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昆明滇池投资公司怎么样情况如果。待遇怎样详细点。。谢谢。。
听说下属有几家自来水厂
② 昆明滇池“大型房地产项目”7万亩地块即将全面调规
“大家都担心房子违规,以后被拆,不敢买”。
昆明滇池边,前有1.99亿楼王只剩一堆建筑垃圾《1.99亿楼王只剩建筑垃圾 昆明滇池违建继续强力拆除》,又有绿地、宝能、金地等一大批知名开发商的项目正“瑟瑟发抖”。
继滇池东岸、南岸5大板块开启规划调整前期工作后,昆明市日前又发布了滇池西岸、北岸的规划编制采买公告,计划对环滇区域9大板块,约7万亩土地进行规划调整,从规划源头对“环湖开发”、“贴线开发”进行整改。
环滇开发再踩刹车!
7万亩地要改规划
8月18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环滇池临湖区域西岸及北岸段控规梳理》规划编制专项资金购买服务的计划,拟出资196万元,选择相关单位梳理及编制滇池西岸和北岸区域规划。主要涉及4大板块,包括滇池西岸海口片区、滇池西岸北段片区、草海片区、度假区海埂片区等4大板块,总面积约2187公顷(约3.28万亩),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约1875公顷。
根据购买计划,承接方需完成7大工作内容,包括梳理临滇池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环滇池生态功能建设要求,完成拆、改、留分析底图。
早在7月29日、8月6日,昆明市就连发了多条关于滇池流域规划编制的招标公告,计划对滇池三个半岛、斗南、度假区大渔片区、晋宁古滇、晋宁大湾区共5大板块进行规划调整,范围共2533公顷。
加上这次采买计划,滇池沿岸9大板块约4720公顷(约70800亩)都要进行规划调整,基本囊括了滇池流域大部分区域。
事实上,今年5月24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曾发布一份“关于暂停滇池周边部分地块审批的通知”,称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为避免滇池周边“贴线开发”现象继续蔓延,对滇池周边部分地块暂停办理审批事项通知。
“一个大型房地产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即将进行规划调整的草海、度假区海埂、古滇等片区均是近年来昆明房地产开发的热点区域。
特别是作为滇池重要组成部分的草海片区,近几年“崛起”迅猛,重塑了昆明“富人区”版图,从2015年至今先后开发建设地块已达42个,占地2463亩,建筑面积475.9万平方米。
尤以草海5号地块为甚,堪称“一个大型房地产项目”,地块内数个项目同时开工建设,总面积达90万平方米,其中40万平方米是解决5号地块5000多名原住民的居住问题。而如果剩余两个项目也全部建成,25公里的草海岸线房地产开发就将实现沿湖“全覆盖”。
具体来看,据《每日经济新闻》此前报道,2013年,绿地以高达1.1万元/平方米的楼面价在草海片区拿地,也就是如今的绿地·海珀澜庭;2018年,草海片区推出面积约1291亩土地,被金地、中铁诺德等拆分拿下,即如今的中铁诺德山海春风、金地·云海一号;2019年11月,宝能斥资55.45亿元斩获约596亩地块,最高楼面价15922元/平方米,刷新昆明楼面价纪录,即宝能·滇池九玺。
环滇某项目悬挂的标语 每经记者 陈利 摄
不过,这些曾经“寸土必争”、“寸步不让”的项目现在有可能面临调规整改。
根据2015年11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滇池分级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公告》,对滇池一、二、三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环湖路和滇池面山界线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疑似一级保护线内非滇池保护项目除之前被中央环保督查组点名的诺仕达古滇名城水军府、精品湿地相关设施、古滇大码头外,还包括培星东岸高尔夫球场、高海路龙门段临湖别墅群、滨湖半岛临湖别墅群。
滇池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区域。包括诺仕达古滇名城长腰山别墅群、未来城五渔邨建筑群。
三级保护区,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疑似三级保护区内“贴线建设”的项目(对滇池三级保护区内“贴线建设”的项目,一律依法依规严格控制,坚决削减总量,降低开发强度)。包括草海片区昆明文旅城、绿地海珀澜庭、金地云海一号、中铁诺德山海春风、宝能滇池九玺、华夏澜台府等以及东岸片区云南城投山海湾、山海荟、蓝光中国花田国际度假区和大渔片区的锦艺滇池湖岸、北大资源紫境府、佳兆业蓝楹湾、绿地滇池国际健康城、海伦堡滇池府等。
需要指出的是,今年5月蓝光中国花田国际度假区被群众投诉涉违反《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呈贡区水务局受理投诉后进行回复,表示此项举报“部分属实”。
“大家都在等”
如今,被混凝土填满的长腰山、滇池面山的二级保护区正在努力恢复生态。
根据8月12日昆明滇池管理局发布的《晋宁区长腰山滇池二级保护区生态环境督察整改工作组方案》执行情况公告,长腰山滇池二级保护区以内的古滇名城·湖景林苑A区、B区共有542套房完成整改,收回注销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号321套,已收回注销不动产权证证号282套。
其中,湖景林苑B区二期47栋144套建筑2021年5月11日全部完成整改,并于2021年6月4日完成植树绿化。
湖景林苑B区一期(望海居)36栋(套)建筑2021年6月8日全部完成整改,该区域完成商品房购销合同网备注销11套,完成不动产权证注销7套。
湖景林苑A区一期(观澜岛、白鹭洲)和湖景林苑B区一期(林语曦)共131栋(362套)平稳有序完成整改,完成商品房购销合同网备注销310套;完成不动产权证注销275套。
滇池龙门别墅群已经进入拆除阶段。
至于草海片区被指“贴线开发”的项目,此前7月记者在走访时,宝能·滇池九玺、金地·云海壹号等项目尚处于正常修建与销售中,记者日前了解到的最新信息也依旧是“正常销售中”。
而涉及到两个疑似“贴线开发”项目的融创,目前则处于停工整改阶段,暂未对外进行销售。一位接近云南融创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现在政府的具体整改方案还没出来,大家都在等。”
环滇房价“大跳水”
持续的环保整治也让曾经坚挺的环滇区域房价迎来了一波“跳水”,古滇名城项目首当其冲。
日前,古滇名城推出春风小院一期特价洋房,原价13000元/平方米,现价只要8300元/平方米,单价直降4700元/平方米,降幅约36%。据了解,古滇名城本次共推出约100套特价房源,户型125-126平方米,要求全款支付。
“长腰山整改事件后,古滇名城的房子没人敢买,开发商只能降价,希望快速回笼资金。”昆明德祐一门店中介张敏(化名)告诉记者,我们也向很多客户推过,但“大家都担心房子违规,以后被拆,不敢买”。
据张敏透露,为快速回款,早在今年7月,诺仕达集团在呈贡新区开发的七彩云南第壹城就开始了大促销,“以前最高能卖到1万元/平方米的公寓,特价仅4800元/平方米起,相当于半价。”
不仅是古滇名城,滇池沿岸多个项目均出现了降价。如滇池东岸位于呈贡斗南片区的绿地海之城,高层正常售价约12000元/平方米,按揭一口价9162元/平方米起,全款8597元/平方米起,单价足足降了3000-3500元/平方米。
事实上,目前整个滇池板块的成交均价都出现了下滑。据昆明克而瑞数据显示,7月昆明草海片区、滇池海埂片区、滇池会展、斗南、大渔片区新房成交价环比6月均呈下降趋势,且降幅不小。
具体来看,西山区滇池板块7月成交均价18930元/平方米,环比下跌20.94%;呈贡大渔片区成交均价13098元/平方米,环比下跌0.89%;会展中心板块成交均价17853元/平方米,环比下跌9.23%。
“受今年滇池环保整治以及金融政策不断收紧影响,昆明今年整体楼市不理想,房企资金压力普遍比较大。”一头部房企云南区域相关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为完成全年业绩,目前昆明很多房企已从第三季度开始冲刺,“预计此后除了环滇项目外,还会有更多项目推出优惠措施”。
③ 房地产开发非法侵占滇池保护区占地1891亩,滇池开发乱象有多乱
滇池乱开发的现象的话,确实是非常的严重,因为这里的开发商诺仕达集团的话,其实一直都是在处于打擦边球的一个状态。不仅非法侵占了滇池保护区的一些区域面积,同时的话在肆意建造的过程当中。其实很多的一些产权证明根本没有得到相关市场部门的落实。
而现在在附近又建了大面积的一些别墅的话,那么人们日常的一些生活还有一些垃圾,如果稍微不注意的话。其实都会很容易随手丢入整个电池内,那一来二去时间久了之后。其实在原来被破坏的基础上,使得电池的整个水质更加得到了污染,那这其实对于当地的生态文明发展是非常不利于的。相关的企业也没有一定的责任心,只为了当时的利益,而忽略了整个未来的生态环境。
