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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12-20 04:14:30

『壹』 信托计划作为主体做股权投资,IPO 会有障碍吗

以信托计划为主体做股权投资,在2005年就曾出现过(当年12月30日渤海银行成立,引入了境外投资者渣打银行和天津信托通过募集民间资金成立的集合信托计划,这一创新做法在当时曾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但以信托制做股权投资,真正发展起来起始于2008年。
2008年6月25日,银监会印发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这使得以信托计划的方式进军股权投资领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之后出现了很多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可惜好景不长。
很快,证监会就表示,公司上市前存在众多穿在信托计划持股的,必须进行清理,否则不予放行。
有人认为这是部门博弈空间的结果,但应该也存在迅速腾空以下原因:
一是信托持股突破了《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违反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二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相关情况保密,这与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原则有冲突;
三是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反正此路不通了。
不过信托制的确成就了一批基金(其中有几家现在已非常知名,也非常成功),因为他们当时以信托方式募集来资金后,投了一批很不错的项目。后来不能IPO了,就将股权转到了关联公司,基本没有影响退出。
2012年4月,银监会和证监会高层通过洽商,对重启信托计划开设证券投资账户达成了共识。同时,两部委也对放行IPO前信托计划持股的可行性进行了沟通。可惜,最后没有结论。
所以现在的情况是,信托计划作为主体做股权投资,IPO仍有障碍。
再说下信托计划嵌套有限合伙。
2009年建银国际就曾做过类似的尝试,即其设立的建银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不过不是嵌套有限合伙,而是嵌套公司制,但原理相通)。后来未见该基金有项目以IPO的方式退出。
2010年9月底,天津成立了4家所谓的“信托计划嵌套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其中有三家是由中信信托牵手上海华岳投资设立的。分别是博道信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华辰佳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御道元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另有一家是由西安国际信托和江西鄱阳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的天津大石洞稳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贰』 信托投资 如何操作

信托投资就是委托人(投资人)在信托公司处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专设立单一资金属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帮你投资理财,信托到期,信托公司将信托本金和收益兑付给受益人(委托人、投资人)。
你可以前往你最近的信托公司进行现场咨询。目前信托公司接受的投资客户要求100万以上的资金。

『叁』 私募股权基金的6种模式

公司制
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信托制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是: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
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
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
由于自然人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风险较高,加之私人资本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尽相同,无疑都增强了自然人GP的挑战。
同时,《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没有要求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
于是,为了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自然人、法人LP们一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
由于公司制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则可以成为风险隔离墙,从而管理人的个人风险得以降低。
该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协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目前国内的知名投资机构多采用该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创投、同创伟业投资、创东方投资、达晨创投等旗下的投资基金。
“公司+信托”模式
“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的特点。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
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 人发起设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同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还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1)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采用该模式的,主要为地产类权益投资项目。此外,一些需要通过快速运作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也常常借助信托平台进行资金募集。新华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发行过此类信托计划。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资金及其管理团队优势,选取合适的权益类基金进行投资;通过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国内各地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运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财政资金,选择专业的投资团队,引导社会资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产业,特别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兴产业。

『肆』 信托公司是做什么业务的

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一)信托业务类: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

(二)委托业务类: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三)代理业务类: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

(四)租赁业务类: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

(五)咨询业务类: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4)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扩展阅读: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伍』 信托公司拥有这么多客户,为什么不做PE,信托计划能做PE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吗

PE的主要退出渠道就是IPO,拟上市公司准备IPO之前是不允许股东中有信托计划的。

银监会于2008年对信托投资私人股权有相关规定,即《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指引》对私人股权信托投资对象、信托公司业务资格准入、投向限制等作了具体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信托的第三方投资顾问资格也给予明确指引。不过,虽然银监会对信托私人股权投资给予明确肯定,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仍受到不能直接参与拟上市公司IPO的限制。

《指引》指出,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及中国银监会规定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活动。

《指引》还明确,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既不能转让这部分受益权,也不能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另外,《指引》对投资顾问的资格也有明确规定,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的信托单位;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主要团队成员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等。

《指引》对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业务给予了肯定,并将起到规范这一业务发展的作用。但是,信托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仍是一大难题。目前,中国证监会通过窗口指导,不允许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直接参与拟上市公司IPO过程。

