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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2-21 13:50:08

⑴ 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XX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一)符合国家、地方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二)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三)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注重投资综合回报;(五)充分预测投资风险,谨慎控制风险。

第六条XX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XX相关部门对短期投资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XX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七条XX长期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一)各项目管理部门收集、整理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并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交公司投资部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通过的投资项目,形成正式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面资料,向XX、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正式议案;

(三)根据决策权限由XX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2、投资项目已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4、XX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⑵ 新成立投资公司管理制度都有哪些

我按照我公司里的管理制度给你,你也可以参考其他公司的管理制度。

一、公司章程

二、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章 投资指令
第四章 持仓品种的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三、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风险控制的组织和流程
第三章 企业的风险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其实每个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都是大同小异的,差不多都涉及到这些内容。你多参考几家投资公司的管理制度,比如
重阳投资——http://www.chongyang.net/web/default.aspx
尚雅投资——http://www.shangyafund.com/index.asp
瀚信资产——http://www.hanxinchina.com/
等等。
你也可以去网络文库里找找其他公司的管理制度作为模板。
这3个制度在以后跟其他公司合作时,提交的尽调材料里基本上都是必须提交的东西。
还有什么投资和风控的流程图、模型什么的,你都可以去其他网站上找相关部分作为参考的。

⑶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细则内容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昌掘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年度投资计划表,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
(一)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二)审核管理。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举和。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正迅盯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⑷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分级、分类建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第十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

对省本级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定),初步设计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市、县级项目,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进行报批。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内容,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细化。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⑸ 企业投资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⑹ 投融资管理的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五)其他投资行为。第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一)投融资管理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四)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五)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董事长签字审批。第九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一)公司投资并购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并按照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再次提交公司研究;(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三)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四)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董事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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