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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机构协会

发布时间:2022-12-21 14:39:19

『壹』 央企的协会好嘛

作为国内首个央企投资领域专业社会组织,央企投资协会前身是2012年7月成立的央企投资俱乐部,于2016年1月正式成立,奋力打造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国内一流专业社团。以央企投资公司为主体的协会会员数量,从央企投资俱乐部成立之初的17家会员,再到协会成立之初的50家会员,逐年稳步增长,又于2022年9月3日新增15家新会员,协会队伍进一步壮大,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贰』 中国投资协会四川分会合法吗受权成立这个机构由谁负责

高发全是骗子 中国投资协会四川分会不存在 并没有各种授权和下派文件 高发全长期用用西香高速和中华机场之类与他不靠边的项目 到处骗去各个施工单位保证金 攀钢金贸大厦十二楼办公 长期租金 水电费都无法缴纳 物管公司经常拉闸停水 各位小心

『叁』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组织机构中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秘书处及其它业务部门等专门办事机构。
协会组织架构图 会员大会 理 事 会 会长、副会长 秘书处 秘书长 深圳外资编辑部 宣传企划部 咨询调研部 会员联系部 办公室 财务部 商务部 培训部 法律事务部 财务事务部 会员联络部:
Ø 会员企业的日常联络及组织有关会员活动;
Ø 组织会员之间及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谊活动;
Ø 协调解决会员企业的困难和问题;
Ø 受理企业咨询及投诉事务处理;
Ø 与境内外商(协)会等组织、机构联络。
咨询调研部
Ø 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Ø 调查研究,建议建言;
Ø 举办政策通报、宣传、指导活动;
Ø 开展各种表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Ø 组织与境外(包括港、澳、台)商会的政策交流活动。
宣传策划部:
Ø 策划协会形象推广方案,与相关媒介合作,组织实施宣传活动;
Ø 协助会员企业进行形象策划与包装;
Ø 建立与维护协会信息网络,收集内外部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Ø 出版《深圳外资》、《工作简讯》、《经济简讯》、《政策法规信息》等资料;
Ø 组织企业通讯员队伍,宣传企业,扩大企业知名度。
商务部
Ø 为会员企业提供商业咨询,拓展国际国内的民间商贸通道;
Ø 促成与境内外商务机构、商会的商务合作;
Ø 承办各种招商引资活动;
Ø 协助会员企业举行展览展销、新产品推介等活动;
Ø 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商务考察等外访活动。
培训中心
Ø 对外资企业举办各种政策法规讲座;
Ø 举办企业管理及各项专业讲座;
Ø 对外资企业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各种培训;
Ø 举办ISO9000、ISO14000系列标准培训;
Ø 承办内地到深圳招商引资等活动。
其它功能服务
Ø 代办二线关优检证,办理外资企业非公务赴港认定及因私出国护照初审;
Ø 代理机电产品进口批文,企业用电批文,采购出口订单等业务;
Ø 开展融资服务,为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
Ø 做好有关单位外商代表人物荣誉称号的推荐工作;
Ø 其他政府部门委托事宜。

『肆』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文简称中国创投专委会)。英文名称:China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CVCA)。
第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性质:中国创投专委会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合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中介和咨询服务机构、相关研究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社团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指导部门。
第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创业投资政策法规,研究创业投资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创业投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资本与项目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16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各类问题,为会员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
(三)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提出各类政策法律咨询建议;
(四)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
(五)作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与窗口,联系境外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与创业投资机构;
(六)收集整理创业投资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创业投资报告,出版发行创业投资专业刊物,创办创业投资专业网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七)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
(八)政府交办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是中国投资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
(三)单位会员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投资主体和活跃在创业投资领域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
(四)个人会员是在上述单位会员及创业投资科研、教学、媒体等机构中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
(二)经考察通过后,提交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中国创投专委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创投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执行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工作,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中国创投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所需相关信息;
(七)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创投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
(三)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
第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担任理事的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经营业绩良好,在所在省市区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中国创投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担任常务理事条件:
(一)具有2年以上(含2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经营业绩较为突出,在中国创业投资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投融资业务,在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联席会长的权益与副会长相同,从业界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副会长中产生,联席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事关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政策问题;
(二)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出席国际、国内有关活动;
(三)就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提出建议或报告。
第三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及奖励;
(四)处理其他交办事务。
第三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创业投资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为名誉会长或特邀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发展及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请国内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业的知名专家、学者为高级顾问。
第三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处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相关法律事务。
五、会长联席会
第三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由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组成。
第三十七条联席会长从副会长中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一届。会长联席会讨论决定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
第三十八条会长联席会议由三名以上联席会长联名提议,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六、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为中国创投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协会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国际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投资协会授权中国创投专委会独立管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财务。
第四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中国投资协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开支包括:
(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
(二)专家顾问咨询费;
(三)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
(四)秘书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
(五)其他正当开支。
第四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投资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部门征求意见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前,须经中国投资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投资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伍』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 主管机构是哪里

