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没有投资价值只有投机价值,请认真对代这两个概念.
股票好的还有,但你是怎么来看好与坏的分别的
Ⅱ 一般股权投资如何获取收益
先好好看看这个吧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有了25个年头,在这四分之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人对经济建设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彻底的变化,市场经济意识已经在他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要问为什么大股东要回收或增持上市公司法人股,我想就连上未成年的孩子,也都能马上回答出“他们为了赚钱”这样的话。“赚钱”这个词说起来有点粗俗,用个更书面点的话形容,就叫做“追求超额收益”。那么,通过购买法人股就能追求超额收益吗?20世纪末的中国遍地是黄金,到了21世纪了,天上还有掉馅饼的好事情吗?无庸质疑,股改确实是一个发财的好机会,给了很多人把纸上富贵转化为现实财富的机会。正因如此,只有获得更多的筹码,才能让股改带来的收益更明显。从这个角度,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大股东要急忙收购法人股了。这正是因为,这些原来只是用数字表示的法人股,在股改之后,马上就能变成真金白银。有点像安徒生的童话,是吗?可这发生在我们的身边。至此,我们不禁又要问,股改到底是为了什么?
从官方角度来看,解决股权分置是关系到中国股市未来发展的大事,顺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才能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才能让中国股市起死回生。从单个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解决股权分置可以进一步实现同股同权,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但对于投资者呢?投资者得到了什么?首先,股改并不能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公司还是那个公司,资产也还是那些资产。其次,股改并没有使投资者得到超额补偿。虽然各公司都详尽办法出各种不同的对价方案,以取悦投资者,但我们应该看到,对价只是对流通股股东以前投资成本的一部分返还,并不能弥补投资者多年的亏损。那么投资者到底得到了什么?应该说得到了一个概念??G股的概念,让大家多了一个炒做的题材;另外,多了一个信念??政府必定救市的信念,让大家恢复了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对于股改,我想中国政府真的是有点迫不得已,其实非流通股不流通又有何妨?只是市场不答应。假使不给补偿,股市就一路下行,投资者就看不到股市的希望。于是,在股改这场讨价还价的战争中,投资者胜利了,股改进行了,补偿拿到了,但这却偏偏又给了很多心术不正的人以机会。
股改进行势在必然,不能因为一些小小的问题就推倒重来,任何制度下都会有一小部分人通过投机而获利。我们不反对非流通股大股东通过增持法人股来获取利益,但是这又是一场战争,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一场战争。我们希望这场战争能以大家双赢而告终,但在利益的驱动下,谁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谁都希望损伤自己的利益,这就是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的监管者,不能通过过多的行政手段去干涉这场战争,但是保证这场战争的公平环境,是监管者的职责,希望相关法规尽快出台,给市场一个公平的舞台。至于股改谁获得的利益最大,要由市场机制说了算。
Ⅲ 民营企业公司说将股改,让部分员工集资入股,我已入股12.5万,公司只给了收据1张,现想离职可以退钱吗
请问:我入股两年没分红,我的名字也在工商登记注册了,不能退款,只能转让合理吗?
Ⅳ 股改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qiangg 您好!
