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财务信息如何保护投资者
财务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措施应该是每年邀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并对于审计报告通过公证处给予公证保存。
内容有:
1、监管机构对发行价格的管制以及询价制本身的不完善,导致发行公司控股股东仍然具有提高公司价格的动机。发行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对发行价格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控制其他因素影响后,操控性应计与公司发行价格显著正相关,表明发行公司内部人使用会计操控权提高公司发行价格。进一步的考察表明会计操控权使用-9股权保留比例选择是发行公司控股股东结合自身条件的一种权衡。具体而言,有较弱的证据表明国有控制的发行公司更倾向于使用会计操控权提高公司发行价格,有较强的证据表明非国有控制的发行公司更倾向于使用股权保留比例提高公司发行价格。
2、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中公司高管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设,以及近几年上市公司高管货币薪酬的高速增长,发行公司高管使用会计操控权提高自身薪酬激励水平的动机也大大提高。控制其他因素影响后,发行公司操控性应计-9公司高管货币薪酬水平、股权激励水平显著正相关,表明公司高管使用会计操控权提高自身的薪酬水平。
3、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承销商作为市场中介的一个重要力量在IP0背景下发挥的作用不断加强。控制其他因素影响后,承销商声誉与收益增加的操控性应计方向正相关,但不具有统计显著性。承销商声誉与操控性应计绝对值大小具有显著负相关关系,意味着高声誉承销商承销的发行公司,其操控性应计绝对值更倾向于零。这个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高声誉承销商能够甄别发行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的检验表明承销商声誉和发行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在IPO定价中存在显著的交互作用。
4、通过对发行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与IP0抑价关系的考察,发现控制其他因素影响后,发行公司操控性应计与IP0抑价显著负相关,这意味着中小投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发行公司对会计操控权的使用,并在平均意义上给使用会计操控权增加报告盈余的公司一个折价。
㈡ 为什么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浮游生物---鱼来---大鱼---食鱼的动物
散户源(中小投资者)----机构---国家---财团
这个是两个食物链,一个自然界,一个社会的。如果自然界的浮游生物全没有了,或者因为污染,会有鱼虾和动物吗?
所以,散户是这个食物链的最低端,是机构、国家、财团赖以生存的基础,在环境很好的时候(牛市)浮游生物生长非常好,鱼虾才能丰盛,大鱼才能生存,餐桌上才会有更多的禽兽,才能养更多的人。
在环境恶劣的时候(熊市),会导致大批鱼虾死亡或者减量,当然,人也吃不到更多的大鱼和禽兽。
所以,永远都会有人跳出来说保护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不保护不行啊,俺的餐桌上不能没有鱼啊,不能没有鸭啊!
㈢ 证券法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
法律总是倾斜保护弱者的利益,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由其是专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属称、持股比例相对较小,相比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其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重点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全方位的保护,意味着证券市场交易是安全稳定的。从而,其他投资者对市场就用信心,入市的资金和人数也会相应地增加。由此观之,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主要目的在于让投资者树立信心。因为,投资者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制度的规范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
至于投资者保护对证券法、金融法以及金融市场的运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防止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安全,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交易环境;其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够促进市场的成熟化,加快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并及时发现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影响未来相关领域立法的趋势。
希望有所帮助!
