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从37万人被骗230亿,到老坛酸菜翻车,汪涵的"悲哀"该谁来买单
这个代言人的问题,真的不好界定。老坛酸菜大家都知道,3.15之后经常被拿来讨论。那个被骗230亿指的是金融产品,一个网贷P2P,后来暴雷了,让一些用户损失惨重,那个时候汪涵也因此上过热搜。
如若如此,建议类似这种欺骗广大群众的责任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毕竟,农民和工人都没有权力用还是不用脚踩土坑酸菜,最终拍板的还是企业,如果没有企业的纵容,哪个工人敢这样来?毕竟大客户得罪不得,得哄着。同时完善针对食品安全与卫生条件不合规企业的处罚,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检。
最后,我们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购物,而不是盲目跟风,或者因为明星效应带来的影响而购买产品。
不管如何,贪小便宜是不对的,所以对于钱还是谨慎点好!
民间借贷只要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是可以实施的,目前国家明文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在银行利率的四倍(含)以内是合法的。例如银行贷款六个月至一年(含)是6%。那么个人之间的借贷利率可以在24%以内。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㈢ 西部大开发民间投资不想投资了钱钱能追回来吗
我的朋友就因为听信别人的话,以及别人的建议投资,被骗了将近20万, 有保留相关交易凭证以及转账记录可以通过专业的办法帮助他拿到被骗的本金。已成功挽回
㈣ 23万老人被骗90亿,为什么你根本劝不了一个相信骗子的老人
我觉得有些老人是特别可怜的,因为他们遇到晚年越活的没有自我。他们年轻的时候生活的重心是儿子,儿子成家了,以后生活的中心是孙子。可能儿子过的比较轻松,不需要他们去帮忙带孩子,然后他们就慢慢活着,没有自己的价值了。这种老人其实是特别可怜和可悲的。
然后他们就每天沉浸于各种圈子里面,买各种保健品,去排队抢超市打折的鸡蛋,可能在排队过程中就被某个骗子盯上了,然后就把自己的那点积蓄,都放到那些骗子投资里面,本来期待赚个盆满钵满,最后差点赔的连裤子都穿不上。
这种老人最大的特点是什么呢?往往是知识文化水平不够高,还总想着占小便宜,总觉得天上掉的馅饼能砸在他的头上。
然后最后送给各位一些小忠告:凡事有超低投入,收获超高回报的事情不要信;凡事有什么占大便宜的巧事不要信;凡是有什么免费的服务不要信;凡事让你给银行卡账户的事情不要信。
㈤ 听人说一人交4.9万元立马返六千,不拉人的话剩余的钱会在一年后返给你,说是民间投资,觉得像是传销
这种无保障的交钱投资不要轻易去相信,以免上当使钱财受到损失,交了钱后一年他们不还钱或者己诈骗到很多钱后逃走了,你如何去要回自己血汗钱。不能信他们话,更不能再去拉人骗人上当,
㈥ 民间股王宏皓-中国需要真正的投资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09-07-18 00:45:04 引用 1 楼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近年来迅速的发展,参与股市投资的人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许多的假股神和假专家便走进了我们的生活。借着股市的红火这些人左右逢源;牛市的到来使他们成为了“股神”熊市来时消灭一批又一批假“ ...-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近年来迅速的发展,参与股市投资的人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许多的假股神和假专家便走进了我们的生活。借着股市的红火这些人左右逢源;牛市的到来使他们成为了“股神”熊市来时消灭一批又一批假“股神们”。从“带头大哥777”,到“权证一哥”,到农夫“股神某某”.例如:“某某股神”称他从8000元炒到了8亿元;可在6000点时让他打对帐单也不过只有100多万;事后查此人是文盲连财务报表都看不懂。假如投资者相信这种人被骗赔钱是必然的..近期有着“民间股神”称号的简凡被警方抓捕归案。我们反思这二十年来的中国证券市场为什么有那么多多如牛毛的骗子们在证券市场活跃一是我们有的投资者过于急功近利太想一夜暴富了骗子们正是抓住了投资者这种不理性的心理;二是投资者不知道真正的投资专家和投资大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所以无法判定.
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投资大师:在人类三百多年的金融市场上能称得上大师的至今全世界只有两个半人:江恩、巴菲特各占一名索罗斯只能算半个.其他人都称不上大师.就是这三位也是在四十岁之前投资都是赔多赚少四十岁以后他们有了投资信奉才开始有所作为赚多赔少.我们来看一看他们的投资信奉:基本分析流派:立足于公司基本面的投资哲学和分析方法,这一投资流派以证券分析之父格雷厄姆为理论宗师,巴菲特为杰出代表。技术分析流派:趋势理论的创始人:江恩.心理分析流派:重视市场意识流和市场心理对股价的影响。这种流派以投资家乔治?索罗斯为这一投资流派的杰出代表。学术分析流派没有出现过投资高手.金融投资理论到目前为止是四个流派产生了两个半大师.
