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现行的银行信贷制度与上市融资制度无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它们的融资面临着制度性障碍,比如成本过高、需要抵押、利率高等,在实践中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专业投资者,它们专注于对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投资,一旦发现有潜力的投资机会,它们便会快速出击,与投资对象进行谈判、沟通,从而快速注资。这样,有潜力的中小企业也就可以快速得到融资。在这个过程中,中小企业也是主动的。中小企业如果有发展潜力,有发展机会,而缺少资金,它们可以主动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接洽,寻求投资。在双方的接洽中,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介入,不需要信息公开披露,不需要巨额承销费用,而且如果洽谈成功,不需要资产抵押,不需要保证人,从而在实现中小企业融资目的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降低融资的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从而更好地满足了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完善公司治理,优化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前瞻性的战略性指导。一方面中小企业引入战略性私募投资者,能帮助以家族模式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改善股东结构,有助于建立起有利于企业未来上市的治理结构、监管体系、法律框架和财务制度;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增值服务,主要是有关战略制定、管理优化、业务策略、财务规划、企业再融资、人才引进等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战略制定科学、管理结构优化、业务策略合理、财务规划得当,从而助推企业创造价值,实现快速发展。
(三)完善金融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以间接融资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融资需求对银行与信贷产生巨大依赖,导致了金融体系存在较大缺陷。只有发展直接投资渠道,健全金融体系,减少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依赖与压力,才能解决金融业发展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双赢问题。因此,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发展直接融资、拓宽筹资渠道、健全金融体系的有效手段。
综上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源有效配置的需要,满足了广大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要,优化了企业管理,同时对于缓解金融系统风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但期间也暴露出相关法律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目前还没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直接专门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文件。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是一系列部门规章,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
(二)现行的有关法律与政策在许多方面未能从私募股权投资的行业运作特点出发,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时反而构成法律与政策的障碍。比如,在市场准入限制方面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投资;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支持不足,影响了投资者预期收益和投资热情。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行主体也制定了较高的标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募股权市场的扩大。
(三)我国没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主管机关的明确规定。职责不清,导致实践中多部门权利倾轧,出现管理局面的混乱;缺乏对于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当主管机关侵犯私募股权基金权利时,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和赔偿。
(四)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没有统一的设立程序,导致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私募股权基金设立者欺诈骗取主管部门核准设立或故意隐瞒财务、投资等重要信息,侵犯投资人利益时,主管机关享有哪些处罚权,当前立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投资者利益得不到及时救济。
(五)我国法律对基金资金来源限制过多,不能充分发挥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调节作用。目前,私募股权资本来源主要为政府部门,渠道单一、资本规模小,而作为发达私募股权投资国家主要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和养老基金,在我国受到法律法规的影响不允许从事风险性投资,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我国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量,不能真正发挥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所具有的投资潜力,从而阻碍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规模与速度。
三、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对策
(一)明确政府的作用,制定有关私募股权投资业的法律体系。中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业,首先要明确政府的作用和角色。政府应把发展私募股权投融资产业纳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优于其他基金的税收政策,减免其所得税,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个人可免征资本收益所得税,对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只征收印花税,确保组建运作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和基金,克服中国经济活动中所惯有的立法滞后而造成种种不良后果的弊病。政府应着重于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市场体系、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培育服务于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中介机构,为私募股权投资事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重要的是制定有关整个风险投资业的法律体系;其次政府要积极引进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制定有关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规,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引导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地投向创新企业、中小企业、科技企业。
