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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煤集团应收租赁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布时间:2022-07-31 20:44:49

A.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五条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七条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十九条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三十六条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四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条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信托公司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二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不再适用。

B. 如何理解集合资金计划办法中的“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入账 和 收款的账户必须一致

C. 应收账款类信托如何解释

业内人士介绍,应收账款类信托的基本模式是,购货单位将应收账款的受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将这笔钱支付给账户核算企业,作为企业应收账款收益权的对价,应收账款顺利回收时,就用于支付信托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

今年以来实体经济疲弱,很多平台公司、企业普遍面临着经营和融资困境,导致应收账款占比持续升高。但应收账款不能带来现金流入,于是不少公司就通过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的形式,将应收账款提前利用,增加现金流入,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近期,应收账款类信托的发行日趋增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6月至8月中下旬,该类信托产品共发行了60多款,实际募资规模241.6亿元,规模最小的也有1亿元。

事实上,应收账款类信托并不是新鲜事物,“这类信托一直都有 ,以应收账款收益权作为融资标的进行融资。但是从发行的产品来看,应收账款类信托产品是较以往增多了,像中融很多是以财产权信托形式出现。” 用益信托工作室研究员颜玉霞向记者介绍说。

预期收益率最高可达12.5%

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成为普遍现象,导致应收账款占比持续升高,将其“类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很好的选择,这类信托的预期平均收益率为8.84%。

近期,某信托公司发行了一款应收账款类信托产品,规模达5亿元,资金用于购买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向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的应收账款受益权,高新控股将该笔资金用于西安高新区鱼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品投资期限为24个月,可延期12个月,预期收益率达9.5 %。

而日前另一家信托公司成立的一款应收账款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太湖文化论坛环境配套工程管线建设工程和后塘路建设工程,产品投资期限为2年,预期收益率高达12.5%,比收益率占排行榜首位的房地产信托还高。

风险不可小觑

应收账款类信托的收益在各类信托排行靠前,但是高收益背后必然蕴含着高风险。据了解,在这类信托产品的背后,85%的交易对手都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近两年,监管部门、银行对平台融资都非常谨慎,作为个人投资者,对这类信托产品更应详细了解。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说,应收账款是企业交易行为产生的债权,如果还款人信用级别不高的话,将很难获得安全保证。因此,这类信托计划多数会投向与政府有关的资产,这就限制了投资领域的资产范围。由于应收账款类产品的风险在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因此这类产品的风险比“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托贷款类产品略高。

“应收账款类信托同特定资产,收益权、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性质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权益标的不同,风险主要还是要看融资方的还款实力或应收债权对应债务人的还款能力。”颜玉霞表示。

一位业内人士建议,首先,投资者要弄清产品背后的交易对手,也就是弄清楚融资方是谁。投资者应该优选省市级的项目,而非区县级项目。其次,还要考察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最好选有财政或人大决议或出具相关文件对应收账款进行承诺。再者,要考察增信措施的设置,最好项目的增信措施为股权、土地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模式,但应该避免选择担保方为普通私人公司的产品,因为这些公司规模小,实力相对较弱,做担保并无实际意义。

另外,信托规模相对应收账款的折扣率越低越好,据了解,目前的产品中,1年与2年应收账款对应产品的折扣率差别很大,3折~9折都存在,某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信托甚至以与原始账面债权本金1:1的价格受让。折扣率越高,风险就越大。

而应收账款类信托的兑付风险问题,也让很多人表示担心。个别公司财务造假,利用关联子公司进行虚假经营往来,虚增营收,形成大量应收账款的事层出不穷,这无疑会增加产品的兑付风险。对此,颜玉霞表示,信托公司在接项目之前会做尽职调查报告,对相关的财务状况也会进行调查,但是这种风险确实是可能存在的。

