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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哪一层级

发布时间:2023-10-19 13:37:24

❶ 私募基金一法六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❷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哪四个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以上四个层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2)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哪一层级扩展阅读

法律规则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配套证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规则为基本内容,奠定了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规章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自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第六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资产管理合同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业务主体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

(四)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六)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❹ 中国证券市场基本面分析!!作业!

加强法制放松管制 对于未来几年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环境,我们认为其基本取向是加强立法、执法,适度放松行政管制。理由是:首先,持续两年多且力度不断加强的市场监管,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现在市场行情持续低迷,为激活证券市场,管理层应在进一步规范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取更为务实和灵活的管制政策。其次,在过去两年多的监管工作中,管理层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执法尺度、监管政策将更多地考虑市场本身的运行规律。再次,在加入WTO的大背景下,政府将会顺应国际证券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潮流,适当放松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管制,逐步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更稳健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去。 具体来看,政策在以下几个方面将有适当放松: 1、企业的上市、融资将建立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 目前,我国社会储蓄的80%已分散到居民手中,在个人和家庭对证券市场进行着直接和间接参与的条件下,发行方式的市场化改革是大势所趋。首先,多年来上市向国有企业倾斜,而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几乎没有进入资本市场机会的状况将有所改变。估计今后两年内放宽非国有经济企业上市的政策将陆续出台,上市公司的结构将进一步趋于合理,投资价值将进一步凸现出来。其次,增发、配股的核准制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的偏好和需求。第三,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出机制,让市场决定取舍,减少市场的不规范和风险。 2、放宽对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法律限制,逐步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制度,而世界处于证券业与银行业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重要时期。原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管理的美日两国也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或颁布行政命令实行了银证合业经营。我国证券市场将适应历史潮流,逐步实现银证合一。近期内,由于受制于现行法律的障碍,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一种较好的变通方式,即母公司是混业的,子公司是分业的,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有一道防火墙存在。应该说,混业经营对券商、银行、保险业都是一个重大的机遇。 3、收购、兼并的方式更趋多样化,限制条件进一步减少 一方面,在停止通过股市减持国有股的政策背景下,政府从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需要出发,将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开辟新的国家股、法人股减持的渠道。另一方面,有民营或外商背景的收购方收购国有背景的目标公司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匮乏使人举步维艰。因此,政府将加快健全外资并购的有关法律规范体系,特别是有关的兼并收购条例、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规定,对兼并收购的有关资格、条件、限制性规定、方式和程序等给出明确性规定,提高政策透明度。 4、放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限制 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是对放松监管的补充,两者是相辅相承、并行不悖的。放宽管制意味着要打破限制竞争、碍效率和限制消费者选择的各种障碍,而加强立法、执法工作实际上是要对放松管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其它不公正现象进行监督和控制。至于具体的加强监管的立法措施,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修改、完善《公司法》和《证券法》,实现依法治市,促进市场规范 由于《证券法》出台时正值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一方面法律的某些内容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对于有些比较敏感的内容,如股指期货、柜台交易等也未作出规定;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如民事赔偿问题、证券监管机构的某些强制执法权限问题等,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2)、适时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基金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推出,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基金业发展中的基金运作不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等问题,并使地下基金最终浮出水面而走向规范化。 (3)、建立民事赔偿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红光实业”、“郑百文”、“银广夏(相关,行情)”到“三九医药(相关,行情)”等等,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而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却一直未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补偿,这是中国证券市场至今尚存的重大遗憾。因此,在未来几年,我国将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证券市场特点的民事赔偿机制、完善索赔的诉讼机制和实现机制,加大违法违规成本,降低投资者权益保护成本。 (4)、完善相关立法,实现中介机构执业标准与国际惯例接轨 针对目前中介机构自律机制薄弱、缺乏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有效制约的情况,国家将完善与证券公司、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的立法,对损害投资者利益、挪用投资者资金、弄虚作假、信息披露不真实和执业不公正等现象进行法律约束。 证券市场日益成熟 今后两年,证券市场的走势特征将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机构投资者的力量大大加强;2、股市波动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博奕;3、国内股市与国际股市的联动性将逐步加强;4、“政策市”的特征将有所弱化,“机构市”特征将有所加强;5、投资理念将从盲目投机型向价值投资型转换。 1、影响股市的基本面分析 (1)宏观经济:支持股市平稳运行。2003-2004年,国民经济运行将保持良好的态势,年均经济增长率在7.9%左右,将为2003-2004年我国股市平稳运行提供强大支撑,中国上市公司将分享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而世界经济的复苏,将有利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稳定和走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国际环境将会有明显改善。因此,基本面将支持2003-2004年证券市场保持平稳健康运行。 (2)政策面:维护市场稳定的基调不会改变。预计2003-2004年政策面维护市场稳定的基调不会改变。管理层已经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证券市场仍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发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加速我国证券市场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渡。总体看,2003-2004年政策环境会比较宽松,管理层会通过舆论导向来影响和调控市场,政策对市场的影响仍将偏暖。另外,随着上证180指数推出并被市场接受,大批以该指数为标的的金融创新产品也会应运而生。 (3)资金面:潜在的资金供应量能满足资金的需求。总体来看,2003年潜在的资金供应量巨大,完全可以满足资金的需求。场外资金包括部分居民储蓄资金、证券投资基金、券商新增资金以及新开户投资者资金。但同时也应看到,未来两年市场扩容压力也将有所加大。首先新股扩容压力较大。其次是2003-2004年可能会有较多的企业申请增发和配股;与此同时,企业可转换债券的融资规模会有所增加。 2、今后两年证券市场运行格局 (1)A股市场:自从2001年10月22日起,管理层在1500点之上就反复出台利好,表明1500点以下是管理层并不认可的区域。 目前市场的最大推动力来自于政策面的扶持。但是,政策面的扶持是有时间性的限制的,也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如若在政策性利多这一支撑力消除后,市场再次按其自身市场规律运行的话,则市场的强弱特征将出现较大差异。如果没有大的政策因素和外部的突发事件,2003年股指有可能在1500-2100点区间内运行。2004年股指有可能在1600-2400点区间内运行。 (2)基金市场:一级市场方面,基金扩容步伐将加速。一批已开业或正在筹建的基金公司会推出封闭式基金;老基金公司中部分尚未发行开放式基金的也在紧锣密鼓地准备之中;合资基金公司可能会登陆基金市场。基金的创新品种也有可能在2003年出现,如全面复制上证180指数的指数基金等。 (3)B股市场:种种迹象表明,目前管理层更倾向于把B股市场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去解决:一方面,目前A股市场加速扩容,是国内重点发展的资本市场。而B股市场作为吸引外资的功能定位不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证监会表示允许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A股上市,且目前外商投资企业A股上市已没有政策障碍,证监会将本着国民待遇的原则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A股上市申请。B股走势必然缺乏方向,这在指数上将表现为箱体震荡格局。 (4)国债市场:2002年上半年,国债市场延续去年下半年的走势,继续保持上升,现在已经见顶回落。2002年上半年国债市场的收益率基本上与2001年持平,并小幅超过2001年。因此,国债市场的投资预期已经出现较大降低。展望今后两年的走势,由于我国的利率水平处于历史低位,中长期来看,利率上升概率较大。因此,国债市场今后两年很难再有大的行情。同时,由于通货紧缩压力仍然很大,短期内央行不会加息,因此国债收益率进一步上升的空间也不大。 3、今后两年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分析 尽管国有股减持叫停,但是困扰证券市场有效发展的诸多因素仍然存在,市场上一些潜在的风险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一些不确定性因素仍会伺机影响股市,对股指运行趋势产生抑制作用,因此,不排除大盘在一波行情过后,仍有可能转入较长时间的修复整理期。 可能导致市场出现潜在风险的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包括:1、A股扩容速度,尤其是大盘股、超级大盘股扩容的速度;2、国际经济不确定性增加,国际资本市场的波动加大;3、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经营业绩有待提高;4、对市场违规行为查处的继续,上市公司基本面的不确定性尚未消除;5、长线资金信心有待恢复,中短线资金的炒作会加大股市波动;6、金融创新推出的情况不确定,对市场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均难以估计。 从中长期看,关于股市长期政策的协调问题,还可能使市场对上述不确定因素的担忧加深,从而导致指数的较深回落。毕竟,“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一直是基调,但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免的,也不容易协调。一个稳定的股市符合各方的利益,暴涨暴跌都是有害的。在政策完成修正后,市场也要相应的调整,这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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