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的漏洞有哪些
美国次贷危机最早显现迹象是在2007年2月,当时汇丰控股最先发出警告,称由于大批低收入房贷客户无力偿还贷款,公司为其在美国的房屋按揭业务增加18亿美元的坏账拨备。需要指出的是,当时市场上很少有人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已经孕育了很久的危机。早在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次拉响警报,认为“一些次级房屋贷款机构没有任何监管,它们的贷款行为最终会危及美国人实现拥有住房和积累财富的两个美国梦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确地指出,“快速增长的次级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引发贷款违约的增加,房屋赎回的增多以及不规范的贷款行为的涌现”;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发表的文章里,葛兰里奇揭示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次级房贷市场就像是狂野的美国西部,超过一半以上的这类贷款由没有任何联邦监管的独立房贷机构所发放”。
今天我们再次重温葛兰里奇的文章时感到非常遗憾,葛兰里奇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葛兰里奇的绝大多数同事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它们的风险。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书《动荡年代》(The Age of Turbulence)里所阐述的那样,“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者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但是,在2008年10月23日美国众议院召集的听证会上,执掌美联储达18年之久的格林斯潘坦承,缺乏监管的自由市场存在缺陷,眼下的金融危机证明,他针对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想法和做法存在缺陷,这一点让他“震惊”。在次贷危机进一步恶化为金融危机之后,格林斯潘这位自由市场主义的信徒呼吁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与其之前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
次贷危机下金融监管的六宗罪
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对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及交易的监管不足,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相关金融机构,如房贷机构、投资银行、银行表外投资实体、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
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次贷危机被称为“21世纪第一个复杂金融衍生市场危机”。就连美国证监会(SEC)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也认为,“大量的没有被监管的类似CDS 的衍生品为此次金融危机的头号恶棍”。
2000年,在美国金融行业更加有力的公关活动推动下,美国国会通过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解除了对包括被视为华尔街金融创新“毒丸”的信用违约互换(CDS)在内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自此,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监控重任则全部落到了华尔街投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的肩上。然而,目前的危机证明,单纯依靠金融机构自身对衍生产品风险进行控制是远远不够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和交易规则的缺陷,助长了衍生产品的过度投机,并最终引爆了危机。
首先,政府在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与构造方面几乎不加干涉,政府隐含地假定衍生品交易双方均能准确理解衍生产品的构造与风险,因此双方的交易纯属市场行为,没有干预的必要。在监管纵容下,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逐步偏离了基本经济学原理:一是信用衍生产品的基础产品违背了银行信贷“可偿还性”原则,没有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现金流,而是寄托于抵押物持续升值的前提上;二是衍生产品结构过于复杂,使基础产品的风险在层层设计中变得更加隐蔽,违背了“让客户充分了解金融风险”的原则;三是监管当局对衍生产品的杠杆率没有限制,致使风险过度放大,超出了市场参与者可承受的范围。
第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式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大量的CDO、CDS(信用违约掉期)主要通过场外交易(OTC)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场内交易会受到交易所的监管,但由于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具有非标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如债券之王比尔?格罗斯(Bill Gross)所说,“金融衍生商品是个新的‘影子银行体系’,是企业与机构间的私人合约,是在正常的央行流动法则之外创造金钱,它不是真正的货币,跟美元相比衍生商品只是写有承诺的纸,甚至只是一个电子符号,它存在于正常的商业管道之外,缺乏有效监管”。
第三,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属于表外业务,不需要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银行对相关信息的披露相对有限,监管当局无法得到关于金融机构经营及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充分而准确的信息,一旦出现问题,短期内无法确知问题的严重程度,导致难以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清算系统,交易缺乏透明度,政府事实上并不清楚市场上各种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与头寸分布,因此一旦危机爆发后,政府在很长时间内甚至不能准确估计危机的严重程度以及波及范围。
房贷机构监管——监管缺失导致次贷发放的失控
2001?2005年,美国房市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保持繁荣。另外,由于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按揭贷款的“发放—销售”模式使风险得以轻易转移,这些因素均刺激了抵押贷款机构超常规发展的欲望。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开始,美国众多贷款机构纷纷降低住房按揭贷款的准入标准,放松了资信审查,向大量收入较低、信用记录较差的人发放了“次级按揭贷款,甚至接受了缺乏充分资信证明文件或具有高债务—收入比的借款申请。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放贷标准的降低基本上都发生在联邦银行监管规定的范围之外。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房贷机构得以在脱离消费者监督的条件下大量发放高价贷款。尽管相关监管部门一再要求改善次贷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发放房屋按揭贷款的不仅仅是商业银行,还包括许多独立的住房贷款公司或经纪商。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美国市场全部房贷中约60%和高价房贷中约45%经住房贷款经纪商发放,这些经纪商根本不在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内。
在上述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并没有及时对次级贷款的发放标准提供有效指引,也没有及时将独立放贷机构纳入监管体系内。笔者认为,原因无非是两方面:一是过于相信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认为市场能够通过自行调节解决风险;二是认为次级贷款占美国全部房贷的比例较低,不会引起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在金融机构出于竞争压力及利益驱动,放松资信审查、降低贷款标准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及时对有可能危及金融系统的上述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才能防患于未然。而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无论是美联储还是美国财政部,都没有对这一高风险的贷款发出任何警示,这表明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次贷监管的确存在疏忽。
投资银行监管——对流动性和资本金缺乏约束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人们开始将此次危机的诱因集中到美国监管者对华尔街大行过度宽容及监管缺失的制度层面上。在独立投行模式下,美国证监会是投行的唯一监管机构,其对投行的监管也只限于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活动,相关的审慎性监管和投资风险监管一直存有漏洞,因此一度成就了次贷危机之前美国投资银行高杠杆、高盈利、自由扩张的发展模式。
