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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基金

发布时间:2020-12-17 15:12:33

Ⅰ 哪年中国宣布成立中国绿色碳基金

2007年7月20日,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绿色碳基金成立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国绿化基金会名誉主席贾·庆·林出席成立仪式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方针政策,积极植树造林,大力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努力缓解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为我国的林业和生态建设作出贡献。
中国绿色碳基金是设在中国绿化基金下的专项基金,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这个基金的设立,为企业、团体和个人志愿参加植树造林以及森林经营保护等活动,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搭建了一个平台。基金先期由中国石油集团捐资3亿元人民币,用于开展旨在以吸收固定大气中二氧化碳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管理以及能源林基地建设等活动。据估算,中国石油集团的这些捐款用于造林,今后10年内将吸收固定二氧化碳500万吨至1000万吨。

Ⅱ 兴业银行为什么想到推出购碳基金

兴业银行为倡导绿色刷卡理念,特设购碳基金,每刷卡1笔,兴业银行出资1分钱,于4月22日世界地球日集中向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购买自愿碳减排量,倡导绿色刷卡理念。

Ⅲ 碳基金的运行模式

以世界银行碳基复金为制例。世界银行扮演的是一个中介服务的角色(见图1),世界银行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吸引了相当数量的资金和项目,并作为委托方,成功地连接了买方和卖方。这是一种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的途径。基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不断增加的科学事实,逐渐形成的全球碳市场,使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减少碳排放的行为都是可能的并且效果相同。于是通过国际碳基金的运作,达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也实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
为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3月,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开始正式运营。该基金是根据中国政府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项目收益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个人赠款、国务院批准的其它收入组成。该基金由设在财政部的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外交部等部委组成的“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基金支持项目,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提供持续和稳定的资金支持。

Ⅳ 碳基金的管理方式

目前国际上购买CERs的碳基金和采购机构约有50家,主要有以下几种设立和管理方式:
1、全部由政府设立和政府管理。如芬兰政府外交部于2000年设立联合履约(JI)/CDM试验计划,在萨尔瓦多、尼加拉瓜、泰国和越南确定了潜在项目。2003年1月开始向上述各国发出邀请,购买小型CDM项目产生的CERs。奥地利政府创立的奥地利地区信贷公共咨询公司(KPC)为奥地利农业部,林业部,环境部及水利部实施奥地利JI/CDM项目,目前已在印度、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完成了数项CDM项目。
2、由国际组织和政府合作创立,由国际组织管理。这部分CDM项目主要由世界银行与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促成。世界银行的雏形碳基金(PCF)是世界上创立最早的碳基金,政府方面有加拿大,芬兰,挪威,瑞典,荷兰和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参与,另外还有17家私营公司也参与了碳基金的组成。PCF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银行管理,与此相同的碳基金还有意大利碳基金、荷兰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等。
3、由政府设立采用企业模式运作。这种类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英国碳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政府并不干预碳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碳基金的经费开支、投资、碳基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董事会决定,政府不干预。
4、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建立采用商业化管理。这种类型的代表为德国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碳基金由德国政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共同设立,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负责日常管理。日本碳基金主要由31家私人企业和两家政策性贷款机构组成。政策性贷款机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代表日本政府进行投资与管理。
5、由企业出资并采取企业方式管理。这些碳基金规模不大,主要从事CERs的中间交易。

