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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管理办法的不可实施

发布时间:2023-05-10 05:05:56

1. 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创新管理政策出台“输血”于中小企业】

编者按:为了贯彻《国务院实施若干配套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2007年7月6日,财政部、科技部制定凯坦团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至此,首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式启动。

在新经济发展模式下,我国经济已经取得了突破性飞越,一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中坚力量。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年均GDP增幅超过9%,这与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是分不开的。为了加快中小企盯橘业创新经济的崛起,我国政府和私有经济体系不断推出各种基金形式投入到中小企业发展进程中,如: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投资银行等在中小企业创业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因我国政策体制束缚和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因素,中小企业融资难仍旧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障碍,它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的战略性问题。
如何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在借鉴和参考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之上,经过长期调研分析,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信坦暂行办法》。财政将安排1亿元资金建立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创业投资行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该办法的出台使我国公共财政支持政策走过了从政府直接投资入手,到引导式优惠政策呵护的过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如同“基金中的基金”,为中小企业输血,并从台前转到幕后。

《暂行办法》撬动社会资金流向中小企业

为了使国家级创业引导基金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财政部、科技部联合下发的这一《暂行办法》,作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举措,该办法规定,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创业投资行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突破以往的传统财政支持方式,突出以市场化、公共化、专业化三大原则和四种支持方法撬动社会资金流向高科技企业。

三大原则重在撬动社会资金市场化原则
其市场化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暂行办法》规定,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在创业投资中只占有较小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不参与创业投资机构日常管理。这样既保证了引导作用,也避免了对所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行政干预。二是引导基金在选择支持对象时,不直接选择项目,而是通过设定客观条件,公开选择创业投资机构,至于这些机构接受引导基金支持后,具体投资哪些项目,则由其从投资者的角度自行判断和决定,引导基金不干预,从而使政府部门从“选项目”的苦境中解脱出来。

公共化原则
引导基金的公共化原则主要体现在引导基金对社会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将部分投资收益让利于投资者或者为投资者提供补助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向初创期中小企业投资。这可以不仅使更多的企业收益,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使财政资金的辐射面更广,从而使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从总体上得到改善。


专业化原则
投资决策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新出台的《暂行办法》把着力点放在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判断标准上,保证所支持的是确有能力的、专业化的并以支持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方向的创业投资机构。
为了保障引导基金的规范运作,《暂行办法》还规定,对所要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在财政部、科技部官方网站上及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再予以支持,财政部、科技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整个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种方法规避创投风险
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特点和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导基金采用4种不同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业界专家认为,这4种支持方式针对性比较强,覆盖面比较宽,符合中小企业特点和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实际,对于创业投资机构,可以解决其投资风险过大而不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问题;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解决其初创期难以逾越的“死亡谷”问题。
阶段参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以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量。
1.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2.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3.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引导基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
跟进投资:即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这种方式主要支持已经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降低其投资风险。
1.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4.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风险补助:即对已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增强创业投资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投资保障:即创业投资机构挑选出有潜在投资价值、但有一定风险的初创期中小企业,此时,由引导基金对这些企业先期予以资助;同时,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这些企业提供无偿的创业辅导,辅导结束后创业投资机构向这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再给予第二次补助。这种方式主要解决创业投资机构因担心风险,想投而不敢投的问题,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尤其适用。
1.获得引导基金资助后,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2.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3.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引导基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引导基金支持对象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引导基金 厚积薄发

数据显示,我国约有数千万家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占据了市场经济大潮的半壁江山,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和大企业相比仍处于不利的地位,面临着各种难题,其中最普遍、影响最大的难题就是融资难,近年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均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1998年中央政府第一次明确要求银行系统增加向中小企业贷款,商业银行均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国家经贸委成立了中小企业司,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贷款担保基金,一些省市相继设立了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和创新基金;民间也自发成立了融资担保公司;人民银行三番五次地重申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等等。但是这些举措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症结何在?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
有关专家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首先是体制上的原因,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在现行的金融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给国有大中型企业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而贷款片面地向少数大型企业集团倾斜,加上过分严格地控制中小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活动,是导致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缺少融资渠道的根本所在。
其次,是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多数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盲目追求短期利益,而不注重资本积累,其简陋的条件和太低的信誉,令银行和机构投资者望而却步。

