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明确了股权激励的有关税收政策
1、18号公告明确股权激励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因为股权激励费用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
2、18号公告规定,股权激励的标的必须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是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能是其他公司的人员。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3、18号公告认为股权激励费用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将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股权激励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可以认为是合理工资薪金。
4、18号公告对此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18号公告根据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只有在行权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才可依法税前扣除,不同于会计准则规定在等待期就根据配比原则确认费用。
5、18号公告规定,无论是可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还是需要等待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费用的扣除金额均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来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
6、18号公告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⑵ 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公司提取激励基金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帐户上的实际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
而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法定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
商业银行在其经营活动中,须对其吸收的存款持有若干准备金,其数量首先受法定准备率的限制。其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其资产流动性、风险性等,因而所持有的实际准备一般会与法定准备存在一定差额,由此产生超额准备。
当实际准备大于法定准备时,则超额准备为正数;反之,则超额准备为负数。负数的超额准备通常必须在下一计算期内补足。超额准备金一般包括借入准备金和非借入准备金。借入准备是商业银行由于准备不足向拥有超额准备的银行借入的货币资金。
超额准备中扣除借入准备,即为非借入准备,又称自有准备。超额准备增加,往往意味银行潜在放款能力增强,若这一部分货币资金不予运用,则意味利息的损失。同时银行为了预防意外的大额提现等现象发生,又不能使超额准备为零,这就成为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也是一门艺术。
⑶ 公司如果要提取发展基金和总经理基金.税法有什么规定吗
这两个基金都是在完税后的利润分配中提取,如不进行流转或进入新的经营项目,一般不受税法管制。
⑷ 民办高校提取发展基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民办高校提取发展基金是从净收益,也就是税后所得提取的,不可以税前扣除(税法也未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⑸ 激励基金提取若干年后发放怎么交税
企业于税后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与企业所得税无关,不能税前扣除。
将其发放给员工时,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⑹ 激励基金提取若干年后发放,怎么交税。
公司发放激励奖金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二级明细科目可设置奖金,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账户:
1、账户性质:负债类账户,
2、账户用途:用来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3、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本期应支付职工的各种薪酬;借方记减少,登记实际发放的各种薪酬。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4、明细账户:应设置“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进行核算。
⑺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规定:“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