Ⅳ 发展绿色碳基金的筹资渠道有哪些

筹资渠道(Financing Channel)是指筹集资金来源的方向与通道,体现了资金的源泉和流量。从筹集资金的来源的角度看,筹资渠道可以分为企业的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借助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
筹资渠道的选择
从筹集资金的来源的角度看,筹资渠道可以分为企业的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
1、内部筹资渠道。企业内部筹资渠道是指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企业自由资金、企业应付税利和利息、企业未使用或未分配的专项基金。一般在企业购并中,企业都尽可能选择这一渠道,因为这种方式保密性好,企业不必向外支付借款成本,因而风险很小。
2、外部筹资渠道。外部筹资渠道是指企业从外部所开辟的资金来源,其主要包括:专业银行信贷资金、非金融机构资金、其他企业资金、民间资金和外资。从企业外部筹资具有速度快、弹性大、资金量大的优点,因此,在购并过程中一般是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但其缺点是保密性差,企业需要负担高额成本,因此产生较高的风险,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
筹资渠道的筹划
对于任何一个处于生存与发展状态的企业来讲,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也就无法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借助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此,在筹资活动中应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1、筹资活动会使资本结构有何变化。
2、资本结构的变动会对企业业绩及税负产生何种影响。
不同的筹资方式对应不同的筹资渠道,形成不同的资本结构。不同的筹资方式的税前和税后资金成本也是不一样的。
目前,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下面几种,即企业自我积累、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租赁等。不同的筹资渠道,其所承担的税负也不一样。
企业自我积累是由企业税后利润所形式,积累速度慢,不适应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而且自我积累存在双重征税问题。虽然这种筹资方式使业主权益增大,资金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但税负却最重。
借款筹资方式主要是指向金融机构(如银行)进行融资,其成本主要是利息负债。向银行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筹资操作余地很大,但由于透明度相对较低,国家对此有限额控制。若从纳税筹划角度而言,企业借款即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效果最佳。
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属于直接融资,避开了中间商的利息支出。由于借款利息及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即企业成本的一部分而在税前冲抵利润,减少所得税税基,而股息的分配应在企业完税后进行,股利支付没有费用冲减问题,这相对增加了纳税成本。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以发行普通股票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负重于向银行借款所承受的税负,而借款筹资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向社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税负。 企业内部集资入股筹资方式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一般意义上讲,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而贷款融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又重于企业借款等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所承担的税负。
因而,通常的情况是:自我积累筹资方式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随的税收负担,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承受的税收负担。从纳税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筹集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是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涉及到有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时,可利用与机构的特殊联系实现部分税款的节省。自我积累由于资金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合二为一,税收难以分摊和抵销,而且从税负和经营效益的关系来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同时,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贷款则不一样,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因而,企业实际税负被大大地降低了。
上述各种筹资渠道实际可分为资本金和负债两类。资本结构的变动和构成主要取决于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比例构成。负债比率是否合理是判定资本结构是否优化的关键。因为负债比率大意味着企业经营风险很大,税前扣除额较大,因而节税效果明显。所以,选择何种筹资渠道,构成怎样的资本结构,限定多高的负债比率是一种风险与利润的权衡取舍。在筹资渠道的筹划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在实际操作中,多种筹资渠道的交叉结合运用往往能解决多重经济问题,降低经营风险。
投资结构的筹划
在企业不断运转过程中,投资和再投资是企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所必须经历的阶段。在企业经过一系列筹资活动后,可能积累了不少资金,那么如何使用这些资金来获得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呢?要达到上述企业经营理财的目标(即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就必须用全面的整体的眼光来看待投资活动。投资结构的筹划是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所必须的筹划环节。
由于税收的普遍性以及投资活动的收益目的性,所以在分析投资结构时往往分析应税收益来源结构。
从根本上讲,投资结构是指各类投资配置的内在秩序性,其中,各具功能牲的资金要素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共同组成一个统一体。投资结构有不同的划分标准:按投资行业分,可以组成投资行业结构;按投资地点分,可以组成投资地域结构;按投资方式分,可以组成投资方式结构;按投资收益来源,可以组成应税收益来源结构。
由于企业运转经营的目的在于收益,故而对应税收益来源结构的分析最具有现实意义,它可直接指导企业在投资收益中有所作为。所以本文分析对象主要是应税收益来源结构。
应税收益来源结构一般将收益来源分为三大类,即企业自身经营利润、对外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收益的来源也就是投资的对象,收益来源结构也就是投资结构的翻版。对于用于企业自身的投资又可分为多种类型,一般适用较多的地区划分标准。按此标准,企业自身投资可分为特区投资、开发区投资及其他地区投资。在对外投资中又可分为联营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中有国债投资(如购买国库券)。
投资结构是一个有机的经济体,不同的投资成本组成形成不同的投资结构。而不同的投资成本因为行业优惠、地域优惠等优惠政策不同而受到不同的税收待遇,于是由投资成分整合而成的投资结构也会受到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便是投资结构筹划的依据。
投资结构对企业税负以及税后利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因素的变化,即税率的总体水平、有效税基的综合比例以及综合成本的高低。上述三个因素的变化会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额以及利润水平。从这个角度上讲,投资结构的构成和变动决定应税收益来源的构成和变动,应税收益来源的构成和变动决定应税收益来源的构成和变动,应税收益来源的构成和变动决定企业纳税筹划成效的高低。
在投资结构筹划的具体操作中,应使收益来源主要集中于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成分上,如国库券投资收益税率为零,投资收益额便是税后利润额。另外在经济特区、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经营往往能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显而易见,多投资于零税率或低税率的行业、地区能达到较好的节税效果。当然,在节税成本大大减少了应税收益总额的条件下,投资结构的优化组合活动还得继续进行。

