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投资别人的公司的行为叫什么
1、个人投资别人公司的行为,跟其它主体去投资别人公司没有区别,都称专为“投资入股”。属至于您说的“没有股东”,应该是您有所误解,根据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的条件,因此这个公司无论如何都是有至少一个股东的。您可以查询工商信息,看看是否这个法人就是股东。
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您可以按照持股比例来分红。但是,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不按持股比例来分红。
2. 投资者投资行为的非理性因素有哪些
证券市场中的个人投资者,由于受到自身知识储备和信息处理能力的限制,处于弱势地专位,很属难做出完全理性的投资 决策。结合认知心理学、行为金融学和组织行为学的相关知识,就非理性因素对投资者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不同阶段的影响展 开深入分析。从信息获取到产生决策,再到实施决策和最终反馈,各个环节都或多或少的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表现各异。 最后在此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个人投资者的行为、心理特征,形成对个人投资者的一些投资建议。
3. 作为投资人,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求科普。
投资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是:明确法律意义的责权利,其次是监管和核查经营情况,发现重大经营风险。要注意留存相关交易材料、合同及凭条等,最好是电子版的,易保存且不易更改,比如金融工场 ,很好的保障了投资者权益。
另外要明晰资金动向,最好资金能通过银行存管,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资金安全,交易真实可查。生活中许多非正规的线下投资理财公司将门店设在居民小区附近,主要目的就是针对中老年人进行宣传,利用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网络投资理财知识欠缺的弱点,设下诈骗陷阱。
投资者要学会识破投资骗局,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理财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的眼球,会在宣传册上做出各种各样的宣传内容,类似经营的理财产品最安全、收益最高、100%保本付息、保险公司承保等,甚至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称和形象。
这些宣传内容大多不真实,存在虚假宣传,也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投资者应该警惕这些虚假宣传,发现后积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依靠行政处罚打击违法营销行为。签订合法有效的投资合同是确保投资安全的重要保障。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和项目时,需考量投资公司在投资过程中的地位,如果其只是提供投资平台的中介机构,那么投资者就应要求披露实际借款人的详细身份和财产信息,时刻关注投资款的去向,发生纠纷后及时向实际借款人追究责任。
反之如果投资者直接与投资理财公司签订了出借协议,或与投资理财公司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时,由投资理财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当出现还款不及时等情形时,投资者可以向投资理财公司直接主张还本付息。签订投资合同前,要仔细甄别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
向工商部门、司法部门多方查询信息,明确是否有投保保险公司及投保金额数目。如果与投资公司发生纠纷,投资款索要困难,投资者可积极提起民事诉讼,依靠法律途径维权。如果发现投资公司涉嫌诈骗尽快报警,根据情况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案件调查过程中,要配合司法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和财产信息,方便有关机关查封、扣押。如果投资公司有投保,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4. 投资别人的公司的行为叫什么
如果你准备入股,不止看他固定资产,要看他的盈利能力,增长率,产品,是否有优势,看看他纳税的纪录,水电费的纪录...大哥几百万不是这么草率的
5. 什么是欺诈投资者行为
这个国家已经专门立法,不只是对欺诈做出了具体规定,还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都进行了保护,名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中国络、电视、中国、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6. 理性投资者的行为特征是什么
就股票市场而言,理性投资者的行为特征主要是:设定出场、入场条件并坚决执行,其版他时间休权息。
在进行投资理财的时候要看平台是否规范合规,平台是否拥有专业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技术,平台的业务是否有抵押等等。
以及是否有还款风险金,是否每一笔的债权都是非常透明化,是否每个月都会在固定的时间给客户邮寄账单和债权列表等等。这些可以说都是考察平台是否正规靠谱的关键因素,因此建议广大投资者在进行选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了。
(6)投资人行为扩展阅读:
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非常紧密。在经济理论界,西方和我国有一个类似的观点,即认为经济增长情况主要是由投资决定,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是经济增长的必要前提。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可以从要素投入和资源配置来分析。
投资对技术进步有很大的影响。一方面,投资是技术进步的载体,任何技术成果应用都必须通过某种投资活动来体现,它是技术与经济之间联系的纽带;另一方面,技术本身也是一种投资的结构,任何一项技术成果都是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本和资源(如试验设备等)等的产物。技术进步的产生和应用都离不开投资。
7. 理性投资者的行为内容
理性投资者的抄行为内容?
理性投资就是指:投资人在据有对投资的途径、运营模式、获利原理以及最重要的责任法人信誉情况的资信充分掌握和了解的情况做出的投资行为。理性投资即指:投资者明确的了解投资的方式、途径、运营模式、管理办法、获利原理、责任法人等情况下所进行的投资行为。其特征有有以下几点:
1、投资人对于投资的渠道、方式熟知的与明确的;
2、投资人对于投资的运营模式、管理机制是熟知的与明确的;
3、投资人对于投资预期收利益存在的风险是有精神准备的;
4、投资人对于投资活动的风险管理拥有多个预防方案。
8. 投机与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投资和投机都是为了获得收益,但投资和投机该有以下一些区别:
1.两者行为时间限度的长短不版一样。投资一权般是长期持有证券、股票等,周期比较长,而投机的时间比较短,买卖比较的迅速。
2.两者的利益侧重点不一样,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投资在于长期的利益,就算短期内有亏损对整体也不会有太大影响,风险也比较低。而投机则看重短期的收益,售价格涨跌的影响比较大,风险比较大。
3.投资是买卖自己了解的东西,而投机是买卖自己不懂的东西。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9. 什么是投资者在投资市场中可能遭遇的风险
①自我导向型。在投资市场中,投资者完全凭借个人获得的信息、具备的经验对市场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并且决策自己的行为,使个人成为潜在的受害者。
②自我和他人共同导向型。某个社会集团在投资过程中的决策和行动,使该集团(也包括个人)成为潜在的受害者。
③他人导向型。其他个人和投资集团的决策与行动,使个人的投资者成为潜在的受害者。
④环境导向型。经济环境的变化,使投资者成为潜在的受害者。
在以上四种遇险方式中,前三种可能是由于冒险行为,使投资者成为冒险的负面结果的受害者。这里,可能是投资者自己的冒险行为,也可能是他人的冒险行为。而一旦负面结果发生,投资者将遭受重大损失。因为冒险行为是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集团投资者)自我决策和行为的结果,所以个人投资者应该避免孤注一掷地投资或操作,也应该避免成为集团投资者冒险行为的对象。
在一些投资市场上,行情的变化是非常迅速的,投资者往往没有很多时间对这种变化进行仔细地分析和预测,市场的变化要求你当机立断。这时,投资者不得不常常依靠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甚至有时选择冒险行为。正是由于主观风险时常难以准确地反映实际存在的风险有多大,而整个的投资过程又是由投资者操作和控制的,所以,主观风险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的正确性,由此可见,在投资中必须注意对主观风险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