美国曾在1929年大危机后一度加强了投资银行监管。为了防止危机的再度爆发,美国相继出台了多项重要法律,其中对投资银行业务影响最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 Steagall Act of 1933)。这一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从事吸取和贷款业务)和投资银行(承销和发行证券)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使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出现了。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业与混业一直是美国政策与立法中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发展,分业型的金融体制无法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管理限制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因此,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逐渐放宽了投资银行的业务限制,并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限制投机和分业经营的禁令全部被解除。也就是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投资银行不受传统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约束,它们开始通过金融创新广泛使用高杠杆,投资行为越来越短期化,甚至为赚取高额利润不惜违背职业操守。而上述高杠杆化且具有短期行为特点的业务扩张几乎是游离于联邦政府的监管之外的。
从2003年以来,高盛、美林等投行的杠杆率都从十几倍跃升到30倍左右,而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仍只有十几倍。在经济繁荣年代,高杠杆为投行带来丰厚利润。但高杠杆使得投资银行对流动性和维持自身高级别评级的要求很高。一旦市场环境恶化或自身财务状况不佳,被评级公司降低评级,导致融资成本上升,继而出现流动性问题等连锁反应,就容易陷入困境。由于美国对投行的资本金、流动性等均缺乏严格的监管标准,导致风险与资本并不匹配。另外,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银行不是美联储的成员,出现问题时也不能得到美联储的救助,只有在商业银行收购投资银行后,美联储才能通过救助商业银行间接救助投资银行。
经过次贷危机的冲击,美国投资银行业进入重新洗牌的阶段。美国五大投行中的三家(贝尔斯登、雷曼和美林)已经垮台,高盛、摩根斯坦利两家硕果仅存的投资银行也于2008年9月申请改组为银行控股公司,这意味着它们从此纳入传统银行的监管体系,美国独立投行高杠杆、高盈利、自由扩张时代宣告终结。
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监管——亏损时重新并表引致信心危机
金融机构常常为特定的融资、并购等交易活动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即Special Purpose Entities)。在融资活动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注册成立一个与发起人隔离的特殊目的实体。这种实体不需要大额的资本金,一般由其母体注入高等级的债券作为资产,在此基础上通过评级、增信等手段,获得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的资格。这样的实体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其依据的法律和遵循的监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也有所差别。
SPE在2001年安然、世通等企业会计丑闻中已经声名狼藉,但在这次金融机构危机中以新的变形体——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的形式卷土重来。银行表外投资实体是一种由银行发起设立并提供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的证券套利安排,主要形式包括专为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而设立的管道公司(conit)、结构性投资工具(SIV, 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等。
2001年安然公司破产事件发生前,SPE在发生损失时,其损失不须并入其母公司。安然事件促使美国监管当局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会计合并准则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以加强对SPE的监管。特别是在2003年对相关会计准则做出修改,要求在SPE发生损失时,对其拥有控制权并需承担最终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将此合并入资产负债表中。
但是,表外投资实体信息不透明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对表外实体尤其是银行表外投资实体的有效监管不足的状况依然在延续。
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表外投资实体的业务模式给设立机构带来的巨大风险逐渐暴露。以SIV为例,银行通过发行短期票据和中期债券,将所得收益投资于如抵押贷款证券等高回报资产,所发行票据与结构性证券之间的差额即银行所得利润。由于旗下的SIV大规模投资于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次贷危机的爆发给大多数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均造成巨额损失。例如,管理着全球规模最大SIV资产、约占全球SIV总资产四分之一的花旗集团,由于次贷危机以来SIV资产大幅缩水近40%,被迫于2007年12月将旗下7个结构性投资实体并入资产负债表中。另外,汇丰控股、法国兴业银行(23.12,0.48,2.12%)、西德意志州银行也因旗下SIV的巨额亏损已经将各自的SIV并入资产负债表内。SIV成立之初独立于银行之外,不属于银行本身的业务,但造成损失后,银行按照相关会计原则将其纳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从而造成了银行的巨额亏损和投资者信心危机。
评级机构监管——利益冲突规制有限,评级方法不够透明
早在美国安然事件及世通公司倒闭案发生时,评级机构就曾因为相关的评级失责问题受到各方的关注和质疑,美国各界也以上述事件为契机开始重新审视信用评级业之运作及监管体制。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2006年9月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该法案的实施规则虽然填补了美国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的空白,但仍未解决诸多根本性问题。
首先,法案对信用评级业利益冲突的监管非常有限,评级机构对结构性融资产品构建的直接参与基本不受法案限制。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及其实施规则明令禁止的利益冲突情形只有四种:(1)若评级机构最近财政年度内10%以上的评级收入来自某一发行人,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2)若评级机构或其评级分析师、评级审核人员直接拥有某一发行人的证券或所有者权益,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3)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与其有关联的发行人的评级;(4)若评级机构的评级分析师、评级审核人员担任某一发行人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参与对其的评级。
此外,监管部门无权对信用评级模型及方法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评级的准确性得不到保障。目前评级机构仅仅是简要介绍评级的方法,无论是作为监管部门的美国证监会,还是机构投资者和普通公众,都难以深入了解评级的数据来源和核心的评级方法。这使得市场和监管当局对评级机构的约束作用减弱,评级机构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更重要的是,即使评级失真,投资者受到误导,评级机构通常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其评级只代表评级机构自身对次贷产品信用风险的“看法”,而非投资建议。例如,在美国涉及公司债务评级的法律案件中,法官一般会裁定评级结果属于“观点”,就像报纸的社论一样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护。也许只有当法官不再把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视为言论自由范畴内的“观点”,评级机构的现有业务模式才可能被打破,其评级结果的可信度才会得以真正的提高。
对冲基金监管——各国监管理念存在分歧,监管环境总体宽松
目前欧美等主要工业国家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比较宽松。首先,各国在是否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方面还存在分歧,体现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的理念冲突。以德、法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坚持前一种监管理念,强调监管的法律强制性、广泛的适用性和市场规则的外部性,而美、英等国则主张后一种监管理念,认为应更多地强调监管的非强制性,市场参与个体的差异性和市场规则的自发性。
自2005年以来,德国对对冲基金提出了强烈质疑,将这个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张实施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监管,增强对冲基金的透明度。但德国的主张遭到了美英等国的强烈反对,只好转向“自愿地”建立行业行为规范,起草了《对冲基金行为规范》,目前也仅处于积极寻求相应支持的阶段。
