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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法

发布时间:2022-05-28 07:15:33

① 国际投资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内资法调整的容关系既有横向关系,也有纵向关系。具体包括:
(1)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的投资商事关系;
(2)东道国与国外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管理和保护关系;
(3)跨国投资者与母国有关机构之间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证的关系;
(4)政府之间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为促进和保护投资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产生的关系。

② 国际投资法的对象和特点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既有横向关系,也有纵向关系。具体包括: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的投资商事关系;东道国与国外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管理和保护关系;跨国投资者与母国有关机构之间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证的关系;政府之间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为促进和保护投资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产生的关系。其特点表现在:①限于海外私人投资。即投资者只能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接受投资者则可以是资本输入国的自然人 、法人或政府,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信贷等关系。②限于私人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对投资企业有较大的控制力。而间接投资或称证券投资则指投资者仅仅持有能提供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证券,并不对企业资产或其经营有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私人直接投资的内容,包括股份资本、技术、设备、专利权等投资,其形式有独资经营(外国企业)、合资经营(合营企业)、合作开发、合作经营等。③国际投资法是调整投资环境的有效手段。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以有利的投资环境为前提。投资环境指特定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因素,而以法律因素为主导,如税收、外汇管理、特定营业行为的限制、征用、国有化等政策和法令。无论是改善或改变投资环境 ,都必须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④从法的渊源看,国际投资法包括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也包括国际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等。
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中首要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和涉外投资法。 外国投资法 指一国政府为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关于引进外资的基本原则、外国资本的法律地位及鼓励、保护与限制措施等法律规范。又称关于投资及外国资本保护法或外国资本保护法。除系统的外资法,关于外国投资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宪法或其他特别法规(如外国企业税法、公司法等)之中。中国197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属外国投资法体系。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不同,立法政策也随之不同。总的来说,广大发展中国家固然鼓励外国投资,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但由于长期受殖民统治,为维护国家主权及本国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防止外国经济势力的渗透和控制,所以对外资限制较严。社会主义国家侧重维护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及企业的管理权。工业发达国家间资本相互渗透利用,对外资的限制则较宽。综合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依各国的法律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主管机构对投资者予以补偿后 ,本国政府可代位取得该投资者所享有的对接受投资国的一切索赔权及其他权利,向接受投资国政府求偿。
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制度 作为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不仅有上述国内法中的外国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涉外经济法,而且还有关于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规范,它同国内法规范一样,都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渊源,并共同构成国际投资法统一体系中相互联系的不同组成部分。主要有:
①国际条约。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和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②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及原则,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及《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等。③国际惯例。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惯例也是调整国际投资的重要手段。④国际投资指南。又称投资行动准则或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其目的在于向跨越两国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行动准则,以避免企业活动同所在国发生纠纷。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活动与所在国政策的关系、企业的所有与经营支配权、情报公开、资金周转、课税、劳动、技术转让等等 。如1966年加拿大发表的《外国投资行动准则》、1972年太平洋地区经 济理事会通过的《 关于国 际投资的太平洋地 区宪章》、国际商会发表的国际投资指南、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等。虽然守则本身还只有规约性,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拘束力,但一般认为至少通过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决定的守则,应成为国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随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国际投资行动守则在调整各国间私人投资关系上,将起着更为现实而具体的作用,成为国际投资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投资的内容、效力、对外国投资的保护、鼓励与限制、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和规则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等等。
——姚梅镇著:《国际投资法》,第37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及有关外国投资保护与鼓励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特点表现在:(1)限于海外私人投资。(2)限于私人直接投资。(3)国际投资法是包括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国内法制和国际法制的一个完整的综合的法律体系。
——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第362-36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有如下主要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部分包括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国际投资法的国际法部分有双边投资公约和多边投资公约。国际投资法还包括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及国际法的其他辅助渊源等其他渊源。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在于:(一)保护国际投资;(二)鼓励国际投资;(三)管理外国投资。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广义的国际投资关系,包括各国政府之间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也包括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即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限于后者。(2)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简介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券法等调整。(3)不仅调整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也调整外购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或海外投资者与其母国的关系。
——曾华群著:《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1997年第1版 第256—265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者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指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一般而论,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侧重于后一个基本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则侧重于前一个基本方面。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版 第282—307页
国际投资法是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它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保护外国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表现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订立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多变协定以及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
——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1、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所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也包括国际关系。4、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与国际投资法的主体相一致,包括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有关国际投资的国内法方面的渊源可以分为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以及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制;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间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世界性多边条约、联合国有关文件、国际惯例等。作为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对东道国还是对投资者母国而言,国际投资法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两重性。一般而言,投资者母国通过国内法中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与东道国的双边协定及参加多边条约来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安全,同时也通过国内立法或参加有关的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条约对资本输出加以限制。
——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35-238页
国际投资法即有关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调整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孙南申:《国际经济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页