第三,是银行经营理念存在误区,贷款给大企业和小企业、贷款10亿和贷款1000万,其花费的时间和人力相差无几,而有可能产生的效益是不同的,这就造成银行工作人员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宁可做“批发”而不愿意做“零售”业务。
另外,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但大多是针对中小高科技企业的,而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依然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

厚积薄发管理办法出台
在这样的国内外形势下,财政部牵头,会同科技部,共同提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命题。从2006年启动到现在,大约一年半的时间,科技部和财政部对全国各地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风险投资机构、业界专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和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技部和财政部形成一致意见,推出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管理办法既是国内外经验的总结,也是国家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一个重要措施。应该说是一种厚积薄发。” 专家表示,这一系列举措意味着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开始进入规范运作的新阶段。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创立的目标就是利用国家财政科技投入,通过风险投资机制,发展和壮大风险投资机构,增加风险投资机构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能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财政支持从直接到间接
为了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全方位地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由小到大的蜕变,“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原则上各地政府将不再直接由财政出资设立创投企业,而是通过设立一定的合作条件将资金投资到其他中外创投企业中,这部分国有资本将以非经营性资产的身份进入,即不再有保值增值的硬性要求,“允许失败”。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主要由财政出资设立,不以赢利为目的,意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性资金,是一个财政政策而不是一个国资政策。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像酒引子一样,重在拉动、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力量参与到创投企业中来。

引导基金发挥杠杆效应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引入了新的风险投资机制,真正发挥了公共财政的支持作用,对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它克服了由政府出资成立国有控股投资公司、对高新技术产业直接投资或者无偿贷款的传统扶持方式带来的一些弊端,充分发挥了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
有关负责人指出:建立国家和地方性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母基金”的形式再投资其他创投企业,项目导向则直指初创期创业企业和中小高科技企业,形成天使资本。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服务。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后,财政资金原则上将不再直接设立创投公司。

总之,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过程所扮演的角色被定位在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上,如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更规范的监管机制,引导和制定相关政策,清除体制弊端;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实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市场化投资制度,吸收除国有资本以外的其他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制度等。这种机制可以吸引社会资本源源不断地流向创新型企业,不仅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更重要的是可以使财政资金辐射面更广,从而使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各地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2006年1月全国科技大会召开后不久,国家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若干配套政策。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建立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起草和制定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在《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的配套政策中,提出要探索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方式,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行业自律组织。鼓励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和其他信用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政府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参与科技开发。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为科技创新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纲要和配套政策出台后,中关村科技园区、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等地方都陆续成立了一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从2006年规划纲要颁布至今,各地利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陆续出台。

上海浦东新区启动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作为全国试点,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10月正式启动。此举将充分发挥10亿政府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在“十一五”期间集聚规模达200亿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为实现2010年浦东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突破3000亿的宏伟目标提供强大的资本动力。
为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的投融资环境,推动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浦东率先落实国家政策,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与传统的政府无偿资助不同,引导基金虽属于非营利资金,但强调政策性和引导性,要求保本微利经营,实现政府资金的有偿使用。另一方面,与传统政府项目评审机制不同,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项目识别能力和资本运作能力,委托其挑选、管理项目,原则上不介入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日常的经营管理,不干预其正常的投资决策,确保按照专业化、市场机制进行选择,重点支持一批优秀的、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或项目。

山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正式设立
2007年7月,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CDB)共同发起的“山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正式组建成立,签约仪式在太原举行。
山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的全国首家省级创投引导基金。该基金规模为8亿元人民币,并将逐步吸引20亿元以上的海内外资金建立子基金。山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薛延忠表示,创投引导基金的设立,对于鼓励和支持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解决“科技创新不足”这一制约山西省科学发展的“短板”和“软肋”,进而促进山西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先行
中央未动,地方已先行,2007年3月,在国家级引导基金设立4个月前,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中关村基金”)就已经开始运作。作为投资人,它们与光大控股、联想投资、启迪创投和联华控股共同发起了四只创投基金,中国第一批有引导基金参股的商业性创投基金面世。
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是中关村基金的具体管理方。其副总经理于凤坤透露,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共出资1.65亿元,引进外部资金3.85亿元,引导基金实现了3倍的放大效应。