『陆』 信托可以做私募PE的LP吗如果可以,那么PE投了项目之后,如果项目上市,这个应该是有障碍的吧

1.信托可以做私募的LP吗?
目前肯定不可以。
①监管层面:2008年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中证监会规定了企业ipo之前股东中不能有信托计划,但没有对PE的LP是否是信托计划予以规定,就从字面上来说,这个方案本身是有可行性的。但是,由于PE投资具备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监管部门就监管的角度是不允许IPO之前PE背后有信托计划的,并由银监会直接监控,所有此类信托计划不予报批。但目前中信信托,平安信托等从2011年开始就设立了相关的GP,在等待政策开放。
②信托层面:集合信托计划由于有隐形的兑付要求,基本都是以债性的项目为主,股性的项目也是自有一些交易对手非常强大,比如万科等,的房地产类较为常见,且此类项目容易测算回报率,回报率相对稳定,期限相对固定,与PE所对应的高回报高风险不对应,因此就信托本身而言他也不会对外接此类工作。也较少信托会有此类的创新业务部门。再者,如监管对其打开,信托对交易对手的选择也会非常严厉,一般他们自己设立GP为主,不会采用外部的GP,一个强大的GP肯定是有募集能力的,需要找寻信托做募集的,通常而言募集能力非常有限,GP本身实力一般不会太强。因此信托本身选择和这样的机构合作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③类似项目:近来由于信托业的火暴,不少PE也转型做固定收益类的有限合伙,有的通过合伙制企业嵌套在信托里,即FOT(信托计划都为单一信托,信托公司不承担事实风险,有一定可能性误导客户);也有通过信托嵌套在合伙制私募基金里,即TOF,(金谷信托,之前与其股东信达资产旗下的投资公司有过此类型的产品)。这两者的形式由于很大程度上误导了客户,最终还是要信托承担责任,因此此类业务只要涉及到募集,做集合的,不管是FOT,TOF一律叫停。

2.有什么好的解决处理办法?
民营的PE要通过信托募资这个念头还是早点打消吧,体制是不允许贵族和平民联姻,这样的例子在中国金融市场数不胜数。即便你们联姻了,你们的孩子能否到这个世界上还是困难重重,有这个精力和时间对付这样的事情,不如采用更为按部就班的方式做好PE。
如今的PE业经过了发芽到全面PE,同时IPO的低迷,与PE的时间周期来看,目前做PE确实有较好的前景,好多之前的PE都要谋求退出,现在新的PE都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一些经过三五年培养的优质企业。就募集的角度而言,PE本身为私募,是对特定人群的,这就要求GP本身的管理者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这也是为什么薛老汉等人,用微博等工具加强自己知名度的原因之一),管理合伙人能依赖自己良好的投资业绩和知名度引来资金,这是最常规的。
如果一个PE不具备上述能力,那么本身他就是属于风险较高,且不确定性较强的PE,但也不是不具备募集的可能。最好的方式就是联姻一些民间的第三方理财。以GP配股的形式找到这些募集能力非常强的人,让其不仅享受到募集期内的固定财务顾问费用,更让其与GP的成长连体,这个方式是可以尝试的。(其实红杉资本前期募集资金也是依赖于诺亚财富这个第三方理财的)。只不过现在单纯的代销给第三方的动力是不够的,因此配股的方式是有效的刺激其为PE募集的动力。

『柒』 信托为主体做股权投资 IPO有障碍吗

作者:周永信
链接:http://www.hu.com/question/26499891/answer/33562532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但以信托制做股权投资,真正发展起来起始于2008年。
2008年6月25日,银监会印发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这使得以信托计划的方式进军股权投资领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之后出现了很多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可惜好景不长。
很快,证监会就表示,公司上市前存在信托计划持股的,必须进行清理,否则不予放行。
有人认为这是部门博弈的结果,但应该也存在以下原因:
一是信托持股突破了《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违反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二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相关情况保密,这与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原则有冲突;
三是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反正此路不通了。
不过信托制的确成就了一批基金(其中有几家现在已非常知名,也非常成功),因为他们当时以信托方式募集来资金后,投了一批很不错的项目。后来不能IPO了,就将股权转到了关联公司,基本没有影响退出。
2012年4月,银监会和证监会众多创造高层通过洽商,对重启信托计划开设证券投资账户达成了共识。同时,两部委也对放行IPO前信托计划持股空间的可行性进行了沟通。可惜,最后没有结论。
所以现在的情况是,信托计划作为主体做股权投资,IPO仍有障碍。
再说下信托计划嵌套有限合伙。
2009年建银国际就曾做过迅速类似腾飞的尝试,即其设立的建银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不过不是嵌套有限合伙,而是嵌套公司制,但原理相通)。后来未见该基金有项目以IPO的方式退出。
2010年9月底,天津成立了4家所谓的“信托计划嵌套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其中有三家是由中信信托牵手上海华岳投资设立的。分别是博道信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华辰佳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御道元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另有一家是由西安国际信托和江西鄱阳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的天津大石洞稳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这四家企业的运作模式是,信托公司先成立信托计划,然后将募集信托资金以有限合伙人方式设立有限合伙制企业,并以有限合伙企业的身份参与到投资当中。
从理论上来讲,这种信托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可以规避信托计划参与IPO的政策限制,因为在PRE-IPO的公司股东中,信托计划将以有限合伙企业的身份出现。

『捌』 关与信托投资

这种比较很有意思。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做信托业务;

保险公司主要做保险业务;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

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 救济贫困;

(二) 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1)业务范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2)分业经营保险业务,指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3)必须按规定提取和结转准备金。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必须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
4)按规定提留当年的保险费;
5)保险公司应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能力;
6)保险公司要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或融资,确保保险资金不断保值增值;
7)保险公司要开展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
8);保险公司业务行为准则;
保险公司极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之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之义务;
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也不得接受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希望采纳

『玖』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如利得财富。

『拾』 什么是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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