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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简报

发布时间:2022-06-09 17:03:48

❶ 《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白皮书》之稽查执法

《稽查执法评价报告》共计约1.6万字,包括八个部分,其中,引言部分概括介绍了《稽查执法评价报告》编制的意义、背景以及报告的整体框架;正文部分主要从稽查执法投资者保护评价框架、稽查执法制度建设取得的进步、稽查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稽查执法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取得的成绩、稽查执法与外部门协作的情况、稽查执法满意度情况以及政策建议等七个方面,系统总结了2017年度稽查执法投资者保护状况。
《稽查执法评价报告》中的主要内容和结论有:
一是稽查执法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经过多年的探索完善,我国证券期货稽查执法制度建设已取得了较好成果,稽查执法法律供给进一步完善,制度保障总体健全有效;稽查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执法合力进一步增强。
二是2017年稽查执法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稽查执法力度持续趋严,有效打击了各类违法行为。2017年,共受理违法违规有效线索625件,启动调查478件,调查启动率76%;全年新增立案案件312件,立案率65%,同比增长9.8%;新增立案案件中重大案件90件,同比增长一倍;全年办结立案案件335件,同比增长43%。
行政处罚数量和金额再次刷新历史峰值,有效净化了市场生态。2017年,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项,同比增长1.35%;罚没款金额74.79亿元,同比增长74.74%;市场禁入25项/44人,同比增长18.91%。
专项执法案件统筹部署、快速查处,持续牢筑风险防线。2017年,共部署4个批次专项执法行动,组织查办54起重大典型案件,对财务造假、炒作次新股、利用高送转等违规交易以及私募领域违法违规等四大市场乱象进行了及时精准的打击。
行政处罚机制进一步优化,辖区监管权威性和威慑力进一步强化。2017年,各地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23件,同比增长44%,占同期证监会全系统行政处罚数量近40%,罚没款金额2.06亿元,同比增长57%。
此外,稽查执法科技执法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稽查执法效率进一步提升。
三是稽查执法内部评价、外部评价整体向好。2017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被提起行政复议41件,同比下降38.80%,复议部门已作出复议决定39件,维持原行政行为39件,2件复议尚未完结,行政复议维持率达100%;2017年,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不含各地方证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诉讼案件48件,法院对其中35件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原告主动撤诉5件,法院驳回再审申请1件,剩余案件无一例判决撤销或改变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四是稽查执法与外部门协作密切,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其他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执法协作,不断拓宽跨境联合监管执法空间,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
五是稽查执法满意度、透明度进一步提升,稽查执法市场认可度逐年增长。2017年稽查执法满意度、稽查执法透明度满意度分别是64.7%、64.9%,创历史新高,获大多数投资者的肯定。
六是政策建议。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一整套体系化制度安排,重点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建议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透明度;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切实提高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率;建议逐步探索将行政处罚罚没款用于赔付市场投资者损失。

❷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五: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89条规定了“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对于具体标准,则授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来规定。证监会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类投资者的不同条件,结合管理办法,一起来了解一下两类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什么是专业投资者

管理办法对专业投资者规定了具体详尽的条件。总的来说,专业投资者有着相当高的门槛要求,包括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养老基金与公益基金、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等五大类。每类具体条件如下表。


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及特别保护

对于普通投资者的标准,管理办法采取了除外规定的方式,将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都视为普通投资者。可以说,普通投资者的范围非常广,只要不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就是普通投资者。

因普通投资者专业知识所限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新证券法及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比如:新证券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在举证责任上对证券公司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管理办法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规定得更为详尽,明确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等内容。

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相互转化

当然,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身份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1.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若要转化为普通投资者,条件很宽松,专业投资者只需要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即可,此时,“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不过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够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专业投资者在范围上有所限制,仅限于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业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专业投资者这两大类。

2.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若要转化为专业投资者,需要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第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然而,即便是符合条件,经营机构最终还是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可以说,普通投资者想要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条件还是相当严苛。

综上可以看出,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特别保护普通投资者以及严格限制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的转化,实际上均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应有之义,对于强化普通投资者的源头保护意义重大。

❸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
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鼓励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并努力创造良好投资回报。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特别是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
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
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证券监管部门要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作为衡量相关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依据。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救助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研究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围和来源。
七、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完善监管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对纳入行政许可、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证券期货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安排。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鼓励限售股股东主动延长锁定期。建立覆盖全市场的诚信记录数据库,并实现部门之间共享。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上市公司不当更正盈利预测报告、未披露导致股价异动事项、先于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以新闻发布替代应履行公告义务、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以及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坚决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转移、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建立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强化执法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各类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和完善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预案,做好相关事件处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强化执法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八、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
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功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保障费用支出和人员配备,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
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自律组织应当强化投资者教育功能,健全会员投资者教育服务自律规则。中小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养成良好投资习惯,不听信传言,不盲目跟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
构建综合保护体系。加快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保护体系,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大资源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与评估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申请审核的重要依据。
完善组织体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优化政策环境。证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水平。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财政、税收、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交易和分红等相关税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完善数据采集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沟通机制。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跨境监管和保护。

