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4我国燃煤热力发电现状和发展规划
参见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高效燃煤发电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第1章:中国高效燃煤发电行业发展综述
1.1 高效燃煤发电行业定义及分类
1.1.1 行业概念及定义
1.1.2 行业技术分类情况
1.2 高效燃煤发电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1.2.1 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1)行业相关政策
(2)行业相关规划
1.2.2 行业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1)宏观经济现状
(2)工业增加值增长情况
(3)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4)宏观经济展望
1)经济增长中枢下移,短期将见底企稳
2)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增加值:基建仍是需求主要来源
3)消费和零售增速放缓
4)出口步入低增长时期
1.3 中国高效燃煤发电行业发展机遇与威胁分析
第2章:中国火电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2.1 中国电力行业整体运行分析
2.1.1 电力行业投资情况
(1)总体投资状况
(2)投资结构分析
2.1.2 电力行业消费情况
(1)电力需求总量分析
(2)电力需求结构分析
1)分地区用电情况
2.1.3 电力行业供应情况
(1)电力供给总量分析
(2)电力供给结构分析
2.1.4 中国电力行业供需预测
(1)电力需求预测
(2)电力供应预测
1)电网建设
(3)电力供需形势预测
2.2 中国火电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2.2.1 火电在电力行业中的地位
2.2.2 火电行业投资建设情况
2.2.3 火电行业装机容量分析
(1)火电行业累计装机容量
(2)火电行业新增装机容量
2.2.4 火电行业发电量与利用小时数
(1)火电行业发电量
(2)火电设备利用小时数
2.3 中国火电行业经营情况分析
2.3.1 火电行业经营规模分析
2.3.2 火电行业盈利能力分析
2.3.3 火电行业运营能力分析
2.3.4 火电行业偿债能力分析
2.3.5 火电行业发展能力分析
2.3.6 火电行业供需平衡分析
(1)火电行业供给情况
(2)火电行业需求情况
(3)火电行业供求平衡情况
第3章:各种高效燃煤发电技术对比分析
3.1 各种高效燃煤发电技术对比
3.1.1 效率对比分析
3.1.2 容量对比分析
3.1.3 环保性能对比分析
3.1.4 可靠性对比分析
3.1.5 技术成熟度对比分析
3.1.6 设备投资/电价对比分析
3.1.7 业绩对比分析
3.2 各种高效燃煤发电技术特点与优势
3.2.1 超临界(SC)与超超临界(USC)发电技术特点与优势
(1)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特点
(2)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优势
3.2.2 循环流化床(CFB)发电技术特点与优势
3.2.3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技术特点与优势
3.2.4 增压流化床联合循环(PFBC-CC)技术特点与优势
第4章:超临界(SC)与超超临界(USC)发电技术发展分析
4.1 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发展分析
4.1.1 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发展历程
4.1.2 国际主要国家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发展分析
(1)美国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发展分析
(2)俄罗斯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发展分析
(3)日本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发展分析
(4)欧洲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发展分析
(5)国际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1)机组参数
2)机组容量
3)汽轮机热力系统的优化
4)烟气余热利用
4.1.3 中国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发展分析
(1)中国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发展现状
(2)中国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最新发展动态
(3)中国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应用分布情况
4.1.4 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发展面临的问题
(1)蒸汽参数
(2)机组容量
4.2 中国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市场分析
4.2.1 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发展现状
4.2.2 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市场规模
4.2.3 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主要生产企业
(1)国际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主要生产企业
1)东芝公司
2)三菱公司
(2)中国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主要生产企业
4.2.4 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相关项目
4.2.5 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市场需求前景
4.3 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
4.3.1 超临界/超超临界锅炉关键技术
4.3.2 超临界/超超临界汽轮机关键技术
4.3.3 万kW级汽轮发电机关键技术
4.3.4 其他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分析
4.4 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技术发展趋势
4.4.1 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蒸汽参数趋势
4.4.2 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材料技术趋势
4.4.3 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机组容量趋势
4.4.4 超临界/超超临界发电再热型式趋势
第5章:循环流化床(CFB)发电技术发展分析
5.1 循环流化床发电技术发展分析
5.1.1 国际循环流化床发电技术发展分析
5.1.2 中国循环流化床发电技术发展历程
5.1.3 中国循环流化床发电技术发展成果
5.1.4 中国循环流化床发电技术存在的问题
5.2 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市场分析
5.2.1 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装备现状
5.2.2 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分布情况
