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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影视剧有没有风险

发布时间:2020-12-15 21:52:53

① 一部电视剧的投资方可以有几家公司。

投资方肯定是没有限制…越多肯定你的资金就越多…当然太多后期所赚取的利润分的人就越多…
一般撤资是可以的,当然必须在合同允许的范围之内…如果合同详细的说过,那么就需要支付违约金,这是肯定的…

② 我想问下有关电视剧投资问题

制片人就是负责筹备资金的,所以你应该要先联系制片人。
电视剧的话,几百万上千万回都有吧。电影当然更贵了答。
可以同时有几个投资商的,不过还是有主次之分吧。
赚钱的话,是卖电视剧啊,卖出去就赚钱啦,可以卖给几个电视台什么。任何电视台要播放你的电视剧都要买的。
最后一个 应该可以 如果你是主要投资商 你甚至在决定演员上面有发言权。

把我知道的都说了

③ 投资拍摄一部电视剧可能会遇到哪些风险 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投资拍摄一部电视剧可能会遇到哪些风险 如何规避这些风险?最大的风险就是损失,要提前作好预算

④ 私募投资电视剧有风险吗

有风险,谨慎。

⑤ 电影投资靠谱吗,不懂行的怎么投资电影

当然是合法的,201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另外《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以资助或投资的方式参与电影摄制,以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国家从立法层面保障了电影投资的合法性。

以我多年的从影经验看,参与认购流程主要分以下几个步骤:

1.了解项目(我们选择一部电影,往往要从它的题材,主演,导演,编剧,档期,制片方实力,宣发实力,成本,等元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2.确定投资份额(认购电影份额,会直接关系到你投资收益,建议在经济实力允许的情况下结合影片自身优势谨慎决定。)

3.向出品方对公账户转账认购(一定要强调一点是:打款到影视公司的对公账户,是受银行监管的,每一笔资金都安全可控,极大的保护了资金的安全。)

4.邮寄合同(一式两份,这里要强调,必须签订纸质合同而不是电子合同,注意条款是纸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而电子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

5.等待院线上映

6.中影集团统计结算,按投资比例分红(电影上映后等分红→会计律师所计算好分红→打款到合同上的银行卡上)

⑥ 拍电视剧的导演 投资方怎么盈利我们平常在家看电视又不花钱 我就知道拍电影有票房就可以赚钱

拍完电视剧可以卖给电视台,还有在线视频网站.

电视版台放的那些电视剧都是需权要向电视剧拍摄方花钱买来的.一些大型的视频网站,想要在线播放最近的一些电视剧,也是需要向电视剧版权方付费的.

那我们在家看电视不花钱,电视台花来买电视剧的钱又怎么收回呢.那就是靠广告费.如果一个电视台经常有热门好看的电视剧,收视率就高,收视率高,广告费就能收得更高.

同样,在线视频网站通过买来的电视剧播放权来吸引人气,吸引来了人气,就可以在视频播放前插个几十秒的广告,还有网站页面里也可以加广告.

⑦ 在影视区块链公共服务平台上面投资网剧的风险大吗

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流程进行记录溯源,交易所对项目由严格的风控和各项尽职调查,风险相对来说可控。

⑧ 投资电视剧有风险大吗

这个投资行业的来话风险有自利有弊,这个也要看电视剧所传达出来的价值是不是被大众所接受的,一些高成本大制作的电视剧所传达出来的爱国情怀是很受大众欢迎的,所以票房都很高,所以我觉得只要楼主在这个方面有做充分的准备深入的研究,应该也会有所回报的,我国还是很支持电视剧行业的

