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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发布时间:2023-05-23 14:27:06

❶ 11月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款可暂缓缴纳


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宣布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
其中,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另外,为纾解煤电、供热企梁指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预计缓税总额170亿元左右。
以下为会议全文: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决定延长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
10月27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决定延长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
会议指出,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础,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做好“六保”特别是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针对大宗商品价格高位运行、生产成本大幅上升等对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带来的影响,以市场化、普惠式方式加大帮扶力度,助力企业纾困,稳定市场预期和就业,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
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其中,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另外,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预计缓税总额170亿元左右。上述缓税措施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为3个月。
会议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简化缓税事项办理流程,加快办理进度,加强政策宣介解读,确保族雹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快享,严防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骗取享受缓税政策。各省级财政要做好对市县财政的转移支付安排,确保缓税政策落实和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不受影响。同时,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要抓紧研究下一步对市场主体的规模性减税政策,适时有针对性加强宏观预调微调,回应市场主体关切。
会议指出,要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发挥国内大市场的优势,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吸引外资力度,鼓励更多外资通过债券市场参与国内发展。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会议要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同时强化市场监管,遏制过度投机、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橡穗配为。

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答案】:A、C、D
选项B:非营利组织按照省级(非县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选项C:自2018年雀郑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哗虚境内设立的机乱岁燃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❸ 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小编整理了2023年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节税百万,他是怎么做到的?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4、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胡樱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乎或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5、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6、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岁做伍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8、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9、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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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增值税的有()。

【答案】:A、C、D
选项B:按照“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征收增值税。

❺ 境内债券市场包括

国内债券市场是指债券发行人是该国的合法居民,他们发行债券并随后在本国进行该键正如债券的交易。构成进行国内债清仿券发行与流通所形成的市场即为国内债券市场。国内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一样,也分稿启为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债券发行市场又称起债市场或一级市场,指筹资者将债券出售给投资者的市场,由筹资者、投资者和发行机构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❻ 光银现金a是基金

光银现金a是货币基金。

光银现金a是光大银行发行的开放式净值产品。收益类型属于非保手隐桐本浮动收益。

光银现金a主要的投资方向是:

光银现金a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毕坦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等。

本产品投资境内债携碰券的公开市场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1。

(6)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扩展阅读:

光银现金a介绍:

风险等级:两星级,中低风险,适合稳健型及以上投资者

起点/递增金额:5万元/1000元

单笔最小赎回份额:1000份

最低持有份额:1000份

客户每日赎回限额:2亿份

客户每日实时赎回限额:1亿份

巨额赎回:本产品巨额赎回比例为10%

适合客群:第三方存管客户、节假日闲置资金、等待理财客群、企业家企业主等

❼ 和邦生物发债什么时上市

和邦生物: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9-11-14
股票代码:603077 股票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19-66 债券代码:122343 债券简称:13 和邦 02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9 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发行的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支付自 2018 年 11 月 25 日 至 2019 年 11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还本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 摘牌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 一、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3 和邦 02、122343。 3、发行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4 亿元。2017 年回售实施完成后,本期债券余额为 9,493 万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6.4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 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 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计息期限: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4 日,若 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公司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 9、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 11 月 25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 的 11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 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1、信用级别: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鹏元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 和邦 02”公司债券票面利 率不上调的公告》(2017-70 号),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40%,每手“13 和邦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4.00 元(含税),兑付本金 为人民币 1,000.00 元,本息兑付金额为 1,064.00 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金 总额为人民币 94,930,000.00 元。 三、本次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22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 4、摘牌日:2019 年 11 月 25 日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11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 和邦 02”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 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 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 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 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8 号 C6 幢 联系人:莫融、郑闽 联系电话:028-62050230 邮政编码:610091 2、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西单汇 7 层 联系人:卢苏莎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62 邮政编码:100032 3、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邵伟才 电话:021-20227900 传真:021-2022791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冯天骄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83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❽ 金融更开放: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有明确指引

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重要举措正式落地。

9月25日,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了共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废止,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纳入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框架内统一管理。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7月3日出席债券通周年论坛时就曾指出,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一直在两个维度推进:一是境外机构在华发行熊猫债(编注: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二是境外机构投资中国的债券市场。

《办法》的落地给境外发行人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供了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发行指引,这也意味着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系讲师钟辉勇向澎湃新闻表示,《办法》生效后,境外的投资主体在核准之后基本上都可以在国内债券市场融资。

