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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税前抵扣

发布时间:2022-05-28 17:20:28

❶ 持有至到期投资

这个你的书上应该有说明的啊,总共一个有个方面:
1、因被投资单位的信用状况严重恶化,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者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的金额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者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种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做出了重大大调整
5、因监管部门将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率或者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
总的来说,这几个方面呢都是因为非投资企业本身想出售这些持有到期投资。而是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化所导致企业不得不出售这些持有至到期投资。所以出售或者出售投资份额部分得时不要重分类。

❷ 注册会计师考试 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概述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能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是债权性投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因而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在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当注意把握其以下特征:


(一)该金融资产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从投资者角度看,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险。


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某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企业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三)企业有能力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企业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后,可能会发生到期前将该金融资产予以处置或重分类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表明企业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


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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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什么会发生减值

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做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投资减值,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
①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②企业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具体条件是什么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企业的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满足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要求;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

3、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限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4)持有至到期投资税前抵扣扩展阅读: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vailable-for-sale securities,AFS securities)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外的其他的债权证券和权益证券。企业购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目的是获取利息、股利或市价增值。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不会像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那样积极管理。

如果企业打算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卖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就应该将这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归为短期投资;如果企业不打算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卖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就应该将它们归为长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

1、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

例如:股票

2、可供出售债券工具投资

例如:债券

❺ 持有至到期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

利息收入属于纳税收入是要纳税的
再者如果你购买的是国债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 根据税法规定 国债利息是免交所得税的 此时收到的利息由于会计核算时纳入了利润 在计算所得说时救要把这部分不叫所得税的利息收入剔除

所以你所问的问题1,是没有的,我估计你可能是在做CPA往年的真题在所得税那里遇到困惑吧
问题2 之前也没有现在也就不存在取消的问题
对于金融资产 纳税总得原则是 没有实现的持产利得和损失 税法是不确认的(如今年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了200元,会计上是要确认为投资收益增加利润,但是税法并不会在当期对200元纳税,因为这200元的利润没有真正实现)财务会计(我们所说的会计)和税务会计在我国是分离的 也即纳税只听且仅听税法的 至于所得税费用就得要听会计的

❻ 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间的重分类有哪几种情况

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一种承诺,表示一种信用与能力,对资产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息使用者作决策产生影响;如果改变,则可能意味着违背承诺,必须作出合理的解析才能免除惩罚。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未到期时出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对出售后余下部分不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此种情况产要包括:
①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②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③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④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⑤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❼ 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按照预计持有期限分期摊销扣除 这句话错哪了啊

在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在出售前,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即不能按照预计持有期限分期摊销扣除。只有企业在出售该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税法才允许扣除其购买时的成本。

❽ 为什么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

因为可供出复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制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考虑减值因素),持有期间产生的应收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所以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需要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现在最新准侧规定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在计入资本公积这点需留意。

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8)持有至到期投资税前抵扣扩展阅读

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其他综合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将“持有到期投资”变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实就是从按摊余成本计量变为公允价值变动计量,将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投资者要重新分类进行观察,看变动是否合理,对公司当期带来什么影响,以后会有什么影响。

❾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核算上有什么区别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种,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比如国债期货、远期合同、股指期货等,其公允价值变动大于零时,应将其相关变动金额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入账成本=买价-已经宣告未发放的股利(或已经到期未收到的利息);

一般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公允价值入账)

投资收益 (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总价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会计分录:

1、当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当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宣告分红或利息到期时;

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4、收到股利或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5、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净售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净增值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倒挤认定,损失记借方,收益记贷方。)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净贬值额)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企业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

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1、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例如:商业银行贷出款项;商业购入贷款;商业银行所持没有活跃市场债券/票据;工商企业应收账款等。

2、贷款和应收款项的特征

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无活跃市场,这是贷款和应收款项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区别,

即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而贷款和应收款项则没有。

3、不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资产,

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此类资产应定义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构成其入账成本,并以公允价值口径进行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一般会计分录

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如果是股权投资则分录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买价-已宣告未发放的股利+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债券投资则此分录调整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应计利息

―利息调整(溢价时)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一般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当初公允价值净贬值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反冲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如果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❿ 持有至到期投资 分期付息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各自摊余成本的计算方法

分期付息的债券现金流包括多次现金流入,即每年付息现金流和最后一次还本付息现金流,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其收益是分期实现的,所以要把溢价或折价的部分按实际利率分摊到各期,而一次还本付息只有一次现金流,直接按实际利率计算每期收益就可以了。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或借记)

此时,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金)-[现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已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

这里可以将期初摊余成本理解为本金,而每期的现金流入可以理解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其中“现金流入-实际利息”可以理解为本期收回的本金。

(10)持有至到期投资税前抵扣扩展阅读:

如何界定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前处置的情况

企业将某项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后,可能会发生到期前将该金融资产予以处置或重分类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表明企业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予以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

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内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者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且在本会计年度及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做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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