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康美药业299.2亿元巨亏之迷踪魅影,会不会赔得倾家荡产
康美药业会不会赔得倾家荡产还需拭目以待。
4月16日晚间,ST康美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0年净利润约为亏损244.8亿元至299.2亿元。此前,康美药业预计净亏损为148.5亿元至178.2亿元,也就短短2个多月,亏损额就急剧扩大了一百多亿元,公司将亏损放大的原因,归咎于新冠病毒疫情、资产减值。
康美药业此前“消失”的近300亿货币现金里,其中有201.43亿元在2019年5月28日被追溯调整至2016年年报的存货科目里。4月16日晚,上交所发布“关注函”,要求说明公司资产减值测算的具体过程、减值迹象出现的具体时点,是否存在前期计提不足的情形、前期业绩虚假或调节利润的情形。
这次,监管层还发函要求康美药业的年审会计师发布专项说明,并表示公司2020年期末净资产预计为负,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止于4月19日早盘,昔日A股“中药第一股”的ST康美,总市值仅97.49亿元,股价暂时为1.96元/股。
4月15日,ST康美发布《康美药业关于部分中期票据未能按期兑付的公告》,目前康美药业共有8期中期票据,除了三期是2022年七八九三个月兑付外,其余5期兑付日均在2021年6月底之前。
去年全年亏损额大于总市值,且大约净资产,中票兑付迫近,即便是康美药业无偿划出股权,亏空及债务巨洞也很难填平。
无论如何,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制度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时,ST康美“首当其冲”,对于其创办人马兴田、许冬瑾夫妇而言,他俩又创造了一个历史。
集体诉讼,解决了小额多数的受害投资者维权难,对于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会不会罚得倾家荡产,让他们赔得倾家荡产,倒逼上市公司强化公司治理,且拭目以待。
(1)康美药业解决投资者损失扩展阅读
中小投资者向康美药业索赔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相关公告显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皆可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登记加入该案诉讼。
数据显示,在诉讼所规定的这一时间段内,康美药业股东户数超过20万户,平均持股1.6万股左右。根据2017年4月20日,康美药业19.40元的收盘价计,截至今日,相关投资者的损失约在27万元左右。
目前,法院暂未透露集体诉讼的赔偿规模。去年12月31日,广州法院曾受理了11名原告共同起诉康美药业以及其高管等2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共计约41万元。随着更多投资者加入诉讼,其索赔的规模也将进一步扩大。
❷ 康美药业被责令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这个判决有何意义
康美药业因为违规披露信息侵权而被判决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这一判决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实践有证明作用。实话实说,康美药业因为信息违规披露侵权给我们很多方面的设想,这些设想是有一定用处的。
三、总结
综合以上种种,康美药业被责令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表明特别代表人诉讼已经落实到了司法实践中,这对于公司犯罪判决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康美药业的经营活动有可能还会涉及刑事犯罪问题,这也就有了刑事合规出罪的设想。
❸ 康美药业给股民赔偿了吗
从资料来看康美应该会给股民赔偿。康美药业(600518)虚假陈述,投资者购买康美药业遭受经济损失,可以要求索赔。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利息、佣金等。
购买赔偿的时间区间是:
(1)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8日之前买入康美药业,并在2018年12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2)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600518),并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认定结果为准)
【拓展资料】:
一、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康美药业”(上交所:600518)。1997年,由民营企业家马兴田先生创立,公司位于广东省普宁市,当时是“广东康美药业有限公司”。2000年,开始进行股份化改组。是集药品、中药饮片、中药材和医疗器械等供销一体化的大型医药民营企业之一。公司已通过股权分置改革。
二、索赔(Lodge a Claim)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保险索赔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大多数保险单对有关索赔手续以及需要具备那些单证等作了明文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索赔作为被保险人一项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保险种类不同,其时效也有所不同。
三、索赔是法律赋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项权利,但它是有时效限制的,若索赔时效内没有提出索赔,则作为自动放弃此权益。建设工程对索赔定义: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未能实践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四、索赔方式
1.定额给付方式,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保额在约定的情况发生时给付保险金,当约定范围内的疾病发生时,一旦确诊,保险人即给予相应保额的赔付,保险金的数目是不变的。
2.补偿给付方式,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的医药或住院费用等实际医疗支出按约定的比例报销,如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就属于补偿给付。
❹ 哪些制度推动康美药业投资者及时获得索赔法律救济
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推动了康美药业投资者及时获得索赔法律救济。
(4)康美药业解决投资者损失扩展阅读:
2021年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标志着中国证券民事赔偿集体诉讼第一案正式诞生。
“这是我国首次采用特别代表人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开创了我国证券史之先河,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标志性事件,是投资者保护的里程碑。”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教授于孝建向指出。
❺ 康美药业或面临股民数十亿索赔,康美药业做了什么人神共愤的事
近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关于发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投资者委托说明的通知》。这也就是说,A股首例集体诉讼来了。考虑到康美的虚假陈述行为横跨三年年度报告,以及其超百亿的市值,索赔规模可能高达数十亿,索赔对象主要是康美药业以及马兴田、许冬瑾等相关股东及责任人。对于股民们关心的诉讼费用问题,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费用予以最大程度的减免,投服中心不收取其他费用,大家尽可放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❻ 康美赔偿反映怎样的公司治理问题
摘要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ST康美)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称集体诉讼)一审宣判,相关被告被判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该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也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康美药业案件的宣判,意味着投资者有了有效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反映了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未来将营造出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
❼ 康美被判赔偿5.2万投资人24亿,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哪些意义
打破了先例,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震慑了其他企业,起到了领头的作用,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等等。
❽ 广州微法院查到康美药业赔偿金额怎么领取呢
关于现金部分,康美药业根据广州中院判决的投资者名单及金额,将现金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再转至各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最终分配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关于股份部分,将直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至投资者证券账户。
关于信托收益权,据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将直接登记至各投资者名下。
投资者受偿不需要申请或提交材料。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适格原告投资者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将分享诉讼成果,投资者关注本人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待分配即可。
投资者受偿不需要向法院或投服中心支付任何费用。关于诉讼费用,康美药业案原告方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判决明确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应承担责任的被告共同负担。
机构、外籍等多类型投资者也可以受偿。不论投资者属于哪种类型,只要系广州中院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判赔主体便可受偿,投资者可通过“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查询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