“对外开放的力度很大,是全方位的对外开放,”钟辉勇认为,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增加了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选择范围,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发行流程上面,和国内发行人债券发行流程上面都基本一致。

境外机构首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是在2005年,而发行人为国际开发机构。此后,境外机构的境内债券融资渠道不断扩宽,主体类型日益丰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9月发布的统计月报显示,截至2018年8月末,境外机构已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1781.6亿元,发行主体也从最早的国际开发机构拓展到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稳健,不断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便利。2017年以来,境外投资者在债券市场的表现令人瞩目。2017年7月,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上线,即“债券通”,该渠道启动后,境外投资者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模式将由此前的“中介代理”升级为“一点接入”式。目前,债券通的“北向通”正式开通已一年,成为了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市最主要的渠道。今年3月,彭博正式宣布将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中国债券纳入指数将从2019年4月开始,用时20个月分步完成。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需完善数项计划中的配套措施。随着今年3月份中国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中国债市作为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不断开放已成必然趋势,中国债市对外资的吸引力也大为增强。

中债登统计显示,自2017年3月以来,境外机构在中债登的债券托管量已连续18个月增加。今年前8个月,境外机构托管量已增加4379.39亿元,这一持仓增加额不仅超过了2017年全年数字,也超过了同期的保险、券商、资管产品等等,在全部机构投资者中,仅次于全国性商业银行,是今年以来的第二大增持机构。2017年末,境外机构的托管量为9741.45亿元,全年增加1952.96亿元。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统计均以中债登统计数据为基础,统计范围为在中债登托管的相关债券,不含在上海清算所托管的债券以及直接在中证登托管的公司债等。之前数据显示,境外机构托管在上清所的债券总额也在持续增长。

今年7月份债券 收益 率大幅下降后,人民币汇率在6、7月份出现了较快贬值,无论是票息收益还是汇率层面,正常情况下,机构就会降低对境内债券的配置。但是,境外机构持有的人民币债券规模还在持续增加,七八月份单月增持规模仍不算低。

今年来,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始终在稳步推进中。6月20日,央行上海总部发布了《简化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有关要求》(以下简称《备案要求》),简化了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备案的信息收集和报备要求。央行上海总部表示,该公告是落实金融市场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主权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 贷款 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二章 发行申请

第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第五条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第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规定。

第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同意债券发行的有效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募集说明书;

(四)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若有);

(五)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还应同时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有关证明文件;

(六)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若有);

(七)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若有);

(八)境内及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

第八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可采用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第九条 具备境外丰富的债券发行经验,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可申请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

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在债券发行定价前,将当期发行的更新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若有)、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最终相关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发行的债券应托管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登记托管机构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登记托管机构应及时办理债券登记。

境外机构应按照登记托管机构有关规定,确保付息兑付有关资金及时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经核准或注册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办理外汇登记,募集资金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跨境汇拨及信息报送等事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境外机构以及担保方(若有)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境外机构在其他市场披露的重大信息,也应当同时或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应按照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定向发行债券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发行文件。

第十五条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披露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要差异的说明。

第十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提供如下补充信息:

(一)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差异;

(二)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差异调节信息,说明会计准则差异对境外机构财务报表所有重要项目的财务影响金额。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可由境外机构与定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自主协商确定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并在书面定向认购约定中充分提示风险,确认投资者风险自担。

第十八条 境外机构公开披露的发行文件应为简体中文或提供简体中文译本。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采用其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在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成立,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并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市场认可度;

(三)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可以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并具备五年以上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经验;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或监管要求。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所提供的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差异调节信息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第二十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当接受财政部监管,并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备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与财政部签署审计监管等效协议,或就发债签署专门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迟在境外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首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进行年度报备。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依法对承担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有权采取责令其限期改正、公告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应由境内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境内事项应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人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委托独立于发行人的境内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独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公正履职,督促发行人落实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等投资者保护机制。

第二十六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若公开披露信用评级报告,其评级报告应由经认可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机构出具。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加强对境外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自律管理,负责制定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非金融企业法人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债券等相关规则及境外机构发行债券信息披露指引,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进行评议和后续监督,对不能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获准发行或注册发行债券的境外机构可按照批准或注册时有关要求执行。

