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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台湾投资

发布时间:2021-08-24 10:43:20

⑴ 中国对台湾问题的政策有什么优越性

没文化的国家对谁都没有优越性,除了人口多。

⑵ 现在祖国大陆对台湾有哪些政策(简要回答)

和平解决 ,一国两制也会用到台湾 。台湾人治理台湾, 享有高度自治权。 除了军队不能设立, 其他的都可以。但必须是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 国歌 、国徽, 在国际事务一中国台湾的名义参加。 、 目前是不行的, 起码等20年。 下面提供一些参考: “三月春风吹神州”:陈云林主任受权宣布的大陆推动两岸农业合作的20项新政策措施有什么特点和意义? 陈云林主任在两岸农业合作论坛闭幕式上,受有关部门委托宣布的20项扩大和深化两岸农业合作的新政策措施,是大陆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两岸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本着服务台湾农业企业和农民、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实现两岸农业互利双赢的出发点,经过认真的研究和讨论提出的。台湾媒体报道,一些出席论坛活动的台湾代表对大陆新出台的20条政策措施的评价是:“大陆方面是玩真的”,说明这些政策是务实有效的。这次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涉及面广,体现了大农业的合作。这些政策措施从过去的扩大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给予台湾农产品进口优惠政策,扩大到两岸大农业领域的合作内容。具体涉及到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二是鼓励和支持两岸农业合作与技术推广,扩大合作领域;三是优化服务,便利两岸农产品贸易和大陆台资农业企业产品销售;四是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护台湾农民正当权益。 第二,服务性强,改进和完善对台资农业企业和台商的服务工作。包括简化相关审批办理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对重点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优先立项、积极做好试验区和创业园的用地服务、提供检验检疫和通关便利措施、完善台湾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的“绿色通道”、加强台资农业企业的咨询服务工作,等等。加强服务,是20条政策措施的最为突出的特点。 第三,务实开放,鼓励和支持台湾农业企业和农民来大陆投资发展。20条政策中有不少新的开放措施,如欢迎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台资农业企业和农民参与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建设与发展;对来园区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依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再比如,对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进口,在原来允许输往福建的基础上,增加允许输往广东汕头。 第四,重视维权,切实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护台湾农民的正当权益。对以非产于台湾水果假冒台湾产地水果进行销售的行为,对侵犯台湾农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明确依法予以查处。国家工商总局给各地工商部门专门下发了通知,进入了实质操作阶段。

⑶ 中国大陆无论是对台胞台企台属都给予了很大的优惠,,但听说有些台湾人并不领情,大陆这样的政策错了吗

大陆这样的政策并没有错
1.台湾同胞是华夏子孙,和大陆人民一样同为中国人
虽说现实情况是两岸分治 但这丝毫不能阻隔两岸兄弟
之间的交流 中国大陆给予台胞 台企 台属很大优惠
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合理的
2.大陆的对台政策一直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 中央一直
有着一套完整的对台战略 虽说台湾同胞不领情 但只要
我们把我们的事情做好 相信他们总有一天会收到来自
大陆政府和人民的善意 这对于增进两岸人民之间的感情
也是有很大帮助的
3.两岸人民骨肉亲情被分割60多年 况且台湾同胞一直没有
一个真正了解大陆的窗口 相信随着两岸交流的逐渐频繁
两岸人民之间的感情一定会更加深厚
4.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两岸人民的和平发展就是台海
稳定的最大公约数

⑷ 中国大陆对台湾经济的影响

若台湾地区产业的利基在中国大陆中间财市场时,两岸三通后此类厂商利润提高”;反之,“若台湾地区产业的利基在第三地市场(如美国)时,开放两岸三通后,会使中间财价格下跌,进而降低台湾地区厂商的整体利润。台湾经济年鉴(2003)指出,2002年台湾地区对外贸易的最大特色是对外贸易顺差扩增资金呈净流入,经常账与金融账同呈顺差,国际收支综合余额剧增为336.64亿美元,创下历年最大的顺差纪录�1�7但是,这样的顺差潜藏着经济发展的隐忧�1�7其一是,商品贸易顺差虽创新高纪录,惟主要是来自中国大陆强劲的进口需求,致对大陆出口的依存度亦创新高,对中国大陆贸易顺差为291.06亿美元,占全年顺差336.64亿美元的86.46%,比重相当高;在“进口方面”则由于民间投资意愿仍呈低迷,资本设备进口持续减少,国内投资意愿的持续迟滞加上国外直接投资的大幅减少,不利未来的经济成长�1�7

