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非上市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
11月1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一方面,银保监会放开了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另一方面,也列出负面清单,为投资标的划出红线。
其中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具体来看,此次《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任意选择投资标的,负面清单设置了10项情形给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明确划出红线。
此次《通知》所指的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通知》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规定,符合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总体监管目标,保险资金采取“明股实债”方式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现象并不鲜现,由此产生的隐形风险不容忽视,因此这一政策无疑强化了资金监管的渗透性。
“一方面,当前房地产行业中TOP50房企中未上市的企业已经不多,未上市企业相对而言风险本身比较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一些高风险性资产,特别是房地产业作出明确限制性要求,也代表了保险资本对于房地产投资的进一步从严。”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提到。
张波认为,在“三道红线”等高压下,“债转股”融资需求增加。目前监管层做出上述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源于整体控制房企的债券融资,这导致房企加大股权类融资,而股权类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保险资金对于风险管控要求高,如果大量进入到房地产直接开发领域,并不利于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保险资金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是老百姓交的保费,其带有公共属性,同时其资金成本也非常低,为了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风险导致保费受损,因此保险资金财务投资此前多集中于养老金、债权性质的债券,给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此次,划定负面清单后,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扩大,可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业由于低估值高收益等特点一直受到险资青睐。据克而瑞地产研究公布的报告,2020年上半年排名TOP50的房企中,有超过三分之一房企的前十大股东中有险资的身影。其中,中国平安和中国人寿投资TOP50强房企数量相对较多,特别是中国平安,目前均位列碧桂园、旭辉控股、中国金茂、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
报告显示,国家“房住不炒”的调控理念不改,险资进入房地产行业,主要集中在股权、债权类投资,资金不会直接流向房市。在险资权益性资产入房方面,一方面随着保费的近几年爆发式增长,险资需要寻找给其带来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预期收益率高,风险相对较小,成长性强的产业则会得到青睐,同时险资青睐业绩稳健的价值型上市公司以获取长期分红和股价成长。
张波指出,此次《通知》未对投资房企上市公司提出相应要求,规定目前是禁止投资未上市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或会加剧险资向上市房企靠拢。但值得关注的是,已上市房企并不代表着自身当下的财务风险水平就处于较低水平,未来不排除对上市房企的资金监管,可能会通过证监会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升级。
㈡ 国务院:提升险资长期投资能力 防止资金运用投机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措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通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进完善金融服务,促进人身保险发展,有利于更好服务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国人身保险平稳较快发展,目前商业人身保险已在全国达到一定覆盖面,但也存在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要适应群众对健康、养老、安全保障等需求,推动保险业深化改革开放、突出重点优化供给,提供丰富优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一是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开发更多针对大病的保险产品,做好与基本医保等的衔接补充,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促进开发适应广大老龄群体需要和支付能力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将医保目录外的合理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通过有序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提升健康保险发展和服务水平。二是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强化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功能,支持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年金化领取的保险产品。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开发合适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提供老龄照护、养老社区等服务。鼓励保险业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三是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能力,防止保险资金运用投机化,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对保险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设置差异化监管比例,最高可至公司总资产的45%,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和新型城镇化等重大工程建设,更好发挥支持实体经济作用。深入开展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坚决打击挪用、套取、侵占保险公司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会议通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确定了医保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的权责,规定按照便民原则,强化医疗保障服务,及时结算和拨付医保基金,提高服务质量,要求加强监管和社会监督,严禁通过伪造、涂改医学文书或虚构医药服务等骗取医保基金,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责令退回资金、暂停医保结算、罚款、吊销定点医药机构执业资格等加大惩戒,管好用好医保资金,维护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公开排放信息,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从严处理,提高违法成本。
㈢ 为什么说中国股市应该感谢“野蛮人”姚振华
您好,【量价骄阳】为您解答:
前海人寿激进投资A股,实质上不仅起到了倒逼监管体制完善之效,而且还起到了倒逼A股上市场公司完善企业治理之效。
2016年12月13日,对于“野蛮人”姚振华而言,将注定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日子。
这一天,继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意有所指地痛斥、保监会检查组进驻前海人寿和恒大人寿之后,更强烈的紧箍咒来袭——保监会紧急召开专题会议,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会上指出,要全面落实“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要求,正确把握保险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筑牢从严监管和防范风险的防线,并誓言“绝不让险资成为泥石流”。
这一天,据传焦点人士姚振华中午就提前赶到了会场,但是,在民意滔滔、且上升到保护中国实体经济这一政治正确的论调之下,姚振华不管是有意、还是无奈摆出的“低调服从”姿态,也注定无法改变监管部门对险资监管趋严的态势。
这是“晴转阴”的一天!
