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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布时间:2023-01-05 16:25:35

1. 债券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1.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以及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4.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
5.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6.资产不少于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2. 债券合格投资者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你好,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回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答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4.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
5.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 “大公募”债券和“小公募”债券的区别是什么

大公募”债券和“小公募”债券的区别主要是:

1、发行对象不同。“大公募”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小公募”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合格投资者,认购或投资的人数没有限制。

2、发行条件不同。

“大公募”债券的发行条件为: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5)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6)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小公募”债券的发行条件为: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发行准入管理不同。“大公募”债券由证监会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小公募”债券由沪深交易所进行上市预审核,沪深交易所预审核通过后,证监会以沪深交易所预审核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4、交易方式不同。“大公募”债券上市后,可以同时采取竞价交易和协议交易方式;“小公募”债券,只能采取协议交易方式。

(3)公司债境外机构投资者扩展阅读

按照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债券市场投资者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参考资料

网络:债券

网络:公募债券

4. 债券投资条件有哪些

债券投资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1.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公众投资者。

5. 金融更开放: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有明确指引

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重要举措正式落地。

9月25日,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了共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废止,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纳入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框架内统一管理。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7月3日出席债券通周年论坛时就曾指出,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一直在两个维度推进:一是境外机构在华发行熊猫债(编注: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二是境外机构投资中国的债券市场。

《办法》的落地给境外发行人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供了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发行指引,这也意味着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系讲师钟辉勇向澎湃新闻表示,《办法》生效后,境外的投资主体在核准之后基本上都可以在国内债券市场融资。

“对外开放的力度很大,是全方位的对外开放,”钟辉勇认为,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增加了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选择范围,有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发行流程上面,和国内发行人债券发行流程上面都基本一致。

境外机构首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是在2005年,而发行人为国际开发机构。此后,境外机构的境内债券融资渠道不断扩宽,主体类型日益丰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9月发布的统计月报显示,截至2018年8月末,境外机构已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1781.6亿元,发行主体也从最早的国际开发机构拓展到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稳健,不断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便利。2017年以来,境外投资者在债券市场的表现令人瞩目。2017年7月,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上线,即“债券通”,该渠道启动后,境外投资者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模式将由此前的“中介代理”升级为“一点接入”式。目前,债券通的“北向通”正式开通已一年,成为了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市最主要的渠道。今年3月,彭博正式宣布将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中国债券纳入指数将从2019年4月开始,用时20个月分步完成。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需完善数项计划中的配套措施。随着今年3月份中国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中国债市作为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不断开放已成必然趋势,中国债市对外资的吸引力也大为增强。

中债登统计显示,自2017年3月以来,境外机构在中债登的债券托管量已连续18个月增加。今年前8个月,境外机构托管量已增加4379.39亿元,这一持仓增加额不仅超过了2017年全年数字,也超过了同期的保险、券商、资管产品等等,在全部机构投资者中,仅次于全国性商业银行,是今年以来的第二大增持机构。2017年末,境外机构的托管量为9741.45亿元,全年增加1952.96亿元。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统计均以中债登统计数据为基础,统计范围为在中债登托管的相关债券,不含在上海清算所托管的债券以及直接在中证登托管的公司债等。之前数据显示,境外机构托管在上清所的债券总额也在持续增长。

今年7月份债券 收益 率大幅下降后,人民币汇率在6、7月份出现了较快贬值,无论是票息收益还是汇率层面,正常情况下,机构就会降低对境内债券的配置。但是,境外机构持有的人民币债券规模还在持续增加,七八月份单月增持规模仍不算低。

今年来,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始终在稳步推进中。6月20日,央行上海总部发布了《简化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有关要求》(以下简称《备案要求》),简化了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备案的信息收集和报备要求。央行上海总部表示,该公告是落实金融市场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主权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 贷款 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二章 发行申请

第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相关债券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第五条 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第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规定。

第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同意债券发行的有效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募集说明书;

(四)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若有);

(五)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还应同时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有关证明文件;

(六)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若有);

(七)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若有);

(八)境内及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

第八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可采用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第九条 具备境外丰富的债券发行经验,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一年以上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可申请在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

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在债券发行定价前,将当期发行的更新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若有)、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最终相关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发行的债券应托管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登记托管机构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登记托管机构应及时办理债券登记。

境外机构应按照登记托管机构有关规定,确保付息兑付有关资金及时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经核准或注册在境内发行债券应办理外汇登记,募集资金涉及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跨境汇拨及信息报送等事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境外机构以及担保方(若有)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境外机构在其他市场披露的重大信息,也应当同时或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应按照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对象仅限于定向发行债券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发行文件。

第十五条 国际开发机构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披露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重要差异的说明。

第十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债券时,公开披露有关财务报告的,应在募集说明书及财务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提供如下补充信息:

(一)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差异;

(二)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差异调节信息,说明会计准则差异对境外机构财务报表所有重要项目的财务影响金额。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面向达成书面定向认购约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的,可由境外机构与定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自主协商确定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并在书面定向认购约定中充分提示风险,确认投资者风险自担。

第十八条 境外机构公开披露的发行文件应为简体中文或提供简体中文译本。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采用其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在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成立,取得从事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并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市场认可度;

(三)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可以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并具备五年以上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经验;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或监管要求。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所提供的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差异调节信息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第二十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当接受财政部监管,并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备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与财政部签署审计监管等效协议,或就发债签署专门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迟在境外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首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进行年度报备。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依法对承担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有权采取责令其限期改正、公告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应由境内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境内事项应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人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委托独立于发行人的境内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独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公正履职,督促发行人落实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等投资者保护机制。

第二十六条 境外机构发行债券若公开披露信用评级报告,其评级报告应由经认可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机构出具。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加强对境外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自律管理,负责制定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非金融企业法人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债券等相关规则及境外机构发行债券信息披露指引,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进行评议和后续监督,对不能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获准发行或注册发行债券的境外机构可按照批准或注册时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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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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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公开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准入市场。那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您具体介绍有哪些条件,如下: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综上所述,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的七个条件,如果有特殊的情况,那么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此方法规定的基础上设立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上内容小编为您介绍到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延伸阅读:
在期货纠纷中投资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券投资如何防范风险
哪些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7. 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需要怎样的条件

一、 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需要怎样的条件 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 、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 私募基金 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合伙企业 ;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时期内 (如10年或20年) 为追加资本而发行的借款凭证。对于持有人来说,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贷款的证书,所反映的只是一种普通的 债权债务 关系。持有人虽无权参与股份公司的管理活动,但每年可根据票面的规定向公司收取固定的利息,且收息顺序要先于股东分红,股份 公司破产 清理时亦可优先收回本金。公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在10年以上,债券一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须偿还本金,赎回债券。 三、实质 首先,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进行债券发行是可以的。从以上为大家整理的有关 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 需要怎样的条件,相信大家有了简单的了解。在进行投资,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些大家都要清楚。

8. 债券合格投资者指什么

债券合格投资者:

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9. 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缩写

简写是QFLL。
QFII制度是一种有限度的引入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借鉴境外经验,适时引入QFII制度,是中国逐步开放金融资本市场的现实选择。
QFII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10.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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