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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可以投资保险公司产品吗

发布时间:2023-07-16 00:37:22

Ⅰ 在你的认知中,哪些保险产品可以稳当的加入信托计划

对很多人来说,如果他们非常的喜欢去购买一些理财产品,或者是一些保险方面的产品的话,他们就会这样的一些股票或者基金有着非常深厚的见解。因为这样的话才能够保证他们自己能够取得非常大的利益,而这个时候如果他们去选择一些保险产品进入信托计划的话,也会让他们自己的利益变成巨大的一击。而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来说,我们自己在家里面的时候,通常也会计算过这样的一个信托计划带来的收益。

因为这样的一些保险产品的可持续发展要比较大一些,而且更重要的是,这样的产品其实它具有一种潜在性的魅力。这样的一种产品是具有潜力的,所以在发展的时候也是比较的快速的,我们自己就能能够控制住这样的产品的增长趋势。

Ⅱ 保险金进信托,保险公司能不能保底

是可以承诺的:1、各家保险公司的保底利率是有差别的,比如有的保险公司的保底利率是1.75%、有的是2.5%,目前此类产品的保底利率上限是 3%,就是说保底利率最高也就是3%2、注意分清和皮楚结算利率和保底利率。结算利率是当下万能账户的实际利率,现在大部分在4%-5%。结算利率是浮动的,像去年之前的结算利率可能达到6%,但是总体来说现在是利率下行的趋势,切记结算利率不能代表将来。3、存入万能账户的钱是有手续费的。每一笔钱进入万能账户时都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有的保险公司是2%,有的保险公司是1%。而在保单满5年后,有的保险公司会把前期收的手续费以持续奖金的方式返还回来,需要看清楚的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部分,这里可能有1个点的差别哦,存入的金额大了,这一个点也是不少钱呢。
拓展资料:
年金险保底利率是什么,高好还是低好:1、万能账户的收益率是一个预期值,不是一个确定值。保底利率又叫最低保证利率,是万能险中万唤差差能账户的两大利率之一。 保庆虚险姓保,为了锁定收益的波动性范围,给万能账户设定了一个确定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保底利率,意味着无论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如何,万能账户给投资者结算的利率都不能低于这个保底利率。2、这也是保险产品区别其他投资理财产品非常重要的特点,不但能保证本金的绝对安全,还能长期锁定一个固定的收益率。3、在实际产品的比较中,是保底利率重要还是万能账户利率重要呢?同等万能账户利率的情况下,保底利率当然越高越好。因为保底利率越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风险就越小,收益也越有保障

Ⅲ 信托产品,保险与信托是否能合作的顾虑,下一步怎么走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年12月向该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银行的高端客户,A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28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管理人,按照B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理财产品。B银行根据A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银行募集资金28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亿元的A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银行、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银行自行选择,B银行在与A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B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银行和A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银行的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标的由B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银行、B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投资”项下反映;B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和“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基金”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股票和其他股权”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贷款。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
1.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与银行B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购买银行A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则相当于过桥方。
2.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银监发[2010]72号和银监发[2011]7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贷款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债券、股票融资等10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贷款反映的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理财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贷款,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贷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权”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贷款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贷款增加1.28万亿元,增量是2011年的6倍之多,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年提高6.5个百分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如何将保险和信托结合做成新的产品

如果保险主要作为风险承担方,可以以自有资金或保费投入,购买劣后回收益权,获得答高收益;信托公司设计提供结构化产品,并且可以做成分层,分期,通过红利返还保险公司。
若果保险不承担风险,信托公司提供产品购买客户,信托公司对保险产品的资金进行资产管理,投向稳健市场。
反正可以做的产品非常多,一是法律法规上的问题,还有就是费时费力,一般这类公司人员有限,工作量大,帮到你的话请给好评吧!

