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合伙制为什么是风险投资的主流组织模式
你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有限合伙企业相对有限公司的优点,有限合伙的主要优点有:
1.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极大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既享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又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为普通合伙人殚精竭虑、提高有限合伙的经营绩效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压力,从而避免或者降低了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此外,由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必相互信任,这就有助于有限合伙企业吸引较多的有限合伙人入伙,从而筹集更多的资本。
2.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最佳组合。
为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紧密结合,建立他们之间互相信赖的机制,立法者允许甚至要求他们之间预先达成一种利益安排:投资者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但作为交换条件,放弃合伙事务管理权;投知者扮演普通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管理服务,享有合伙事务管理权,虽然出资较少,但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但作为交换条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如此一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各得其所,这是普通合伙制度与公司制度都无法提供的一套独特游戏规则。
3.从为投资者节约纳税的角度着眼,投资者采取有限合伙有利于避免双层征税。
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税法均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而对有限合伙本身不征税,仅对从有限合伙取得投资回报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德国,以公众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开展的特定经营活动还享有其他免税优惠。我国也取消了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这对有限合伙的健康快速发展无疑是一大推动。
4.有限合伙的经营活动比公司的经营活动更具有保密性。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比公司宽松得多,而且此种要求仅以满足合伙企业债权人和政府监管机构为限。在采用有限合伙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关注有限合伙经营业绩的潜在投资者要比上市公司的潜在投资者少得多。有限合伙的这种保密性,对于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当然具有吸引力。
由上可知,有限合伙是一种优于公司制,并能使一般合伙人更关注企业投资效益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从风险投资发展的经验来看,投资者往往更乐意采取这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允许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实行认缴制,当企业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其认缴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企业选到好的投资项目时,又可以集中投入资金,既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本集合的效应,又能避免资金闲置浪费的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在作必要扣除后完全分配给投资者,能使有限合伙人获得比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更高的投资收益,同时由于他们在这种合伙中只承担有限责任,其责任程度与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负责任相等,但收益却要高于有限责任公司。与此同时,无限责任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和他们在寻找高回报投资项目的能力、管理经验上的魅力和专业背景,能使其他投资者放心地把钱交给他们管理,从而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进而促进科学技术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制度对我国发展在瓶颈阶段的风险投资提供了十分必要的环境,有限合伙制的上述特点,可以激励管理者全力创业,降低决策管理成本,提高投资收益,又使资金投入机构在承担与公司制企业同样责任的前提下,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
2. 合伙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合伙企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限制也较少,当事人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企业管理、经营、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由当事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因此,合伙协议没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据各合伙人目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而作出适当的条款安排。
然而,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毕竟存在差异,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需要具有更为稳定的存续条件,因此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协议内容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如合伙企业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样因个别合伙人的退出而结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2、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
(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
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
(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
常见的约定方式有:
①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
②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
③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的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无法决策的情况。
(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结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
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责任划分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
(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得法律补充性弥补。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占的出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日益突出。
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是非。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算。
3、隐名合伙的法律风险
隐名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
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的存在,而实践中一方面有大量的资金想通过合伙的灵活方式投资,另一方面合伙企业也需要更多的资金。有限合伙在客观上有需求,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隐名合伙是当事人自行设定的制度。