⑨ 影视公司如何有效控制剧本版权风险

影视脚本的市场定位、艺术水准、商业价值是决定一部影视剧作品能否取得良效果的核心因素之一,历来为影视公司所重视。现从影视公司(出品方制片方)角度,对其中的重要问题予以阐述,并试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已有作品影视版权购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用于影视剧拍摄的原有作品类型及权属证明、审查要求利用已有作品进行影视剧改编摄制,是影视公司进行项目运作的重要途径,已有作品的类型包括小说(如《杜拉拉升职记》影视剧改编)、戏剧(如话剧《茶馆》的电视剧改编)、动漫作品(如国产动漫《喜羊羊与灰太郎》系列的电影改编)、原有影视作品(如电影《倩女幽魂》的新版重拍)等。已有作品在商业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其本身的艺术水准、市场价值、知名度为影视剧再创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影视公司在签订此类版权购买合同之时,应当谨慎审查原有作品的版权权属是明确,版权链是否完整、清晰,原版权人是否拥有独立完整的原始权利或继受权利进行影视版权的许可或转让,在签订正式的版权购买合同之前,审查在先合同、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是必要的,未尽审慎、合理审查义务,已经支付高额影视版权购买费的影视公司同样面临版权侵权风险,并不能基于版权购买对价的支付而免责。
(二)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电影与电视剧是两种形式、内容、受众、商业价值紧密关联的产品,影视公司应尽可能将影视剧版权一并买入,避免出现当前很多作品各自授权,让后来者搭顺风车取巧盈利的状况。影视版权购买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著作权专有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从原有权利人手中拿到了哪些权利必须约定清楚,笔者的经验,影视脚本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对原有作品改编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改编原有作品形成影视文学脚本的创作过程,而摄制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特别规定的一项专有权利已经从传统的改编权中剥离出来独立存在,影视公司在签署此类合同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忽略对投融资权的约定,一部影视剧作品动辄数千万的投资对于大部分影视公司而言是很难一家独投的,同时,基于制作和发行资源的整合需要,联合摄制已经成为业界项目运作的常态。如果影视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合同约定,那么,原权利人很可能限制影视公司利用原有作品改编权、摄制权进行融资和版权合作的机会。此外,有关影视剧衍生作品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归属也应当明确约定,这对于影视公司的市场收益具有重大商业意义。随着中国电影、电视剧市场的蓬勃发展,影视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也在迅速攀升,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为例,电影院线创造了几千万的票房佳绩,而原有动漫形象的商品化与品牌许可给权利人带来的商业利益早已高达数亿元。
(三)原有作品著作权专有许可期限和行使方式需谨慎约定曾有一家影视公司出资万元购买了某著名小说的五年期的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五年
期间,耗资近两百万投入项目策划和脚本创作,脚本几易其稿尘埃落定后,突然发现年期限已经届满,无法在原许可期限内完成摄制。原著作者对外声明称,小说的影视剧版权已经回归,准备另嫁他人,致使原投拍单位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不得不与原小说作者重启续约谈判,同时面临数倍于原版权购买费的合同勒索。除影视公司本身在项目运作方面的规范外,版权购买合同期限及权利行使方面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在签订此类合同之时,如果能够约定脚本定稿完成或剧组投入拍摄则版权许可期限限制自动失效或者在授权许可期限之外同时约定1-2年的许可期限续约优先权和许可费支付标准,则可有效的避免影视公司遭受巨大的投资损失。
二、影视脚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脚本委托创作的阶段性创作成果及分阶段稿酬支付影视脚本的创作大体会经过脚本梗概、分集大纲、第一稿、第二稿定稿几个创作阶段,影视公司也通常与编剧约定按照脚本创作与交付阶段分期支付编剧稿酬,完成脚本梗概与分集大纲,编剧通常可以拿到全部稿酬的30%,脚本定稿完成后,编剧可拿到全部稿酬的80%,剩余20%尾款通常在该剧开机前由影视公司支付给编剧。电视连续剧脚本委托创作中,在最重要的分集脚本创作阶段,影视公司同样应细化根据创作集数分阶段支付编剧稿酬,如一部集的电视连续剧,可分为五个阶段,编剧每完成集脚本向制片公司交付一次,经制片公司认可后,支付该集的编剧稿酬,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可以有效把握编剧的创作走向、创作节奏,避免大的艺术偏差,另一方面,如在过程中确认编剧交付的创作内容不符合拍摄要求,可随时叫停,避免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
(二)编剧必须做出独立原创承诺,禁止第三人代笔创作或抄袭侵权笔者在业务实践中,曾遇到一个真实而生动的事例,国内某著名卫视拟直接投资拍摄一部长达集的电视连续剧,找来国内某知名编剧签约担纲脚本创作,约定高达万元集的编剧稿酬,该大牌编剧写了2000字的脚本梗概并按合同拿走了全部稿酬的30%后,将后续创作全部转交自己的助手完成,助手再次将脚本创作任务转包给戏剧学院毕业年的几位写手,写手们在完全没有合同保障和编剧署名权的情况下,又联合戏剧学院大三、大四的学生,按照4000集的口头约定最终写完了集脚本,虽然在最终交稿前,签约的知名编剧还会统一遍稿,但足以想见,如此创作完成的脚本水准已经大打折扣,而影视制片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委托创作合同向签约编剧支付巨额的脚本创作费。类似的情况在目前的影视脚本创作实践中并不少见,一方面导致脚本创作质量无法保证,另一方面,影视公司因为使用此类脚本拍摄而被签约编剧之外的实际参与创作人员指控侵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对于整个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不能不说是一大隐忧。影视脚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委托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依赖性和受托个体指向性,为切实维护影视制片单位的脚本创作利益,必须要求编剧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做出独立原创的实质性承诺,并与违约责任条款直接挂钩。
(三)编剧阶段性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应当明确近年来,编剧与影视制片单位之间的官司越来越多,编剧已经成为最容易去告制片单位违约或侵权的一个群体,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种情形是双方就委托创作的脚本交付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达标产生严重分歧,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成果不符合拍摄要求,单方提出提前终止合