Ⅳ 当保险遇上信托,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大批高净值人群逐渐进入迟暮之年,从以前的创富,慢慢的转变为守富,以及未来的传富。如何是锁定自己的财富,让自己的财富有效传承,保值增值,风险隔离,税务筹划,隐私保护等问题成了他们思考的问题。

在此浪潮之下,涌现了一大批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信托,保险等一系列专业机构和工具。保险金信托是保险和信托结合在一起的产物。

①保险金信托发展阐述

②保险金信托的特点

③如何利用保险金信托

④国内信托的不足之处

保险金信托最早诞生在 1886 年的英国,20 世纪初,在美国发展出了不可撤销人寿保险金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 ILIT)。1925 年,日本开始开展生命保险信托业务。在中国台湾地区,2001 年万通银行首先申请开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而在中国大陆,直到 2014 年 5 月才出现了首款保险金信托产品 :中信信托和中信保诚人寿推出的“传家”系列保险金信托产品,以信托公司作为保险金受益人。

虽然保险金信托的资产一般仅涉及与保险给付有关的现金资产,相比较其他信托,不涉及房产,股权等复杂资产。

保险金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保险+信托。一般保险金信托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保险驱动信托模式,一种是信托驱动保险模式。我国主要采用的是保险驱动信托模式。

上图所指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信托受益人是投保人约定的人。

保险金信托有以下几点特点:

一、财富传承与增值

相比保险来说,保险金信托有以下几点优势:

1、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保险不能指定未出生的人作为受益人,但是信托可以。譬如保险需要指定明确的受益人,而信托可以指定一定的范围。

2、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个人意愿灵活安排保险收益金的给付。如在复杂的婚姻与子女状况中分别指定生前、身后的分配份额与条件,激励二代努力学习与上进并根据考取的学校及获得的成绩,分配不同金额的教育金,创造二代们追寻梦想、试错的机会,为二代的婚姻风险提供事先的有条件的隔离与分配,通过不同的分配方式对三代及以后的价值观与行为进行引导与约束,使家族精神得以延续等。

3、保险金信托在灵活给付的同时还可以保值

增值,保险金信托受托人基于信托责任而必须妥善打理信托资产,且国内的受托人都是信托公司,其一般具备较强的资金管理能力。

想比单纯信托,保险金信托具有高杠杆性,相对门槛比较低,保险的核心主要就是负债管理以及杠杆性。不用像单纯的信托一样动辄上千万的门槛,一般折合保费不到百万就可以设立。一般寿险的杠杆在几倍甚至十多倍不等。虽然相比信托,虽然受托人能够通过其资管能力为信托资产保值增值,能够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资理财,属于保守型投资,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保险的收益是稳定可期的。保险金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传承财富,而非为了高收益。

二、资产保护

保险金信托,不是为了与债权人进行对抗而设立的,也不是为了所谓的某些保险从业人员所谓的避债而设立的,设立信托的时候,需要对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取证证明。

一旦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资产相区别,若委托人遭

遇破产,除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在保险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除根据《保险法》第 42 条规定的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 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种情形外,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保险金信托在形式上实现了双重风险隔离的效果,相对于其他单一金融工具风险隔离优势凸显。

三、税务筹划

英美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保险金信托主要是为了合理节税。人寿保险理赔金是纳入遗产范畴,达到起征点是需要缴纳遗产税的,美国的遗产税比较高。通过把人寿保险托管于信托公司,身故理赔金可以免征遗产税。在一些征收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国家,保险金信托是一个比较不错的工具。我国目前为止还未开征遗产税,根据保险法规定,身故理赔金是不纳入遗产范畴的。但是未来如若开征遗产税,到底如何,其实谁也不知道,毕竟法律可以修改的,万一与国际接轨了。所以一些高净值人群有这方面担忧,未雨绸缪。遗产税主要是针对富人征收,我也一直强调一点的是,在税务这块尽量低调一点,不论何种工具,尽量把资产分散开来,通过不同工具的组合,而非把大量资金放入一个篮子里。现在合法并不能代表将来合法,不要太高调了,你懂的。

四、私密性和便捷性

身故理赔金和生存金无需提前公开以及公证处公证,这是保险的功能之一。相比较而言,保险金信托更加隐密。保险金信托能够克服单纯保险单一模式的弊端,对财富管理以及分配方式等更加有效,上面已经说话,不多重复。相比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以及遗嘱等复杂程序,新闻媒体已有说明。而基于《信托法》保护的保险金信托,则避免了继承权公证的繁杂手续乃至遗产披露的手续。这种安排更适合对家族信托有概念无实践的高净值人群。

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金信托:

根据具体需求选择保护型还是传承型保险金信托产品?