美、英等国认为政府指定的行为规范有可能会扼杀市场自发的金融创新并进一步阻碍市场效率的提高,因此反对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对对冲基金提出进一步的监管要求,主张尊重对冲基金的天然特性,由市场自发地进行调节。尽管美联储一向坚持审慎监管原则,但由于衍生品市场属于一个发展迅猛的新兴领域,很多配套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尚未健全。保尔森认为,金融市场监管越少越好。伯南克亦表示,金融监管机构不应为信贷衍生品和对冲基金制定特别规则。
其次,对冲基金事实上在美国和英国享有较为宽松的法律及监管环境。美国实行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其监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场为指导,认为市场自律是对冲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不主张对冲基金进行登记注册,从而使对冲基金在信息披露、投资策略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度。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对冲基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范围之外,免于注册登记。投资对冲基金的机构和个人的最低资本限额分别为25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投资者人数限定在500人以内。尽管先后发生了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和“不凋花”(Amaranth)等大型对冲基金倒闭的事件,但美国仍倾向于维持目前的监管现状。如2007年2月,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指引》,肯定了目前的监管体制,认为足以防止对冲基金及其他形式的私人资本威胁金融系统的稳定。
最后,客观上存在相当的监管难度。从注册地来看,全球大约有55%的对冲基金选择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以及百慕大等地作为注册地,此类离岸基金管理了全球约2/3的对冲基金资产。在美国注册的对冲基金数量占全球的34%,管理的资产占24%;在欧洲注册的对冲基金数量占全球的9%,管理的资产占11%;剩余的对冲基金大多在亚洲注册。
“吃美国一堑,长中国一智”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中国会不会重蹈美国次贷危机之覆辙?“吃美国一堑,长中国一智”,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采用规则导向监管,即政府部门制定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强制要求被监管对象执行。美国财长保尔森(Hank Paulson)于2007 年1月在乔治华盛顿大学演讲时提出,“我们也应该研究在美国采用更多原则导向监管的现实可能性和好处的问题”;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于2007 年5 月发表演讲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
美国金融专栏作家吉姆?索罗维基曾以美式足球和英式足球的不同来比喻规则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的不同:“美式足球(橄榄球)和大部分其它的美国体育运动项目一样,制定了详细的比赛规则,它们有细致入微的比赛规则手册,严格规定了运动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甚至限制了他们在场上应处的位置);而英式足球是一种更纯粹的以原则导向的体育项目,与众多的美国体育项目相比较,英式足球规则更少,并且赋予裁判员至高的权限,裁判员能够打断比赛进程甚至能影响比赛结果。”
美国的监管规则很多,因为美国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们更偏好“边界明确的规则”。这种规则体系要求明确说明什么是准许的,什么是不准的。监管者也喜欢明确的规则,因为这样的规则容易执行。结果是市场有越来越多的规则。但是,市场变化如此之快,以至于任何规则都会出现漏洞和例外。另一方面,如果规则太多,各个规则之间就可能出现矛盾,可以说,繁杂的规则也能创造套利的机会。实际情况正是由于这些规则自身愈来愈复杂,最终不能够被人们充分理解,市场开始发展出用以避税或者逃避规则约束的产品和服务。应对快速变化情形的最好办法,就是要有一套清晰的指导原则。
调整监管理念,加强外部监管、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
次贷危机是一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危机,所受损失的大小基本由参与程度决定,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多项因素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叠加,但一直没有得到监管及货币当局的足够重视。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一方面是由于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只对机构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因此其自身扩张行为就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要识别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就必须从市场整体发展的角度,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反周期的监管要求和宏观政策,消除顺周期的风险叠加因素。
另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最后,要变“事后补救”为“事前监管”。虽然美国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开始反思并计划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但损失已经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影响。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事前监督,对创新产品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金融产品对经济可能带来的风险,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
② 量化对冲的量化对冲基金特点
量化对冲产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投资范围广、投资策略灵活;2、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3、更好的风险调整收益;4、与主要市场指数相关性低、具备资产配置价值。
1、投资范围广、投资策略灵活普通公募产品由于投资范围受限,参与衍生品投资的比例较低,例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基金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20%。且必须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而对于部分私募量化对冲产品(如私募基金、公募专户、)而言,不仅可以在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等各类资产间灵活配置,而且没有投资比例上的限制,极大地提高了投资的灵活性。
2、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由于公募基金有投资范围和仓位限制,如股票型基金不得低于60%的规定(部分基金更高),只能靠买入持有或者降低仓位管理资产,更多是靠天吃饭,使得在下跌行情中无法避免系统性风险,因此公募产品业绩的考核一直更加注重相对收益排名,于是造成前述某些基金虽然跑赢了市场但依然亏钱的窘境。而对冲基金投资策略灵活,可以通过做多/做空、股指期货对冲等方法降低投资组合的系统风险,无论市场上涨还是下跌,均能获取一定风险下的绝对收益,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另一方面,近些年来我国A股市场始终处于弱势震荡状态,行业板块之间轮动特征明显,因此公募产品业绩波动巨大,今年业绩第一的基金明年很可能倒数第一,大有你方唱罢我方登场之态势。受此影响,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愈发降低,其对稳健收益的追求愈发迫切,绝对收益产品也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重视和欢迎。
3、更好的风险调整收益通过比较海外对冲基金和主要市场指数的业绩表现可以看到,长期中各类策略对冲基金的累计收益均超于了主要市场指数,均实现了正年化收益率。在市场下跌时,对冲基金也体表现一定的抗跌性,如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整体来看,对冲基金在获取稳定收益的同时提供了更好的防御性。从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来看,各类对冲基金的夏普指数和索丁诺指数均大于主要市场指数。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对冲基金之间表现也有所差异,单纯收益角度来看,事件驱动策略对冲基金表现最好,过去13年间累计收益达321.19%。而采用相对价值(套利)策略的对冲基金夏普比率最高为1.96,较其他策略的对冲基金有更好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4、与主要市场指数相关性低、具备资产配置价值考察过去13年间各对冲基金指数与全球主要市场指数的相关性可以看到,除恒生指数外,对冲基金与主要市场指数间的相关性都比较低,其中日经255和法国CAC指数与各对冲基金指数均呈负相关,因此将对冲基金加入投资组合后可以降低组合整体的收益波动并提高组合的风险调整后收益。另外,各类对冲基金指数间的相关性较高,因此在采用不同策略的对冲基金间配置不能有效降低组合的整体风险。
③ 对冲基金应当怎么购买呢