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后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问题,可大别为五类:一是证券市场发展问题;二是证券市场创新问题;三是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四是投资者保护问题;五是股改遗留问题。
一、证券市场发展问题
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将证券市场做大做强,才能真正发挥证券市场在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这是监管层、业界和投资者所共同关注的问题。股改消除了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些制度性屏障,为证券市场发展壮大创造了历史性的机遇。
1、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多元化投资者和企业的多样化投融资需求与我国市场层次单一的矛盾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问题产生的根源。这一问题具体表现在:(1)单一市场造成许多企业尤其是成长型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的金融支持;(2)现有的单一层次证券市场无法高效率地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提供股权流动服务;(3)现有的单一层次市场无法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4)上市公司分化,出现投资价值的明显落差,单一层次资本市场使得风险甄别机制不健全,风险揭示能力下降,市场风险加剧。
2、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发行管理体制僵化、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落后、法治程度低下、退出机制不健全是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的主要根源。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能满足“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要求;(2)公司盈利能力不强,对投资者回报不高,严重影响投资者的信心;(3)部分公司信息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4)公司日常运作不规范,甚至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3、证券市场对外开放
金融一体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封闭性和落后性之间的矛盾是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问题产生的根源。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不仅不会因为股改的基本完成而消除,反而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而显得尤为迫切。这一问题可具体分解为对外开放的时机和步骤、对外开放的形式、对外开放的经济安全、对外开放的产业发展、对外开放的风险控制、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的关系、走出去和引进来的关系等具体的问题。
4、发展机构投资者
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严重失衡是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大痼疾,股改并没有直接涉及投资者结构问题,因此发展机构投资者仍是股改后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重大课题。这一课题需要具体解决如下一些问题:(1)如何继续发展壮大既有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商业保险基金、社保基金、QFII等;(2)如何发展新的机构投资者主体,如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3)如何使国有资产管理者转变成为真正的机构投资者:(4)如何加强对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监控,有效防范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5)如何建立健全对机构投资者主要股东的有效约束机制,保持机构运行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二、证券市场创新问题
创新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原动力,它贯穿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各个阶段。股改后我国证券市场将从计划垄断时代逐步过渡到市场化阶段,传统的发展运作模式与市场化内在需求之间会存在激烈的矛盾冲突,只有通过创新才能解决这一矛盾。有鉴于此,证券市场创新是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
1、产品创新
产品创新问题旨在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产品单一,缺乏对冲或避险机制的问题,具体包括权益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衍生品、基金类产品的创新。产品创新的主要症结表现为:(1)市场层次单一,产品结构雷同;(2)市场缺乏风险对冲机制;(3)市场主体创新动能不足;(4)产品创新客观上增加了市场风险放大的可能;(5)投资者对创新产品跟风炒作的现象比较突出,理性投资的理念还未完全形成,可能由此滋生新的违规行为和市场风险。
2、制度创新
立法相对于实践的滞后性是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根源。制度创新所引发的问题突出体现在:(1)发行、交易、结算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创新导致的市场运行机制变化,使原有的市场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不再适应新的市场形势;(2)两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在原有制度框架下不被允许的制度有望突破并实施,如融资融券制度等,可能改变投资者盈利模式和行为方式,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出现新的特点;(3)少数市场参与者可能利用新制度漏洞和风险盲点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3、技术创新
证券市场技术相对于证券市场发展实践的滞后性是技术创新的根源所在。这一问题突出体现在:(1)在股改后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市场规模、投资者数量和交易量急剧提升,迫切需要支持证券业核心业务的信息系统进行扩容和升级换代;(2)网络技术在改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提升资金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引致证券市场的波动性的加大与可控性的恶化;(3)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违规者利用新技术进行反监控的能力不断增强,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操作手法越来越多样化和具有隐蔽性,将会展开监控与反监控的技术博弈。
三、证券市场监管问题
证券市场监管涵盖了对行为和市场主体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创新的有力保障,也关系到证券市场的运行和秩序,因此是监管层最为关心的问题。
1、违法违规监管
证券市场固有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后股改时代市场的新特征相结合将使后股改时代的违法违规行为出现新的动向,表现在:(1)部分公司有可能利用并购重组与股改组合运作之机进行内幕交易;(2)股改后上市公司及其具有持股优势的大股东和高管人员,可能产生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和条件;(3)股改后大股东利益与股价的密切联系增加了大股东利用粉饰报表、虚假披露等手段进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合谋进行市场操纵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也在增加;(4)随着融资融券制度的实施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内幕交易的手法可能更具多样性和隐蔽性。
2、上市公司监管
随着市场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推进,后股改时代的公司监管面临着大股东角色变化、内部人控制、公司并购活跃和信息披露新动向带来的挑战。