D. 什么是融资租赁资金信托

融资租赁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行为。
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交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信托资产的形成即融资租赁交易部分,包括融资租赁的三方交易过程;二是信托计划的设立部分,包括信托计划的发行、监管、收益分配等过程。具体流程见下图。
现将流程具体说明如下:
①投资人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通过银行购买融资租赁信托计划,成为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人;
②商业银行将信托资金转入信托公司在银行的信托专户,并对其进行监管;
③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在非过手租赁情况下)与承租人、担保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④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信托公司向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租赁物;
⑤设备供应商将租赁物发运到承租人所在地,经过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等环节,保证租赁物能正常运行。保修、维修等售后服务以及可能的回购是设备供应商应长期履行的责任;
⑥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足额支付租金。租期通常1~3年,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不管租赁物实际使用效益如何,承租人都必须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⑦信托公司将专户内收到的租金(通常1~3个月收一次),每满一年就向投资人分配一次信托净收益(指回收的租金扣除各种费用之后的余额);
⑧银行将信托专户的收益分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投资人账户;
⑨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以名义货价转让给承租人,完成一笔租赁交易.

E.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主要特点是

集合信托计划主要特点:(1)委托人为二人或更多;
(2)每一位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
(3)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使用和处置;
(4)每一位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使用范围相同。
【拓展资料】
集合信托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由众多的委托人将其有关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分别或集中转移给受托人并由此设立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存续期间,在需要的情况下,众多的委托人往往按照与信托有关的文件的规定或者应受托人的要求或者自发地召开会议以讨论和决定与信托有关的重大事项;这一会议将他们集中在一起从而形成由人的集合组成的集团,所以集合信托又称为“集团信托”。
集合信托的基本特征在于:
第一、它为自益信托;
第二、它存在众多的委托人,从而相应地也就存在众多的受益人;
第三、它的信托财产是众多委托人(受益人)个人财产的集合体。集团信托属于明示信托。对集团信托的规制适用信托法关于信托的一般规定。除此之外,考虑到各种具体的集团信托在成立、执行、受托人条件、对受益权的满足以及对其运作过程的监督等方面所各自具有的特殊性。为了使这一规制能够得以有效进行,一些国家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信托特别法来对它们分别适用。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F. 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对融资方来说,有什么意义

应收来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自发行的最大意义是缓解了融资方的资金压力。
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有以下优势:
1、有效解决融资方针对融资缺少抵押物的问题;
2、盘活融资方的未来收益权;
3、缩短融资方的经营周期;
4、扩大经营所谓的资金杠杆。
补充: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是一种不错的融资方式,比较适合大型企业的上下游。但是也存在着应收账款确权难度较大的瑕疵。

G. 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对融资方来说,有什么意义

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发行的最大意义是缓解了融资方的资金压力。专
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属托计划的发行有以下优势:
1、有效解决融资方针对融资缺少抵押物的问题;
2、盘活融资方的未来收益权;
3、缩短融资方的经营周期;
4、扩大经营所谓的资金杠杆。
补充: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是一种不错的融资方式,比较适合大型企业的上下游。但是也存在着应收账款确权难度较大的瑕疵。

H. 什么是金融信托融资租赁业务请举个实际例子、谢谢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内关的全部或绝大容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贷款其实说明白点就是通过融物(固定资产)的形式实现融资(贷款)。
比如你需要买一台设备,但是没有足够的现金或者存款,于是可以通过具有经营融资租赁资格的公司,帮你购置需要的设备,然后你支付一定的首付后就可以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每期还一定的本金和利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付完款后,设备所有权就转给你所有。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I. 集合信托计划的定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根据这条规定,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网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该条还规定“一份信托合同只能够接受一名委托人的委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第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可以看出,该文件将“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简称为“单个信托”,而将集合信托计划简称为“信托计划”。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利得财富信托资金”、“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计划”基本上具有相同的含义。

J. 哪些人适合投资信托

法律分析: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自然人必须年满18周岁。

2、能在国内开立合法的人民币账户的自然人或机构。外籍机构与个人若能合理开立合法的人民币账户也可以作为委托人

3、具有合法的资金,同时一般单个项目投资要求金额在人民币100万以上(达不到需开立收入或资金证明)

4、通过风险测试,充分知晓信托项目的风险并有相应的风险承受力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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