对冲基金可以购买,只要进入基金公司网站就能买到。对冲基金是指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结合后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称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或套期保值基金。对冲基金分为私募的和公募的,私募的一般优于公募,但是起点要100万元,购买私募只要查询基金公司的官网和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基金公司即可,公募基金起点低1000元甚至100元就可以买,各大银行、天天基金、基金公司官网都可以买到。
④ 索罗斯法案是什么啊
2011-08索罗斯再次宣布退休,为了应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一项基金监管新政,索罗斯基金管理公司将将返还外部股东的投资,而基金公司将只专注于家族投资和慈善事业。
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多德-弗兰克法》(D odd-FrankA ct)。根据上述法案,任何管理境外投资者资金的对冲基金,应向美国证监会登记,基金亦须定期接受证监会调查,资产超过1.5亿美元的对冲基金还必须汇报投资者及雇员资料、基金所管理资产、潜在利益冲突及投资顾问以外的工作。
索罗斯发现,“假如投资机构只是作为一个家族组织来进行运作,它就无需遵守这方面的规定”。
⑤ 中华对冲基金的误区
关于究竟何谓对冲基金存在许多荒诞的说法。首先就是对冲基金是资产的一个分类等级。更确切点就是,它们是建筑投资,大多数人对传统证券的投资,如权益对冲基金跟固定收益对冲基金。差别就在于对冲基金拥有宽限的投资手段。比如,权益共同基金是典型的只做多头的基金。对冲基金是多头,空头都做。最终他们跟其他投资者都面临相同的产权投资市场上的不确定性,如部门风险,市场走向。
另一说法就是对冲基金风险高。事实上有的是,有的不是。提到风险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投资的风险。多数对冲基金对风险的掌控很好并且很稳定。这些类基金的发挥力度都不如标准普尔500指数强。另一方面,某些对冲基金会冒很大风险去追求最大的利润。例如,期货基金通常在利用价格走势跟优势性能的时候会发挥得很好。当产权投资市场下跌,传统的有价证券组合投资又强烈需求盈利时,多数期货基金也有盈利的能力。
对冲基金还有其他方面的风险,比如操作上的风险。多数对冲基金都是小规模,他们没有大资产管理人以及投资银行那样的基础。他们的重点放在那些为投资人带来利润的交易上。人们加入对冲基金的原因是他们希望独立,或是有了新颖的投资手法。并不是他们有必要去实践比如事务处理,清算账目或是阿谀奉承的这类辅助功能。事实上现在这类外包服务的生意很多,并正在增长。
另一说法就是对冲基金常常胜过其他投资。对于利润的追求以及风险的掌控,对冲基金有很多手段去支配,但是,他们仍然暴露出了影响市场的相同的潜在因素。一些工具,如杠杆工具,对收益和损失由放大和缩小效应,这样也会产生牛市和熊市的媒体效应。事实上,大多数对冲基金利用一些比市场更好的风险调节汇报策略,来寻求一种更好的回报空间。
还有的说法的是对冲基金隐秘。事实上,法律限制对冲基金做公开招募,只能吸引那些可信任的个人以及以前有过对冲基金背景的人士。与共同基金专门省出的那121亿用于市场营销的费用相比,这确实是对宣传的一大鼓励。
除了对投资所获利润数据的隐瞒外,关于对冲基金投资人对投资去向的疑问这一更大的问题突现了。投资者对财务公开的渴望与基金管理人对交易和策略隐瞒的渴望相冲突。一旦公布,就会使交易陷于混乱,他人也会效仿这些投资策略。目前日益需求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让投资者选择直接从基金管理人那获取信息,或是从外部商业服务公司处获取,该类公司对对冲基金的市场风险类别的预测可用与投资者现有有价证券投资作对照。
⑥ 如何加强对冲基金的监管
量子基金的帕蒂森曾经说过:“我们从不透露有关我们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组合情况的信息。”
加强对冲基金监管的首要前提,就是掌握对冲基金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冲基金经营信息的披露,加强市场的透明度,从而减少对冲基金的投机空间,使对冲基金的行踪不再诡秘,限制和降低其发动突然袭 击的可能性。
因为大多数对冲基金采取离岸注册,使其往往游离于各国监管范围之外。另外,国际上缺乏对此种基金的协调监管机制。种种因素使对冲基金的资金实力和投机动向愈加扑朔迷离,从而加剧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冲基金几乎不受监管,它们对自己的财务和 投资策略严加保密,基本上是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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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要求对冲基金在信息公开方面增加透明度,定期披露基金净资产值、公开其资本、资产负债规模、汇报对冲基金暴露于风险中的头寸、风险价值指标、杠杆比率等重要的财务指标,加强对一些难以估值 的资产进行披露,并且与对冲基金有关交易的商业 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也要公布其相关头寸,投资者有机会知道自己的资金被用到了什么地方,并做相应调整;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者,明确他的 资信和风险度数,评定如何同其往来交易,而且市 场上总会有人能够发现潜在的风险。充分的信息披露便于国际社会联手进行风险监控,有利于市场变得更为理性。
⑦ 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有什么区别,我国是不是还没有对冲基金。
1. 私募基金,在国外被称为Private Placement,是与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对应的一个金融概念,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也即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场中的私募基金,惯常采用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另一种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比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从法律性质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其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份额购买人)、收益人(一般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将信托基金通过契约(信托合同)信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基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产业投资,投资收益由份额持有人分享,投资亏损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担,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收取报酬。在我国调整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对此类私募基金的规范事宜可参考《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综上可见,私募基金的设立如符合我国信托法规定,其合法性应当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2. 对冲基金的英文名称为Hedge Fund,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起源于50年代初的美国。其操作的宗旨,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
在最基本的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者在购入一种股票后,同时购入这种股票的一定价位和时效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看跌期权的效用在于当股票价位跌破期权限定的价格时,卖方期权的持有者可将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权限定的价格卖出,从而使股票跌价的风险得到对冲。在另一类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几只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几只劣质股。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股票,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的损失;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较差公司的股票跌幅必大于优质股,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入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正因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对冲基金已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3.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冲基金。
4. 对冲基金对我国可能带来的冲击
在国际对冲基金鲜有涉足的市场中,中国是最大的一个。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双引擎”之一,但金融市场并不完善且处于重要体制转型时期。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以来,累计升值幅度约达到6%,但远不足以平息人民币进一步升值的强烈预期。这些因素无疑是对对冲基金莫大的诱惑。虽然我国仍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项目管制,但对冲基金早已不满足于通过周边市场间接获利。QFII、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项目等资金往来渠道中,对冲基金的身影开始若隐若现;一些贸易合同、直接投资也成为其保护色。“灰色”的对冲基金已经开始尝试进入中国,虽然暂时还不具备在中国兴风作浪的条件,但仍然可以通过不同途径对中国经济和金融造成重要影响。
人民币汇率