5.2.3 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主要生产企业
(1)国际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主要生产企业
(2)国内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主要生产企业
5.2.4 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相关项目
5.2.5 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市场需求前景
5.3 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发展趋势
5.3.1 大型化发展趋势
5.3.2 超临界发展趋势
5.3.3 提高燃烧效率趋势
5.3.4 深度脱硝趋势
5.3.5 深度脱硫趋势
5.3.6 能源综合利用趋势
5.4 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发展分析
5.4.1 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发展分析
(1)国际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发展分析
(2)中国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发展分析
5.4.2 发展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应注意的问题
5.4.3 对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研发的建议
5.5 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发展分析
5.5.1 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发展分析
(1)国际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发展分析
(2)中国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发展分析
5.5.2 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化关键设计分析
(1)受热面布置
(2)循环系统设计
1)返料装置
(3)布风装置的设计
(4)冷渣器设计
5.5.3 MW循环流化床机组发展情况
5.5.4 主要企业300MW等级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分析
(1)哈尔滨锅炉300MW等级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分析
1)炉膛采用单炉膛,模块式放大设计方法;
(2)东方锅炉300MW等级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分析
5.5.5 MW循环流化床锅炉经济运行分析
(1)启动点火阶段的经济运行
1)做好油枪雾化试验
2)及时投入炉底部加热
3)启动单台风机
4)选择合适的投煤温度及停止油枪时间
(2)正常运行中进行合理、经济的调整
1)尽量提高床温
2)合理配风、低过量空气系数,维持炉膛微正压运行
3)保证入炉煤粒径
4)保证汽温稳定,采取滑参数运行
(3)其他方面的经济运行
第6章: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技术发展分析
6.1 国际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6.1.1 国际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发展总体概况
6.1.2 主要国家或地区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发展及项目运行情况
(1)美国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发展及项目运行情况
(2)欧洲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发展及项目运行情况
(3)亚洲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发展及项目运行情况
1)印度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发展及项目运行情况
2)中国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发展及项目运行情况
6.1.3 国际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装机容量分布情况
6.1.4 国际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1)坚信IGCC电站的发展前景
(2)从能源战略高度重视IGCC核心技术研发
(3)以IGCC示范工程带动自主核心技术研发
(4)对IGCC示范工程给予政策支持
6.2 中国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发展及影响因素分析
6.2.1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6.2.2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在中国的应用现状
(1)华能集团
(2)大唐集团
(3)中电投
(4)华电集团
(5)国电集团
(6)神华集团
6.2.3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相关项目
6.2.4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市场分析
(1)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市场需求分析
(2)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设备供应商分析
6.2.5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发展的障碍
(1)IGCC发电厂的初始造价偏高
(2)IGCC发电厂的工期较长
(3)IGCC发电厂运行可靠性待提高
(4)IGCC发电厂的整体可用率未达到预期值
6.2.6 发展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某些关键设备的研发滞后
(2)集成创新成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6.3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的经济性分析
6.3.1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可行性分析
6.3.2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可靠性分析
6.3.3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经济性分析
(1)初始投资
(2)敏感性分析
6.4 未来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的发展方向
6.4.1 传统研究方向的新发展
(1)发展单机功率更大、燃气初温更高、热耗率更低的燃气轮机
(2)提高增压煤气化炉的性能和运行可用率和可靠性
(3)高温煤气净化技术
(4)新型制氧空分系统
(5)高参数的蒸汽循环
6.4.2 新型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的开拓
(1)整体煤气化燃料电池联合循环系统(IGFC-CC)
(2)IGCC多联产系统
(3)CO2零排放的IGCC系统
(4)燃料多样化的IGCC系统
…………
⑵ 中国四大发电集团
中国华能、中国国电、中国华电、中国大唐、国家电投、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电建、中国能建,这9家被简称为“五大发电、两网、两建”的9家央企之间到底有何渊源?
