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指数收益法的附:政策背景
按照基金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基金净值按照持有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持有股票的公允价值以估值日的交易收盘价格确定。在新规定出台前,停牌的股票公允价值一直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估算。
目前部分基金重仓股因股改或重组原因长期停牌,因此持股市值在基金净值估算中一直按停牌前市值计算。但在停牌期间全市场大幅下跌,一旦这些停牌个股复牌,可以想象将会有大幅补跌,对基金净值造成瞬间冲击。
在停牌股未复牌前,则造成重仓持有的基金净值虚高;不少投资者因担心复牌后潜在基金净值下跌而赎回。在原有估值方法下,对基金持有人带来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复牌前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能够以较高价格赎回,而对持有至复牌后的持有人带来利益损失。
停牌个股对基金净值潜在冲击的问题在市场上受到多方关注,证监会调整估值政策也是对市场关注的及时反应。 2008年11月25日00:02 跌停板放量”是否就是“活跃市场的交易特征”?这一问题给推广基金估值新政后采用指数收益法的基金公司带来困扰。
11月19日,复牌后已是第八个跌停的云天化在跌停板处明显放量,换手率达到了7.35%,而有基金公司随即发布公告表示当日云天化收盘价格已经能公允反映其股票价值,转换股票估值方法为市值收益法;而同时复牌的云南盐化于11月18日盘中一度跌停板被打开,但尾盘重新封于跌停,收盘后相关的基金公司也纷纷公告表示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
基金对因重组而停牌的“云天化系”两家上市公司在跌停板是否打开后才调整估值方法上口径并不一致。对此,德胜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师江赛春表示,从两家上市公司复牌后的情况看,证监会此次力推的基金估值新政显然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首先是多数采用指数收益法的公司何时转换指数收益法为市值收益法需要明确,其次是究竟采用哪种指数作为基金估值的判断标准。
记者了解到,现在的情况基本是基金公司在相关的交易所指数中进行选择报备,而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此进行统一规范。东吴基金人士表示,公司对于云天化的估值采用的是上证工业股指数;而对于云南盐化的估值采用的是深证食品饮料指数。
然而,有业内人士提出质疑,重组前的云南盐化是一家横跨食用盐与工业盐领域的上市公司,以单一的食品饮料指数进行估值是否合适。 9月12日,证监会公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于基金所持有的停牌重仓股给予明确的估值规范,多数基金公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此前推荐的四种方法(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中选择指数收益法进行停牌股的重新估值。
对此,信达证券基金分析师刘明军分析,指数收益法之所以受到青睐,原因在于操作简便,同一个行业一般有近似的属性,有公开的数据可以参照,便于剔除系统风险对个股的影响。
而一次性调低重仓停牌股的基金净值显然也给此前虚火过旺的基金“降温”。于是,9月16日,东吴双动和华商领先两只基金的基金净值分别较9月12日下跌了12.59%和12.13%。
有业内人士分析,意见直指的目标是基金的四大重仓停牌股:云天化、云南盐化、长江电力、盐湖钾肥,这其中除长江电力因拟实施整体上市而停牌外,其余三家公司皆因为资产重组而停牌多日。11月10日,停牌近八个月的“云天化系”三家公司同时复牌,并刊登了资产重组预案,随即就毫无悬念地开始了连续跌停。
然而对于身陷其中的基金,问题接踵而来,首当其冲的是基金的估值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对此,海通证券基金分析师吴先信表示,解读监管部门的“意见”,感觉给基金公司的权限相对宽泛,可以在公开的交易所行业指数中进行自由选择。
记者查阅了同时重仓云天化和云南盐化的华商基金的网站,发现其在公告中明确表示对前者采用上证工业指数进行估值,而对后者采用深证食品饮料指数进行估值,其估值假设的前提是企业收益率变动与行业的平均收益率变动一致。
然而分歧来自于云南盐化,如果按照深圳食品饮料指数估算,停牌期间该指数约下跌了50%,照此推算11月17日计算基金净值时该股的参考价格约为13元,对照11月18日该股的收盘价12.51元,一日的跌幅约为3.85%。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重组前的云南盐化同时生产很大比重的工业用盐,因此在不同的统计口径分类中也常被划归化工指数,这种涉及跨行业的上市公司的估值是否需要在用几种不同的指数进行先后推算取平均值判断呢?显然“意见”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11月19日云天化收盘后公告转换估值方法为市值收益法的基金公司,很可能当天在跌停板放量时已经将筹码出掉了。”国泰君安基金分析师吴天宇判断。
11月19日,云天化全天的成交额为4.10亿元。而来自当日上证所的统计显示,卖出席位前五位中四家被机构席位所占据,合计卖出资金逾两亿元,市场人士也判断基金很可能在当天的放量中已部分撤出。
当天收盘后,以东吴、华商为首的一批重仓基金纷纷公告表示转换指数收益法为市值收益法。对此,吴先信表示根据计算当云天化跌至第八个板时,以指数收益法所测算的股票价格与该股的市场真实价格已十分接近,因此是转换的合适时机。
长城证券基金分析师阎红则建议,在观察跌停板何时打开的同时,如果股票在二级市场出现明显的放量,且股价趋近于指数收益法模拟的虚拟价格时,基金公司就可以公告转换估值方法了。
而与云天化不同,云南盐化则是在跌停打开后转换估值方法的。11月18日,云南盐化盘中多次打开跌停板,尾盘重新封于跌停。在当日收盘后,东吴、华商等持仓的基金公告表示将转换指数收益法为市值收益法。
与此同时,业内人士还分析,随着基金将估值方法调回市值收益法,基本抹杀了基民“反向套利”的空间。
刘明军称,所谓“反向套利”是指:由于估值新政实施后基金净值已经进行过调整,而当熊市中在停牌股复牌后连续跌停而使股价有低于指数收益法估出的估值价趋势时,在公告转换之前,基民可以赎回基金而避免转换后净值进一步下跌造成损失。
“只有当牛市重来和停牌股重组一飞冲天时,运用指数收益法才有可能实现正向套利,因为那时指数收益法所模拟的股价才有可能与停牌股复牌的市价间存在巨大的价差,而转换的标准倘若为涨停板何时打开的话,则转换时间越晚对投资者而言套利空间越大。”
『贰』 基金估值的估值原则
基金的估值应遵循如下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2013年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必须采用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2013年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在基金估值过程中,特别是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别是应当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明确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并明确所有基金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特别是要对按照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做出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除非产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确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持续适用。为了确保一贯性原则的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关内控机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应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订建议须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基金在采取新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应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通过建立估值委员会、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参考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有效结合,减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发生。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时,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采用的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核报告时,应充分考虑报告期间基金的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特别是运用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会计准则如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及时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修订估值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