❹ 叶飞“爆料门”事件经过如何

2021年5月,前私募冠军叶飞“手撕”中源家居的一条微博在市场发酵。叶飞此前在微博中称,自己之所以会爆料,是因为中源家居做市值管理找的所谓“盘方”赖账。

据叶飞爆料,上市公司中源家居找到某中介进行市值管理,该中介又找到叶飞“转包”,向他提供上市公司200名股东名册等资料,提出锁仓代持,并许诺股价拉升30%。

叶飞自称找到了某些公募基金和券商资管购买公司股票,不料在1500万元买入后,股价不断下跌,使得接盘方出现较大损失,随后中介又赖账不付尾款,等于股价方面吃了暗亏,中介费也没了影。自此撕破脸,叶飞从中源家居爆起,并表示“有几百G的料,估计40天爆完,计划爆料18家上市公司,只多不少”。

2021年5月13日晚间,中源家居发布公告,对叶飞的爆料予以明确否认

2021年5月16日晚间,证监会发布消息称,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零容忍”工作方针,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包括恶性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在内的各类重大违法行为,持续净化市场生态。针对近期媒体报道有相关方涉嫌合谋实施不法行为等问题,根据交易所核查情况,证监会决定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利通电子、中源家居等股票价格立案调查

2021年5月17日早间,爆料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前私募基金经理叶飞再次通过微博发声,他表示,“我没有披露十八家具体股票名单,谁乱写名单,谁自己负责!

证监会重磅发声:研究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项赔偿基金

5月15日,证监会举办2021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宣布启动“重走百年路,投教红色行”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并为宣讲团代表授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出席活动,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出席并讲话。

阎庆民在讲话中表示,证监会正会同立法司法机关等方面,加快推动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治理效能,夯实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治基础。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叶飞

❺ 《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白皮书》之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评价报告》共计1.9万字,分成七个部分,分别是引言、年度上市公司概况、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总体状况、投资者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议以及附录。其中,前面的引言简单介绍了《上市公司评价报告》编制的意义和基本框架方法;后面的附录详细介绍了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历年评价得分以及指标权重等内容;中间五个部分是主要内容,系统总结了2017年度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
《上市公司评价报告》中的主要内容和结论有:
一是A股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整体向好。2017年度A股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得分为75.64分,较2016年度上升0.99分。其中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三项子权益的评价得分均出现不同程度上升。
二是投资者主观满意度提升。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满意度指数59.58,较上年增加4.16。其中,投资者对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三项子权益的主观满意度指数也呈现出不同程度增长。
三是连续几年,知情权都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权利,投资者对投资收益权和决策参与权的重视程度比较接近。
四是在成绩和进步方面的主要结论有:
累积投票制得到更广泛采纳。2017年,公司章程规定无条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公司有2000家,占比57.89%,较上年增加7.47个百分点。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匹配程度提高。2017年, 2298家公司的前三名高管薪酬变化与公司业绩变化相匹配,占比66.51%,较上年增加3.74个百分点。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准确性整体向好。2017年,2988家公司没有出现财务报告补充说明或更正情况,占比86.48%,较上年增加5.88个百分点。
上市公司业绩预披露达标情况良好。2017年,2371家公司的实际业绩达标,占预披露公司数量的88.31%,较上年增加1.25个百分点。
上市公司网站信息的披露状况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网站平均披露基础信息4.33项,较上年提高0.16。平均披露主动信息1.7项,较去年提高0.09。
投资者电话联系渠道明显改善。上市公司电话有人接听的平均占比为76.10%,较上年增加12.04个百分点。
上市公司经营性业务创造利润占比进一步提升。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达90%以上的公司有1828家,占评价上市公司总数的52.91%,较上年增加22.02个百分点。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保障进一步改善。2017年,3434家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占比99.39%,较上年增加0.85个百分点。
五是在问题和不足方面的主要结论有:
新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完备情况有待改进。2017年,上市公司平均披露治理文件数量近20项,但2017年新上市公司平均治理文件数量不超过9项。
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的独立性有待改善。2017年,1039家公司存在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现象,占比30.07%,较上年增加2.49个百分点。
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仍有待完善。自2013年开始统计,中小股东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的情况较少,该指标得分始终不足20分,并且近两年连续出现下滑。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互动活动的主动性有待加强。2017年,年内举办过两次及以上投资者互动活动的公司有596家,占比17.25%,较上年下降0.09个百分点。
《上市公司评价报告》提出的主要建议有:一是引导新上市公司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二是鼓励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三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四是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多渠道主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互动,五是加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和风险披露。

❻ 天风证券近期有哪些投资者教育活动

有的,在今年的3·15消费者保护日和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天风证券配合上交所宣传推广了新《证券法》的线上趣味知识竞答活动,自主设计制作了投教作品进行传播。天风这次还获得了上交所颁发的“杰出组织奖”。你可以在天风证券投教平台官网官微上看看,内容和形式都很丰富,长知识!