随着汇率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显现出强劲的升值趋势,这无疑为对冲基金提供了无尽的想象空间。不过,想要在中国炮制一次金融动荡仍存在障碍:资本项目管制、人民币汇率有管理的浮动、人民币衍生品缺乏,使对冲基金缺少必要的获利渠道与工具。因此,对冲基金还难以进入内地直接炒作人民币,目前只能通过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Non Deliverable Forward,NDF)市场等间接获利。
从2003年起,中国香港、新加坡人民币NDF市场规模快速发展、交易金额迅速上升,一定程度上暗示了对冲基金豪赌人民币的愿望。2006年8月,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也推出三对NDF衍生品,即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及日元的期货和期权,使NDF与境内人民币汇率的联动性更强,甚至可能出现倒逼国内金融市场改革进程的局面。
无论如何,资本账户开放是未来无法回避的课题。在这架隆隆向前的车轮上,一直以来受保护程度最高的金融部门必须接受国际化风雨的洗礼,对冲基金目前面临的障碍也将一一解除。不过,有了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前车之鉴,我国对于汇率稳定及金融安全问题可谓慎之又慎,大举攻击我国汇率体系恐怕并非易事。
股票市场
国内A股市场对对冲基金的吸引力可能较香港股票更大,因为中国股票市场相对更不成熟,这对于擅长发掘市场缺口的对冲基金来说是求之不得的。目前条件下,除人民币兑换问题外,对冲基金直接进入内地股市还存在其他一些障碍:取得QFII资格需经过严格审核且投资规模受限;不允许成立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而合资公司的成立和运作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国内股市尚未建立做空机制,即不具备对冲的工具。
不过,这些困难根本不足以绊住对冲基金追求利润的步伐。很多机构投资者背后都有层层隶属关系,被形象地称为“拖拉机”账户,有些对冲基金干脆以个人名义参与股市。在近期一路上扬的股票市场中,对冲基金甚至不必通过对冲,仅依靠高超的投资技巧和较高的杠杆系数就能取得可观的回报。不仅如此,2006年9月8日,中国首个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从商品期货向金融期货的全新跨越,沪深300指数股指期货的推出只是时间问题,这恰好为对冲操作提供了进一步的便利。
人民币不可兑换和QFII限额是当前对冲基金进入内地股市的最大障碍。而一旦资本账户完全放开,对冲基金有了畅通的进入和退出渠道,以股市目前的成熟和规范程度,是较易遭到冲击的。
房地产市场
在当前房价高涨和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双重作用下,进入房地产市场对对冲基金的吸引力是巨大的。近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位运行,部分价格已经包含虚高成分,而支撑房地产市场繁荣的却是“真金白银”的银行贷款。由于房地产市场与金融体系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受到对冲基金恶意攻击,房地产市场的崩溃势必引起整个金融系统的地震。
政府深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自2003年起,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便陆续出台。调控效果虽然还不尽如人意,但已反映出当局良好的意愿和坚定的决心。与股票等金融资产相比,房地产的流动性欠佳,加之调控措施严厉,都将增加对冲基金的交易成本和政策风险。
探索对冲基金的监管措施
对冲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是资本逐利性的必然和集中体现,对金融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对冲基金本质上是一种追求风险控制下的高回报的投资手段,其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其次,对冲基金的套利活动是以寻找和认定“市场失灵”为基础的, 在它的活动下,利差将逐步消失,有助于市场发现要素的合理价格,使市场趋于均衡;再次,对冲基金可增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动,并促进金融体系的成熟与发展。因此,不应片面地将对冲基金理解成为洪水猛兽,而要积极研究和引导,扬长避短,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同时,我国必须对对冲基金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一面予以充分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探索对冲基金的有效监管方式,维护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安全。
第一,应坚决贯彻循序渐进、把握节奏、有序开放资本市场的思想。通过有序开放,为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健全、人才培养、经验积累赢得宝贵时间。在逐步开放的过程中,要避免国际资本大量涌入和大量流出,导致汇率大幅波动,妨害金融安全。
第二,促进对冲基金设立公开化。资本市场全面开放后,一味地严防死守不可能将对冲基金拒之门外。与其使之通过各种“灰色”渠道进入,不如将其公开化。如可以将管理费计提方式区分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实行基金隶属关系备案,提供某些操作便利等,以此来督促、鼓励对冲基金注册。
第三,设置专门法规对对冲基金行为加以指引,使对冲基金管理有法可依,规范对冲基金的运行。对低风险、稳健型对冲基金和高风险、投机型对冲基金区别对待,分类监管。建立大额资本流动监控体系。对大额资本的异动及早掌握,对股市、汇市等容易遭受冲击的市场实施全面监控。要求对冲基金加强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
第四,限制对冲基金财务杠杆倍数。在直接控制对冲基金行为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下,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向对冲基金的放款是一种有效的间接手段。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慎重考虑市场风险,严格贷款审查,对抵押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从严要求。对冲基金自有资本毕竟有限,失去了杠杆的支持,就丧失了在金融市场兴风作浪的能力,也可避免金融机构成为对冲基金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加强国际间对资本离岸操作的监管协调,共同维护世界资本市场的稳定。
⑧ 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的英文名称为Hedge Fund,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起源于50年代初的美国。其操作的宗旨,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
在最基本的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者在购入一种股票后,同时购入这种股票的一定价位和时效的看跌期权(Put Option)。看跌期权的效用在于当股票价位跌破期权限定的价格时,卖方期权的持有者可将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权限定的价格卖出,从而使股票跌价的风险得到对冲。在另一类对冲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选定某类行情看涨的行业,买进该行业几只优质股,同时以一定比率卖出该行业中几只劣质股。如此组合的结果是,如该行业预期表现良好,优质股涨幅必超过其他同行业的股票,买入优质股的收益将大于卖空劣质股的损失;如果预期错误,此行业股票不涨反跌,那么较差公司的股票跌幅必大于优质股,则卖空盘口所获利润必高于买入优质股下跌造成的损失。正因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对冲基金已成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对冲基金对我国可能带来的冲击
在国际对冲基金鲜有涉足的市场中,中国是最大的一个。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双引擎”之一,但金融市场并不完善且处于重要体制转型时期。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以来,累计升值幅度约达到6%,但远不足以平息人民币进一步升值的强烈预期。这些因素无疑是对对冲基金莫大的诱惑。虽然我国仍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项目管制,但对冲基金早已不满足于通过周边市场间接获利。QFII、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项目等资金往来渠道中,对冲基金的身影开始若隐若现;一些贸易合同、直接投资也成为其保护色。“灰色”的对冲基金已经开始尝试进入中国,虽然暂时还不具备在中国兴风作浪的条件,但仍然可以通过不同途径对中国经济和金融造成重要影响。
人民币汇率
随着汇率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显现出强劲的升值趋势,这无疑为对冲基金提供了无尽的想象空间。不过,想要在中国炮制一次金融动荡仍存在障碍:资本项目管制、人民币汇率有管理的浮动、人民币衍生品缺乏,使对冲基金缺少必要的获利渠道与工具。因此,对冲基金还难以进入内地直接炒作人民币,目前只能通过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Non Deliverable Forward,NDF)市场等间接获利。
从2003年起,中国香港、新加坡人民币NDF市场规模快速发展、交易金额迅速上升,一定程度上暗示了对冲基金豪赌人民币的愿望。2006年8月,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也推出三对NDF衍生品,即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及日元的期货和期权,使NDF与境内人民币汇率的联动性更强,甚至可能出现倒逼国内金融市场改革进程的局面。