国家发发改委是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主管机构。
单位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版家发展和改权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邮编:100824

主要交通路线:
路线一:北京西站乘21路到三里河站。
路线二:北京站乘地铁到木樨地站,从B1出口出来,再往北走500米即到。

『陆』 中国投资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投资协会组织结构

『柒』 中国投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投资协会(英文名称: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IAC,以下简称协会) 。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资本投资的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研究机构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四条 主管部门与登记机关:协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协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平等协商、协调服务的原则,依法与会员开展双向服务活动,并接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
邮编:10003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投资页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2.充分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
3.随着政企分开和政府机关改革的推进,协会要逐步增强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投资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4.坚持共同需求的原则,围绕在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促进各类投资主体的健康发展。
5.促进多元投资主体格局的形成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推进投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
6.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7.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拓展投资渠道,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济合作。
8.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9.积极促进中国投资业与国际接轨,与境外投资机构监理广泛的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扩大对外投资,成为投资业的对外窗口。
10.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宣传。
11.加强投资主体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
12.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单位会员中,国有投资主体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以及少数地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资产规模大、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净资产、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影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以及非国有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主体是指由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机构、跨国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经营的机构和企业。
(四)个人会员是在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专业委员会考察同意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该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会员;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要求;
(四)完成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与投资业务由密切联系的领导同志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投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和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批准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和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实行总会、专业委员会两级组织体系。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章程的总原则下,制定工作条例,参加协会活动,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各种渠道筹集的协会发展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年2月17日中国投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捌』 中国投资协会投资信息专业委员会是否正规

正规,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创投专委会)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成立(发改人干字[2010]36号)、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民社登字[2010]第6080号)的全国社会团体,是国内唯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正式审批注册(社证字第4122-9号)的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中国投资协会成立于1995年11月14日。根据国家民政部整顿社团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研究决定,将1980年成立的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研究会和1995年成立的中国投资协会合并重组,成立新的中国投资协会,并于2001年2月17日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正式成立新的中国投资协会

『玖』 中国投资协会什么级别

中国投资发展促进会(原:中国投资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主管部门为国家统计局。中国投资协会成立于1995年11月14日。现更名为中国投资发展促进会。
中国投资协会是属于全国性社会团体机构。
具体情况如下:
1、其职能是贯彻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促进中国投资业的发展;
2、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
3、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的建议;
4、开展投资理论研究,组织专家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
5、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项目决策、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6、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
7、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专业讲座和现场考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拾』 投资机构的立项会和商会有啥区别

行业协会与商会都是社会组织,性质上基本类似,相关区别如下。
1、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协会一般属非营利性机构。
2、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3、商会通常是"资本家"组成的协会,并用来交流商业经验,维护商业利益。而行业协会通常是指"无产阶级"所组成的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团体。
4、商会出现的更多把乡源、地域、血缘等作为纽带的,商会总是会有龙头企业的来牵头做的,并且会跟当地政府有相关的联系,商会有一定实力之后,也会以商会的名义回去建设家乡。而协会基本上只会出现在行业组织里,他们强调的更多的是如果通过行业协会这样的一个组织为会员们谋求法律、政策、资源的福利,并通过协会去表达诉求,组织是比个人强大的,也比个人更加容易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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