Ⅵ 什么是碳货币

一国货币成为国际货币甚至关键货币,往往伴随着该国成为国际贸易中心和金融中心的过程。其中,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在贸易活动和金融实践中,一国经济活动与能源贸易的结合度是决定该国货币地位的重要因素,包括向世界范围的能源出口或者控制全球范围内最重要能源供给的能力,以及该国是否拥有该能源的国际定价权等。由此,能源绑定往往成为国家崛起和本国货币充当国际货币的助推剂。

比如,英国在成长为世界霸权国家的历史时期,就一直是煤炭出口国。美国成长为霸权国家的历史时期,正是世界能源图景中的“墨西哥湾时代”。尽管美国今天早已不是世界主要石油出口国,但美国保持了对世界油源的强力控制。

第一、1970年代与沙特达成的“不可动摇协议”,将美元确立为石油唯一计价货币。美元约等于石油成为世界共识,任何想进行石油交易的国家不得不把美元作为储备。目前欧佩克(OPEC)一篮子平均价所监督七种原油就以美元作为交易计价货币,几乎包括了世界上最重要的石油现货交易市场。

第二、世界前两大石油期货市场的纽约商品交易所、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都以美元作为计价和结算货币单位。从而保证了美国对石油大宗商品的国际定价权。近年来尽管美元不断下跌,伊朗改用欧元计价,俄罗斯成立卢布计价的石油交易所,但在全球石油贸易中可谓微乎其微。正是借助二战时期对盟国石油输出崛起乃至延续至今对中东油源的强力控制,以及掌握国际石油期货市场的定价权,美元得以持续垄断大宗石油贸易交易媒介地位,并以此巩固牙买加体系下国际货币格局的美元本位制。

“煤炭-英镑”和“石油-美元”的崛起展示了一条简单而明晰的关键货币地位演化之路。一国货币要成为国际货币甚至关键货币,往往从计价和结算货币开始。循此规律,不难发现,在低碳经济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目标模式的未来,新的能源崛起将超越以往的单一能源主导的旧模式,而代之以一系列以低碳为特征的新能源组合和新能源利用模式的协同崛起。新的能源贸易——碳信用交易,正是连结新能源组合和新能源利用模式的核心。不妨作出大胆设想,在未来货币格局演变中,与碳交易标的的捆绑程度,将成为国别货币或者区域货币脱颖而出成为国别货币甚至关键货币的重要条件,而捆绑的起点仍是标价权,姑且将之称作“碳交易标的-关键货币”霸权。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2007年全年持平。据碳点公司预测,2008年全年的二氧化碳交易量将达到42亿吨,比2007年增长56%。以碳交易价15欧元/吨计算的话,交易额相当于630亿欧元。

经过几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已渐趋成熟,参与国地理范围不断扩展、市场结构向多层次深化和财务复杂度也不可同日而语。甚至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衰退和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全球碳交易市场依然保持强劲增势。2008年是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2008-2012年)的开启年,附件1国家开始履行减排承诺,欧盟排放计划第二阶段也与此重合,未来5年将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真正蓬勃发展的开端。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前景可观。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2012年后的国际碳交易体系也值得期待。2007年底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巴厘岛峰会上,所有UNFCCC成员国包括美国都同意开启后京都协议谈判,旨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签署协议,尽管最终能否达成一致存在不确定性,但是潜在的积极因素已经极大激发全球统一碳交易市场建立的可能。在低碳排放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边界约定时,碳信用额度内涵价值日益凸显,碳交易成为世界最大宗商品势不可挡,而碳交易标的的标价货币绑定权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对打破单边美元霸权促使国际货币格局多元化产生影响。