原中国神华与原中国国电重组,燃点五大发电重组热情之际,殊不知五大发电竟系同门。
2002年电改:国家电力公司一拆为十二
形成当下能源电力市场“九子夺嫡”局面,还需从18年前那场电力改革说起。
2002年之前,国家的电力行业,包括发、输、配、售、设计、建设等都被一家单位垄断,它就是两网、五大、两建的母体——国家电力公司。
实施厂网分离改革后,原国家电力公司一分为十二,形成电力“十二钗”共主电力市场的局面。
这12家单位分别为电监会,电力金刚“七葫芦娃”,即两大电网、五大发电,还有辅业“四大金刚”,分别是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下属六大区域设计院)、中国水电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国家能源局整合电监会
厂网分离改革第六个年头,国家大部制改革进一步推进,2008年8月8日,国家能源局正式挂牌成立。5年后的3月份,新一轮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落地后,电监会被整合到国家能源局。电监会原主席吴新雄亦在当年3月,走马上任国家能源局第三任局长。
电监会“消失”在部委改革浪潮之下,由原国家电力公司拆分而来12家单位又展开了一次改革。
2011年电改:中国电建、中国能建成立
2010年、2011年那场电力改革,大体脉络是重组了电网的省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顾问工程集团公司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成立了中国电建和中国能建两大央企。
两网、五大发电同企不同命
龙生九子,子子不同。两大电网、五大电力、两建,9大电力央企,虽同出一门,但同企不同命,实力对比十分悬殊。
两大电网、五大发电之中,国家电网一家独大。从资产规模上看,国家电网资产总额4.1万亿,资产体量相当于四家发电央企资产之和。从经营范围上看,国家电网的业务范围覆盖全国26个省、区、市,而南方电网的业务仅包括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海南5省、区。
不仅电网企业之间实力悬殊,五大发电集团的实力也不一而足。国家能源集团成立之前,中国华能一直被认为是电力“一哥”,发电装机量稳剧第一。五大发电之间的排位顺序,则是中国华能居首,中国国电次之,中国华电和中国大唐仅随其后,被称作“老幺”的国家电投排在第五位。
五大发电“后浪”劲头猛
长江后浪推前浪。作为“前浪”,中国华能、中国大唐的市场地位正被“后浪”——国电投赶超。
官网显示,截至2019年底,国电投资产规模达1.18万亿,跟中国华能一个量级,远超中国华电和中国大唐的资产规模。而且,在国电投1.51亿千瓦装机中,清洁能源占比50.5%;光伏发电装机1929万千瓦,连续三年居世界第一。
近年,年轻的国电投展示出了超强的成长性。
要知道,今日之国电投,成立于2015年5月,由2002年12月19日成立的中电投集团与国家核电重组而成。
当时,王炳华担任中电投集团首任总经理,李小琳任副总经理。后来,中电投集团重组国电投后,王炳华担任国电投董事长,直到2018年1月到龄退休。
电力“老大哥”的落寞
大唐集团、中国华电面临的尴尬,昔日电力“老大哥”中国华能也感同身受。
可以这样说,2017年8月,原神华集团与原中国国电重组前,中国华能绝对是电力界的No.1,不仅总资产、装机量、营收排名第一,还曾有一位明星一把手——李小鹏。
电力分家前的2001年12月——2002年12月,李小鹏任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组书记,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⑶ 国家电网为何大手笔投资媒体
自2013年下半年起,各大财经媒体对国网的“负面报道”几乎销声匿迹,国网的投资效果立竿见影。
国网投资媒体的案例,反映出资本和新闻之间的微妙关系。在中国,资本曾经帮助市场化媒体快速成长,但它同样可以成为扼制新闻自由的强大力量。事实上,不仅中国,全世界都是如此。
近日有网络媒体(新浪微博:财通社)报出,国家电网公司继5000万元投资21世纪网(21世纪报系旗下的专业财经网站)后,又斥资1.6亿元投向第一财经集团,并获得一个董事席位。
“财经十一人”通过可靠渠道,验证了上述讯息。从两年前开始,国家电网就开始频繁与包括第一财经、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周末、财经杂志在内的国内知名市场化媒体接触,洽谈投资事宜。知情人士透露,“但凡是业内报的上名的,国网基本上都接触过”。而且国网的上述两项投资行为,早在2013年就已经完成了。
从2011年开始,由于受到新媒体的冲击,传统纸媒日渐式微,经营情况每况愈下,自2013年达到了最低点。市面上的知名财经媒体,广告收入的下滑幅度平均超过20%。不断有纸媒因经营状况出现问题而停刊。
在传统媒体时代,广告是纸媒盈利的关键,但是新媒体改变了受众的阅读习惯,进而冲击了纸媒的商业模式。直到现在,纸媒行业还没有完成新的商业模式转型,预计2014年纸媒整体经营状况仍将呈下滑趋势。
相较于媒体行业的低迷而言,国家电网则是财大气粗。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国网的利润总额达到620亿元。2013年《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五百强中,国网位列第七,年利润总额达到123.17亿美元,年营业收入达2984.48亿美元。
国网和纸媒的强弱对比可见一斑。对于国网来说,纸媒经营业绩的不断下滑,意味着抄底时刻的到来。不过,在传统认知中,电力行业属于B2B行业,较为封闭,没有投资传统媒体的动机。在国内,不要说投资媒体,在平面媒体上投放广告的能源企业都少之又少。
这正是国网上亿元投向媒体引发关注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这是国家电网消除所谓“负面报道”,营造有利舆论环境的一种手段。
事实上,作为电力的经销商,国家电网并非传统的B2B电力企业,他们同样具有B2C的某些特征,与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相连。而正是市场化媒体的反复报道,国家电网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已经和“垄断”划上等号,特别是目前改革成为舆论焦点,打破电网垄断,促进市场竞争,甚至拆分国家电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主张“改革和发展”的市场化媒体曾是这场舆论战的急先锋。其中最为著名的两篇报道是《财经》杂志的“谁的鲁能”和《商务周刊》的“国网帝国”,前者揭示了国家电网旗下国有电力企业在改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直接导致鲁能集团私有化流产。后者系统梳理了国网近年来的商业行为及其背后深意,但与“谁的鲁能”结果迥异,此文成了《商务周刊》停刊的导火索。
梳理近年来市场化财经媒体针对国网的“负面报道”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类,无一不让其如坐针毡:
第一,呼吁电力体制改革,打破电网垄断,甚至要求拆分国家电网。
第二,呼吁谨慎投资交流特高压。一位“十二五”电网规划专家组成员告诉“财经十一人”,如果没有市场化媒体的“轮番轰炸”,国家电网近万亿元规划的特高压电网投资或许早已上马。
第三,呼吁解决光伏和风电等新能源并网问题。分布式能源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并网问题,有些确为国网之责,有些则是规划无序、电源发展过快的问题,但媒体无一例外将其视为国网垄断的又一例证。
要打破这样的舆论环境,必须有所作为,国网做出的选择,是直接投资处于风雨飘摇之际的市场化媒体。在当今中国有两种舆论场,一种是官媒主导下的官方舆论场,另一种是市场化媒体营造的民间舆论场,两个舆论场议题有异,玩法有别。国网深谙此道,前者只需依靠政治力量施压,后者则需要通过资本的力量才可彻底解决问题。
自2013年下半年起,各大财经媒体对于国网的“负面报道”已经销声匿迹,各大市场化媒体一线采编人员,均不同程度上感受到了“涉及国网”报道的压力。
2014年国家电网公司年度工作会议上透露的“国家电网计划2014年固定资产投资4035亿元,其中电网投资达到3815亿元”工作重点即为,“力争今年核准并开工6条交流4条直流特高压项目”。
虽然纸媒的经营已经每况愈下,但其依然拥有一大批采编精英人才,可以源源不断的生产出新闻产品,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年营收超万亿的国网,1亿元投资媒体为特高压等一系列重点投资行为铺路,这是笔划算的买卖。
国网投资媒体的案例,反映出资本和新闻之间的微妙关系。在中国,资本曾经帮助市场化媒体快速成长,但它同样可以成为扼制新闻自由的强大力量。事实上,不仅中国,全世界都是如此。
⑷ 深圳中战蓝盟风光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中战蓝盟风光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资新能源产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等。
法定代表人:苏伟
成立时间:2014-10-10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1143473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⑸ 中国五大发电集团及四小豪门排名,全解析谁最牛
