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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应该适用所有

发布时间:2023-01-10 16:07:41

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07年06月20日 证监发[2007]8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
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工作,现将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等证明文件;
(二)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
(三)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
二、符合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三)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
(四)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
(五)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六)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三、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
(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四、资金募集
(一)募集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募集基金、集合计划,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2.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集合计划的基本介绍;
(2)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集合计划进行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介绍;
(3)对投资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拟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识;
(5)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取标准。
投资者教育材料应当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集合计划、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效果。
3.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附件1);
(2)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
(3)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4.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协议草案;
(2)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二)基金、集合计划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语言简捷、明确、通俗易懂;
2.与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国家或地区相一致。
(三)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其选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业绩评价期开始时予以明确;
2.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
3.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
4.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清晰的确定;
5.了解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证券当前情况并具有研究专长;
6.接受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性并可合理说明主动管理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7.业绩比较基准具有可复制性。
(四)基金、集合计划首次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
2.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集合计划持有人不少于2人;
4.以面值进行募集,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面值金额的大小。
五、投资运作
(一)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附件2)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附件3)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附件4)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附件5)的境外银行。
(二)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投资比例限制
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4.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集合计划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集合计划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五)基金中基金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中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主要投资于基金的集合计划,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集合计划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集合计划拟投资衍生品,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每只基金、集合计划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七)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基金、集合计划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八)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计划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九)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集合计划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十)基金、集合计划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六、费用及净值计算
(一)基金中基金应当有合理的管理费率和销售费用安排。如委托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用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三)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四)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五)基金、集合计划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计算中得到反映。
(六)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七)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八)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载明。
(九)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
(十)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自接受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持有现金或政府债券的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品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比例限制。
(十二)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基金收益分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
(二)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主要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负责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等。
(四)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境内机构投资者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五)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境外托管人相关信息,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六)基金如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
(七)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八)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九)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十)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十一)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十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投资顾问在境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九、伞型基金的子基金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
十、本通知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附件: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
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投资者应当适应什么的进行教育

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3. 在进行投资者教育时可能涉及什么等

投资决策教育、资产配置教育、权益保护教育等。投资者教育是指针对个人投资者所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播有关投资知识,会涉及到投资决策教育、资产配置教育、权益保护教育等内容,以便提高投资者投资素质,避免被骗。教育是指专门组织的学校教育,也是指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