⑸ 我想问一下,台湾人在大陆投资有没有什么相关优惠政策

一、 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属下列情况的给予进一步优惠:
1.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减半征收;
2.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所得税可10%的税率计征;
3. 属技术先进型的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所得税可按10%的税率计征;
4. 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行业外资企业,从未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
5. 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投资电力、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
6.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在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
7. 外国企业来源于厦门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二、土地

经申请并缴纳有关土地费用后,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活动。土地使用最高年限为工业用地五十年,企业用地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投资规模大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允许按基准地价两年内分期缴付。
海沧投资区提供五通一平的土地,即供水、通讯、污水、排洪的管网接到地块周边的道路,供电接到区间开闭所,地块按规划平整。

三、关于入出境

入出境:厦门口岸除正常的入出境管理外,还可以落地签证、办证和落地签注。
外国人入出境:可持有效护照直抵厦门口岸申办有效期五天的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
华侨、港澳同胞入出境:可凭境外有效居留证件直抵厦门口岸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台湾居民入出境:可凭台湾有效护照直抵厦门口岸申办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凭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直抵厦门口岸申办一次有效(有效期三个月)的入出境签注。
4,子女教育
对台商子女提供优于“市民待遇”的有条件择校;2002年起,市区省一级达标中学和示范小学的起始年段预留15个学位安置台商子女;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台商子女也可参加片区内初中电脑派位,中考可报考省一级达标学校;台商子女在厦门中小学就读期间,学籍管理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完全相同。

此外,每年5月,市教育局、市台联、市台协三家联合召开咨询会,解答台商子女就学相关的所有问题。每年秋季为拟在厦门就学的台商子女登记备案,根据他们的志愿安排学校。每年8月上中旬,还组织台商子女入学现场办公,台商只需带齐必备材料,一趟就可办下全部手续。

2001年9月,出版《台商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本书全面、系统地将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对台胞投资的管理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了集中的整理和汇编;内容详实、权威,为台胞前来祖国大陆投资、考察,发挥了明快、简洁的引导作用。

来源:海峡两岸出版交流中心

2001年9月,出版《台商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本书全面、系统地将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对台胞投资的管理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了集中的整理和汇编;内容详实、权威,为台胞前来祖国大陆投资、考察,发挥了明快、简洁的引导作用。

来源:海峡两岸出版交流中心

⑹ 台湾在中国的投资算外资吗

是的
但美其名为台资,
目前各项优惠也都没了, 所以与内资没啥两样.

⑺ 台湾的主要投资政策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属下列情况的给予进一步优惠:
1.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减半征收;
2.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所得税可10%的税率计征;
3. 属技术先进型的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所得税可按10%的税率计征;
4. 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行业外资企业,从未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
5. 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投资电力、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
6.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在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
7. 外国企业来源于厦门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二、土地

经申请并缴纳有关土地费用后,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活动。土地使用最高年限为工业用地五十年,企业用地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投资规模大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允许按基准地价两年内分期缴付。
海沧投资区提供五通一平的土地,即供水、通讯、污水、排洪的管网接到地块周边的道路,供电接到区间开闭所,地块按规划平整。

三、关于入出境

入出境:厦门口岸除正常的入出境管理外,还可以落地签证、办证和落地签注。
外国人入出境:可持有效护照直抵厦门口岸申办有效期五天的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
华侨、港澳同胞入出境:可凭境外有效居留证件直抵厦门口岸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台湾居民入出境:可凭台湾有效护照直抵厦门口岸申办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凭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直抵厦门口岸申办一次有效(有效期三个月)的入出境签注。
4,子女教育
对台商子女提供优于“市民待遇”的有条件择校;2002年起,市区省一级达标中学和示范小学的起始年段预留15个学位安置台商子女;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台商子女也可参加片区内初中电脑派位,中考可报考省一级达标学校;台商子女在厦门中小学就读期间,学籍管理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完全相同。

此外,每年5月,市教育局、市台联、市台协三家联合召开咨询会,解答台商子女就学相关的所有问题。每年秋季为拟在厦门就学的台商子女登记备案,根据他们的志愿安排学校。每年8月上中旬,还组织台商子女入学现场办公,台商只需带齐必备材料,一趟就可办下全部手续。