首先应该明确,保险金信托并不是一种高收益的投资产品,其具有独特的对家庭成员的保护和家族财富的传承功能,如果家庭成员因为年龄等原因,不能够或者不擅长处理保险金的使用问题,可选择年金型的保护类保险金信托产品。如果以家庭财富传承为目的,可以选择以死亡险作为标的的保险金信托产品。

根据收入状况选择委托人还是受托人作为投保人的产品?

如果委托人收入非常稳定且健康状况良好,委托人可以选择委托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如果委托人收入不稳定并且健康状况不好,可以将保险费直接转移给受托人,或者和受托人订立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险费,由受托人作为投保人及受益人设立保险金信托,这样能够保证保险费缴纳的稳定性。

做好保险金信托的制度设计、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由于我国保险金信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需要投保人与受托人、保险公司做好相应的合同架构设计,比如,将其约定为不可撤销的保险金合同,防止将来出现合同违约或者税收问题,可以设立信托保护人,监督受托人履行信托合同,最大限度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国内信托的不足之处:

财产所有权归属较为模糊,目前为止,对非现金类资产,譬如房产,股权类资产进入信托相对比较模糊。导致现目前我国的保险金信托主要是资金为主,以保险驱动信托模式。

信托诞生于英国,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系下诞生的产物,而我国物权法一直强调“一物一权”制度,而非美法系中的“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人,受益人为信托财产实质所有权人),这些均不利于保险金信托摆脱保险驱动信托的单一业务模式。

2017 年8 月实施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仅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网上公示,而一般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的保险金信托并不在此类。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对信托登机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公开的情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询或者获取信托登机信息”。

在境外,信托是完全私密的,即使是司法需要,受托人也有权不公开委托人的信托计划。然而,在境内信托计划的私密性却无法保障,如果司法需要,受托人必须配合公开相关信托计划。

国内保险金信托才刚刚起步,相比较国外成熟的市场和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说,还亟待成长,包括国内的信托也发展不过70年时间。但是未来肯定会慢慢好起来。

Ⅵ 保险金信托产品有哪些风险隐患

保险金信托产品可能存在以下风险隐患:
1.信托公司信用风险: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产品的发行和管理方,如果信托公司的信用状况不佳或者出现违约风险,可能导致保险资金无法兑付。
2.保险公司风险:保险公司是保险金信托产品的投资方,如果保险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或者资金链紧张等情况,可能会导致保险金无法按时支付或者兑付。
3.信托资产投资风险:保险金信托产品的资产可能被用于投资各种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等。这些投资产品存胡镇在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会导致资产负面波动,从而影响保险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4.市场风险:保险金信托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和兑付金额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如果市场经济环境不稳定或者出现异常情况,可能会导致保险金无法按时兑付或者兑付金额不足。
5.流动性风险:保险金信托产品的资产可能是长期性的,而保险皮做稿公司在短燃孝时间内需要大量资金用于赔付保险金,如果信托产品的资产无法及时兑现,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按时支付保险金。

Ⅶ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

保监会资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位业内人士将这份文件解读成,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增加了信托等资产,同时明确了创新标的产品的申报工作。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现行的依据为保监会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这一规定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而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欲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调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以及债权收益权等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7)信托可以投资保险公司产品吗扩展阅读:

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资管项目具有以下优势:

(1)收益方面:资管业务是去年下半年才开始放开的业务,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场的时候,为了提高竞争力,资管公司对融资方收费会尽量稍低,给到客户的收益尽量稍高,例如同类型的产品一般资管产品会比信托高0.5%/年左右。

(2) 安全度方面:目前做这类项目的都是资产管理公司挖的信托经理及本公司具有多年金融行业风控的人员,行业经验深厚,一般情况下,安全度高的产品能给到的融资成本随市场变化越来越低,也偏向于给资管公司做融资。

目前这32家资管公司都是做第一波项目,选项目时的要求会比较谨慎,对项目的资质要求比较高,因此对于想配置性价比高的固定收益项目客户来说也不失为一个选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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