如果说WTO制定了世界有形商品的贸易体系的话,那么京都议定书则制定了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以碳信用为标的的无形产品贸易体系。作为一种基于国际规则而具有内涵价值的无形商品,碳信用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选择同样适用于有形商品贸易计价结算货币选择的经典理论和一般规律。

碳交易市场供给方比较多元,包括发达国家、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像石油供给高度依赖欧佩克,很难形成唯一计价货币的约定,客观上存在碳交易计价货币多元化的可能。

目前,欧元是碳现货和碳衍生品场内交易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而由于一直以来英国都是碳减排最坚定的执行国,尽管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 ETS)已并入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 ETS),但伦敦作为全球碳交易中心的地位已经确立,英镑作为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空间能够继续保持。日本碳交易所将采用日元计价。由于日元本身已经在世界通货中占据一定地位,伴随碳交易体系的开展,加上日本绝对领先的碳减排技术出口空间,日元将成为碳交易计价结算的第三货币。尽管澳大利亚尚未加入京都协定,但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GGAS)却是全球最早强制实施的减排体系之一。澳大利亚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将于2010年正式实施,以澳元计价。作为GGAS的延续,澳元仍将在全球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中占一定比例。

此外,全球还有一些新兴的环境交易所。2006年7月加拿大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MCeX)成立。新加坡贸易交易所于2008年7月初成立,计划推出CER交易。香港交易所考虑在2009年年中推出CER期货交易。中国2008年以来已经成立了三家环境交易所,分别是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但目前三家交易所都还仅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距离推出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还有一段距离。韩国、阿联酋等也有此动议。此外还有属于拍卖性质的巴西商品期货交易所(BM&F)新加坡亚洲碳交易所(ACX)。以上新兴市场的碳交易所都将采用本币标价,竞争可谓非常激烈。

碳交易的兴起和与之相关低碳能源的巨大市场前景将成为助推货币多元化格局的绝好契机。目前看来,在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问题上,欧元已经领先,美元稍显逊色。根据我们的计算,2007年全球碳基金已达58支,资金规模达到70亿欧元(95亿美元)。预计2008年将增至67支,资金规模达94亿欧元(138亿美元)。2007年58支碳基金的货币组成中,来自政府投资者(包括政府机构、发展银行、私有部门)的资金93.3%是欧元;混合购买者(包括世界银行、其他发展银行、私有部门、政府机构)的资金84.7%为欧元。私人投资者(包括私有部门、发展银行、公共/私人合伙)的资金60.19%为欧元。其余为美元和极少的瑞士法郎和英镑。可见,国际碳交易使用欧元计价结算的需要近年不断提高。此外,日元将伴随其国内交易体系的展开而逐渐发力。澳元、加元等都具提升空间。伴随各国在碳交易市场的参与度提高,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搭乘碳交易快车提升本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加速走向世界主导国际货币的行列。如不奋起追赶,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很可能会因为标价权的丧失而错过这一历史机遇。

Ⅶ 碳基金的设立目标

根据碳基金的设立抄方式不同,碳基金想要达成的目标也有所不同。由政府设立的碳基金不管其运营方式、目标基本相同。主要是希望通过CDM项目购买的方式,缩小本国《京都议定书》的目标与国内潜在减排量之间的差距。同时这些碳基金还要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强碳管理,并且投资低碳技术的研发。而由世界银行参与设立和管理的碳基金都打有世行政策的烙印。这些碳基金不仅要完成本国的目标,还要与世界银行合作完成其战略目标。要求促进高质量的减排,为可持续发展和降低《京都议定书》造成的成本做出贡献。促进知识的传递,为参与者提供干中学的机会,使参与者学习到CDM和JI框架下学习发展所需的政策、规定和商业运行方式。促进国有与私营合作的模式,诠释世界银行的国有与私营合作模式是如何通过市场机制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还要确保碳基金参与者与宗主国之间由于减排项目带来的其他收益、利益分享均衡。由企业出资的碳基金则主要为了从购买CDM项目并转卖中获取利润。