4. 列哪些属于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

是针对提高学生学习成绩,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留学条件等

教育投资管理公司主要职能是以提高成绩(不一定学习成绩)为目的,并且协助学生留学服务或者是协助国内外学校进行交流合作工作。
提高成绩或者技能水平的途径有三种模式:一是针对个人直接办学或辅导班招收学员进行培训。第二是与学校合作,为学校提供专业的技能。三是与企业合作,承接企业的学习培训工作。
教育投资管理公司为学校提供更丰富的国际化教育资源,使其与国内外学区教育机构开展一系列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包括结成友好姐妹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引入国际课程、组织冬夏令营、教师交流、学生互换、学术交流等国际教育交流项目。
教育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5.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如何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调查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2∙【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32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去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发生转折性的变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基金投资的财富效应日益显现,基金规模迅速扩大,基金资产净值快速增长,基金账户开户数持续增长,广大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热情高涨。广大投资者在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成果的同时,也有一些投资者忽略了投资基金的风险。有的投资者动用预防性储蓄进行基金投资,还有的以住房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贷款购买基金;许多初次购买基金的投资者并不了解基金产品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风险,这就给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如何保护社会公众投资热情,维护资本市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基金行业的重要工作。现将有关加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投资者教育是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机构作为联系投资者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与纽带,应该明确自己在投资者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承担并不断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紧紧抓住提高投资者素质这一宗旨,使投资者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开展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一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基金产品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规避个股风险,分享投资成果。基金投资者依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同时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基金投资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选择不同类别的基金要承担不同的风险,也获得相应的收益。一般来讲,获取收益的可能性越大,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二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投资者应对自己的投资目的有清醒的认识,要从自己的年龄和收入、所能承担的风险和期待的收益等方面出发,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首先,要注意分散投资。要在银行、保险、资本市场中合理配置资产。其次,要注重产品选择与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相匹配。第三,要注意选择优秀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应该选择产品风格稳定、持股集中度和换手率较低、信息透明度较高、注重投资者教育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第四,要注重选择入市时机。避免在市场过度炒作时做出非理性的投资决策。三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明确基金的价值决定于其投资标的物的价值,是由其投资标的的基本面决定的。要通过对投资理论的介绍,让投资者了解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评价的各种方法。评价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除考虑市盈率指标外,还要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现金流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等诸多因素。四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发展历史。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没有只涨不跌的资本市场,也没有稳赚不赔的金融产品,以投机的方式参与市场的投资者,其承受的投资损失可能越大,恢复本金所花费的时间也可能更长。基金是长期理财工具,而不是短期炒作的发财工具。五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其主要价值应该体现在成熟的投资理念、专业化的研究方法、良好的治理结构、标准化的产品、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严格的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等等。让广大投资者应该充分意识到,公司所宣传的业绩一般不可能代表未来的收益,对那些片面宣传、不充分揭示风险、做误导广告的基金管理公司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三、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具体形式和方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具体形式应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喜闻乐见。宣传内容应该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容易传播。投资者专项教育活动应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鼓励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忌形式主义,流于表面,大起大落和一哄而起。
各机构要强化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责任,结合自身特点,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例如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等等;区分不同类别投资者,进行市场细分和定位,根据具体的特点和要求,重点突出地展开工作,内容应该涵盖而不局限于基金产品特性、收益、风险的宣传和教育;最后,合理的将产品推介、持续培训和持续营销相结合。四、开展投资者教育的保障机制各机构应严格按照“全面计划,系统部署、循序渐进、点面结合、持之以恒”的基本原则,将投资者教育工作基础化、系统化、正规化、经常化。中国证券业协会应组织编写投资者教育的宣传材料,在主流媒体进行公益广告宣传;组织地方证券业协会有层次的开展投资者教育;通过公开宣传,严厉打击非法基金传销,维护会员机构的合法权益;定期对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检和指导。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从管理费用中提取充足的费用作为投资者教育基金,专项用于投资者教育工作费用列支。此项费用不得用于产品经营销售、公司形象宣传等其它用途。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投资者服务中心建设,保证足够的人员配置,保持沟通渠道的顺畅高效,及时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基金管理公司还须明确年度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认真实施具体方案,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以备监管部门评估。各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完善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建设,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作统一标准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风险提示函》,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完善客观有效的基金风险评价体系,加强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介,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鼓励基金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主动要求投资者确认阅知《风险提示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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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
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2.02
∙【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7]32号
∙【施行日期】2007.0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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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7]32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
去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发生转折性的变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基金投资的财富效应日益显现,基金规模迅速扩大,基金资产净值快速增长,基金账户开户数持续增长,广大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热情高涨。广大投资者在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成果的同时,也有一些投资者忽略了投资基金的风险。有的投资者动用预防性储蓄进行基金投资,还有的以住房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贷款购买基金;许多初次购买基金的投资者并不了解基金产品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风险,这就给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如何保护社会公众投资热情,维护资本市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基金行业的重要工作。

6. 我国对股票从业人员投资者教育是什么

第八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以下各项制度,同时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相关回内容嵌入到每项制度的相关答环节:
(一)客户服务制度,包括客户开(销)户、资金存取、证券交易、客户信息管理、客户咨询、客户投诉、客户回访、应急反应等各方面的业务流程;
(二)客户风险评估制度,遵循“了解自己客户”的原则,规范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工作。
(三)营业部业务推广制度,规范营业部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和产品推介行为,包括岗位职责、业务范畴和禁止行为等。