同并不再支付后续款项,而编剧则认为自己根据自身的艺术理解进行脚本创作没有问题,要求影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稿酬。引发此类纠纷的一个基础原因是双方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没有就脚本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产生标准之争,法院往往会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缔约中对受托人的信赖选任前提和个性化创作特点来倾向性支持编剧一方,司法机关的这一审判思路是没有问题的。影视单位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脚本的质量标准或脚本阶段性交付确认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建议,比较简单易行的约定方式为编剧的阶段性交付成果必须经影视剧制片人及导演共同签字认可后,方视为符合交付要求,编剧方可进行后续创作,制片人代表影视剧出品方制片方行使影视剧制作的整体管理权,导演作为影视剧创作的艺术总监,对影视剧的具体艺术表现和艺术水准负责,该两方共同行使脚本交付质量的审定权相对客观、明确,有助于影视公司把控编剧按照拍摄要求完成创作,避免日后的争议。
(四)影视公司可分阶段享有编剧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版权脚本委托创作合同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脚本版权约定方式包括:分场大纲、初稿、定稿)一经创作完成,版权即归委托方所有;脚本创作完成,在委托方支付全部脚本稿酬之时起,版权归委托方所有;仅为制片方向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影视剧制作许可及拍摄报备之特定目的,委托方名义取得编剧创作脚本的版权,待委托方支付全部脚本稿酬后,委托方才实际享有脚本的完整版权。当然,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种版权约定方式对于影视公司最为有利,实质上,在这种约定之下,编剧作为受托方仅享有脚本的署名权和根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尽管如此,为保障影视公司在脚本版权归属问题上的绝对主动性,笔者仍然建议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增加明确的条款表述如本合同一经签订,无论何种情况,受托方创作完成脚本的全部著作权(编剧署名权除外)、邻接权、衍生产品开发收益权、后续作品开发收益权均归委托方所有当然,任何一份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的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都是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越是大牌的编剧越会在脚本版权归属时点问题上谨慎对待。为平衡设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笔者建议可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对于版权归属做第四种方式的约定,即根据编剧分阶段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情况,在委托方认可该阶段脚本创作成果且支付当期稿酬对价的情况下,该阶段脚本创作成果的版权归委托方所有。这一约定方式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脚本梗概和分集大纲作为创意的具体表达形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下的文字作品,这其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电视连续剧的分集完成脚本上,一部集的电视连续剧,如果编剧只完成并交付了前集脚本,在影视公司认可并支付相应稿酬的情况下,该而由影视公司享有版权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虽然约定创作的是一部集脚本足以体现具体的创意表达,具备足以让观众理解和认知的人物、故事、情节、场景设计,可视为已完成的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取得编剧阶段性创作成果的版权是完全可能的。
(五)影视公司应慎发退稿信在委托创作合同履约实践中,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无法满足拍摄要求,通常选择发出一封措辞客气的退稿信,声明不再使用编剧的脚本进行拍摄,已支付的报酬作为对编剧已付出劳务的补偿,后续稿酬不再支付,等等。被退稿的编剧表面上暗气暗憋,实则等待时机,酝酿维权,编剧选择维权的最佳启动时机是电影片在院线首映、电视剧在电视台首播之时,此时
,编剧的策略是,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电视台为连带被告,对影视公司提起脚本著作权侵权之诉。结合退稿信的具体表述,退稿信的法律含义通常被理解为合同解除、脚本弃用、原稿版权返回编剧,而不能被理解为脚本版权仍归委托方,委托方只是放弃使用原编剧脚本完成拍摄。这样一封退稿信,对影视公司应对编剧诉讼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方面,脚本虽已退稿,但新脚本和完成片中总能或多或少找到被退稿者创作的影子,另一方面,院线发行公司和电视台以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为由不再或推迟支付影视剧片款,直接将影视公司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目前的影视剧发行市场是典型的供需关系严重失衡的买方市场,院线和电视台违反播映许可合同拖延支付、播映影视剧后单方强制减少支付购片款等情形在整个行业中非常普遍,一旦有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发生,购片单位将会更加心安理得的拖延付款。
(六)在脚本创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委托创作合同中除明确约定影视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之外,对已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自由使用权和另聘编剧权等同样应当明确约定。编剧交付的脚本创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影视公司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并就部分交付的脚本归属以及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约定,这其中,有三项具体权利应当明确约定。已交付脚本内容的自由使用权:影视公司应有权自由使用编剧已经交付的脚本内容,包括对脚本内容的修改权、影视剧摄制权、转让权,影视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再征得编剧许可或支付报酬,更不应视为对编剧权利的侵犯。对原编剧关联使用方式的限制权:同时,影视公司应当明确作出限定,编剧参与创作的其他影视脚本与基于本委托创作合同交付的脚本题材、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或雷同。另聘编剧权: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影视公司有权另聘编剧对原编剧已提交内容进行再创作和续写,同时,新聘编剧有权取代原编剧或与原编剧共同享有脚本署名权,编剧署名的顺序也应有所约定。

⑩ 如果投资方拍摄的电视剧最终没有电视台购买或者没有播出是否会影响演员以及剧组人员的收入

是这样的:抄演员袭 导演 以及其他制作人员一般不会参与分红,也就不会影响收入~
但是个别的人会以资金或者本身作为资源入股,也就是兼有了制片人的身份~卖出片子后分后,就当然会有影响了~
不过这样的人是少数,也是大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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