(1)大股东监管问题。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大股东将作为新的投资者群体进入二级市场,大股东利益将更多地与股价拴在一起,由此可能引发公司大股东非法集中持股等违规动机和出售股份的套现行为。此外,股权流通性质的改变并没有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问题。“一股独大”问题的存在造成股东价值的弱化,产生公司治理的结构性缺陷,使大股东的意志凌驾于中小股东之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2)内部人控制问题。股改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内部人控制的根源性问题,加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制度性缺陷,股改后上市公司高管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现象不会马上得到改观。内部人控制的弊害在于具有控制权的高管人员为谋取个己私利,往往架空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致使所有者的权益损害。
(3)上市公司并购问题。后股改时代公司并购将日益活跃,有可能为内幕交易提供土壤。并购中还可能发生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原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反收购等突出问题。
(4)信息披露问题。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有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的新动向。在披露对象上,上市公司可能将部分重大而未公开信息事先透露给机构投资者;在披露内容上,受大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管理层可能根据大股东的意图对上市公司资产、业绩和经营环境等情况进行倾向性披露。此外,部分公司治理较差的公司,可能无法摆脱控股股东的干扰,不能及时向中小投资者披露股价敏感信息。
3、证券公司监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已近尾声,但并不能因此断言股改后不会新的证券公司问题出现,证券市场的瞬息万变与证券公司“靠天吃饭”的粗放经营模式之间的矛盾是证券公司风险的主要来源。股改后证券公司监管的重点主要集中在:(1)证券公司准入标准的收严和业务分类监管体制的建立;(2)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建立;(3)证券公司股东资质的审查及对违法违规股东的惩戒;(4)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5)证券公司行政处置和司法破产法律程序的构建。
四、投资者保护问题
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永恒的话题,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管层和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作为转轨经济环境下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尚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市场机制还不完善、中介机构自律意识比较薄弱、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和投资者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等方面,我国市场经济文化、社会责任文化和诚信文化发育的不足也影响了投资者保护各项工作的效果。
五、股改遗留问题
股改已近尾声,但尚未大功告成。由于上市公司复杂的个体情况和证券市场的多变性,使股改产生了一系列遗留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既关系到股改的最终成败,也影响到投资者保护的力度和市场的信心,因此是监管层和投资者较为关心的问题。
1、未股改公司的股改
截至2006年9月25日,深沪两市尚有174家上市公司未进行股改,其中深市79家、沪市95家。未股改公司情况复杂,既有亏损严重、濒临退市的ST公司,也有因受国有资产管理股权“底线”制约而无法实施股改的公司,还有以往股改投票未能通过的二次或多次股改公司等,需要对症下药以创新方式和组合操作解决问题;同时,股改进展仍不平衡,需要切实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寻求解决办法。
2、股改承诺的履行
为了促使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顺利通过,许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对价之外,都作出了补充承诺。股改承诺的切实履行,对保护投资者权益,减轻二级市场股份流通的压力,稳定公司股价,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股改承诺的内容及证券市场的特质考察,可能出现不履行承诺、不完全履行承诺和迟延履行承诺等各种违诺情形,应对股改承诺的履行监管、违反股改承诺的具体认定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及早研究,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股改承诺履行监督机制。
3、非流通股集中上市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在非流通股“锁一爬二”期限届满后,面临着“小非”(持股5%以下的非流通股)和“大非”(持股5%以上非流通股)集中上市流通对市场供求关系造成的冲击。据国信证券测算,假设可流通的限售流通股全额流通,2006年证券市场解禁市值约720亿元(股数为79.49亿股),其中8月份解禁压力最大,达到340亿市值(32.36亿股。预计2007年解禁市值2033亿,2008年上升为3208亿,2009年达到5328亿。市场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尤其在市场走高的情况下,机构为套现获利,大量抛售解禁股票,市场减持压力更大。
4、未股改公司的清欠
截至2006年9月30日,两市还有102家公司仍存在资金占用问题,占用余额仍高达254.1亿元。其中,清欠方案不确定,资金占用方清偿能力差的公司中,未股改公司占了绝大多数。如何将未股改公司的股改与清欠问题有效结合起来,全面完成股改攻坚任务,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Ⅳ 根据证监会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股改的股票有摘牌的风险,这个“一定时间”是多久
从该方法中可以看见..没有你说的股改不成虫就有摘牌的风险....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新证券法全文)
新《证券法》公布 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暂停上市交易和退市的股票就只有以下几个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兑现改革承诺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完成后出售股份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参照执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并由相关股东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均衡控制改革节奏,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第九条 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条 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第十一条 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按照前条要求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不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董事会应当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 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间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相关股东会议征集投票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五条 非流通股股东执行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安排(以下简称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董事会应当按照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及公司股票复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的,公司应在公告改革方案实施前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八条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三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第十九条 存在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方可进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场操纵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风险消除后可以进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调查,但有可行的解决侵占问题方案的,可以进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进行改革。