7. 为什么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

1、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方面要靠监管的引导和平台的规范运作,剔除不良平台,让网贷回归本质,减少投资者不应有的损失。另一方面则有赖于加强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自身防范风险和抗风险的能力,分散投资,合理投资。

2、网贷风险教育的目的就在于帮助投资者了解网贷市场,认识市场,让投资者懂得提高风险意识,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很多投资人对网贷知识了解甚少,认识有限,缺乏对公司经营情况和投资标的的真实性判断,轻信市场广告信息和别人的推荐。

3、风险教育让投资者(出借人)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有效的风险测评、风险提示,让投资人了解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做一个理性的、成熟的、高素质的投资者。

(7)投资者教育应该适用所有扩展阅读:

个人投资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注意可以使用于投入的资金是多少,对于未来的投资理财的方向的选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投资过程当中是风险和收益是一并存在的,明确清楚风险承受范围,这样才可以在未来的理财过程当中不会遭受到风险而被击垮。

2、要学会分散投资,不要将鸡蛋放置于一个篮子中,便是要求投资的人学会进行分散的投资,分散投资对于人们分散的风险是有帮助的。如知商金融通过细分领域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积极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增加和促进个人收益。

3、在投资前不要听到一点小信息或听到一点小风声就马上行动,这样风险很大,一定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迷倒。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教育风险投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风险认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投资者

8. 投教的含义是什么怎么做

投教,即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教育的目标,就是令投资者认识投资风险并掌握风险防范措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
以收益率为代表的“推票模式”在这个市场流行了几十年,风险要素刻意被隐藏,各种形式的骗局大张旗鼓,处在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往往成为牺牲品。作为中介的券商经纪业务包括证券投资顾问(简称“投顾”)在市场的定位是做过程中的服务,却为了迎合客户追求收益率而错位导向结果服务,做了“资管部门”的事,过程服务与结果服务都未能做大做强做优,令大量散户在高风险市场搏击中裸露在高风险下普遍无助成为孤魂野鬼。这种在高风险下普遍裸露的状况往往被“投资赚钱”的简单需求层层掩盖。因此,无论从中小投资者普遍无助潜藏着的巨大需求,还是券商与客户间重建信任感与依赖度所要做的工作,都具有空前施展空间,而不是迷茫与等待。提高客户存活率是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认真对待的战略思考,投资者教育就是最佳的切入点。
投资者教育与券商提升服务有着广阔的空间,必将成为下一个风口!

9. 投资者教育该如何进行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证券市场交易日趋活跃。与此同时,各种概念炒作也大行其道,真假消息漫天飞舞,垃圾股票鸡犬升天,“最牛散户”层出不穷。在这些现象背后,都隐藏着利益输送、股价操纵、内幕交易等各种行为。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是离不开中小散户投资者的贡献,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也离不开成熟的投资者,只有让投资者真正了解市场、认识市场,才能准确地把握市场;也只有让投资者真正理解证券市场的特性和风险,才是一种积极负责的客户服务态度,因此投资者教育工作对于我们处在中介的券商来说尤为重要。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民族证券始终坚持在监管机构和协会的指导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建立了投资者教育体系,做到了将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实到日常经营的环节中,下面从七个方面谈,我们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是如何行动的。

一、营业部在经纪业务中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力度

在客户服务环节上,狠抓营业部内部控制,严格执行经纪业务前台后台分离制度,每天下午的盘后分析是营销部高级客户经理施春敏在面对客户讲解,提示客户理性投资,及时回避风险;后台柜员明晨业务娴熟,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细心核对身份信息,严把开户环节的第一关,从源头上杜绝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在经纪服务业务中,我营业部服务型客户经理团队成员,均是从业经验在10年以上的老员工,凭借多年工作经验对客户进行分级管理,当权证交易出现零价值风险,当股票面临重大信息风险时,都会在一周前通过各种渠道,营业部大厅广播、短信平台、网站向客户提示关键事项,尤其在权证最后交易日的前几天跟踪持有客户,及时提醒客户注意风险,每月组织营业部客户进行证券市场风险教育,提高客户认识风险和抗风险能力。

