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6年什么得到的风投资金份额仍未最多
支付与借贷/众筹
㈡ 2016年p2p理财排名多少
您好,在挑选平台时,您可以注意以下几点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平台:
1、看内注册门槛容:
看P2P平台的注册资金,摸清了底细,将没有资本能力的P2P拦在门外,才能减少风险。
2、 看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又叫风险备用金、风险保障金,是目前P2P平台最常采用的安全保障方式之一。 当平台上的投资项目发生逾期时,由平台从风险保证金账户中取出资金为投资人进行本金或者本息垫付。
3、第三方担保:
P2P平台采用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对平台上的投资项目进行本息或者本金进行保障,是比风险保证金更为安全的保障。
4、 理性看高收益:
P2P平台的年化收益在8.8-15.8%之间,有些平台利率水平过高时,就必须要提高警惕了。
以上几点仅供参考,您根据您的需求去进行选择,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祝您生活愉快~
㈢ 2016年哪些行业受到风投的青睐
根据顾客的随意想象
自由发挥
亲手制作属于自己的创意产品
制作过程当中
顾客不仅可以享受DIY的乐趣
更能体验创意产品的最大价值
㈣ 2016年网贷最严新规出台投资风险有多大
投资都有风险嘛,不过新规出台,让网络行业加速棋牌,去伪存真,整个行业应该会越来越正规规范,像我用过的中恒宝平台,一直很正规!
㈤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㈥ 2016年开个什么店好呢,投资小,风险小的,当然利润高就更好了
推荐动抄漫店。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追求精神生活,尤其在这个崇尚个性的时代,人们不满足于工业化产品的千篇一律,越来越多的人喜欢自己动手做一件想要的DIY产品。动漫店里不仅有精美的动漫周边产品,还有diy个性制作,包括diy杯子,衣服,抱枕,手机壳,水晶,相册等等作为礼物送出,既新颖又代表自己的心意。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动漫店创业的主要原因。
㈦ 为什么说2016年对中国投资者是危险的一年
从2011年起,对中国经济硬着陆和金融不稳定的讨论始终萦绕市场。迄今为止,除了短期波动,金融市场基本维持稳定。不少观点已经倾向于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可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正在降低,但美银美林日前在报告中否认了这一观点。
该银行表示:
中国政府通过债务支撑的刺激政策维持了“表面”金融稳定。不断加强的“隐性保障”已经滋生了不稳定因素。我们认为,这个情况持续得越久,金融系统的风险累积就越大,一旦风险爆破,后果也越严重。
在过去数年中,投资者和其它市场参与者的“信心”主要来自于政府的五个保障:
1)确保GDP增速不会大幅下滑(通过财政刺激等宏观政策)
2)确保人民币不会大幅贬值
3)确保A股市场不会剧烈波动
4)确保不会出现大型债务违约
5)确保房地产市场不崩盘
美银美林认为,上述政府对市场的隐性保障维持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但与此同时,也形成了巨大的不安定因素。对应来看:
1)“GDP增速保障”令很多企业在经济下行期,依然大量借款拓展业务,并期待政府有更多刺激政策出台。
2)“人民币汇率保障”使套利交易和人民币升值论变得非常流行。
3)“股市保障”成为大量投资者使用杠杆投资的原因之一,股民认为政府始终会为股市托底。
4)“债务刚兑”令投资者对违约风险视而不见,从而投资了很多不盈利的项目。
5)“托底房产市场”消耗了很大部分的国民储蓄,而地产市场已经是经济中最没有生产效率的领域,由于大量的直接借贷和抵押借贷,金融体系也越来越像房地产市场的“人质”。
美银美林指出,风险的累积在于以上五大保障策略,在达到各自目标的路径中,本身存在“对立”因素。
比如,为了保障经济增速,政府向金融系统注入大量流动性。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的M2(面钞和硬币外加无息存款、房屋互助会存款及国家存款账号的流动金额总量)增速始终位于全球最快行列。如果记入地方政府债务,政府维持近乎10%的赤字率长达数年。在此背景下,控制人民币不贬值和债务规模都相当困难。