免责声明:文章中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

❾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三条香港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香港子公司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第五条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香港子公司可以委托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第六条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三)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二)机构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香港证券监管部门核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罚的说明;
(五)申请人的主要人员符合香港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
(六)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
(七)申请人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八)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九)与境内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香港子公司应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
(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香港子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其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香港子公司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监督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运作;
(三)办理香港子公司资金汇出入等相关业务;
(四)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香港子公司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投资品种和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确定。
香港子公司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❿ 蓝帆医疗可转债转股时间

股票代码:002382股票简称:蓝帆医药公告编号: 2021-045

债券代码:128108债券简称:蓝帆可转换债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蓝帆可转债”将于2021年5月28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股“蓝帆可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4.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1年5月27日。

3.除息日:2021年5月28日。

4.付息日:2021年5月28日。

5.票面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6.“蓝帆可转债”登记日为2021年5月27日,所有在2021年5月27日(含)之前买入并持有该债券的投资者均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年5月27日卖出债券的投资者不享受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个付息期的起息日:2021年5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10号文批准,蓝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发行31,440,400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股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3,144,040元。根据《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蓝帆可转债”的计息期内,每年支付一次利息。现将“蓝帆可转换债券”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的计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换债券简称:蓝帆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代码:128108

3.发行可转换债券:31.4404亿元(31.4404亿张)

4.可转换债券上市金额:314404万元(314404万张)

6.可转债存续起始日:2020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7.可转债转股起止日期:2020年12月3日至2026年5月27日。

8.可转债利息: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9.利息支付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取每年付息一次的方式,樱或枣到期未转股的全部可转债最后一年的本息予以返还。

(1)年利率计算

年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按所持可转债面值总额可享有的当年利息。

年利率的计算公式为:I=B 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各年度”团睁)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面值总额;

I:指当年可转债的票面利率。

(2)利息支付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年度付息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日期。若当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每相邻两个计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年度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在年度付息日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付息债权登记日(含付息债权登记日)前申请转股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有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利息收入应缴纳的税款由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

13.可转债信用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二。这个利息支付计划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显示,本次付息为“蓝帆转债”第一年,计息期为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40%,每10股“蓝帆可转换债券”支付利息人民币4.00元(含税)。

对持有“蓝帆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支付发行机构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份债券实际支付的利息为3.20元;对持有“蓝帆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10张债券实际利息4.00元;对持有“蓝帆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脊拆,每10股派发利息4.00元,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期付息债券的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年

5月27日

2、除息日:2021年5月28日

3、付息日:2021年5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5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蓝帆转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

传真:0533-7871055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_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可转债的转股价值是怎么理解的?

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可转债面值100/转股价格)*股票现价,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可转债的净值,而可转债的价格围绕其“净值”波动。

为了反映此波动率,故而产生转股溢价率。,而转股溢价率=(转债现价-转股价值)/转股价值,转股溢价率为负值,则可转债出现折价,说明可转债被低估,而转股溢价率为正值,则可转债出现溢价,说明可转债被高估。

话不多说,举两个特例:

本钢转债 转股价格5.03元, 当前价格3.25元,

转股价值=100*3.25/5.03=64.61,

而转股溢价率=(100-64.61)/64.61*100%=54.77%

本钢转债合理价格区间在64.61元,而发行价已经是100面值,高估溢价为54.77%,而上市首日平均溢价率为15%左右,即满打满算64.61+15=79.61元,依然还是破发的状态,由于其是3A评级,即年化利率较高,只有纯债性,没有转股性,而且发行规模还很大68.00亿元。

所以数据显示:将近有100多万人次放弃申购,而这些大多数是可转债打新懂行人士,本钢转债上市盈利面较小,破发概率大,当然每个人都有其想法,有人去玩六年纯债收益,而我们打新只是为了博取短期收益。

上市前日:6月18日蓝帆转债 转股价格17.79元, 当前价格28.55元。

转股价值=100*28.55/17.79=160.48

而转股溢价率=(100-160.48)/160.48*100%=-37.68%

由于其总规模31.44亿元,而且原股东配售67.46%网上规模10.23亿元上市首日抛售压力大

故而转股价值160.48元,给予 -5 — 5%的溢价目前估值155—165元。

以下是7月2日蓝帆转债详细信息:

可转债上市价格预估:可转债的转股价值+上市首日平均溢价率即为开盘价,而上市首日平均溢价率为当前可转债投资者的热情指数,更为精准为上市首日此行业平均溢价率,参照当前环境下同行转股平均溢价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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