2001年9月,出版《台商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本书全面、系统地将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对台胞投资的管理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了集中的整理和汇编;内容详实、权威,为台胞前来祖国大陆投资、考察,发挥了明快、简洁的引导作用。

来源:海峡两岸出版交流中心

2001年9月,出版《台商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本书全面、系统地将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对台胞投资的管理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了集中的整理和汇编;内容详实、权威,为台胞前来祖国大陆投资、考察,发挥了明快、简洁的引导作用。

⑻ 中国对台湾实行什么政策

中国对台湾实行一国两制政策。

中国共产党为解决祖国内地和台湾和平统一的问题以及在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中国主权的问题而提出的基本国策。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内地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整个国家的主体,同时允许台湾、香港、澳门保留资本主义制度。

一国两制”政策以“一个中国”为原则,并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实践结果,香港回归:

1980年代初,在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中国政府就解决香港问题开始与英国政府展开谈判。自1982年10月始,中英两国政府就香港问题举行了22轮正式谈判,最终于1984年9月18日达成协议。

12月19日中国总理与英国首相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简称中英联合声明)。1985年5月27日,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批准书,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香港进入了中国恢复行使主权前历时12年的过渡期。

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区第一届推选委员会选举董建华为香港特区第一届行政长官人选。获中央政府委任后,董建华于1997年1月24日任命特区第一届行政会议成员。2月20日,中央政府根据董建华的提名,任命特区第一届政府23名主要官员。

1997年7月1日零点,中英两国政府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新翼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香港升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随即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同时抵达香港各营区执行有效防务,标志着中国政府正式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8)中国对台湾投资扩展阅读: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

实践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是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也是香港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是行得通、办得到、得人心的。

“一国两制”是中国的一个伟大创举,是中国为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问题提供的一个新思路新方案,是中华民族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的新贡献,凝结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国智慧。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深入推进“一国两制”实践。

符合香港居民利益,符合香港繁荣稳定实际需要,符合国家根本利益,符合全国人民共同意愿。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两点,一是坚定不移,不会变、不动摇;二是全面准确,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回到祖国怀抱的香港已经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阔征程。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央政府依照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实行管治,与之相应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体制得以确立。

香港同祖国内地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交流合作越来越深化。香港各界人士积极投身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独特而重要的贡献。香港同胞对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信心不断增强,同内地人民共享伟大祖国的尊严和荣耀。

回到祖国怀抱的香港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回归后,香港自身特色和优势得以保持,中西合璧的风采浪漫依然,活力之都的魅力更胜往昔。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不变,法律基本不变。

香港同胞当家作主,自行管理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事务,香港居民享有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香港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非典疫情、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巩固了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

继续被众多国际机构评选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和最具竞争力的地区之一。香港各项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对外交往日益活跃,国际影响进一步扩大。

⑼ 中国大陆人在台湾投资国内能查得到吗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条文(核定本)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定投资案件及未来投资计划变更事项之审理、查核、管理等事项,主管机关得委任所属机关或委托其它机关(构)办理。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本办法规定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

前项所称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投资第三地区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

二、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项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之投资,不适用外国人投资条例之规定。

第 四 条 投资人依本办法规定应申请许可之投资行为如下:

一、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

二、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

三、对前二款所投资事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贷款

第 五 条 投资人持有所投资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合计超过该事业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称为陆资投资事业,该陆资投资事业之转投资,应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 六 条 投资人为大陆地区军方投资或具有军事目的之企业者,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来台投资。

第 七 条 依本办法投资,其出资之种类,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现金。

二、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

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其它智慧财产权。

四、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之财产。

第 八 条 投资人得投资之业别项目、限额及投资比率,由主管机关会商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拟订,报行政院核定。

投资人所为投资之申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禁止其投资:

一、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

二、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

三、对国内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

第 九 条 投资人依本办法投资者,应填具投资申请书,检附投资计划、身分证明、授权书及其它有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投资计划变更时,亦同。

前项投资申请书格式及内容,由主管机关定之。

投资人依第一项规定投资者,必要时,主管机关得命其限期申报资金来源或其它相关事项;申报之事项有变更时,应于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报。

