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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法规

发布时间:2024-07-20 08:07:47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融资须知

交所抄发布《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应地调整了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上。该通知已于2012年5月22日实施 。
在新规中,符合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10000户、跟踪指数的成分股不少于30只、总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且上市交易5个交易日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与之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相比,新规对交易所交易基金标的要求明显提高。其中,平均资产规模从“近三个月日均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提高到了“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基金持有户数从不少于4000户提高到了1万户,而上市交易时间从“超过3个月”,缩短为“5个交易日后”,并且增加了跟踪指数的成分股不少于30只,且总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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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3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开展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是指ETF采用网上发售方式,投资者通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代销机构)以现金形式进行认购,本所提供交易系统支持的业务。

二、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为网上现金认购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现金认购期为1个或3个交易日。

三、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报。本所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多次申报总量进行确认,当日认购申报当日15:00之前可以撤单,超过当日15:00则不得撤单。

四、基金管理人选择1家代销机构作为ETF的发行协调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与ETF发行协调人自主协商并签署协议,规范双方在ETF网上现金认购期间资金流转等相关权利义务。

五、代销机构发生当日ETF认购资金交收未到位情况的,应在当日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认购日截止后,本所根据情况说明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金数据,对未到位资金的认购申报进行无效处理。

代销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情况说明的,本所在该代销机构认购申报的总量范围内,按照申报时间顺序从后往前依次进行无效处理,直至其代销的认购申报总量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代销机构自行承担。

六、对于存在发行规模上限约束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发售开始前,在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明确基金的发售总规模上限和网上现金认购比例配售的相关安排,并应当在认购期结束后4个交易日内公告网上现金认购上限和配售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上现金认购期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供网上现金认购的配售比例,配售比例为百分比,精确至小数点后3位。本所对认购资金已到位的网上现金认购申报,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配售比例计算认购份额,并向下个位取整确认。

发行协调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及时将未确认的认购申报款项退还投资者。

七、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发行协调人及相关主体违反本通知或者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约定对违规主体给予口头警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8〕49号)同时废止。本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二_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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