④ 滇池的水有多深
滇池平均水深5米,最深处为8米。
滇池亦称昆明湖、昆明池、滇南泽、滇海。在昆明市西南,有盘龙江等河流注入,湖面海拔1886米,面积330平方千米,云南省最大的淡水湖,有高原明珠之称。湖水在西南海口洩出,称螳螂川,为长江上游干流金沙江支流普渡河上源。
滇池为西南第一大湖,是中国第六大的淡水湖。流域面积(不包括海口以下河道流域面积)为2920平方公里。滇池湖面南北长40公里(含草海)(一说长约32公里);东西平均宽7公里,最宽处12.5公里。湖面海拔1886米,湖岸线长约150公里。
2019年9月2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发布了《2019年度滇池开湖捕捞及封湖禁渔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10月16日起,滇池开始为期30天的开湖捕捞期,主要采用人力(风力)拖网作业的方式,捕捞滇池里的银鱼和虾。值得注意的是,在经过2016年——2018年连续3年的捕捞后,今年不再开捕大型经济鱼类。
《通告》指出,入湖捕捞银鱼和虾的渔船需经云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滇池检验处(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注册登记和检验,凡未经登记、检验或未挂船牌的渔船,不得入湖捕捞。
⑤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
一、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
(一)《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二)《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四)《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二、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规
(一)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将《云南省水文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将《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确需取土、挖砂、采石的,抢修单位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修改为“县级以上”。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第二款修改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及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四)删去《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评估结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
删去第十三条。
(五)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修改为“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
(六)删去《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删去第二十二条。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七)删去《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八)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
(九)将《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未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不包括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
(十)将《云南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将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将第六项修改为“(六)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十一)将《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将第九条中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删去第二十八条。
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被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修改为“被作出不得或者五年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决定的”。
(十二)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地、州、市”修改为“州、市”。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州、市级和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级或者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按国家相关程序确定,并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为:“省级、州、市级和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级、州、市级和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功能区的调整或者改变,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第三款中的“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四款修改为:“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不得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项修改为:“(三)超标排放污染物。”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第三款”修改为“第四款”。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委托”修改为“授权”。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增加四项,作为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四)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五)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三)将《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中的“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统一修改为“阳宗海管理机构”。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在一、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阳宗海保护区有关规划,采取逐步迁出、调整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内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依法处理。”