在客户风险评估环节上,我们是通过新开客户问卷调查机制,以此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金融证券知识背景、投资操作经验和风险偏好,为引导客户合理配置资产做好基础工作,同时总部反洗钱系统也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系统会自动生成提示客户风险等级,为在客户的风险评估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业务推广环节上,营业部狠抓营销人员的管理,从招聘到培训,借用总部学习的平台,营销人员需通过47门课程学习,考试通过后方能开展业务,明确了营销人员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适时通过呼叫中心系统对客户进行回访,跟踪了解营销人员的执业情况,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二、提供丰富的学习渠道,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为了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风险、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在营业部的现场制作了投资者教育展板,在公司网站、网上交易客户端开设多媒体《投资者教育专栏》,以图片、文字形式提供基本知识、常见问题、投资品种交易方式、著名投资大师投资格言等内容,为每位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发放由总部统一印制的《投资者手册》,利用营业部三楼、四楼电视反复播放交易所出版的.投资者教育光盘,营造学习氛围,灌输风险意识。

三、建立投资者论坛,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投资者论坛是营业部对外的一个投资教育窗口,也是联系营业部与投资者之间的一根纽带,营业部安排有投资分析资格的老员工担当论坛管理员,根据我部特点,添加了“新业务介绍、风险揭示”等内容,以保证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新鲜度,论坛管理员除了让客户在学习入门知识的同时,也会在用词上保证言语通俗易懂,尽量让客户理解专业术语,丰富了客户的知识面,营业部内训师也会不定期为客户举办《投资风险控制》系列课程来加强客户风险防范意识。

四、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规范执业行为

营业部总经理常建平一贯重视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并在公司形成“打造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员工”的氛围,要求全体员工用知识营销、知识服务武装自己,开展工作。营业部已形成每周培训习惯,同时还为全员报名参加外部知名机构组织的培训,总公司每年也会专门组织业务人员进行严格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素质,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进一步强化了公司员工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规范,大大提升了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有力开展奠定了扎实基础。

五、高度重视客户服务,跟踪市场上出现的新风险,有针对性的客户提醒工作

营业部十分重视客户服务工作,制定了严格的《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每月向总部上报客户投诉表,还建立了客户投诉流转平台,确保每个来自监管机构、总机的投诉电话得到及时处理并制定统一话术,避免客户投诉升级。

前期,我营业部客户提出有不法机构诱骗他们进行股票操作然后分成,有的甚至假冒公司网站开展不法咨询活动。我们先收集相关相关证据,及时向总部报告,总部通过报纸、公司网站等服务渠道及时公告信息,提示客户注意欺诈风险,营业部通过呼叫中心系统对客户提示风险,指导客户识别诈骗信息。

六、 增强客户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种非法证券活动

营业部在向客户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首先自己会认真学习新业务、创新产品的特点和关键点后,再向客户推介。在客户开户时,有经纪关系的都与客户说明签订知情确认书、客户服务登记表,柜员严格把关,签字确认,明确告知法定业务范围,帮助客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

七、设置投资者投诉意见箱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投资者,找到自己工作中不足,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我部在单位的三楼、四楼分别设立投资者投诉意见箱,对投资者的建议、投诉及时采纳、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展望未来,我们的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民族证券始终秉承“客户至上、开拓创新、诚实守信、规范稳健、团结协作”的企业精神和价值理念,追求卓越,势与客户共成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繁荣和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0. 上市公司如何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诚信为本内,规范运作,真诚待人,增容强对投资者的亲和力;
二、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让投资者充分详实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做一个真实透明的上市公司,这是对投资者的最好回报;
三、建立健全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发言权;
四、充分发掘投资者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源,努力做到投资者和经营者优势互补,长短互济,内外互助,形成发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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