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如薯派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审核材料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手枣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三、前期费用汇出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四、前期费用汇回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审核原则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内机构汇出前期费用前应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渣贺、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机构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汇出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2.前期费用退回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4.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业务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5.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2. odi备案登记流程
一、正文回答
1、申请境外投资ODI备案需要先经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和登记;
2、需要取得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核准或备案和登记;
3、需要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的备案,直接前往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即可,由地方外管局通过银行实施监管的银行外汇登记程序。
二、分析
ODI是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是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的积极举措。
三、备案的条件?
1、境内公司如果需要办理ODI备案,则其成立时间最好超过1年以上;
2、申请境外投资ODI备案的企业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
3、申请境外投资ODI备案的企业的净资产回报率高于5%,且越高越好,净资产回报率公式为净利润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且越低越好,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为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四、总结
境外投资ODI备案对于很多投资者来说都非常陌生,主要是因为境外投资ODI备案的面向人群是境外投资的投资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所以如果投资者是国内企业家则很少会接触到境外投资ODI备案。
3. 境外投资的规定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禁止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但在实操层面,由于监管层在无明确法律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操作,因此,境内自然人向境外投资收到诸多限制。
例如,相关外汇管理规则,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但目前除特殊领域外,尚未有详细的普适性的规则予以规定。因此,中国法律允许的境内个人在境外直接投资的范围非常有限。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誉丛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中央码雹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迟虚帆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