第 十 条 投资人应将所许可之出资于核定期限内全部到达,并将到达情形报主管机关查核。
投资人经许可投资后,在核定期限内,未实行之出资,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投资。但有正当理由,于期限届满前,申请主管机关许可延展者,不在此限。

投资人于实行出资后二个月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审定投资额;其投资额之核计方式、审定程序及应检具之文件,准用华侨及外国人投资额审定办法之规定。

第十一条 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上之陆资投资事业,应于每届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内,检具经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表,并同股东名簿,报主管机关备查。

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命陆资投资事业申报前项财务报表或其它资料。

主管机关为查验前二项资料,或掌握陆资投资事业之经营情况或活动,必要时,得派员前往调查,陆资投资事业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十二条 投资人得以其投资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余,申请结汇。

投资人经许可转让股份、撤资或减资者,得以其经审定之投资额,全额一次申请结汇;其因投资所得之资本利得,亦同。

投资人依本办法享有结汇之权利,不得转让。但其出资让与投资人之继承人或经许可受让其投资之华侨、外国人或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于依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投资之投资事业担任董事或监察人职务者,应依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经许可在台湾地区投资之投资人属自然人者,得来台担任该投资事业之董事或监察人;投资人属法人者,得由大陆地区人民为其法人之代表人,来台担任该投资事业之董事或监察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如下。
第一条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四十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指以营利为目的,依大陆地区法律组织登记之公司。
第四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之公司名称,应以公司名称及业务预查审核准则规定使用之文字为限,除标明其种类外,并应标明大陆商。
第五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者,应专拨其在台湾地区营业所用之资金,并应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其所营事业最低资金规定之限制。
在台湾地区营业所用之资金,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其查核方式,准用公司申请登记资本额查核办法之规定。
第六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对其申请案件,应不予许可:一、分公司或办事处之目的或业务,违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二、分公司或办事处申请许可事项或文件,有虚伪情事。
第七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者,应先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规定取得主管机关之投资许可后,检具下列事项之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一、本公司名称。
二、本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资本总额;如有发行股份者,其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及已缴金额。
四、本公司所营事业。
五、本公司董事与负责人之姓名、国籍及住所或居所。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在台湾地区所营事业。
八、在台湾地区营业所用之资金。
九、在台湾地区指定之诉讼与非诉讼之代理人姓名、国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八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者,经前条规定取得许可后,应检具下列事项之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公司登记:一、分公司名称。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经理人姓名、国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九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者,应检具下列事项之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一、本公司名称。
二、本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资本总额;如有发行股份者,其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及已缴金额。
四、本公司所营事业。
五、本公司董事与负责人之姓名、国籍及住所或居所。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在台湾地区指定之诉讼与非诉讼之代理人姓名、国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十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者,经依前条规定取得许可后,应检具下列事项之文件,向主管机关申报备查:一、办事处所在地。
二、在台湾地区所为业务活动范围。
第十一条前四条规定事项有变更者,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或登记,或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十二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者,应在台湾地区指定其诉讼及非诉讼之代理人,并以之为该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之负责人。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者,应委任分公司经理人,并以之为在台湾地区分公司业务上之负责人。
第十三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者,其业务活动范围,以本条例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者为限。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者,其业务活动范围,以在台湾地区从事签约、报价、议价、投标、采购、市场调查、研究业务活动为限。
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之分公司,暂停营业一个月以上者,应於停止营业前或於停止营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为停业之登记,并於复业前或复业后十五日内,申请为复业之登记。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申报核备者,不在此限。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后,如未於六个月内开始营业者,应於期限届满前,向主管机关申请延展开业登记。
前二项申请停业或延展开业期间,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后,无意从事本条例所核准之业务活动,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废止许可。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后,无意在台湾地区从事业务活动,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废止许可。
第十六条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经许可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应撤销或废止其许可:一、申请许可时所报事项或所缴文件,有虚伪情事。
二、从事之业务活动违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三、公司已解散。
四、受破产之宣告。
五、在台湾地区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缺位。
第十七条依本办法所检附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先经由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予以验证。
第十八条依本办法申请许可、登记或报备应备具之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法个屁咧

台商大大陆投资很多方面的条款要比外商还要苛刻.

说白了就是花的钱太更多,事情更难做.

这就是中国人对待自己同僚的法律.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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