再比如,政府为了防止股市过度波动,从央行和商业银行借入大量资金入市。但这有可能将私有资本挤出市场,除了对经济增长不利,还将加速货币增长引发贬值。
从2014年年中起,政府在维持GDP增速上能使用的政策选项就越来越有限,或者说政策效果越来越小。美银美林认为,经济增速放缓是金融系统日趋不稳定的前奏,并预期更多的政策矛盾会在2016年浮出水面。
㈧ 结合2016中国经济的运行情况简述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一、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指出的五大挑战去产能造成产能过剩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第一个是30年形成的经济增长方式:世界经济的周期调整,让中国一直处于外向型的经济增长方式,突然之间失去了外部的需求以后,造成产能释放的困难,不仅是钢铁产能,我们很多行业,随着出口的迅速下滑,都处于一个产能过剩的状态。第二个原因就是政府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采取的4万亿的财政政策来缓解今天外向型增长方式受到挑战的问题,但是带来的后遗症却是造成了更严重的产能过剩。因为那时全国各地不管能力有没有,比较优势在何处,都跟随政府做了十大产业振兴计划方向的投资,而且项目规模非常大,耗用资源非常多,投资方向非常集中,最后造成重复建设,过度投资,恶性竞争,价格破坏,引起了现在银行回款能力弱的严峻问题。第三个是我们成长的烦恼,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我们的消费能力还没达到发达国家消费能力的这种硬伤,导致我们现在产能释放要比发达国家产能释放更加困难。我们有40%的人口还没进入城镇化,没有完成农业现代化,国家也是希望在2020年让大家人均收入倍增,可以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在没有到达小康社会目标之前,中国老百姓靠自己国内的市场消费能力化解我们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确实是非常有限的。去库存去库存的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直接影响我们银行回款能力低,造成钱荒的问题,进而不断催生货币政策解决钱荒。但是投放的货币只是用于解决钱荒所造成的债务问题,也就说银行有了钱即使借给企业,企业也直接用来还债(展期),所以,这种投放的钱,根本没有盘活存量,服务实体经济,这种放钱虽然稳定了金融体系,但实际上是没有效率的钱。因此,去库存直接涉及到银行是否能够有效地将资产盘活来解决坏账的问题。同时,房地产的属性,需要从一个投资性的标的转变为消费型的标的,需要真正解决住房的刚性需求问题。需要通过税收机制、市场交易机制的改革,降低交易成本,盘活存量,让投资客觉得房地产的投资未来已经不再是一种投资标的的市场,而是要回归它的消费属性的市场。否则,房子卖不动,开发商汇款能力低,银行资金及时不能回款,银行想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能力就没有了。所以现在去库存的问题,就是要盘活存量的问题,是非常关键的。我想2016年都在供求两个问题上,一个是怎么把今天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释放出来,一个是怎么把房子的供给能力通过税收机制的改革等等,把它盘活出来。去杠杆降成本去杠杆的问题,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去地方政府的杠杆,在赌注盲目向银行融资的同时,加快地方债市场建设,这有利于调动社会闲置的资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为提供利率市场化后监管部门所需要的合理的利率期限结构打下基础。二是去僵尸企业的杠杆,通过重组、收购、退出和必要的破产程序,把浪费的资源盘活出来。三是去金融投机的杠杆。实际上就是要解决今天中国开始出现了场外配资,互联网P2P过度加大金融的杠杆,甚至出现庞氏骗局的赚钱方式。现在的监管已经发现了很多这样的靠钱养钱的模式,甚至我们中国有很多的企业家,也放弃了主营业务,开始拿产业的资本进入到金融投资的平台上,造成产业空心化的问题。