㈣ 证券法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手段
着力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保护基金制度成为投资者“保护伞”
损害赔偿制度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救济
“股市黑嘴”误导
投资者需赔偿
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权”又“限权”
立法前沿
修订后的证券法在10月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加强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权”又“限权”,势必会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构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修订证券法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这一点证券法修订案在有关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方面均有体现。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案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立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
过去,许多股民因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权益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此次修改证券法,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证券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了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资者因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法行为而影响投资信心。
完善证券投资咨询业虚假信息归责制度
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出现了一些“害群之马”。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案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力
为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证券法修订案完善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调整了被监管对象和增加了监管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适应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
修订案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有权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等等。
依法追究证监机构人员滥用职权行为
证券法修订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大授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权力行使的制约条件。
修订案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㈤ 为什么越是保护投资者,股价越跌的厉害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国家出台政策救市时候,并且出台政策重点保护中小投资者在股价发现剧烈波动的影响下出现严重的亏损现象,比如之前的熔断机制。可是股价往往在这个时候下跌速度加速,造成股价越跌越狠呢,很多投资者很难理解,下面我就来重点分析下这个问题。
感觉写的好的点个赞呀,欢迎大家关注点评,不知道你对于国家保护中小投资的利益怎么看待的,涨跌停板和T+1制度到底算不算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发表自己的观点。
㈥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可以说是管理层经常说反复说的一句话。但实际上做起来并不然。管理层首先保护的是融资,保护融资实际上保护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也就是大股东的利益。你看股市无论怎样低迷,投资者无论怎样怨声载道,舆论界无论怎样呼吁给予股市以休养生息,但停发、减发新股就是不松口,融资多少似乎关系到管理层的政绩。
为什么重融资呢?这和管理层对股市定位的认识有关,高层的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股市这个东西就是用来融资的,所以这些年先后提出了股市要为国企脱贫解困服务、要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等口号。但是,股市的功能绝不只是一个融资,还有优化资源配置、兼并重组等多种功能,其中重要的功能就是股市是一个投资的场所,投资是要讲回报的,要让投资者在股市中能够正常赚钱,要让投资者分享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成果。不扭转管理层对股市定位认识的偏差,只是融资融资再融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不能落到实处。
而在流通股投资者当中管理层又是保护机构投资者,一事当前先想的是机构。比如这次“试行询价制度”,一下子就把询价对象定成了“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要知道这种询价最后是要把新股发行筹码的20%-50%配售给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按目前中国股市的状况来看,一、二级市场肯定会是有利润可赚的。为什么不让中小投资者参与询价?在管理层眼里,中小投资者根本就是没有资格的,干不了询价这个事。其实7000万中小投资者当中,什么样的人才全有,定价定得比机构准的人才也有,研究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质地比机构研究得还深还细的人才也有,因为这是7000万人,这是群众,群众才是真正的英雄。
要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除了要改变管理层的一些观念认识外,还应该充分认识中小投资者的作用。从目前中国股市的情况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是最多的,有几千万人。从历史和现实的贡献看,中小投资者的贡献又是最大的,中国股市自成立以来,至今已融资9000亿元,主要是中小股东的血汗钱。假如没有中小投资者的参加,中国股市成立不起来,也走不到今天,是中小投资者支撑了中国股市这片天。但中小投资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到2003年底,投资者共交印花税1965亿,上市公司分红1844亿,而流通股股东只分得600多亿,再除去20%个人所得税,只得500亿左右。所以中小投资者的分红远不如交的印花税多。中小投资者总体算账是亏损的。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是尊重历史,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是保护中国股市,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是促进社会稳定。
㈦ 为何要全面嵌入投资者保护要求
据报道,3月12日,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证监会牢牢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使命,初步形版成了覆盖投保各业权务领域的制度体系。另外,创新便捷投资者行权维权,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和服务的新探索、新实践。
报道称,截至1月底,证券市场投资者1.35亿,其中自然人投资者1.348亿,占比99.73%;机构投资者36.4万,占比0.27%。持有A股市值5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1.28亿,占自然人投资者总数的95%;市值50-300万的540万,占比4%;市值300万以上的140万,占比1%。
投保局出台了多个层级的制度,基本覆盖了投保领域的各个方面,为投资者保护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十八大以来,在股票发行改革、退市、并购重组、公司债券、新三板等各业务条线的140余项制度建设中全面嵌入投资者保护要求。比如发行环节的先行赔付承诺,退市环节的纠纷调解与诉讼索赔。
针对资本市场出台的一些新产品、新业务,证监会投保部门会加大对制度安排知识的普及,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同时做好风险提示。最近比较热的“独角兽”企业上市和CDR(中国存托凭证)相关的投资者保护也都在研究。
㈧ 普通投资者区别于专业投资者,享有哪些特别保
根据《证券期货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制法》,普通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特别保护: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 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㈨ 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投资者保护三大流派
1、契约论。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
2、法律论。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法系差异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进一步,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一不完备法律理论。2002年7月,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正引起欧美经济学界与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兴趣与关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见解,可以进一步诠释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受到了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用于法律分析虽剐开始,但极具潜力。该理论的出发点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内在不完备的,事实上,法律上的不完备问题比合同l中的要更为深刻。不完备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上,不完备法律理论很好的解释了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