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怎么缴税
你好,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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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应如何纳税
关于合伙人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主要按以下政策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财税[2008]159号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⑶ 合伙企业投资者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专2000年1月1日起属,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⑷ 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其投资企业的股权如何交税
不管是有限合伙还是普通合伙,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个人合伙人缴纳个税,企业合版伙人缴纳企业权所得税,而不是以整个合伙企业进行缴税。
在股权转让中,作为转让方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个税。而作为转让方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得企业合伙人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⑸ 个人投资两个以上企业独资、合伙企业如何缴税
个人投资两复个或两个以上独资、合伙企制业的,投资者个人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主要有两种情况: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其投资的全部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本企业投资者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个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本企业投资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投资者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2)投资者兴办企业中有合伙企业的,将投资者在合伙企业中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投资于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⑹ 合伙企业合伙人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专性投资收益属。但是目前并无文件规定企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收益的纳税操作程序,但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税费是根据合伙投资人的投资额以及股份多少而进行规定的。
⑺ 合伙企业对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所获得的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的税或营业税或增值税之类的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投资到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时,合伙企业应当确认投资收益,以两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居民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个人股东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款由付款企业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