在2016年一定要加强金融的监管,要在金融的市场去杠杆,真正地让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能够降低下来。我们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由于金融的杠杆加得过高,最后金融的投资收益被过度的资金释放,带来了追涨收益高的现象。而金融市场的收益恰恰是今天我们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因为金融市场的收益高了以后,银行的存款就出现了流失,最后银行就无法通过吸收存款提供贷款的模式。只能通过理财产品这样一个服务,通过高成本的回流资金的方式,再来对实体经济服务,这时候他贷款的利息已经不是吸收以前资金的存款渠道,而是通过理财的高成本的渠道回笼资金,所以给实体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也就是说借给真正需要钱的中小企业期限很短,利率很高,这样降成本就降不下来。国家货币政策已经如此的宽松,已经让银行互相的借贷成本得非常的低,但是一旦银行去跟客户打交道,借给那些没有抵押能力,但是未来赚钱能力又是不确定的中小企业,今天他借出去的条件就非常的苛刻,期限短、资本成本高。这样的话企业拿到了钱,也不可能再为实体经济服务,只能去冲到金融市场去博一把,最后投资失败的话,就出现了跑路的企业家,这样的一种现象不容忽视。一定要把金融的杠杆去掉,然后才能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我们才能够做结构调整的补短板的问题。补短板中国的短板问题是非常严重的,最主要的就是我们的增长方式就是最大的短板。我们以前的增长方式是靠招商引资,搭着跨国企业的便车去做出口,民营企业的出口也是看跨国企业做什么市场,他们也学做什么市场,但是他们缺乏的是像跨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他们需要进口大量的海外技术部件或者是贴海外的品牌才能在海外市场赢得更大的份额,这个商业模式花去他们高昂的代价。但是在过去因为有劳动力便宜的成本,地方政府给他们土地资源的成本也非常的便宜,再加上税收的监管又比较弱,偷税漏税这种现象非常严重。所以讲白了,中国过去的企业最大的短板,就是靠成本的优势去争夺市场的份额,以此对冲技术高昂进口成本。再加上政府通过资源价格管制,给企业的便宜外汇和便宜的利率,便宜的油等。但如今都跟市场接轨了,这种成本优势已经没有了,这样的商业模式也走不下去了。所以现在能够让中国的制造业生存的短板问题必须要解决,能不能有自己国产化的技术,去替代用高昂的成本进口海外的技术。能不能用国产的品牌,自己的民族品牌,去替代贴海外的品牌所付出的高昂代价。这部分的成本如果能够降下来,我们自己的企业就可以有核心竞争力。中国企业的短板真正的能够解决了,这个时候你就会发现中国的经济盘活了。由于中国的企业赚得到钱了,中国银行也敢给企业借钱,现在中国银行业不想贷给中小企业,不是他们钱荒的问题,而是企业经营赚不到钱的风险太大,所以他们有钱也不敢贷。当中国企业把这个赚钱能力的短板补掉,中国银行业对企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就会大大提高。银行不会再把对公业务的钱,拿到今天对家庭理财的业务,然后通过通道业务又把钱送到金融市场理财,这样的模式就会改变,所以现在的短板就是实体经济的赚钱能力,就是我们的核心竞争力。长期以来我们这个短板靠搭便车补掉了,这个短板就是我们靠跨国企业,他们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另一方面,由于我们过去采取了招商引资的发展模式,所以我们的短板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非常糟糕的制约被掩盖了,因为我们是用海外招商引资的钱去服务实体经济了,所以金融短板都没问题。现在这个短板,由于招商引资的模式走不下去了,跨国企业的投资规模减少了,资本流入的结构也在在从长期变为短期,所以接下来的短板就是中国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就是我们自己要有找到好项目的能力。以前我们的钱放在银行没关系,找不到好项目都没关系,只要跨国企业的钱能够找到好项目,我们搭他们的便车就行了。