隐名合伙人并不在合伙企业登记中体现,其所有的权利义务都通过与出名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因此双方之间的约定是否完善异常重要。隐名合伙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隐名合伙人通常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这是因为隐名合伙人是单纯的投资者,其承担责任为有限责任,若其参与到经营管理中滥用权利的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出资形式仅限于财产权。隐名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因此其不具备以劳务出资的条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限合伙法律甚至直接规定,这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我国的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得在出现亏损时,披露隐名合伙人,主张其应当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对此应该在隐名合伙协议中明确其他合伙人的保密义务。
3. 合伙开公司应注意那些潜在的风险如题 谢谢了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专立的,由两个或属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要对企业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公司损失可能会给个人带来较大的经济风险,所以建议你们可以设立有限公司,也就是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态,有限公司对外所负的经济责任,以出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为限。分为私人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倘若有限公司被债权人清盘,债权人不可以从股东个人财产中索偿。
4. 合伙投资双方达成共识,一方仅仅出资固定金额给另一方,不承担任何风险而享受固定利润可否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为约定版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有权合伙人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分配;无法确定比例出资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综上所述,如果你们达成共识,有合伙协议明文规定,是可以的。
但我个人感觉这种形式的合伙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是要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盈利性经济组织。你们这种形式的合伙欠缺可行性,有收益就会有相应的风险,没有只享利润不担风险的投资。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欢迎采纳
5. 合伙企业在管理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依据法律进行规避
结合我自身所理解的法律知识,以及现实中
所碰到的这类问题,给出下面的答案。希望
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首先我想说,针对不同企业的特殊形态、
所在行业的不同特性、所涉人员的素质等边
际界限的不一样,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
都有相对独特的法律风险。
这些问题,我现在无法给出建议。所以我
只针对任何一家企业都会碰到的通用管理问
题,点明其中的风险所在。
1、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所涉的风险,
股权的比重,利益分配的方式、新增、减少
股东的原则,解散的条件,经营权、监督权
的明细。
注:可能感觉画蛇添足,但这些东西,确
是企业的基石所在。这是解决最大问题的依
据,如果不能清晰、明确,那么无休无止的
烦恼,一定会伴随这家企业的一生。
2、人才是决定一切的根本因素,所以老
板们之间的事弄明白了,下面需要关注员工
的问题了。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违
反国家强制规定,这是要重点关注的。这里
面涉及太多东西,我就不细说了。另外要注
意的就是规章制度是否合法,也是主要观注
的问题。不要灵活机动的罚,一定要有章可
寻,不然劳动者基本一告一个准儿,你就等
着赔钱吧。
3、企业嘛,无非就是要“进来、出去、剩
下钱”。所以,财务工作一定要请个专业人
士进行。不然税务机关,会给你很大的教训。
4、广开财源的最大风险,就是对新客户的
了解不深,所以最好有一份格式合同与交易
方法的底限要明晰。
5、特别提出:任何商品都有流转过程,把
每一块的衔接与权责尽量制度化了。
只要把上面的东西明晰了,管理者只要监督
是否有人违反制度就好了。
其实我说的这些,只是框架,远远不够。当
然涉及的法律也很多。就像做帐需要会计一样,
想要全方位的避免或解决法律问题,你们也需
要一个专业的法律顾问。这跟本就不是外行人
士看几个月书或新出校门的法律学生,就能弄
懂的知识。
我说的这些是给职业经理人看的,如果提问
者是个老板或法律新手,那么请简单知道就好。
不用再深挖这篇文章的续集。
6. 准备和与新合伙人开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和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第一,确定公司合伙人发出资比例
可以说公司出资比例多种多样,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那么这样一来合伙写出资数额就不一定相等。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财产份额。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明确规定。
第二,确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②合伙利润的分配权
2、查阅账簿的权利④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主要包括:①足额出资②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退伙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④竞业禁止
第三,合伙人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
在审查合伙协议合伙人主体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四,财务账单一定能要清清楚楚
合伙做生意就是为了赚钱,如果财务都不清不楚,大家都不知谁坑了谁,那么最终也一定是失败的。因为钱是最易伤感情的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再有的帐目要做两本,各人一本。这样就明明白白,不怕对方修改帐目,因为大家都有底。
合伙开公司最重要是要学会沟通,建立一套合作的规则,在这个过程中要学会包容和理解,因为成立一家公司第一步就已经非常艰难了,比如说公司注册,那么合伙的话,这一趟谁去跑更合适呢?或许会发生一些摩擦,那还不如找专业代理公司注册,最快两天拿证,合伙公司最好的选择。
7. 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合伙企业为何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法协议,共同出资回,合伙经营,共答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时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简单来说:合伙企业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即如果不幸公司出现重大亏损,合伙人可能要卖房子偿债;而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承担出资人投资的资本相关的责任,如出资人出资5万,现在公司亏损100万,此时对出资人来说大不了亏了5万,而不用管公司的负资产95万。 当然,有限责任公司也有很大的确定:即需要交纳企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只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8. 合伙企业投资人能否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
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参与企业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回“本法所称合伙企业答,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可见,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一定必须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
9. 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出资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你好,我认为,对方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