(十四)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将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城建主管部门”修改为“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建主管部门”。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修改为“项目所在地城建主管部门”。第三款中“城建主管部门”修改为“项目所在地州(市)城建主管部门”。删去第四款。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施工”。
将第四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从事供气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州(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
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供水”和第三项。
将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特许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由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文本由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十五)将《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删去《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十七)删去《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十五条。
(十八)删去《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十五条。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绿化费和”。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十九)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删去第十条。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的目的地、线路、时间运行,不得招揽或者搭乘他人。运营时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班车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4年-8年的经营期限。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期限内从事经营,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经营权终止。”第三款修改为:“班车客运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和教练员证”。
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教练员证”。
删去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二十)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将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六十条第一项。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将《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应当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并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授权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对旅游经营者(不含旅游购物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业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评定。
“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评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不得选择未经等级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
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等级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业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旅游经营者所评定的等级,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将第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有关行政部门相应修改为“民族宗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
(二十二)删去《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条。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严禁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认为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必须报经州、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鉴定。”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边远山区因条件限制,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个人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方可执业”,修改为:“个人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方可执业”。将第二项中的“地级”修改为“州、市级”。删去该条中的“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家庭接生”。
将第二十条中的“儿童保健手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儿童保健手册》”修改为“《儿童保健手册》或者《母子保健手册》”。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将条例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删去第四条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删去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和村公所(办事处)卫生所(室)”。
(二十三)删去《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前完成,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用中支出。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文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审查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时,应当就抗震设防要求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从业要求,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将第十条、第十三条中的“工业经济”部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第三十条中的“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第三十七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四)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将条例中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五)将《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删去第三款。