无论如何,资本账户开放是未来无法回避的课题。在这架隆隆向前的车轮上,一直以来受保护程度最高的金融部门必须接受国际化风雨的洗礼,对冲基金目前面临的障碍也将一一解除。不过,有了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前车之鉴,我国对于汇率稳定及金融安全问题可谓慎之又慎,大举攻击我国汇率体系恐怕并非易事。
股票市场
国内A股市场对对冲基金的吸引力可能较香港股票更大,因为中国股票市场相对更不成熟,这对于擅长发掘市场缺口的对冲基金来说是求之不得的。目前条件下,除人民币兑换问题外,对冲基金直接进入内地股市还存在其他一些障碍:取得QFII资格需经过严格审核且投资规模受限;不允许成立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而合资公司的成立和运作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国内股市尚未建立做空机制,即不具备对冲的工具。
不过,这些困难根本不足以绊住对冲基金追求利润的步伐。很多机构投资者背后都有层层隶属关系,被形象地称为“拖拉机”账户,有些对冲基金干脆以个人名义参与股市。在近期一路上扬的股票市场中,对冲基金甚至不必通过对冲,仅依靠高超的投资技巧和较高的杠杆系数就能取得可观的回报。不仅如此,2006年9月8日,中国首个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从商品期货向金融期货的全新跨越,沪深300指数股指期货的推出只是时间问题,这恰好为对冲操作提供了进一步的便利。
人民币不可兑换和QFII限额是当前对冲基金进入内地股市的最大障碍。而一旦资本账户完全放开,对冲基金有了畅通的进入和退出渠道,以股市目前的成熟和规范程度,是较易遭到冲击的。
房地产市场
在当前房价高涨和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双重作用下,进入房地产市场对对冲基金的吸引力是巨大的。近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位运行,部分价格已经包含虚高成分,而支撑房地产市场繁荣的却是“真金白银”的银行贷款。由于房地产市场与金融体系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受到对冲基金恶意攻击,房地产市场的崩溃势必引起整个金融系统的地震。
政府深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自2003年起,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便陆续出台。调控效果虽然还不尽如人意,但已反映出当局良好的意愿和坚定的决心。与股票等金融资产相比,房地产的流动性欠佳,加之调控措施严厉,都将增加对冲基金的交易成本和政策风险。
探索对冲基金的监管措施
对冲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是资本逐利性的必然和集中体现,对金融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对冲基金本质上是一种追求风险控制下的高回报的投资手段,其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其次,对冲基金的套利活动是以寻找和认定“市场失灵”为基础的, 在它的活动下,利差将逐步消失,有助于市场发现要素的合理价格,使市场趋于均衡;再次,对冲基金可增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动,并促进金融体系的成熟与发展。因此,不应片面地将对冲基金理解成为洪水猛兽,而要积极研究和引导,扬长避短,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同时,我国必须对对冲基金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一面予以充分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探索对冲基金的有效监管方式,维护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安全。
第一,应坚决贯彻循序渐进、把握节奏、有序开放资本市场的思想。通过有序开放,为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健全、人才培养、经验积累赢得宝贵时间。在逐步开放的过程中,要避免国际资本大量涌入和大量流出,导致汇率大幅波动,妨害金融安全。
第二,促进对冲基金设立公开化。资本市场全面开放后,一味地严防死守不可能将对冲基金拒之门外。与其使之通过各种“灰色”渠道进入,不如将其公开化。如可以将管理费计提方式区分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实行基金隶属关系备案,提供某些操作便利等,以此来督促、鼓励对冲基金注册。
第三,设置专门法规对对冲基金行为加以指引,使对冲基金管理有法可依,规范对冲基金的运行。对低风险、稳健型对冲基金和高风险、投机型对冲基金区别对待,分类监管。建立大额资本流动监控体系。对大额资本的异动及早掌握,对股市、汇市等容易遭受冲击的市场实施全面监控。要求对冲基金加强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
第四,限制对冲基金财务杠杆倍数。在直接控制对冲基金行为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下,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向对冲基金的放款是一种有效的间接手段。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慎重考虑市场风险,严格贷款审查,对抵押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从严要求。对冲基金自有资本毕竟有限,失去了杠杆的支持,就丧失了在金融市场兴风作浪的能力,也可避免金融机构成为对冲基金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加强国际间对资本离岸操作的监管协调,共同维护世界资本市场的稳定。
⑨ 对冲基金:一个分析的视角的译者序
《对冲基金:一个分析的视角》译者序(该书出版时对《序》略有修改)
2008年11月18日中午,我站在浦东一座写字楼的走廊里,望着陆家嘴灰蒙蒙的天空发呆。这时接到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李季博士的电话,问我是否愿意翻译一本关于对冲基金的书。
我不禁暗暗佩服,觉得她真有眼光,10月5号证监会才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并刚刚组织有关券商参与融资融券联网测试,她就盯上对冲基金了。“我把原著给你寄去,你先看一看”,她说。
几天之后,我收到了原著。翻开一看,满纸都是流动性、序列相关性、因子模型等熟悉的术语、各种各样的公式、一望即知是用Matlab或Excel绘制的彩图,以及二三十页参考文献,书后还附了一段Matlab程序,我当即就有了把它敲进电脑运行一遍的冲动。这书恐怕是有学术价值的,我边想边去看书名和作者名字,当Andrew W. Lo这个名字跃进我双眼的时候,我不禁心中一动,连忙拿起手机给她发了短信:“这书的作者是罗闻全啊!罗闻全!你放心吧,我一定会认真对待的!”
一、罗闻全及其学术成就
在西方金融学界,罗闻全(Andrew Wen-chuan Lo,简作Andrew W. Lo)是赫赫有名的金融学家(个人主页见下面的“扩展阅读”)。然而,对于我国高等院校金融专业的大多数师生来说,这个名字却是相当陌生的,例如其著作《金融市场计量经济学》(The Econometrics of Financial Markets)的中文版居然将其名字译为“安德鲁.W.罗”,即便是在7年之后的2010年,一本关于对冲基金的书上仍将其译为“安德鲁.罗”,因此这里有必要详细介绍一下罗闻全。
罗闻全于1960年4月18日出生于香港,此后曾在中国台湾地区居住。5岁那年,罗闻全全家从台湾移民到纽约。他的母亲Julia Yao Lo(约1927—)是一位伟大的女性,在她的悉心教导下,罗闻全的姐姐和哥哥先后获得了有“少年诺贝尔奖”之称的“西屋科学天才少年奖” 。后来,老三罗闻全从8年级跳级进入著名的Bronx科学高中,经过刻苦学习,也获得了这一奖项。真可谓天才之家,一时传为佳话。后来三人又都获得了世界性的学术声誉,与其母亲的教育是分不开的。
关于罗闻全的姐姐和哥哥,我们知之甚少。在Peter L. Bernstein所著的Capital Ideas Evolving(中文译名《投资新革命》)中,称他的姐姐是一个分子生物学家,哥哥是火箭科学家。译者推测他的姐姐是Cecilia Wen-ya Lo(简作Cecilia W. Lo,音译罗闻雅,约1951—),她也是一位伟大的女性。她于1974年获麻省理工学院理学学士学位,1979年获洛克菲勒大学细胞与发育生物学博士学位。1980年,她在哈佛大学药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此后历任宾夕法尼亚大学生物系教授,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心、肺和血液研究所(NHLBI)发育生物学实验室主任,遗传学与发育生物学中心主任。她现任匹兹堡大学药学院发育生物学系教授,是著名的分子生物学家和先天性心脏病学家。她的丈夫段崇智(Rocky S. Tuan)是世界著名的肝细胞生物学家和组织工程学家,有着与她相似的游历和教育经历。二人于1976年结婚,2009年夏天一同前往匹兹堡大学执教。
译者推测罗闻全的哥哥是罗闻宇(Martin Wen-yu Lo,简作Martin W. Lo,约1953—),他于1981年获康奈尔大学数学博士学位,后任职于由西奥多?冯?卡门(Theodore von Karman)和钱学森等人创建的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帕萨迪纳喷射推进实验室(Pasadena Jet Propulsion Laboratory),并于2001年提出了举世闻名的“星际高速公路”(Interplanetary Superhighway)技术。
1977年,罗闻全从Bronx科学高中毕业,考入耶鲁大学,打算学习数学、物理和生物化学,因为这些学科看起来很“酷”,同时这也是他的姐姐和哥哥学过的专业。但是在第一学期期末,他邂逅了一位在麻省理工学院(MIT)学习经济学的高中同窗,在她的建议下,他去麻省理工学院选修了默顿(Robert C. Merton,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主讲的金融学,从此经济学和金融学引起了他的兴趣。
