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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投资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1-02-01 10:40:33

Ⅰ 企业年金的管理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关系是什么

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企业年金受托人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个人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选择账户管理人时主要应考虑其企业信誉、账户管理经验、账户管理系统的先进性和方便性、服务水平等因素。

在选择投资管理人时主要应考虑其资本实力、企业信誉、投资管理的业绩、服务水平等因素;在选择托管人时主要应考虑其资本实力、企业信誉、托管经验、服务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



(1)年金投资管理人扩展阅读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完善各自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一种基础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它的有效运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现和化解这些机构本身遇到的外部风险,阻断风险传递链条,从而降低企业年金运作的整体风险。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发现从业机构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各种风险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每季度和年度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相应地,应同时建立起定期审计的制度。委托人每年应聘请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把审计的结果作为对相关当事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Ⅱ 企业年金如何选择基金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

摘要:基金公司是我国具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主力机构,如何选回择基金公司作为答投资管理人是企业年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考虑到企业年金的风险特征及不同行业企业在经营特征和职工年龄结构上的差异,我们借鉴随机占优思想和VaR思想提出企业年金选择基金公司的新思路和方法。我们的研究表明,从企业年金角度看,除了个别例外,已获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基金公司总体上优于未获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基金公司。进一步,我们以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为例,结合企业年金特点分析,发现养老支付和情形设定对基金公司的选择有很大影响。这为企业年金在选择基金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以及基金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的资格管理制度建设提供了参考。

Ⅲ 企业年金增加投资管理人需要招标吗

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信专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分别属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Ⅳ 如何选择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给您一个建议,首先应该分析公司人员的年龄结构,在初次实行企业年金回计划时会有相当一答部分老职工和中年职工面临缴费时间不充分,年金基金累积期短的状况,这就需要制定企业年金的过渡计划。受托人会在年金计划和过渡性年金计划中根据年龄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资产配置,比如说年轻员工基金累计时间长相对的风险承受能力强,而中老年职工的年金基金累计时间短、风险承受能力差,所以就需要制定不同的投资组合目标和方案,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制定出目标和方案后就可以根据目标和方案选择投资管理人,有的基金管理人擅长风险高收益高的,有的擅长保本的,这样就能在市场中选择出合适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不一定只选择一家,选择标准应该根据其管理的基金类型及业绩选择。

Ⅳ 年金方案中受托人,账管人,投资人,托管人分别指什么

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委内托人与受托人之容间签订信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Ⅵ 如何选择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给您一个建议,首先应该分析公司人员的年龄结构,在初次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时会有回相当一部分老答职工和中年职工面临缴费时间不充分,年金基金累积期短的状况,这就需要制定企业年金的过渡计划。受托人会在年金计划和过渡性年金计划中根据年龄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资产配置,比如说年轻员工基金累计时间长相对的风险承受能力强,而中老年职工的年金基金累计时间短、风险承受能力差,所以就需要制定不同的投资组合目标和方案,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制定出目标和方案后就可以根据目标和方案选择投资管理人,有的基金管理人擅长风险高收益高的,有的擅长保本的,这样就能在市场中选择出合适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不一定只选择一家,选择标准应该根据其管理的基金类型及业绩选择。

Ⅶ 企业年金方案里有必要注明托管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是谁吗

年金方来案必须包括:(一)参加人员源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各个管理人是哪一家可以写进去也可以不写进去,个别地方的人社局有要求必须写进去(譬如成都市),这个最好还是问一下你所在地的人社局。
关于重要条款说明,大多数地方的人社部门未做强制性要求,如果企业认为有需要做说明的地方再进行说明,如果企业认为没有需要说明的地方可不提供。但也有一些地方的人社局要求必须做(譬如重庆市)。
虽然抹不开面子,但最好还是问一下吧,我们国家各个地方对于政策的执行尺度不一样啊,不能一概而论。

Ⅷ 什么是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投专资管理人与托管属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与托管人不的相互出资,持有股份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要进行组合投资达到减少投资风险的目的;要坚持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严格分离的原则,明确双方责任;要确保资金安全性,在确保风险保持在合理水平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投资策略;其次,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委托投资运营机构代为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再次,加快企业年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的监管体制;最后,要拓宽投资渠道,必须为年金基金创造更多适宜的投资工具有效地实现保值增值。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 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Ⅸ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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