现在要我们自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还有我们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自己的品牌,这个短板一定要补上,不补上中国经济就没有希望,不补上就会出现金融体系大量的资金不得不空转,从而滋生了股票市场场外高杠杆配资,P2P运营中采取旁氏骗局的“商业模式”。二、2016年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艰巨性我觉得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这五个改革方向定得非常及时,中国应该尽早地开始去做这样的努力。但是这个努力不是明年就立刻能见成效的,挑战主要来自以下三大方面:第一,中国30年形成的这种出口带动投资的外向型增长模式,立刻要转变为中国自己国内的内需来带动经济增长,这个难度很大。或者哪怕我们还是坚持一部分靠出口,但是今天全球的经济,包括美国经济的复苏都非常的脆弱。2016年世界经济是不是重新回到2008年之前的繁荣状况,让我们有非常良好的出口的市场,我不乐观。所以这也是我讲的,增长方式,明年能不能靠出口的提升,再给我们时间,现在看这个时间都没有。明年要靠我们自己的能力,确实一年就要把增长方式转变过来,不太可能。第二,我们2009年所做的4万亿的刺激经济的做法所带来的经济发展过度依赖政策红利的后遗症。到今天这种后遗症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要把这个包袱解掉不是一朝一夕的任务。因为它在以下五个方面造成了我们资源配置效率严重损失的存量问题:1、产能过剩。政府在2009年带着我们围绕整个大的产业振兴计划,后来是六大新兴战略产业,包括光伏产业,这样投资引导,结果形成了全国各地,不管自己有没有能力,是不是具有比较优势,都做了同样的投资,结果重复建设,投资过度,不得不恶性竞争,即使是光伏产业也因为价格恶性竞争,处在这个行业中的低端水平。现在这些行业都处在较为严重的产能过剩状态中。2、全民理财。因为4万亿的做法是货币政策拿钱,财政政策投项目,银行的信贷跟上。这种投放资金过度,造成老百姓对今天票子发的过多以后,未来这个钱不值钱,放在银行你的钱一定会形成负利率,也就是说银行的利息赶不过未来自己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所以大家都不愿意今天把钱放在银行,都到银行之外的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去理财,最后全民理财的结果是造成银行的资金流失,银行为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下降,银行再把流失的资金拿回来,只能通过理财的通道,而理财的成本已经给实体经济增加了严重的成本上升的压力。这是第二个后遗症,4万亿的包袱到今天,你要想把今天老百姓理财的行为转变为消费的行为,困难,短时间不可能。3、国进民退。很多民营企业家4万亿的过程当中,他们没有机会拿到政府的采购行为,最后他们把30年,2008年之前30年所创造的产业资本拿过来炒房,炒股票,出现了国进民退,民营资本退步了,去玩金融资本,而玩过金融的企业家,再让他做实业难度也很大。所以我们希望推动供给端的改革,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式,将改革的重任交给没有沉迷金融投资的企业家和富有理想的年轻人,但是年轻人的创业才刚刚开始起步,要获得丰硕的成果,还起码需要3年到5年的时间,所以短期就想看到我们市场活力的再现有相当的难度。4、贪污腐败。今天我们看到在那个政府权力过度集中的时代,以权换钱、以权谋私的现象非常普遍,居然成为了一条商业运行的潜规则。最后使得一些党性不强的地方政府官员,今天成为反腐倡廉的反面角色——为他们的贪婪付出沉重的代价!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今天又出现了另外一个相反的特征,那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的现象。从昔日过度作为到现在的“不作为”,都是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如果明年地方政府还是像现在这样不作为的话,也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话,那么,要实现今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任务,还是非常艰巨的。5、环境的破坏。政府过去的治理模式,导致企业过度投资,重资产,高能耗的情况非常严重。