(二)建立统一协调的政府监管机构
第一,明确主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都属金融监督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某些特定基金也有监管职权,涉及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参与管理。未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究竟应纳入哪一个机构主管必须予以明确。特别是在目前以试点方式在个别地区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众多其注册地与实际创造经营地可能分离,会带来区域性监管的难题。按照我国的监管传统,对某一市场的监管空间都是由一个主管机关主导下的多个部门协调管理,通过相应的授权、监督、分工协作,达到监管的目的。本文认为,当前我国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规模经济,国家投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应确立以发改委为主体的监管体制,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现实,便于及时迅速调整和实现国家腾达的产业政策;对于其他私募股权基金可以由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当然,随着我国民间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壮大,市场退出渠道的进一步拓宽,可以赋予证监会和其他产业主管机构更多的监管职权。
第二,明确具体职权,承担相应违法责任。监管机关的职责首先包括发行人资格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发行人的资格条件规定得不宜僵化,这是因为在发行人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对发行人的净资产额、盈利状况、利润水平规定的太详细,会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符合法定条件,实质审查后即可以许可设立,还可以通过反面来强化发行人的资格条件,如授予主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取消该私募发行人的资格,着重对法律规定的违规情形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对象和范围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机构投资者,而且由于我国当前个人投资者尚不具备投资这种高风险的行业,所以我国对募集对象的监管主要针对的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与辨识能力,信息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对这类募集对象的限制和监管也不必过多,这也是私募股权机构能募集大量资金的保证。这些规定对私募股权募集对象做较为全面的规定,可以在私募股权基金立法中予以借鉴。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研究扩大投资主体的范围,将保险基金和银行资金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纳入到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以及对这些资金的投资比例、来源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② 建信优化配置基金投资方向
作为一只混合型基金,建信优化配置基金的主要特点是“双重优化,稳中求胜”。第一重即通过资产及行业配置,实现整体投资组合优化;第二重即充分发挥股票选择能力,寻找股价合理、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攻守相宜,进退自如”是该基金另一特点。当股市走牛时,该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高可达90%;当股市调整时,该基金投资债券等低风险产品的比例最高可达70%。
来自银河证券研究所的资料显示,混合偏股型基金在股市下跌过程中能有效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而在股市上涨中则更能积极分享市场上涨收益。混合偏股型基金去年全年平均累计净值增长率达到112.48%,为投资者获得了较高的超额收益。
此外,该基金还采用双基金经理制,分别专注股票、债券投资领域,专业分工,发挥各自优势,为投资者全方位把握市场机会。其中,股票投资基金经理陈鹏历经熊市、牛市,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2004年12月17日至2006年8月30日,其管理的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达到58.43%,被晨星评为“四星级”基金。而债券投资基金经理汪沛现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丰富的债券运作经验,根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建信货币市场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达到2.54%,在所有货币市场基金中位居前列。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是首批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旗下基金运作稳健、业绩优秀。建信优选成长基金成立不到5个月,收益率即超过50%,短时间内为投资者创造了高额回报;建信恒久价值基金累计净值达到1.7909元,成立以来共实现3次分红,累计分红1.5元/10份。
③ 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的情况是怎样的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如果当事人有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基金公司有违约等行为等证据,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④ 洪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突出的问题是长期资金来源不足
12月12日,2018上海国际股权投资论坛在上海举行,会上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洪磊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突出的问题是长期资金来源不足。
洪磊表示,私募基金自登记备案以来,股权投资活力迸发,对实体经济资本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截止三季度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4255家,管理资产规模12.8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922家,管理资产规模2.39万亿元,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561家,管理资产规模8.44万亿元。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达到9.5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5.22万亿元。其中投向境内未上市、未挂牌的企业股权项目资金达到4.4万亿元,私募基金通过境内外上市退出金额2374.51亿元,通过整体收购退出金额368.36亿元。2018年前三季度,私募基金投向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增本金9656亿元,相当于同期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是6.3%,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本金。在投中小企业项目5.35万个,在投本金1.89万亿元,在投种子期与起步期项目3.8万个,在投本金1.84万亿元。互联网等计算机运用、机械制造等工业品原材料、医疗生物、医疗器械与服务等产业升级及新经济代表领域成为了私募基金重点布局的行业,在投本金是2.5万亿元,在投项目4.72万个,有力推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创新增长。