在这一天之前,姚振华脚踩“前海人寿”之风火轮,将杠杆杂技玩得出神入化,仅短短一年时间,就俨然有威镇海内之金融大佬风范,在富豪榜蹿升前四的同时,更引得无数A股掌门人竞折腰。
而在这一天之后,“野蛮人”姚振华或许会将资本雄心寄托于海外。据传姚振华今年上半年就已在香港资本市场布局,券商、资管等多个香港金融牌照已经间接收入囊中。
监管部门的训戒,并非说明姚振华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罪人。事实上,中国资本市场反而应该感谢他,前海人寿激进投资A股,实质上不仅起到了倒逼监管体制完善之效,而且还起到了倒逼A股上市场公司完善企业治理之效。这不,部分遭到举牌的上市公司,有的加大分红比例了,有的给员工加工资了。
姚振华的罪与罚,是监管体制缺失与“资产荒”偶合下的必然现象,我们不必对其持过于激烈的批判态度。监管体制的缺失,使得“分红险”这一带有明显理财属性的险种恣肆繁衍,中国经济的“资产荒”,则使得险资火中取栗、不惜加杠杆抢夺优质蓝筹股。
回顾一下去年以来险资的汹涌入市,一系列恶意收购在激发市场矛盾、引发舆论争议的同时,也的确暴露了目前险资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不过,一个可能存在、需要澄清的误解是,当下的监管升级并非否定险资入市的合理性,事实上,从保险公司的收入结构来看,投资收益与承保利润都是保险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2014年,险资权益类投资的上限提高到30%,也意在拓宽险资的投资渠道。
之于当下而言,我们有必要强调和明确,当下的险资监管升级,并不应该伤及合理的价值投资。为此,监管应该聚焦入市险资的资金来源,以制度手段从源头上约束险资不合理的入市行为。
必须看到,一方面,险资举牌等类似行为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监管者对此应该保持价值中立,不宜进行针对特定对象的道德评判和过度监管;另一方面,以宝能系举牌万科代表的险资举牌行为,虽然略显激进,但基本是合乎规定和市场伦理的,其风险主要集中在资金杠杆的过度运用,对此,主要应以制度化的形式规范险资使用、弥补以往的监管漏洞。
就资金来源的监管而言,首先应该针对“万能险”这一特定险种的使用确立规范。
从险资入市的实际情况来看,万能险是保险资金入市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与其他险种相比,万能险作为寿险的一种,具有很强的理财属性,由于收益较高,对保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而寿险公司对万能险也有较强的依赖。
例如,前海人寿2015年实现业务收入173亿,其中万能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就高达170亿元。在兑现保民收益的压力下,万能险收入的相当一部分可能直接进入投资账户,进而使万能险成为类似信托公司和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
这样的万能险弱化了保险的本质,同时很容易异化为保险公司吸收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工具。对此,保险监管机构应该严格定义万能险产品、限制其资金使用,确保万能险发挥其保险功能。
其次,应该区分自有资金和保费等其他资金,通过资金的分类监管限制非自有资金举牌上市公司,实现风险隔离——保监会近日即将出台的新规,或将明确提出类似的限制。
在宝能系对万科的举牌事件中,高杠杆带来的高风险是主要的争议点,事实上,前海人寿的举牌资金部分来自通过“万能险”融来的资金,相当一部分为短期债务。
如果只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单纯的财务投资,可以放宽资金使用范围,允许使用非自有资金,而如果涉及到举牌、恶意收购,就有必要限制非自有资金的使用比例,或者禁止使用非自有资金。
而从保险业的定位和商业伦理上讲,保险资金应该坚持财务投资为主,不宜进行过多的收购,特别是跨行业的收购,因为对这些公司的管理,很可能会超出保险公司的能力范畴。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该限定为保险或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而目前来看,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
总的来说,在当下加强险资监管,强调“保险姓保”是有必要的。
整体而言,我国保险业目前处于成长期,既需要宽松的发展环境,更需要坚持其服务社会保障需求的基本定位。在成熟的保险市场,投资型产品是在满足了社会保障的基础性需求后作为升级换代产品出现的,而我国保险业的这一基础还比较薄弱。
从这个角度看,规范险资在资本市场上的运用,最终的目的是让保险资金更多地服务于保险市场本身。
2016年12月13日之后,高悬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险资屠刀,或许已被强行去刃。这没什么不对,毕竟,回归到保险业的属性,投资利润本不应该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承保利润才是保险业利润的真正来源。
但我们依然需要反思,只要存在缺位的监管,就会滋长错位的资本游戏!
