违规细节。针对关联交易问题,监管函中明确禁止部分公司与其重点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六个月。保监会方面表示,其目的是督促保险机构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严防股东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从本次被下发监管函的公司整体情况来看,均为在评估中监管评分较低的公司,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其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合规,内控审计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Ⅳ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投资决议;
(二)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及业务相关度说明;
(三)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四)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规划及业务整合方案;
(五)有关监管部门审核或者主管机关认可的股东资格说明;
(六)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经验说明;
(七)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特别注明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者部门核准后生效;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中国保监会审核期间,拟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该项股权投资:
(一)出现或者面临巨额亏损、巨额民事赔偿、税收政策调整等重大不利财务事项;
(二)出现或者面临核心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三)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大惩罚性监管措施;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可能对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不利事项。
重大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或者退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转让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并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相关决议。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的,应当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除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六)、(八)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的投资决议;
(二)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方案、法律意见书及投资协议或者认购协议;
(三)对投资机构及投资基金的评估报告。
中国保监会发现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改正。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资情况;
(二)资本金运用;
(三)资产管理及运作;
(四)资产估值;
(五)资产质量及主要风险;
(六)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收益及分配、资产认可及偿付能力、投资能力变化等情况,并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投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十四条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和投资基金情况,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 保险资金投资情况;
(二) 投资合法合规情况;
(三) 异常交易及需提请关注事项;
(四) 资产估值情况;
(五) 主要风险状况;
(六) 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七)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制定股权投资能力标准,保险公司和相关投资机构应当根据规定标准自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将检验并跟踪监测保险公司和相关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能力。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投资比例、相关当事人的资质条件和报送材料等事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相关材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进行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检查。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出现偿付能力不足、重大经营问题、存在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可能对金融体系、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应当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停止投资业务、限制投资比例、调整投资人员、责令处置股权资产、限制股东分红和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后,不能持续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责令予以改正。
违规投资的企业股权资产,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认可资产范围。突发事件或者市场变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企业股权投资比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调整投资比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资产评估标准、方法及风险因子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在职期间或者离任后,发现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投资企业股权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责任。
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参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活动,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与该机构的业务,并商有关监管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不得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Ⅳ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Ⅵ 银保监会:禁止保险资金投资企业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记者 计思敏 胡志挺)11月1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一方面,银保监会放开了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另一方面,也列出负面清单,为投资标的划出红线。
其中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具体来看,此次《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任意选择投资标的,负面清单设置了10项情形给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明确划出红线。
此次《通知》所指的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某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通知》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规定,符合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总体监管目标,保险资金采取“明股实债”方式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现象并不鲜现,由此产生的隐形风险不容忽视,因此这一政策无疑强化了资金监管的渗透性。
“一方面,当前房地产行业中TOP50房企中未上市的企业已经不多,未上市企业相对而言风险本身比较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一些高风险性资产,特别是房地产业作出明确限制性要求,也代表了保险资本对于房地产投资的进一步从严。”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提到。
张波认为,在“三道红线”等高压下,“债转股”融资需求增加。目前监管层做出上述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源于整体控制房企的债券融资,这导致房企加大股权类融资,而股权类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保险资金对于风险管控要求高,如果大量进入到房地产直接开发领域,并不利于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保险资金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是老百姓交的保费,其带有公共属性,同时其资金成本也非常低,为了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风险导致保费受损,因此保险资金财务投资此前多集中于养老金、债权性质的债券,给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此次,划定负面清单后,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扩大,可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业由于低估值高收益等特点一直受到险资青睐。据克而瑞地产研究公布的报告,2020年上半年排名TOP50的房企中,有超过三分之一房企的前十大股东中有险资的身影。其中,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投资TOP50强房企数量相对较多,特别是中国平安,目前均位列碧桂园、旭辉控股、中国金茂、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
报告显示,国家“房住不炒”的调控理念不改,险资进入房地产行业,主要集中在股权、债权类投资,资金不会直接流向房市。在险资权益性资产入房方面,一方面随着保费的近几年爆发式增长,险资需要寻找给其带来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预期收益率高,风险相对较小,成长性强的产业则会得到青睐,同时险资青睐业绩稳健的价值型上市公司以获取长期分红和股价成长。
张波指出,此次《通知》未对投资房企上市公司提出相应要求,规定目前是禁止投资未上市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或会加剧险资向上市房企靠拢。但值得关注的是,已上市房企并不代表着自身当下的财务风险水平就处于较低水平,未来不排除对上市房企的资金监管,可能会通过证监会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升级。
Ⅶ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10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二节 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治理结构完善;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五)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六)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方案;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
(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
Ⅷ 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超过多少需要保监会审核
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专
六、【5%以上股东变更属】投资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持有挂牌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七、【5%以下股东变更】投资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方式受让挂牌保险公司股份不足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以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受让挂牌保险公司股份不足5%的,参照上市保险公司监管要求,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Ⅸ 银保监会:简化相关程序 支持险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
1月复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制员会发文称,将简化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程序,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了解,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提高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效率,即日起,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资管协会)办理注册工作。
此举有利于提升注册效率,增加产品供给,拓展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更好服务保险主业发展;有利于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本性资金,提升社会直接融资和股权融资比重;有利于切实推动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改革举措,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效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资管协会的业务指导,强化对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的业务监管,确保两类产品注册有序、顺畅进行。
此前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使用保险资金,增持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