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人资料变更有补正次数吗
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复或制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变更信息提交错误等协会驳回在重新申请。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B.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有哪些
私募自营店为您解答: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版在5个工作日内向权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信托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C.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可以更换吗
可以更换,变更的时候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进行披露即可,不过现在变更很难,协会会怀疑有倒卖壳之嫌疑,慎重变更。
D. 私募基金备案系统怎么变更托管人
这个需要联系原托管人,商谈托管变更细节,同意后,在新托管人做合同及托专管账户开立后,将原属来产品的资金变现后转移到托管户,同时到营业部做股东卡转托管至新的券商,原托管户的资金打入新托管户;合同还得重新和客户签署
E. 私募基金管理人哪些变更事项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5)基金产品投资人变更扩展阅读: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F. 基金产品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回答:如果私募基金确实发生业务性变更,比如管理人、托管人、止损线、清盘线发生变化,通过“产品业务变更”操作。填报错误修正只适应于修改以前错误。目前情况下,管理人暂时不需要进行操作。保险起见可以发送情况说明函发至中国基金业协会邮箱[email protected]。
G.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正确答案:C 解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版私募基金管理人发权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H. 基金产品变更管理人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的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做产品重大变更,但因此端口协会暂未升级完毕,可先发送相关说明文件至协会邮箱[email protected]
I. 新增LP是做重大事项变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容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的;
(五)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 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仲裁;
(十四)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投资人(LP)有变化,即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不属于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在季度更新中及时更新体现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