再加上本来应该把财政的钱用在环境治理等民生问题上,但却为了追求GDP增长给自己创下良好的政绩,大兴土木,这些都造成了现在的环境污染。这个问题就像人的身体一样,是一种慢性病,立刻要解决环境的问题,明年就到不可能。所以环境的污染会造成我们有能力的消费群体移师海外,甚至未来生活都选择在海外。他们认为在中国投资的标准低,赚钱在中国好赚,但是现在中国的赚钱机会没有了,要生活的话,还是没有环境污染的海外更好,买商品更有安全感,这样的话,环境的污染造成了中国消费的流失,于是中国产能过剩的问题就会变得更加严重,产能释放变得更加困难。第三,成长的烦恼。如果调结构的任务放在美国去到相对容易一些,原因是他们的发展阶段已经到了成熟的发达国家,人均收入是在世界的前10位。今天中国的人均收入排在世界70位左右,这样一种消费能力不足的市场,要解决今天的库存,解决今天的产能释放是困难的。一方面,中国40%的农村人口,今天还没有进入到城镇化,他们的消费水平跟发达国家比较相差甚远,消费还处在一个是解决温饱的水平,而达国家的追求幸福的消费范围各种各样,高质量的服务水平和高支出的消费能力,是我们目前达不到的。另一方面,有钱不敢消费的问题在我国也很突出,尤其是一二线城市居住的居民,中高收入的人群较多,购买力的相对旺盛和公共资源(养老、教育、医疗、就业、商圈等非常珍贵,所以,大家必须要有足够的财富积淀才能确保未来安心的生活,如果我们的货币不能保证币值的稳定,我们的社会保障问题政府不能及时加以解决,那么消费能力的提高也是困难的。再者,国内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仇富心态的扭转,环境的优化,都是解决有钱不在中国消费问题的努力方向。三、用好市场两种资源是化解中国经济各类矛盾的关键今天中国政府非常务实地认为中国未来的增长方式转变,关键就是人均收入要倍增,要把我们的老百姓带到小康社会。但是,现在就有一个悖论问题来了,收入没有到小康社会,收入的倍增靠谁来买单,企业发力但是缺乏市场消化能力的问题,就是中国今天的发展阶段给我们带来的成长的烦恼。所以解决成长的烦恼,我们应该用好政府指出的两种资源:在国内先解决以环境、消费者保护等等的问题和税收问题,以及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和实施“互联网+”战略,把制造业的高成本通过服务环节的创新将成本降下来,从而确保中国劳动大军在碎片化的时间,在确保诚信的环境中,进行消费,积少成多,也能释放出国内足够多的产能;另外一点,中国政府推进的“一带一路”,上海自贸区,天津、福建、广东自贸区的方式,鼓励中国资本走出去,到海外去获得财富增长的机会,全靠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能量来解决中国今天要实现的五个方向的转变,那是非常困难的。总之,成长的烦恼和过去积极的政府刺激政策所带来的今天负资产,以及30年所打造的增长方式的转变,这些东西都不是明年一年能够解决的简单问题。当然我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要把五个方向的改革任务当作一项竞标赛,最后为了达标,又是政府出来解决。而政府解决的方式往往会过度依赖货币政策加以支持,因为政府手里面没有钱,你叫它减税,它减税的钱从哪里来,减税等于政府财政收入没有了。政府已经在经济下行的时候财政收入已经很薄了,还要完成减税的指标,只能通过货币的印发,来解决减税的政府让利所需要的资金。这样的话就会带来又是政府带着我们解决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把今天政府干预市场的后遗症留在了未来!所以,现在完成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五个方向的改革任务,一定要执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思路:资源配置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绝对不能够依靠政府去购买楼盘,政府拿钱去消化今天的产能,政府去通过印钞票降低资金的成本,如果一切的问题又回到政府来解决的话,未来的后遗症是更加得严重,现在的关键是要政府职能转变,真正落实上海自贸区的探索负面清单改革的方向,这才是重中之重。五项任务三大挑战两种资源
㈨ 2016年哪些金融科技更受顶级风投青睐
冷门,绝对的冷门,太遥远了,报下热门专业吧,虽然人多,但是岗位也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