第二十条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在A股市场的可上市交易问题。
第二十一条 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持有A股市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其关于对价安排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
第二十三条 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
第二十四条 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改革方案应当对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办法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资产重组结合,重组方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财务状况改善作为对价安排的,其资产重组程序与股权分置改革程序应当遵循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条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改革方案实施后,外资股东所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
第三十二条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二)提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的说明;
(三)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及相互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四)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的说明;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
(六)非流通股股东关于其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担保措施的说明;
(七)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风险及相应处理方案;
(九)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关于其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情况的说明;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荐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及上述情况对改革方案实施的影响;
(二)实施改革方案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评价;
(三)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结论;
(四)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可行性分析;
(五)关于保荐机构有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保荐结论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意见函应当包括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投票委托征集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应当在公司网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网站设置专栏,免费提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东减持或者增持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因实施改革方案引发要约收购义务的,经申请可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公司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刊登相关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条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机构
第四十条 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职业地位为本单位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
(四)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
(五)出具保荐意见书;
(六)协助实施改革方案;
(七)协助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八)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不得成为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该保荐代表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上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股权分置改革参与主体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二)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
(三)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核查;
(四)对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不得与其所提供股权分置改革专业服务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保证其所出具的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纵市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虚假信息。有上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实施专项监控,发现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十条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能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督导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为股权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接受其出具的证券相关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责任人员为市场禁入者,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2号)、《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42号)同时废止。
Ⅵ *ST股票有退市的可能,那么如果某只股票退市之前会不会给投资者一些提示,会突然消失吗
1、*ST股票有退市的可能复,那么制如果某只股票退市之前会出公告的,年报公布时退市,不会突然消失。但是这里股票风险比较大,建议稳健型炒股的股民减少买入,以免损失更大。
2、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由于“特别处理”的英文是Specialtreatment(缩写是“ST”),因此这些股票就简称为ST股。
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
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里。
S*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还没有完成股改。
S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里+还没有完成股改。
S-----还没有完成股改。
Ⅶ 于股改前,我以新引入投资者身份投资了一个将要上市的公司,请业内人士预测一下,公司上市后我能盈利吗
取决于一这个公司能不能顺利上市,二你入股的价格和今后的发行价格的情况,三公司业绩增长的情况
Ⅷ 公司股改前向社会募集资金,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能投资吗预上新三板
合法。很多企业在上新三板之前都会有一个增资扩股的过程,其实还是私下里进行回的,并非是公答开募集资金。原因一是企业可以进行融资,以股权换取资金,以便更好更快发展,原因二就是企业为了提早适应资本市场。
另外提醒你应该注意这家企业是否正规,是否已经与券商签订保荐协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