海淀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财政拨款每年7000万
2006年9月,海淀区成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未来5年内总投资将达到5亿元规模,用于支持本区域内企业发展。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期投资全部为财政性资金,每年财政拨款不少于7000万元。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主要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方式,引导、扶持、带动海淀区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该基金还与民间资本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并配以有效的激励制度,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入到企业或项目的早期阶段,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苏州设立国内首个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06年3月,国内第一只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苏州工业园区成立。这一由国家开发银行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公司共同组建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达10亿元。它的发起设立,对于吸引境内外资金参与国内创业投资将产生重要影响。
业内人士指出,创投引导基金的发展,能带动中国本土创业投资和高新技术园区融资方式的改变,创投引导基金数量的增加,也将直接让目前融资困难的创业企业受惠。

天津滨海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由天津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组建,旨在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的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简称“引导基金”)年内推出。引导基金初定政府财政出资20亿元,此外还将设立3~5家专业化的子基金,比如IT,生物医疗、新材料、新能源等。借此完善新区的科技创新自主能力,完善新区的产业基础。与传统的政府无偿资助不同,引导基金是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该基金定位为创业风险投资的母基金。通过与专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改变传统的项目评审机制,委托专业机构遴选项目并进行资本运作,实现保本微利经营。

2.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否现行有效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但是并未能实施。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相关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仍需完善。由于2001年国家计委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并未能正式实施,目前约束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归类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多是私人投资者,如证券投资者、民营企业,企业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的重要对象。而产业投资基金的募投主体是政府财政、地方政府产投平台和各级国资企业。所以,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运营,完善政府出资的政策措施,从政府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等法人作为出资人的主体责任角度出发,明确基金的发起目标约束、产投运营组织形式等,从而保障作为基金出资的实际承担者(纳税人)的权益保护,避免公器私用,确保基金发起宗旨。

3. 【上交所投教】关于创投基金减持,您需要了解的10个问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适用一定比例限制。

4. 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基金吗

创业投资基金,不可以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操作,并且专门投资在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公司的基金。创业投资主要是以私人股权方式从事资本经营,并以培育和辅导企业创业或再创业,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的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5. 创投基金设立要求