Ⅷ 碳金融的国内情况

我国是最大的CDM项目供给国。按照《京都议定书》,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2012年前无须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CDM机制转变成核证减排单位,向发达国家出售。我国目前是CDM机制中二氧化碳核证减排量最大供给国,占到市场总供给的70%左右。而在原始CDM和JI项目需求结构中,由于 《京都议定书》规定欧盟在2012年底前温室气体减排量要比1990年水平降低8%,而且欧盟对碳排放实施严格配额管制,因此欧洲国家需求量占据总需求的75%以上。日本也有约五分之一的需求份额。据世界银行预测,发达国家2012年完成50亿吨碳减排目标,其中至少有30亿吨来自我国市场供给 。
碳金融市场处于发端阶段。我国目前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深圳环境交易所,主要从事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额年均达22.5亿美元,而国际市场碳金融规模已达1419亿美元。总的来说,我国碳治理、碳交易、碳金融、碳服务、以及碳货币绑定发展路径尚处发端阶段,我国金融机构也没有充分参与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发展思路上来,碳交易和碳金融产品开发也存在法律体系欠缺、监管和核查制度不完备等一系列问题,国内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尚未充分开展,也未开发出标准化交易合约,与当前欧美碳交易所开展业务的种类与规模都有相当差距。
碳金融市场发展前景广阔。我国正在实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两型社会”的发展战略,过去“三高”(高投入、高能耗、高增长)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必须转化为“两低一高”(低投入、低能耗、高增长)的集约型发展模式。同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碳减排责任和义务,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政府郑重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这种承诺体现了我国加强碳治理的责任感和大国风范,也充分表明我国大幅减排温室气体的决心。按照这一目标,未来几年内我国碳交易和碳金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我国区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这也为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同时,创设国内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创造了条件。 我国碳金融市场缺位使得碳资产定价权缺失。我国关于碳资产定价权的缺失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较高成本,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在每吨碳100美元以上,而在我国进行CDM项目投资,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尤其是,碳金融中介市场处于起步阶段,这就没有发挥金融在风险评估和管理以及价格发现的功能,也使得我国只能被动接受欧美碳资产的单向报价,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工业化国家2007年温室气体排放额度外购需求量为3亿吨左右,均价在15-20欧元区间。我国作为最大碳排放权供给国,出售价格远低于这个价格区间,我国目前碳交易价格维持在10欧元左右。有的项目甚至更低,如2006年7月,意大利碳基金通过世界银行以每吨不低于6.25美元的价格分10年时间从南钢股份购买了约65万吨二氧化碳减排量;为防止我国碳资产被 “贱卖”,发改委出台了每吨CDM项目二氧化碳8欧元的最低限价;宝钢股份2007年1月出售给瑞士信贷国际集团和英国瑞碳有限公司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也只略超10欧元;2009年6月我国出售给欧盟买家的CERs现货价格为11欧元;尽管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价格在2009出现了下降,但在欧盟内部配额市场,一吨2014年12月到期的二氧化碳期货价格仍达19欧元。
事实上,由于我国没有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场,我国碳资产的定价权掌握在欧美需求方,我国供给的CERs被发达国家投资机构购进后,经过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品,赚取丰厚的利润。
单一的CDM供给与低成本减排领域使我国处于低端市场。 2012年前,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主要是CDM项目CERs的供给,2012年后,我国碳排放就须承担一定责任。据世界银行报告,我国已是第一大碳排放国,随着我国碳减排承诺的逐步兑现,我国在未来极有可能成为碳排放权进口国,而那时碳排放权的购买价格极有可能比现在出口价格高许多。而且,我国处于碳交易的低端市场还表现在减排产品多集中于低层次的减排领域,使得我国碳排放产品成为受制于国外企业需求的买方市场。我国现有的CDM项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类型项目,此类项目减排成本低,投资力度小,技术稳定,收益预期高,多为国外投资者热衷投资项目,而对于减排成本高、技术复杂、投资多、受益期长的项目,如垃圾焚烧发电、造林和再造林、HFC-23分解消除项目却极少投资,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相关数据,这些项目占总项目比例低于1%,而能源类和提高能效类项目却占95%以上。特别是,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框架的不确定性、欧盟碳交易体系第三阶段 对CDM项目合格性的限制、漫长的等待期与高额的交易成本都使CDM交易规模呈现下降特征,因此我国开展国内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更具有前瞻性和紧迫性。
开发碳金融市场对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碳金融的标的物是一种虚拟产品,交易规则严格,开发程序复杂,销售合同多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长,风险评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机构难以胜任碳金融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如清洁发展机制或联合履行机制都涉及减排单位的认证,若减排项目无法获得认证则导致交付风险,会降低投资预期收益。为保证项目对投资人的吸引力,既需要熟悉减排单位需求国和具体项目所在国的认证标准和程序,了解有关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同时,还需要对交付风险和政策风险进行评级并提供担保,这样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和复合型人才在目前我国是十分稀缺的。
而且,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既限制了碳金融的有效衔接和发展,同时也欠缺对风险要求更高、专业服务能力更强、涉外服务水平更专业的金融服务人才。总的来说,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制度,更没有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也没有创建碳交易平台,碳基金、碳期货、碳证券等各种碳金融创新产品更是没有开发,这就使得碳交易市场缺乏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也没有充分发挥碳金融对于碳资产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而在低碳节能环保领域,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甚微,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欠缺参与激烈竞争的思想准备和国家战略。碳金融具有宽阔的潜在增值空间,国际金融机构对该领域的创新和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从目前市场开发程度来看,欧盟国家先行先试,暂居市场领先,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占全球碳交易额的四分之三以上;EU ETS掌控着EUA期货、期权的定价权;而且伦敦作为全球碳金融中心之一地位已经确立。美国国内虽没有形成政府规制严格的碳配额交易市场,但2008年美国东北部及中大西洋各州组成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egionalGreenhouse GasInitiative, RGGI)形成自愿减排单位(VER),目前RGGI已是全球第二大配额交易市场。