❼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是哪天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是每年的5月15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节日,该节日旨在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全面构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新格局。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是哪天

通过设立“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建立起监管部门主导推动、相关部门联动、行业主动尽责、公众积极参与的投资者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保护的渗透力、辐射力和影响力,打造更加健康、和谐、公平的资本市场生态系统。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凝聚市场各方共识。

❽ 市场点评:金融股带动指数放量上攻,今日上证有望站上3500点

❾ 《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白皮书》之总报告

2017年度《白皮书》总报告共计2.9万字,分成九个部分,分别是引言、年度资本市场运行及投资者概况、投保制度发布落实情况、稽查执法情况、自律组织投资者保护情况、市场主体投资者保护情况、投资者保护改进建议、结语和展望以及附录。其中,前面的引言简单介绍了《白皮书》编制的意义和过程;后面的附录概况了《白皮书》编制框架、方法和数据来源;中间七个部分是主要内容,系统总结了市场投资者概况和各方面投资者保护的成效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以及未来展望。
总报告中汇总的市场及投资者概况和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主要结论有:
一是2017年底,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3485家,排名世界第四位,沪深总市值56.71万亿元,位于世界第二位。投资者账户数量共计1.34亿,其中自然人投资者账户占比99.73%,非自然人账户占比0.27%。
二是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更加健全。《民法总则》首次将投资性权利列入民事主体权利保护的对象,确立了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在民事基本法中的合法地位,资本市场各项制度制定和修订中对投资者保护的要求进一步加强。
三是稽查执法制度和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总量、查处案件的广度和深度、工作效率、透明度等方面取得较大的成效,外部评价和投资者满意度得到提升。
四是各交易所、各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加强一线监管,制定完善投资者保护具体规则和措施,开发投资者教育服务产品,开展投资者保护活动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
五是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总体向好,投资者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的保护进一步加强,累积投票制、高管薪酬、业绩预披露、现金分红等状况持续好转。
六是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较去年基本持平。其中“投资者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服务教育和监督投诉权”保护得分上升;“投资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权”和“投资者受偿权”保护得分下降。此外,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取得显著成效,扶贫捐赠金额和支持贫困地区融资均取得较大进步。
七是公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保护状况较去年有所改善。公募基金管理人合规管理情况较好,六成以上公募基金产品的收益跑赢基准线,投资者教育服务情况较好,超七成投资者对投教活动表示满意,客服电话接听率接近九成。
总报告对我国投资者保护提出的建议主要有:一是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二是继续加强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建设。三是在投资者保护和教育中更加注重公平性和适当性。四是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五是进一步提升市场各主体的投资者保护水平。

❿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八: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债券市场也取得了迅速发展,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也显得愈发重要。在此背景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92条建立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形成了关于债券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制度规范。结合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相关内容。

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内涵

债券种类繁多,不过《证券法》调整和规制的主要是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一般是指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社会化的集资手段,也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其中发行债券的公司是债券发行人,也是债务人;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债券持有人,也是债权人。而债券持有人会议,顾名思义,是债券持有人为了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即时召集来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形成全体债券持有人合意的意思表示机构。

债券受托管理人一般是指由公司债券发行人聘请的,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一般而言,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委托关系。新《证券法》明确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能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新《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这赋予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改变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权限。此外,新《证券法》第92条第二款赋予“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限。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通过其作出的决议来产生效力,并且其在保护债券持有人上发挥着重要的议事平台作用。

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中承担着事中管理与事后救济等职能。在事中管理职能上,具体体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要履行“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职责。在事后救济职能上,新《证券法》第9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我国债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范体系

首先,新《证券法》建立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法律层面为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自新《证券法》实行之日起,公司债券发行也迈入了注册发行的新阶段,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新《证券法》在法律层面对此予以明确,对于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无疑是重大利好。

其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细致的规定。现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由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实施,共计73条。其对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内容进行了集中规定,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是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也是保护债券投资者的重要制度规范之一。《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债券纠纷案件的特点,为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而发布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债券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的特别保护及债券发行人的民事责任等内容都有集中明确的规定,为债券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依据。

综上可以看出,以新《证券法》为基础的我国债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范体系为保护债券投资者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规则依据,也为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利于增强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并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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