他在Bronx科学高中时,曾经阅读过科幻小说家Isaac Asimov的《基地》三部曲(Foundation Trilogy),其中讲到有个数学家创立了一种叫做心理历史学(psychohistory)的人类行为理论。根据该理论,心理历史学家在获取有关人类情感倾向的大量数据后,便能根据这些数据精确地预测未来。罗闻全认为Asimov的描述完全可行,而且他想成为那个实现它的人;而经济学,特别是博弈论和数理经济学看上去都是做这个研究的最好的出发点。于是,他致力于研究经济学,于1980年获耶鲁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5至1989年期间任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研究员等职,其中1987年至1988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任W. P. Carey财务学讲座副教授。1990年,29岁的罗闻全成为麻省理工学院的终身教授。从那时起至今,他一直留在麻省理工学院,并在斯隆管理学院创建了MIT金融工程实验室(MIT Laboratory for Financial Engineering)。该实验室汇集了一大批著名的金融学家,因此其代表着美国金融工程的最高水平。2004年,罗闻全当选为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最年轻的院士。
罗闻全被公认为金融学家、金融工程学界领袖、对冲基金研究领域泰斗和生物金融学的创始人,华人金融学家的第一人。1998年,美国《商业周刊》将他评为金融学术界最有前途的三颗新星之一。在Peter L. Bernstein的《投资新革命》(Capital Ideas Evolving)中,依次讲述了萨缪尔森(Paul Sameulson,1915年5月15日至2009年12月13日,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Robert C. Merton,1944—,1997年诺奖得主)、罗闻全、希勒(Robert Shiller)、夏普(Willam Sharpe,1934—,1990年诺奖得主)、马克维茨(Harry Markowitz,1927—,1990年诺奖得主)和斯科尔斯(Myron Scholes,1941—,1997年诺奖得主)的投资思想——罗闻全赫然跻身世界金融学大师的行列。这样看来,未来罗闻全和希勒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也并非不可能的事。
罗闻全的研究领域覆盖了金融理论、金融信息技术、风险管理、投资组合管理、对冲基金和金融计量经济学。他雄心勃勃地希望能够像Asimov描述的那样建立一套能够预测人们在金融市场中的行为的理论。他最著名的贡献包括:于1988年提出方差比检验,并实证地指出股价即使对于广义的随机游走假设来说也是不满足的;指出金融学中的经典教条——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EMH)是不成立的,并提出了用于替代EMH的适应性市场假说(Adaptive Market Hypothesis,AMH);开创了生物金融学;发展了金融学中经典的Markowitz的均值—方差分析框架,提出了均值—方差—流动性分析框架;等等。与恩师默顿等人一样,罗闻全的研究与实践密切相关,他是研究对冲基金的泰斗,同时也是对冲基金Alpha Simplex Group的创立者和合伙人。
罗闻全发表了大量一流的论文和著作(见其个人主页),可谓著作等身。其与John Y. Campbell和A. Craig MacKinlay合著的《金融市场计量经济学》获1997年度保罗.萨缪尔森奖,并成为金融计量学的经典教材。2004年9月,我在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所上的第一节课就是这门课。我至今还清楚地记得,刚上课时教室里挤满了想选这门课的学生,但是这门课实在太难,王一鸣教授在讲台上讲得如行云流水一般,大家却如闻天书,第一节下课时就逃走了一半,到第三节课下课时,已经只剩大约10个人了。我每每竖着耳朵,战战兢兢,生怕漏掉一句,侥幸坚持到了最后,中间还阅读了罗闻全写的有关论文,从此把他当成了偶像。
读者阅读的这本书的原著是2008年出版的,全书包括10章,由罗闻全教授等发表的一系列高端的学术论文组成。本书理论与实践兼具,具有非常高的学术价值,一经出版,就获得了崇高的学术声誉。阅读本书,不仅可以深入了解美国对冲基金行业,而且还可以对罗闻全教授的研究方法、学术思想有所了解。然而不幸的是,由于各方面原因,我一再拖延交稿日期,居然拖到了很久。
二、对冲基金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已经来了,对冲基金还会远吗?
在美国,对冲基金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在1998年金融危机、2007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对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标志着对冲基金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一支新兴力量和一个新的系统性风险来源,美国政府为了将对冲基金“这头巨兽关进铁笼”,也做了不懈的努力(见本书第7、9、10章)。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60多家公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上千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和专户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部门、证券公司的自营部门、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持有的保险基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数千个私募证券基金公司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等。这些机构投资者都可以被统称为“基金”。在2010年4月之前,A股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都是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虽然部分机构会参与一些固定收益套利型、事件驱动型、濒危证券型、基金的基金型或可转换套利型策略,但是规模和深度都有限,无法进行典型的“对冲”业务,没有任何一个公募机构把自己定位为对冲基金,也极少有私募基金宣称自己是对冲基金。
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上批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品种,并于3月19日宣布在光大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信证券等6家证券公司率先试点融资融券,3月31日正式启动试点交易。此后2010年6月8日、12月25日两次扩大试点范围,使试点券商增加到25家,约占全国券商总数的四分之一。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上市。如果不出意外,转融通业务将于2011年推出,这将扩大对冲业务。
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推出,是中国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标志着A股市场从此摆脱了只能做多、难以采用杠杆的限制,可以进行多空双向交易。更重要的是,这还意味着中国将迎来对冲基金大发展的时代,只要政策允许,越来越多的私募甚至公募基金公司将发行对冲基金,包括做多/做空股票对冲型、偏向卖空型、管理期货型等类型。
2010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7月7日,证监会宣布,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且“考虑到专户理财为非公募产品,其投资人均为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因此,专户理财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总体原则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监管机构不再对专户理财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目的、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规定”。2011年3月,证监会下发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由此获准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而这意味着它们将开展“对冲基金业务”。
实际上,2010年4月份之后,沪深300股指期货和沪深300指数剧烈的日内波动、融资融券规模的日益增长,都表明可能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在从事对冲业务。2010年年中,译者就了解到不少大型公募基金公司正在研究对冲基金业务,一旦政策放开,就将申请成立做多/做空股票对冲型、管理期货型等对冲基金。2010年12月中旬,国投瑞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一只采用期指套利策略的“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其实就属于对冲基金。2010年底,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量化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监许可[2010]1937号文),允许该公司发行集合理财产品“君享量化”。该产品的投资策略是“采用市场中性策略,在尽量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将投资组合的Beta值控制在-0.3至0.3之间),运用数量化选股及指数套利等策略,获取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2011年3月7日,“君享量化”正式发行,受到投资者追捧,一天之内募集资金就达5亿元。这是2011年1月25日《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出台后严格按照该细则设计的第一只对冲类产品,被公认为中国第一个正式的对冲基金,2011年由此成为中国“对冲基金元年”。几乎在同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推出了采用对冲策略的“一对多”理财产品。预期一两年内对冲基金将如雨后春笋一样纷纷出现。