特别是美元作为最主要计价货币和储备货币,美国开发和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美国金融机构基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可以较为便利开发出碳金融产品,做大碳金融市场。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为欧美金融机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近些年也推出一些碳金融服务和产品,以加入国际碳金融市场的竞争。如日本利用其先进的碳减排技术,并在日本碳交易所采用日元计价。澳大利亚可基于NSW交易平台来开发碳金融市场。各国都在积极构建自己的碳金融市场;各国似乎都在关注碳货币发展战略,即积极通过将主权货币与碳交易、碳资产、碳金融绑定来提升货币的国际地位。
3.1中国“碳金融”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据有关专家测算,2012年以前我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为此,中国已经被许多国家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那么,依托CDM的“碳金融”在我国应该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蕴藏着巨大商机。
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更加巨大。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国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项目。
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CO2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3.2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障碍
首先,对CDM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其次,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再次,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主要有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等,政策风险来自于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支持。
3.3兴业银行碳金融实践
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针对中国在节能技术运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融资需求特点,在境内首创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一“绿色信贷”品种。截至2008年3月底,兴业银行已经在北京、天津、山东、山西、重庆、浙江、福建等十一个省市开办节能减排贷款业务,共发放贷款51笔,累计投放12多亿元;可实现每年节约标准煤147.48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约412.85万吨。
随着节能减排贷款的快速推广,部分节能减排项目已经进入碳减排交易市场。兴业银行运用在融资模式、客户营销和风险管理方面积累的初步经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碳核定减排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碳金融”模式,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新的选择。
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深圳某公司垃圾填埋场沼气回收利用处理项目。该公司成功引进加拿大技术,并升级开发出适用于城市垃圾填埋场综合治理的3R循环利用技术,将原先直接排放大气的温室气体沼气作为能源回收利用,于2005年在梅州垃圾填埋场(一期)成功实施,当年在联合国注册成为CDM项目。由于该公司属于“轻资产”型的科技服务公司,资产规模小、经营收入少、资产负债率高、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抵押担保条件,因此,二期项目拓展的中长期资金需求难以通过传统的贷款运作加以满足。为解决传统贷款模式遭遇的融资难题,兴业银行运用创新的思路和项目融资模式,侧重考察第一还款来源的有效性,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作为贷款审批的主要考虑因素,并且根据项目实施的现金流和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来选择还款期限,使还款时间与现金流收入规模、时间匹配,较好地解决企业还款压力问题。最终为该公司提供了三年期750万元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该项目的实施可实现年减排二氧化碳16万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该笔项目融资的成功运作,体现了兴业银行在环境金融创新中,节能减排贷款模式的新突破,标志着兴业银行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扩展到“碳金融”领域,也为今后探索碳保理等新兴业务奠定了基础。
3.4发展碳金融的机制调整与完善
(一)搭建交易平台。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有限的环境资源,也是国家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应借鉴国际上碳交易机制,进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效分配和使用国家环境资源,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二)加强宣传推广。要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推动项目业主和开发商根据行业、自身发展计划,扩大国际合作,积极开发CDM项目,力争国家环境资源利益和企业利益最大化。
(三)推动政策研究。CDM机制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对于自身参与CDM项目的潜力及规模尤其需要认真研究。
(四)培养中介市场。中介市场是开展CDM机制的关键,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购买或者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
(五)构建激励机制。“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等特点,发展“碳金融”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支持低碳经济。
天津:创新试水碳金融
2013年,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以来,钢铁、化工、电力热力、石化等5个行业的114家企业成为天津碳交易市场主体。据了解,在国家确定的7个试点省市中,天津市是唯一同时参与了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及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直辖市。
专家表示,天津产业格局特色鲜明,重化工业特点显著,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大户数量和体量突出。与其他试点地区及一线城市已完成或正在大幅削减工业企业生产能耗和碳排放的形势不同,天津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阶段,是我国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面临形势和发展阶段情景的典型代表。因此,在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碳排放总量尚未达到峰值的城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更具有典型性和样本意义。