③ 海外投资保险法与金融法、社会保险法的区别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国内法的制度。1948年产生在美国,目前形成美、日、德三种模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其保险人不仅具有政府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险常与政府间投资保证协定密切联系,本质特征。
1.保险人。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通产省贸易局承办,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兼具公私两重性,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德国是由联邦政府作为法定保险人,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二者均为国营公司)负责执行投资保险业务。
2.保险范围。投资保险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各国通常对外汇险、征收险、战乱险予以承保,有些国家还承保营业中断险。
3.投保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在美国,投保人包括具有美国国籍的公民;其资产至少95%为美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团所有的外国公司。在日本,投保人为进行海外投资的日本国民或法人。
4.投资保险的对象。在美国,合格投资必须符以下条件:海外投资须经东道国事先批准同意;必须是新投资;只限于与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只限于经美国总统同意实行保险、再保险、保证的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投资。
5.投保程序。根据各国规定,合格投资者若想获得投资保险,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海外投资者开始投资前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2)审查批准。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主要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对合格者予以批准。(3)签订保险合同。申请获批准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投资者缴纳保险费。(4)支付保险金。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后,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向投资者支付约定的保险金。(5)代位求偿。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如所有权、债权。美国、德国依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行使代位求偿权,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相联系,因此只有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手段后,保险机构才依据国际法的外交保护权原则行使代位求偿权。
综上可以看出海外投资保险法与金融法、社会保险法的区别非常明显,可以说不是一个范畴的法律概念。金融法、社会保险法都是国内法,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属国际法。

④ 国际经济法: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公约是哪4个

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投资法体系不止四个公约,它是由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回范和国际法规范综合形成的答一个法律体系,由5个方面构成.
一是资本输出国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规范.
二是资本输出国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规范.
三是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间的双边投资协议.
四是国际投资的多边条约.主要包括:<<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
五是国际惯例.

⑤ 急急急!!!国际投资的国际保护的基本体系

资本的本性就是寻求利润,以最少的资本牟取最多、最大的利润,这是一切投资人最强烈的欲望,也是一切投资活动的最高准则。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定的未来利益,将其资产投入一定经济活动过程的行为。国际投资应当包括资产跨过一国边境并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以及资产原来跨过一国边境但却是来源于外国所有者的投资。一般说来,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包括保护投资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指资本输入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和资本输出国保护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国际法是指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和保护投资的国际公约。从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分系统分析,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针对涉外投资的两大类国内立法;二是双边性、区域性以及世界性的国际投资法制;三是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中影响重大的《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汉城公约》与MICA体制。
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针对涉外投资的两大类国内立法
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一般而论,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侧重于后一个基本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侧重于前一个基本方面。
1、发展中国家对涉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为了创设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以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立法实行了保护和鼓励的措施,甚至一些国家对外资的保护和鼓励提高到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如我国《宪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具体到外资立法,主要从待遇、资本和利润汇出、慎重征收(或国有化)、给于各种财税优惠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等方面予以保护。
发展中国家也鼓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但是建立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保证投资安全,减少投资风险。如,韩国制定了“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税额控制制度”和“海外资源开发项目的免征所得税制度”等三项保护制度。
2、发达国家对涉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大进大出”的政策,即大量向海外输出资本、也积极引进利用外资。为了促进、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发达国家在税收、立法及财政、信贷方面采取了一些鼓励政策,并建立了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流入本国的外国投资一般实行“国民待遇”,没有什么特别的优惠,倒是有一些管理、监督和限制性规定。
二、双边性、区域性以及世界性的国际投资法制
当代各国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投资定义、批准、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和补偿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等条款,其内容往往是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协的结果。
区域性的国际投资法制伴随着各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不断变化。在外资保护方面,要求最惠国待遇,征收补偿应充分、及时、有效,对外资自由兑换未做硬性规定,原则上朝着汇兑自由化方向努力。
世界性的国际投资法制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服性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两大领域建立了世界性的法律体制和行为规范。
三、《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汉城公约》与MICA体制
ICSID,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英文简写,是依据《《华盛顿公约》成立的。其主要是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具备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MICA,“多国投资担保机构”英文简称,是依据《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成立的。和ICSID一样也是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一个世界组织。不同的是: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轨迹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风险),提供法律保障;MIC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法律上的保障。总之,两者的业务、功能互相配合、相辅相成,都是通过“国际立法”保护国际投资家的权益,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促进资本跨国流动,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流动。

⑥ 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设厂需要哪些法律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公司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跨国公司如果在海外设厂的话,就要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如,如果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工厂,需要符合我国的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与内地法人合资设厂,需要按照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等法律规定设立。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⑦ 国际投资法有哪些特征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范总称。国内法规则包括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和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国际法规范主要指国家间基于投资促进和保护而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和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特征如下: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投资关系主要是国际私人关系即所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和机构其活动是以商业目的为基础的、所做的投资。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他们之间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⑧ 国际(海外)投资的特殊法律保护 有哪些

你所列举的都不是特殊的法律保护制度,都是一国之内普遍适用的。
国际投资法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国内法规范,包括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法律,其中资本输出国主要会涉及外国投资法、合营企业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资本输入国主要为海外投资保险法。二是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三者。

⑨ 什么是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特点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特点表现在:
①限于海外私人投资。
即投资者只能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接受投资者则可以是资本输入国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信贷等关系。
②限于私人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对投资企业有较大的控制力。而间接投资或称证券投资则指投资者仅仅持有能提供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证券,并不对企业资产或其经营有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私人直接投资的内容,包括股份资本、技术、设备、专利权等投资,其形式有独资经营(外国企业)、合资经营(合营企业)、合作开发、合作经营等。
③国际投资法是调整投资环境的有效手段。
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以有利的投资环境为前提。投资环境指特定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因素,而以法律因素为主导,如税收、外汇管理、特定营业行为的限制、征用、国有化等政策和法令。无论是改善或改变投资环境,都必须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④从法的渊源看,国际投资法包括国际投资法国内立法和国际法规范。
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
国际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等。

⑩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是什么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体系。
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已经自成体系。主要有四种法律规范组成。1,资本输入国调整境内国际私人投资的法律规范;2,资本输出国有关本国海外投资的法律规范;3,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友好同上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三种形式;4.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多边投资公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PRM、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投资争夺公约IC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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