将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有关部门相应修改为“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民族宗教”。
(二十六)将《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鼓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中药材种植、养殖。”
将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的有关部门相应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将条例中的“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及本省”,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将《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第一款:“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款修改为第二款。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条。
将条例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删去第六条中的“计划”“物价”,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
(二十八)删去《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二条。
(二十九)将《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遵守实验动物管理的规定。”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安排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
将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有关行政部门相应修改为“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
(三十)删去《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九条中的“积极兴办技术水平高的县乡企业”。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将条例中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有关行政部门相应修改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
(三十一)删去《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技术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变更、解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合同的履行。”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出让方可以持技术合同书到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在技术贸易活动和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将第三十条中的“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修改为“按下列规定处理”。第二项中的“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修改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删去第三十五条。
将第七条中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第二十九条中的“科学技术管理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第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工商”“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三十二)将《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文化经营者本着自愿的原则,经民政部门登记,可以成立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维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删去第二十七条。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七条”。
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删去第四十二条。
将条例中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稽查队”“文化市场稽查队员”相应修改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执法机构”“文化执法人员”。将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中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有关行政部门相应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修改的32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⑥ 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公司是经昆明市国资委《关于同意成立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昆国资复〔2010〕302号)同意,由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都置业有限公司和昆明市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玉梅
成立时间:2010-12-23
注册资本:102911.1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30100000024989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公司地址:昆明市第七污水厂
⑦ 昆明滇池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昆明滇池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08月2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自有资产经营管理(金融资产除外)、企业管理、物业管理、停车场经营、工程机械租赁、汽车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旅游景点开发、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
法定代表人:游新兵
成立时间:2014-08-25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3010000003312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昆明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内办公楼2楼
⑧ “十三五”期间滇池怎么治理 水质要达几类标准
“十三五”期间滇池怎么治理 水质要达几类标准?