Ⅸ 碳基金是什么,有什么作用意义以及各国碳基金发展现状

碳基金是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专门基金,通过在全球范围购买碳信用或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从而获取回报的投资工具。

碳基金主要是利用公共或私用资金在一级市场购买由《京都议定书》建立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项目机制所产生的碳信用的投资决议。

国际碳基金的种类可以根据基金组建与管理模式、基金的投资目的、基金的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获得信用的投资项目等划分。

欧洲是碳基金设立最早和管理碳基金数目最多的地区。

以下为我们整理的世行管理的碳基金和其他国别碳基金。

世行各个碳基金成立时间

全球第一个碳基金和最早的私人碳基金介绍

以下是全球第一个碳基金和最早的私人碳基金介绍。

原型碳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世界第一个碳基金,是一种封闭式、政府和企业多投资方的国际信托基金,建立的初衷是通过“learning-by-doing”,了解、测试并组建国际碳市场。原型碳基金由世界银行发起,由6个国家(加拿大、芬兰、荷兰、挪威、瑞典以及日本)和17个家私营公司(英国石油公司、日本中部、日本中国、日本东北、日本东京、日本九州、日本四国电力株式会社,三菱株式会社,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德意志银行,德国RWE公共事业公司,比利时electrabel电力公司,芬兰石油炼制生产商fortum公司,法国燃气苏伊士集团,挪威NORSK HYDRO公司和STATOIL ASA石油公司)组成,私人投资占61%.

世界银行建立原型碳基金的目标是:

(1)展示基于项目的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如何才能促进发展中国家级经济转型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2)与相关利益方分享在实施PCF项目过程中获得的只是;

(3)展示世界银行如何才能与公共和私营部门合作,在为其借款成员国调集新的资源的同时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至2012年关闭时,原型碳基金所有的组合项目都产生了减排量,85%的项目成功完成了CDM项目周期,获得CERs签发。

FE全球-亚洲清洁能源服务基金,2004年成立。由日本中部电力公司,北海道电力公司,三菱公司,日本国际合作银行(JBIC)创建,是亚洲首个能源服务公司基金(ESCO),也是世界最早的私人碳基金之一。

ESCO是个特殊形式的公司,它通过提高设备性能增加能源利用率,确保能源利用效率,其收益来自客户能源成本降低。

该基金经理是以美国康涅狄格州为基地的FE清洁能源集团公司。亚洲发展银行和法国政府资助的私人企业机构Proparco也加入了基金,基金总数为5000万美元。

ESCO 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信息和对环境调节、政策的不确定而引起的高风险,需要公共和私人合伙人分散风险。除了投资之外,日本国际合作银行(JBIC)增加了与政府谈判的力量,可以提供国家风险信息和当地投资条件信息。

日本中部电力公司和三菱公司均计划各派一名管理人员到基金管理公司评估投资前景,以充分发挥各自公司的技术、经验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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