五大集团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四小豪门公司是:华润电力、国华电力、国投电力与中广核。
华能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是世界500强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经营电力产业为主,综合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华能依照公司法,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进行改建和规范,建立资本纽带关系,实行母子公司体制,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华能根据业务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境内外投资设立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华能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改善产业结构,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电为主,综合发展,逐步成为实力雄厚、管理一流、服务国家、走向世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华能注册资本200亿元,主要包括: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电力(热力)的生产和销售,金融、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相关产业及产品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销售,实业投资经营及管理。华能从1985年创立第一家公司至今,历经20余年的发展历程,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逐步形成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红色公司,注重科技、保护环境的绿色公司,坚持与时俱进、学习创新、面向世界的蓝色公司"的"三色"公司理念和"坚持诚信、注重合作、不断创新、积极进取、创造业绩、服务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发电装机规模在2014年突破1.5亿千瓦;完成发电量6461亿千瓦时,完成煤炭产量7418万吨;合并利润、净利润、EVA等关键效益指标再创历史新高;发电主业完成供电煤耗310克/千瓦时,同比下降2.89克/千瓦时,完成厂用电率4.4%,同比下降0.19个百分点。2014年,华能低碳清洁能源装机达到4100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27.1%,接近三分之一,而在五年前,清洁能源装机比重只占六分之一。2014年,中国华能澜沧江流域最大的水电站——糯扎渡水电站,以及龙开口、飞仙关、拉拉山等水电站建成投产,华能水电总装机规模突破2000万千瓦,相当于三峡水电站的装机容量。
⑹ 电力的五大集团四小豪是什么意思
是对几个电力集团公司的统称。
五大集团: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四小豪门:国投电力、国华电力、华润电力、中广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是世界500强企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是2002年12月29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的特大型发电企业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华电”)是2002年底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时组建的五家全国性国有独资发电企业集团之一。注册资本12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与电力相关的煤炭等一次能源开发;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2年12月29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全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是2002年12月29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全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20亿元。
华润电力(全称“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辛巳年)8月,法定股本100亿港币,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的旗舰香港上市公司,主要在中国经济较发达或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火电、风电、水电、煤炭及分布式能源项目。
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1日,作为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全面负责集团电力业务的经营管理。
国投电力是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对独立发电公司进行控股参股经营的投资控股公司。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
中广核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在1994年9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2亿元人民币,是我国唯一以核电为主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清洁能源企业。
⑺ 电力行业有哪些股票
可通过我司易淘金APP搜索电力查看该板块。
⑻ 什么日期持有国电电力能得2014年分红派息
2015年7月7日持有国电电力能得2014年分红派息。
因为2015年7月7日是股权登记日。只要这一天持有股票,就能得到2014年分红。
此次分红具体:每10股1.5元,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7日,除权日:2015年7月8日。
股权登记日简介:
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或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主体可以参加分红、参与配股或具有投票权利,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也就是说,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收盘时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的股票的投资者是可以享有此次分红或参与此次配股或参加此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这部分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将所应送的红股、现金红利或者配股权划到这部分股东的帐上。
股权登记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
股权登记日之前持有的股票,就能得到赠送的分红。股权登记日收盘后,假如第二天卖掉了,也能得到赠送的分红。总之,只要你在股权登记日收盘的时刻拥有该公司的股票,你就能被券商系统登记,在次日就可以得到分红。
⑼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普通收费法律法规,拖欠电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
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
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 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
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
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
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 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 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 并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
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 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
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 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 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
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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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 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
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
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
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
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 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
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
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
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
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对公用供电
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
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 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 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
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户计量装置。 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
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
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 向用户
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
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
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
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 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
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
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
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
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
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
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
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
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
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 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
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 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
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
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
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 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
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大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
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
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
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 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
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
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
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对电力设
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发全的,应当修剪或
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
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 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
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
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
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
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
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瓯涓┑缬?
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
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
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
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
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
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
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
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
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
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
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
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 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
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
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
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 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 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