中国只有有了真正的投资大师,金融市场才会更加有序健康的发展,在真正的专家的领导和带领下,人们的投资趋向于理性,在真正的股王的指导下投资者不会盲目的追涨杀跌,极大的抑制了投机行为,熨平了市场的波动,进而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同时大量投资者追随真正专家就会使得另外一些徒有虚名的专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那些金融投资的诈骗行为就会大大减少,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的没有欺诈的市场环境,同时操纵股价的现象也会得以抑制。
中国只有有了自己的真正的投资大师,才会在目前和未来金融战役中取得先机,才能立于不败之地。金融投资就是金融战役历史上美国证券市场初期在历史的相称长的时间里英国比美国富得多美国人建铁路需要资本英国人到美国来投资美国人建好铁路英国人则成了所有者.当股市崩盘时英国人在低位抛售股票股市低迷时美国人买进股票美国人又拿回铁路的所有权并且变相地洗劫了英国人的财富.美国就是依赖资本市场的优势强盛起来的。依稀的记得中航油投机石油衍生品期货爆仓狂亏45亿人民币,中国国航燃油套保浮亏31亿元 ,东方航空被媒体曝出航油套保巨亏47亿元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因澳大利亚铁矿石项目进行的杠杆式外汇买卖合约,已引致亏损共8.08亿港元;而仍在生效的杠杆式外汇合约,按公平价定值的亏损更高达147亿港元。我们不能把国家的财富和人民的财富一次又一次地送给外国人,我们需要自己真正的金融投资大师。
然而另我们振奋的是中国人现在在已经有了自已的金融投资理论《股王兵法》也有了自已的金融投资大师---宏皓:(原名章强)。民间股王,资产治理专家、投资理财专家、私募基金治理者。创建了中国人自已的股票投资体系,开创了中国式的投资理财盈利模式。
㈦ 民间非法集资的债权人是否违法
参与民间集资的出资人不触犯法律,且作为民间非法集资的债权人,是被欺骗的弱势一方,是集资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并不违法。
一、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非法集资违法了,严重的还涉嫌犯罪。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7)民间投资1400人被骗29亿扩展阅读: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法〔2011〕262号2011年8月18日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准确、及时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现就非法集资性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关于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四、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当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审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㈧ 如何以经济学思维理解集资诈骗罪废除死刑罪名
废除死刑在当前中国的法学圈儿里边是一个很时髦的话题,其中呼声很高的就是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理由么,很简单,因为集资诈骗罪是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的死刑是不该保留的,应该尽快废除,越早越好。
其实,自1997年刑法颁布施行以来,总共八次刑法修正案中,已经废除了相当数量罪名的死刑,到今天真正适用到死刑的罪名,基本上都集中在故意杀人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为数不多的几个罪名,这些罪名占到了实际适用死刑的绝大多数。在司法机关基本上只对严重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情况下,仍然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确实有些突兀。但是,抛开那些舆论的喧嚣,认真研究最高法院近年来核准的集资诈骗罪死刑案件就可以发现,最高司法机关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是非常慎重的,可以说,真正做到了只有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考虑适用死刑,例如2008年核准的汪振东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7.98亿余元,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2009年核准的杜益敏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7.0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28亿元;2011年核准的庄勋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8.6亿余元,集资涉及2.2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4.3亿余元;2013年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5.7万余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造成经济损失6.2亿元。这其中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对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的争议。
比较一下曾成杰案和上述的其他一些被核准死刑的案件来看,曾成杰案的诈骗数额是历年来判决案件最高的,受骗人数也是历年来最多,造成的损失亦是最多,不仅造成数万名集资户的集资款血本无归,还引发了数万群众围堵铁路、冲击湘西州政府进行“打砸”的事件,并导致一名集资户当众自焚,可以说整个湘西州都被闹了个天翻地覆,这样的影响可比一两起普通的暴力犯罪案件要严重得多,造成的后果也更难以弥补。
死刑要慎重适用,对于集资诈骗罪这样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更要慎重,但慎重适用并不意味着废除,在我国面临着经济社会急剧转型的今天,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仍然有其值得保留的一面,否则,像曾成杰这样的巨骗就再也不会有畏惧之心,他们所能造成的危害也会难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