云南《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滇池“十二五”规划》)发布,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33个,投资77.53亿元。投资金额最大的为昆明主城北部合流污水处理厂(昆明市第十四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投资13.1亿元,将在昆明主城北部新建一座污水处理厂,规模为10万立方米/天(含40万立方米/天一级强化处理设施),配套建设1座合流转输泵站、4.8km转输管网,及新建改造6处合流沟渠截留井。昆明主城老旧排水管网改造及泵站建设工程,投资9.5亿元,责任单位排水公司,在清查梳理主城排水系统的基础上,更新改造老旧排水管网约100公里,完善排水系统节点约100处,在部分城市交通、人流密集道路下方主干排水管网加装水力冲洗等设施、设备。
2015年
滇池流域常住总人口约406.86万人
滇池流域涉及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盘龙区、呈贡区及晋宁县、嵩明县五区两县,5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域面积2920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面积412平方公里。2015年滇池流域常住总人口约为406.86万人,约占昆明市总人口的60%;流域GDP达到3168亿元,约占昆明市GDP的80%。
“十二五”:
完成项目67个在建25个
《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滇池“十二五”规划》)共有项目101个,规划总投资420.14亿元。截至2015年底,已完成项目67个,在建25个,项目完成率为66%,完成投资289.79亿元,投资完成率为69%。
“十三五”期间,滇池怎么治理,将实施哪些项目,水质要达几类标准?将于本月底听证的《滇池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十三五”规划(听证稿)》(以下简称《规划(听证稿)》)给出了明确答复。
力争到2018年,草海稳定达到V类;到2020年,滇池湖体富营养水平明显降低,蓝藻水华程度明显减轻,外海水质稳定达到IV类。“十三五”期间,规划项目总计100个,总投资192.68亿元。其中,滇池外海环湖湿地建设四退三还工程(续建)。
《规划(听证稿)》将于8月31日在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举行。可登录昆明市环保局查阅《规划》具体内容。
规划目标
滇池外海水质稳定达到IV类
到2018年,草海稳定达到V类;到2020年,滇池湖体富营养水平明显降低,蓝藻水华程度明显减轻(外海北部水域发生中度以上蓝藻水华天数降低20%以上),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滇池外海水质稳定达到IV类(COD≤40mg/L);“十三五”期间,盘龙江、洛龙河稳定保持Ⅲ类,新宝象河、马料河、大河(淤泥河)、东大河稳定保持IV类,船房河、茨巷河、大观河、捞鱼河、金汁河稳定保持V类;到2020年,西坝河等其它主要入湖河流稳定达到V类;7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规划项目:
共计100个,总投资192.68亿元
规划项目总计100个,总投资192.68亿元。其中新建项目77个,投资约106.69亿元;结转“十二五”项目23个,投资85.99亿元。规划项目分为四类。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33个,投资77.53亿元。
投资金额最大的为昆明主城北部合流污水处理厂(昆明市第十四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投资13.1亿元,将在昆明主城北部新建一座污水处理厂,规模为10万立方米/天(含40万立方米/天一级强化处理设施),配套建设1座合流转输泵站、4.8km转输管网,及新建改造6处合流沟渠截留井。昆明主城老旧排水管网改造及泵站建设工程,投资9.5亿元,责任单位排水公司,在清查梳理主城排水系统的基础上,更新改造老旧排水管网约100公里,完善排水系统节点约100处,在部分城市交通、人流密集道路下方主干排水管网加装水力冲洗等设施、设备。
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9个,投资1.72亿元。
松华坝水库水源保护区冷水河沿岸村庄截污工程,投资0.41亿元,冷水河沿岸村庄埋设截污管,实施污水收集及处理;冷水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投资0.4亿元,青龙潭-松华坝库尾长14.6公里,实施河道截污、生态河堤整治、清淤、湿地提升改造、绿化、管护道路。
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44个,投资107.61亿元。
投资金额最大的为滇池外海环湖湿地建设四退三还工程(续建),达46.3亿元,继续在滇池湖滨实施退塘、退田、退人、退房,开展生态修复,实现还湿地、还林、还湖。其次是滇池外海北岸水质改善与防洪能力提升工程,投资12.5亿元,在滇池外海北岸建设进口取水工程、输水隧洞工程,提高滇池防洪能力,改善滇池水质。滇池外海西岸湿地建设工程,投资7.1亿元,建设西华湿地939.7亩、观音山南湿地724.35亩、观音山北湿地462.15亩,总计建设湿地2126.2亩。
环境管理类项目14个,投资5.82亿元。
湿地维护运行管理项目,投资2.5亿元,每年对沿湖已建湿地进行运营管护,5000万元/年。滇池流域入湖河道水量监测项目,投资1.043亿元,2016年对滇池流域入湖河道91个水量巡测站点按月开展瞬时流量巡测,在滇池流域入湖河道157个监测断面建设自动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