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自然人“股权代持”该缴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回规定:答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八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⑵ 自然人参与定向增发的股票收益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股票收入是个特殊的行业收入,收税特点的确和其他行业不大相同。但一般情况下我回们买卖股票是不考答虑这些问题的,因为在你交易完成后,你所应该交的各种税都已经通过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间接的扣除了,剩下在你账户里的资金就完全属于你个人的税后财产了。除非你是通过其他特殊方式获得的才要额外的缴税,例如大小非减持还要就是间接持有股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上交所和深交所转让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间接持股票不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取得的股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股票股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减按1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股份公司支付时代扣代缴。其他股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的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3、如果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非上交所、深交所股票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⑶ 新公司刚成立,想增加几个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代持员工股份,同时增加投资资金,是否一定要等拿到执照
一种办法是直接注册包括几个股东的公司,或者等营业执照办下来再做变更。资料包括投资协议,身份证,很多,建议你找一个专业的代理公司做,也就1000多。
⑷ 自然人通过代持外资企业股份 会受到处罚吗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内,以该他人名义代容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判定此类股份代持无效。比如以股分代持形式实施权力交易、外资以股份代持规避市场准入、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均可被认定无效。
所以不是以上认定为无效的的情况的不会受到处罚。
⑸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问题
目前,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比较多,但是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也很多。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就会产生如下的风险:
一是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是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是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四是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因此,准备或已经采取代持股方式运行的出资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根据所出资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业、法律规定、人员组成等相关情况,了解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及早做好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⑹ 自然人股权代持如实披露是否能通过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6日出台的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称,“如公司专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属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⑺ 以法人名义代持自然人股金如何给自然人写收据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次规定,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就属于有效。
但是从民法原理分析,股权代持协议中关于身份的代理部分,应当依据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的原则,否定其身份代理的效力。《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司法解释》)采纳此观点。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⑻ 国有企业代持非国有企业或自然人股权合法吗
背靠大树好乘凉,有了一个强大的背景,做很多事都会便捷很多。同样,一个公司想要发展的更快更好,可以选择国企央企挂靠,即民营私营企业通过股权调整为国企央企进行持股或控股,但实际上国企央企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只作为股东背景展示。
国企央企挂靠混改
1:增加企业资质、背景
挂靠国企对于民企私企来说可以增加企业的各项资质,增加企业的背景。对于民企私企来说有国企的背景做任何事情都有很好的政策性帮助,这也是国家为一些私营企业的发展而实施的措施。
2:增加民众信赖
民企私企参与挂靠国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民众信赖,这样更加可以加强私营企业的盈利性目的,增加企业的收入,因为对于企业目标而言都是利益扩大化。
3: 优先享用国家给予的政策福利
民营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区别就是国有企业在国有政策的面前拥有优先使用权,现在私营企业挂靠国有企业就可以享受国有企业的待遇和福利,大大提高了私营企业的工作效率,增加了企业收入。
4:政策倾斜
相对于一些没有挂靠国有企业的私营企业来说,挂靠国有企业的私营企业就会有很多的国家政策倾斜的福利,同样都是私营企业因为享有国家政策的倾斜,挂靠国有企业的私营企业就拥有很多的政策倾斜帮助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赢得优势。
5:资金和项目扶持
挂靠国企的私营企业不同于其他私营企业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得到国家政策性的资金和在项目的扶持,国家对于资金和项目扶持是有严格的审核和要求,私营企业只有通过挂靠国有企业的方式得到国家的资金和项目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