法律分析:创投基金公司设立的条件如下:(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6.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表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应尽快出台,“要从国家大局出发,从当前经济之需要出发,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股权基金的重大意义,从而摒弃部门利益,减少行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共568只,募集资金共计3095亿美元。其中外资324只,募资总额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而本土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中的微乎其微。“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金充裕的经济发展体来说,当前的状况表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任重道远。”邵秉仁说。
从投资情况看,2008年有734家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总投资额162亿美元,大量的基金并未实实在在地进行投入。为此,邵秉仁表示,在满足企业融资特别是 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股权投资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亟需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为私募(PE)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且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的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而对于民间的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予以干涉。随着私募股权基金日渐流行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民间资本的宏观控制权囊入手中。
目前,尽管国内热心股权投资的人很多,但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的组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荣誉会长邵秉仁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大约有568支,总募集资金额为3095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324支,募集总额为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本土的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里面的微乎其微,这样的现状使我们清醒的看到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道路相当长远。”他说。
“而从政府层面看,法规严重滞后,政策不相配套,限制了股权投资的发展。”邵秉仁表示。实际上,众多投资界的业内人士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的渴望溢于言表。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似乎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虽然已经酝酿了好几年,但由于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各个相关部门的看法不能统一,该办法迟迟未出台。
“国家在一个统一的规范出台之后,也要营造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过多的监管也可能会使创新思想受到限制。”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王巍则表示。
尽管国家层面的政策尚未出台,但是有些地方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已经行动起来,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等地都在自己的管理权限范围内,颁布实施了促进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同时各地也自发成立了股权投资协会等行业的自律组织。
北京市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PE行业在北京发展制定了系统配套的优惠政策,明确了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等。据悉,目前,《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
协调需加强国家发改委此前一直在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在将其更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而原本要制定的试点总体方案也被该办法代替。但是,由于办法的出台需要多个部门协调,一直处于难产状态,“方案几易其稿,每次都有很大变动,但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一位多次参与方案起草的人士表示。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相关部门对权限的争夺。比如,关于PE成立是审批制还是备案制的争论中,讨论稿曾规定规模在50亿以上的要审批,也曾考虑规模在50亿以上且国资出资的实行审批,“如果要审批,审批权属于发改委还是国资委呢?”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了问题症结。
但业内对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则可说是望眼欲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方风雷多次呼吁,建议有关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有限合作制企业的登记制度,并尽快依据合法合理原则,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尽快明确金融机构投资股权基金的原则。保险、证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尽管自有资金很少,但它们筹集了许多资金,应该指定规则明确它们能不能够做有限合伙人。
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对于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小锋认为,相关部门不用非要等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制定这些政策,而是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政策。 《合伙企业法》出台后,本土新设立的有限合伙机构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合伙企业法还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各地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方式各异,甚至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拒绝给予注册登记。吴晓灵呼吁,应尽快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办法。何小锋指出,PE能在大多沿海城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而一些落后地区却往往不给注册,这使得这些地区不能享受到PE投资带来的好处。而此次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这一问题,相信会对注册问题起到推动作用。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税收政策,有助于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参考。北京市日前表示,将出台政策避免对股权投资基金双重征税,拟将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管理企业不认定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有限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普通合伙人暂定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吴晓灵呼吁,政府应该尽快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依据有关规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必须为法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因此不能开立证券账户。业内人士指出,此规则当初所限定的非法人机构,主要是针对像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智合型的合伙机构,而合伙制的创投企业是资合型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实体而不是只提供智力服务的机构。上海市有关部门此前表示,下一步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包括让在沪注册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法地开证券市场账户。吴晓灵认为,目前已有许多在开户管理办法之外给予开户的先例,现在不是开与不开的问题,而是对账户的监管原则问题。
政策滞后限制发展PE被迫“隐身”或“多栖”
在融洽会期间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年会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与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指出,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560多家股权投资基金中,总募集金额达到3095.1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共324支,占募集总金额的95%以上。无论数量和募集资金的情况,基本还是外资为主。这与业内盼望的股权投资发展状况相差甚远。
实际上,投资于成长期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制度设立长期处于空白,甚至连名称都不统一,既有产业投资基金,也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多种称呼,缺乏规范。
记者采访中,很多基金合伙人或管理公司反映,由于国内与PE相关的政策、法规都不是非常明朗,而且不具备连续性,缺少一个清晰、长期的规划,导致了PE的生存环境恶劣。PE变成了多栖动物,什么样的存在形式都有,不少“地下党”隐身作战。针对PE的政策和法规的出台,“等候一辈子,热闹一阵子”,证明管理层对PE认识还不够清晰,还犹豫不决。
但参加本次融洽会的不少业内人士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能否尽快出台仍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一方面,中国的产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全面提升技术水平、整合生产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阶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长线资金投入对于刺激经济有很大帮助,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正在成熟。

7.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基金的募集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拟任基金管理人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自返还全部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及其利息之日起已满六个月;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第十一条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二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第十四条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第三章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8.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是什么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一项政策。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9. 创投基金设立要求

首先设立创投基金要具有一个市场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作为前提,并且这个项目经过前期认证和市场调研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和利润空间,
然后把项目需要的资金规模等信息发布到相关传播媒介上,获得投资者认可后,进行的资金筹措。
可以首先在互联网上发布,并且拟定认购份额,按份额决定后期收益和风险。
除了吸引散户投资客以后,也可以把这个创投基金直接联系到大型投资公司等机构打投资商,以获取更大的资金投入,当然这与创投基金的规模有较大关系。
等市场认购规模完成后,可以找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公证并实施投入规划,同时建立项目的筹备机构等,以进行正式发展的准备工作。
也可以公示相关筹备情况,以取得社会和投资人的认可等。

拓展资料:
基金,英文是fund,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
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操作技巧
第一:先观后市再操作
基金投资的收益来自未来,比如要赎回股票型基金,就可先看一下股票市场未来发展是牛市还是熊市。再决定是否赎回,在时机上做一个选择。如果是牛市,那就可以再持用一段时间,使收益最大化。如果是熊市就是提前赎回,落袋为安。
第二:转换成其他产品
把高风险的基金产品转换成低风险的基金产品,也是一种赎回,比如:把股票型基金转换成货币基金。这样做可以降低成本,转换费一般低于赎回费,而货币基金风险低,相当于现金,收益又比活期利息高。因此,转换也是一种赎回的思路。
第三:定期定额赎回
与定期投资一样,定期定额赎回,可以做了日常的现金管理,又可以平抑市场的波动。定期定额赎回是配合定期定额投资的一种赎回方法。

10.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回业普通股或者依答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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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创投基金管理办法的不可实施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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