㈣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标的与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四)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一)投资机构符合第九条规定;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由专业团队负责管理;
(三)基础资产或者投资的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四)实行资产托管制度,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五)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后续管理规划、收益分配制度、流动性及清算安排;
(六)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七)具有登记或者簿记安排,能够满足市场交易或者协议转让需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的,应当具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以及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属于权益类的,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保险资金可以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债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物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不动产。保险资金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区位的限制;投资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区位的限制;本款前述投资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除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投资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管理方式。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同一不动产的,应当分别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二)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内部转让自用性不动产,或者委托投资机构以所持有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六)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㈤ 险资可以投哪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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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
保监会资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位业内人士将这份文件解读成,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增加了信托等资产,同时明确了创新标的产品的申报工作。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现行的依据为保监会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一规定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而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欲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调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以及债权收益权等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2014年2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将保险资金可投资资产分为五大类,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其他金融资产包括集合信托计划、银行理财、金融衍生品、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保险资管产品等。
一位保险资管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称,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资管产品业务投资范围的最大变化在于“增加了信托”,相较现行规定相当于有了很大程度的放宽。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创新型产品的申报流程,给出了指引。”该负责人称。
《征求意见稿》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欲将保险资管产品分成两类:基础资产范围在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内的,为普通型产品;基础资产范围超出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的,为创新型产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管公司获得产品业务资质且完成普通型产品发行后,可以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保险资管公司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需进行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实行首只产品风险评估、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模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资管产品时,应当通过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发行、交易转让和信息披露,并且按照《通知》规定向保监会提交事后报告。
保险资管产品经营范围扩至养老险公司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欲将开展资管产品业务的机构,由现行的保险资管公司扩围至养老保险公司,后者开展产品业务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依照此前保监会《通知》中给出的定义,保险资管产品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分为定向产品和集合产品,前者认购门槛3000万元,后者投资门槛100万元,投资人为保险机构等机构主体。“门槛是100万元,比拼的是各资管公司的投研能力。”某保险资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人士如此评价这一业务。
而在养老险公司人士眼中,这一业务的发起机构扩展至养老险公司并不突兀,“养老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资产管理机构,本身就有包括年金、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受托管理等具有资产管理性质的业务,养老险公司现在也在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一位养老险公司高管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不过,这位养老险公司高管也表示,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符合养老险公司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的发展方向,但开展这一业务的压力也大,要做好并不容易,毕竟资管领域的竞争激烈。
试点以来,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开展业务的保险资管公司不断增多,保险资管产品类型不断增加,投资范围不但覆盖国内传统投资及另类投资领域,还覆盖到境外投资品种的产品。比如,某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了多只投资于证券公司融资业务的债权收益权资管产品,同时,其发行的“全球新股及流动性机会资管产品”欲在全球范围“打新”,产品中不超过40%的资产投向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对于发展规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截至2014年6月底,保险资管产品规模为611亿元,普华永道预计,目前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占险资运用余额的1%。未来,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将由现行的试点调整为对行业完全放开。
保监会资金部要求各资管公司结合市场及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将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书面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反馈。
㈥ 泰康人寿的投资收益率怎么样是多少
公开信息显示,泰康去年的财务口径投资收益超过160亿元,收益率达到12%。其中,一般账户投资收益超过120亿元,收益率近10%。而年报显示,国寿、平安与太保去年的总投资收益率仅分别为5.78%、6.4%和6.3%。而具体到与资本市场投资最为密切的投连险账户运作上,泰康旗下的进取型账户去年收益率达到136.6%,而同期最牛开基——王亚伟执掌的华夏大盘收益率也仅为116.2%。其中,ST伊利、世联地产等在去年股价动辄翻番的牛股都是去年泰康的投资对象,也成就了其2009年的“辉煌战绩”。今年一季度,该账户收益如果以“投资收益超过160亿元,收益率达到12%”的数字粗略计算,泰康去年的总投资资产可以达到1333亿元,按照险资权益类投资25%的上限计算,其去年可入市资金规模达到333亿元。
㈦ 新常态下的个人保险投资策略
选无解禁股的股票,不选在当前有解禁压力的股票如今大小非解禁的压力很大,很多投资者持有的股票,突然发现当前有大量的大小非可以上市流通了,这对股价的上行会带来很大的压力,由于那些大小非的持股成本极低,套现的欲望极其强烈,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将压制股价的上行,所以,选股要选没有解禁压力的股票。身上江南女子特有的韵味,爱看我穿旗袍的
㈧ 保险公司的钱都投资到哪里去了
两个公司的钱,有一部分是投到高铁,或者是一些嗯,盈利行业中
㈨ 泰康人寿的收益怎么样
您好,公司产品非常多,收益也是不一样的,请您提供详细的险种名称,方便我们为您解答,如需帮助,可以拨打泰康人寿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