洪磊表示,四年来,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快速增长,但短板始终存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长期资金来源不足。在我国私募基金的来源中,高净值个人资金占比为17.1%,机构资金占比82.9%,其中工商企业的资金占比达到38%,各类资管计划资金占比37.1%,保险资金占比2.8%,养老金社会公益基金、大学捐赠基金等长期基金占比仅为0.3%。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美国公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中,40%来自养老金和社会捐赠金。从成熟市场的历史经验来看,资金投向VC、PE长期来看效果很好。
洪磊称,就我国而言,养老金、理财资金和保险资金是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最主要的长期资金来源,养老金保险资金本身就有长期资产配置的需求,而理财资金中的相当一部分属于居民中长期可投资资产或养老储蓄。经过向配置型产品转换,也将成为真正的长期资金来源。养老金主要依据生命周期进行资产配置,代表性做法是配置于公私募基金。固定收益类产品比重越高,养老产品的净值波动越小,资产安全性越高。权益类资金净值波动大,但是提高收益率最主要的因素。如果将长期资金配置范围扩大到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将真正实现长期资金与长期资产的匹配,它既能从根本上改善实体经济长期资本金的来源,同时也能够让投资者真正获得与我国经济底色、经济发展潜力相一致的长期回报。
洪磊认为,今年政策有两个重要突破,一是养老金第三支柱事业,保险产品先行先试,税收优惠政策提供重要支持。明年5月份,将把公募基金产品纳入到投资标的,政策协调效应将得到进一步的充分体现。二是慈善基金把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投资标的,开启长期资金规范运作的新篇章。
洪磊还表示,私募基金发展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业自律不足,一段时间以来,协会在登记备案中发现,部分机构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增加基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既不符合专业本质,也增加了金融风险和融资成本。行业自律既是行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基金法的基本要求。实践中,在基金法精神和行政监管的指导下,基金行业协会不断强化主动自律、行业自律、行为自律、过程自律,推动市场化信用博弈和信用约束,积极约会业务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具体矫正作用,与行政监管、司法惩戒共同构筑了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行业治理格局。
“一是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须知,优化登记备案流程,为市场合理展业提供精细的标准。二是推动建立行业尽调行为标准,强化展业过程规范性和透明度。三是全面实施信用信息报告制度,推动市场化信用约束机制今年底,协会将正式发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指引,股权类机构信用信息报告将重点考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性、稳定度和专业度。12月8日,协会已经正式发布了新版机构登记需知,缓解目前募资难问题。上海科创板推出将极大缓解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难题,基金业协会将全力支持科创板落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洪磊说。
⑤ 鹏华稳利短债a怎么样
鹏华稳利短债a还可以。
本基金投资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纯债部分可转换债券单独交易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机构。本基金不投资股票、认股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中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除外)或可转换债券。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 资产配置策略基金将通过跟踪和考虑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和走势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的当前位置和未来发展方向。)和各种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汇率政策等。),在此基础上分析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制定债券、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2. 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以短期债务为主要投资目标。基金债券投资将采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行策略、息差策略、单只债券选择策略、信用策略等主动投资策略。
3. 久期策略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虑因素,基金将采取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基金将增加投资组合期限,直至接近目标期限上限,从而从债券价格上涨中获得更多收益;相反,如果预期利率上升,基金将缩短投资组合的期限,直至目标期限的下限,从而降低债券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
4. 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曲线的形态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势的重要依据,基金会据此调整长、中、短期债券的组合,即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态变化,我们在合适的时机运用子弹、哑铃或梯形策略构建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5. 骑行策略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的骑行策略,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从而达到提升组合持有期收益的目的。这种策略是指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在一个可选的目标持续时间区间内,买入期限在陡峭收益率曲线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会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急剧下降,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进一步上升或变陡,这种策略也能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6. 利差策略本基金将采用利差策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目的。这种策略是指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获得的资金通过正向回购投资于债券,通过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