中国对冲基金的产生和蓬勃发展,将至少对资本市场的三方参与者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一,它将促进各个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投资理念、研究方法和风险管理的改变,并将加剧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竞争,从而大大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降低期望收益率,因此缺乏竞争力的机构将被逐渐淘汰,甚至还可能改变基金的组织形式——这类似于罗闻全所提出的适应性市场假说和生物金融学:以前,在中国金融市场上,散户、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基金等多个“物种”在为相当充裕的资源而竞争,因此市场效率较低;以后,增加了对冲基金这一蓬勃发展的新物种,“随着竞争越来越激烈,资源最终会锐减,这转而会导致生物数目减少,从而降低了竞争的水平,并最终导致循环重新开始。有时,循环会收敛到角点解,即某些物种灭绝、食物资源完全耗尽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剧烈的变化”(见本书第9章)。未来机构投资者竞争业态的变化也将加快,具有竞争力的机构将更快地崛起,缺乏竞争力的机构将更快地衰落乃至退出市场。投资经理们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压力,因为他们必须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平。对冲基金还将成为新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一次偶发的事件足以对很多投资能力并不差的机构投资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参见本书第7、10章)。在这个充满变革的时代,能最快地适应变革的“潮人”才能生存下来。这些都是值得基金从业者关注的问题。
第二,它将给专门向机构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的证券分析师们(主要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在机构投资者为资源——收益率——进行残酷竞争的同时,证券分析师们也在为自己的资源——机构投资者的佣金和评价——进行着残酷的竞争。从2003年至今,每年10月进行的“新财富”全国“最佳证券分析师”排名,一直是分析师和证券公司研究部门争夺的主要阵地,全国排名前20位的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大多根据“新财富”排名来确定分析师的薪酬。而分析师的“新财富”排名越高,市场影响力越大,他为所在的研究所赚取的佣金就越多。但分析师的研究属于商业化的研究,并非严谨的学术研究。作为基金公司的投资策略分析师,译者深知分析师行业“20%靠研究,80%靠忽悠”的说法并非完全是戏谑。从长期来看,这种竞争业态将逐渐改变,而对冲基金的发展将推进、加快这种变革。未来分析师必须具有更宽广的视野、更全面的知识、更高的研究能力、更深厚的数理知识和建模水平、更好的选股择时能力,要求他们不仅能在适当的时机给出买入建议,还要在适当的时机给出卖空的建议。缺乏数理知识和建模能力、缺乏扎实的专业知识、主要靠“忽悠”混迹市场的分析师将难以立足。对于由分析师所组成的证券公司研究部门而言,也是同样的道理。而且,系统性风险的加大将对证券公司研究部门获取的佣金额带来影响,并加大佣金额的波动性,甚至影响到整个证券公司的业绩(虽然咨询业务的佣金收入在证券公司的全部利润中占比普遍很小)。
第三,作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必须考虑如何才能对对冲基金进行有效地监管。根据国际经验,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冲基金的行为可能会给金融市场造成猛烈的冲击,因此如何对对冲基金进行监管一直是学术界和管理层讨论的热点,美国到目前为止也没能建立起对对冲基金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机构(参见本书第9.4节)。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与美国的对冲基金一样,多年来一直是“超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没有专门的监管法律,而它们可能正是未来对冲基金的主体。
不过,加强监管毕竟是国际趋势,我国也不例外。2011年1月中旬,《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草案)》正式公布。其中第二条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证券,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及衍生品,以及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交易品种。”这样就把资本市场上各种机构投资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且《修订草案》的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明确地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显然,尚处于婴儿时期的另类投资也将被纳入该法的监管范围,这无疑符合对对冲基金加强监管的国际趋势。与我国的对冲基金一样,我国对对冲基金的监管也将在发展中不断摸索前行。
总之,对冲基金的发展将对资本市场上所有的个人参与者、机构参与者、监管部门都产生巨大的影响。此外,它还将促进学术界和理论界的研究工作。虽然目前国内已经翻译出版了三四部关于对冲基金的书籍,但是学术价值有限。作为一本系统地介绍对冲基金投资的、具有深厚学术价值的著作,本书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而且,由于难以获取专门的数据,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对冲基金的研究大多侧重于定性分析。中国对冲基金的蓬勃发展,必将催生类似CS/Tremont和Lipper TASS这样的对冲基金专门数据库,催生类似对冲基金研究公司(HFR)这样的对冲基金专门研究机构,并促进国内研究水平的提高。译者大胆地猜测,不久的将来,对冲基金类课程就将成为高等院校金融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三、本书的翻译过程与致谢
多年以来,我国僵化的学术体制、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学者们面临的巨大的生存生活压力导致有能力的、严谨的学者不愿意从事翻译,而部分浮躁的译者——其中不乏名校教授——则趁机大行其道,置学术道德于不顾,把翻译当做钓名沽誉的手段,导致大量国际一流的学术著作被低劣的译者糟蹋了,让无数学子痛心不已,我在求学期间就对此深有感触。久而久之,大家宁愿直接阅读英文原版,而对中文译本敬而远之。然而,并非人人都有能力、时间和精力去获取并阅读英文文献,而这导致国外的优秀作品迟迟不为国人所了解,像罗闻全这样的世界顶尖学者的名字在国内居然鲜有人知,就是一个例子。
当初出于对罗闻全教授的崇敬,我下决心把这本书翻译好,甚至一度计划将他1998年出版的著作《华尔街非随机漫步》(A Non-Random Walk Down Wall Street)也译为中文。但是做到好的翻译何其难也!翻译之艰辛,不亲身经历,永远无法体会。一个合格的翻译者不仅必须具有优秀的中英文功底、深厚的专业知识、涉猎广泛,而且更重要的是还要心态平和,无欲无求,坐得了冷板凳,吃得了苦,绝不能把它当作钓名沽誉的手段,否则只会糟蹋原著(这种恶例不胜枚举)。本书原著只有300多页,我却花了一两千个小时来翻译——工作之余,就把自己关在租来的斗室里,将业余时间几乎全部花在上面,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宅男”,这样无非是想做到无愧于心。
专业文献的翻译,尤其推崇一个“信”字,必须把原作者的意思准确无误地传达给中文读者,因此翻译时决不能不懂装懂,胡乱猜测。在“信”的基础上,尽量做到“达”。无奈“求其信已大难矣”,“达”字更难,至于“雅”字,则是我辈不敢妄称的。为了自己这些倒霉的信念,我花去大量的时间查找资料,力求准确地理解作者的原意。
此外,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并能获取更多的信息,我还在书中撰写了将近120条译者注。这些注释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出原著中的错误,大约占10%;第二类是对原著的意思进行解释和补充,以便读者能够更加透彻地理解正文,占将近90%;第三类是对专业术语的译法进行说明,大约只有几条。有时为了写好一个注释,就要花去七八个小时查找资料。而且为了保证质量,我不敢寻找合作伙伴,因为通常英文好的专业基础未必好,专业基础也好的未必有严谨的态度——根据我的经验,凡是由一个老师带着一堆学生翻译的书籍,往往比较容易出错。因此,本书从头到尾都是我一人翻译、校对的,并对书中部分数据做了计算验证,还用书中提供的数据和程序绘制出了一部分图形。这种执着严重地损害了我的健康,常常因为伏案过久而周身不泰,中间有数次觉得自己撑不下去了,后悔当初不该一时冲动接下这个差事,想放弃了事。后来支持我完成的,居然是这样一个想法:翻译完这本书,就再也不涉足这类工作了!
不过翻译也并非全无好处,它迫使我透彻地阅读本书,并有助于扭转我工作之后难以静下心来读书的恶习。1918年4月,爱因斯坦在柏林物理学会为普朗克(Max Planck)六十岁生日举办的庆祝会上演讲说:“首先我同意叔本华所说的,把人们引向艺术和科学的最强烈的动机之一,是要逃避日常生活中令人厌恶的粗俗和使人绝望的沉闷,是要摆脱人们自由、变化不定的欲望的桎梏。一个修养有素的人总是渴望逃避个人生活而进入客观知觉和思维的世界”,于我心有戚戚焉。
本书的初稿是2010年6月10日完成的,此后一周回家探望父母,每天陪着年逾古稀的父亲在医院打点滴,并在其病榻前修改出了第二稿。最终交给编辑的是第五稿。我常常想,倘若我从小没有那么强烈的求知欲,没有阅读那么多书籍,从而没有被中国传统知识分子那种“以天下为己任”的思想所蛊惑,没有梦想着修齐治平,没有养成耿直严谨的坏毛病,而是安于平凡,处事圆滑,抛弃理想,追求金钱,我就不会读这么多年书,走这么多弯路,就可以早日赚钱赡养父母,他们或许就可以免于疾病之苦、安度晚年了。然而往者不可谏,唯有叹息!
在翻译的过程中,我的导师......(因为未获得当事人授权,感谢的名单隐去)......,在此对他们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特别感谢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的李季博士和编辑王玲女士的辛勤劳动和热心帮助。至于书中的不足之处,概由本人负责。读者发现不足之后请务必来函赐教,以便我能在未来修订时更正之。
2010年9月6日于上海隆安公寓
2011年5月15日修改于上海虹桥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